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附件1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第五條 本契約除另有規定以現金交割外,應採實物交割,其交割之債券以本公司公告者為限。 前項公告之債券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政府中央登錄公債。 二、發行時償還期限為十年,或增額發行時原始公債償還期限為十年。 三、到期日距本契約交割日在八年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下。 四、一年付息一次。 五、到期一次還本。 | 第五條 本契約除另有規定以現金交割外,應採實物交割,其交割之債券以本公司公告者為限。 前項公告之債券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政府中央登錄公債。 二、發行時償還期限為十年,或增額發行時原始公債償還期限為十年。 三、到期日距本契約交割日在七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一年付息一次。 五、到期一次還本。 | 一、因目前本公司公債期貨之可交割債券為距期貨交割日七至十年之十年期政府公債或增額發行時原始發行公債為十年期之政府公債,依此可交割債券範圍所得出之最便宜可交割債券(CTD)仍為冷門債券,市場流動性較為不足,其取得不易,進而影響公債期貨空方參與市場意願。為使最便宜可交割債券為交易較活絡之現貨標的,提高期貨與現貨市場最熱門公債價格走勢之關聯性,進而提升期貨價格發現功能促進該商品交易活絡,爰將可交割債券年限由現行七至十年調整為八年六個月至十年。 二、調整可交割債券範圍後,期貨價格將較貼近三支現貨市場最熱門之十年期公債,將有助於期貨之價格發現功能及活絡該等可交割債券之流動性。 |
附件2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十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修正後契約規格
項目 | 內容 |
中文簡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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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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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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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割債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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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到期 交割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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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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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 升降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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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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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結算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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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漲跌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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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交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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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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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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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結算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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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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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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