華山慈恩堂納骨塔位購買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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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創價學會基金會

華山慈恩堂

《 納 骨 塔 位 購 買 暨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

主管機關核准文號:雲林縣政府府民業字第1015105240


  1. 主 旨

「華山慈恩堂」(以下簡稱「本堂」)係為提倡孝道、慎終追遠,響應政府倡導火葬政策所設置之納骨設施。



  1. 申請方式

申請使用本堂納骨設施者,請依本堂公佈之「納骨塔位購買暨使用申請辦法」填寫本堂所規定之「納骨塔位購買申請書」提出申請。



  1. 價金及清潔管理費

塔位購買人須依「納骨塔位購買申請辦法」所訂定之價金及清潔管理費於購買時

一次繳清。

  1. 納骨塔位使用證

1.申請人繳付價金及清潔管理費後,本堂將發給「納骨塔位使用證」作為晉塔之憑證。領有「納骨塔位使用證」者,即稱為「塔位購買人」或「購買人」。

2.「納骨塔位使用證」倘有遺失或污損時,請儘速提出補發申請,並收取手續費用每本新台幣壹佰元整。



  1. 晉塔注意事項

  1. 本堂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十時起至下午四時止(每週三及農曆除夕不對外開放)。

  2. 晉塔之七日前,請與管理人員確認晉塔事宜。

  3. 晉塔時請向本堂提出下列文件:

1)「納骨塔位使用證」

2)「晉塔聲明書」

3「死亡證明書」或「火化許可證」或「遷葬證明書」或「起堀許可證明」或「除戶證明」

4)「晉塔申請書」

5)亡者二吋半身相片一張

6)其他相關證明(國外運回者應檢附通關證明)

  1. 骨灰存放前,應以容器嚴密封閉,以保持衛生。

  2. 凡啟封納骨塔位之面板,應事先通知本堂,由本堂為之。

  3. 進入骨灰存放設施時,應向本堂管理人員登記。

  4. 祭品應擺設在指定位置,廢棄物不得任意丟棄。

  5. 入內追思祭拜等儀式,應遵守本堂之規定。

  6. 寵物嚴禁進入本堂

  7. 骨灰存放設施內不得吸煙及不得攜帶易燃物品進入。

  8. 骨灰存放設施內外請勿焚燒冥紙或燃放鞭炮。

  9. 納骨塔位面板上之塔位編號與亡者姓名之書寫字體由本堂統一制訂,不得任意要求更改或加裝他物。

  10. 晉塔時,應要求本堂管理人員於『納骨塔位使用證』內之「骨灰罐寄存紀錄」欄上蓋印證明。

  11. 晉塔儀式須依台灣創價學會公佈之「儀典實施準則」舉行。

  12. 骨灰罐如因自然耗損或不可抗力之原因,以致造成損害時,本堂不負賠償責任。

  13. 使用納骨塔位後,不得解除契約或要求退款。


  1. 骨灰罐寄存紀錄

晉塔後由本堂在「納骨塔位使用證」內之「骨灰罐寄存紀錄」欄上蓋印證明。



  1. 追善回向勤行會

每年春、秋兩季(清明/中元)擴大舉行「追善回向勤行會」。



  1. 遷 葬

  1. 骨灰罐經遷出後,視同放棄放置該遷出骨灰罐之塔位全部的使用權利。但經本堂同意遷往台灣創價學會基金會其他納骨設施者,可繼續使用遷往之納骨塔位至該骨灰存放設施自然老舊不能修復時止。

  2. 遷出之20日前請提出下列資料,經審查無誤後始得遷出:

1)「骨灰罐遷出申請書」

2)「納骨塔位使用證」

3)購買人或繼承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1. 戶籍、住址、姓名等之變更

購買人之戶籍、住址及姓名變更時,請檢附戶籍謄本或政府核定之證明文件,提出變更申請。

  1. 納骨塔位之繼承

  1. 本堂納骨塔位權利之繼承,以購買人之法定繼承人為限。有多數繼承人時,申請繼承使用塔位者並應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

  2. 申請繼承時,請提出下列資料,經審查無誤後始得辦理繼承,換發新的「納骨塔位使用證」:

1)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2)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

3)繼承同意書或遺囑

4)納骨塔位繼承申請書

5)晉塔聲明書及納骨塔位使用證



  1. 納骨塔位之轉讓

  1. 本堂納骨塔位使用權利之轉讓,受讓人以充分瞭解、支持台灣創價學會宗旨,並有填寫「入信資料卡」者為限。

  2. 讓與人與受讓人應檢附轉讓證明資料及「納骨塔位使用證」,至指定地點親自辦理換證事宜。



  1. 取消使用權利

  1. 購買人如有違反本管理辦法,致妨害管理業務者,將取消使用權利。

  2. 因前項被取消使用權利者,須立刻將骨灰罐遷出。



  1. 不可抗力事故發生時之責任歸屬

塔位或骨灰罐如因自然耗損或不可抗力之原因,以致造成損害時,本堂不負賠償責任。



  1. 有關使用管理上之各項通知,悉依原購買人之登記資料為之。若有變更,

應即辦理變更手續。倘通知無法送達或管理辦法之修正變更,得僅以本堂之公告為之。



  1.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公佈後實施,其修正亦同。

20023 1日公佈實施全文十五條

2010619日修正第三、五條

2013728日修正第五、八、十條

20141130日修正第十條

20201122日修正第五、八、十、十二條

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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