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先進科技研究計畫專家學者人才資料庫推薦表
茲依據國防先進科技研究計畫管制作業規定第四條第十一項要求,建議下列人員納入專家學者人才資料庫。下列資料業經本機關審查並徵得受推薦者同意納入上揭人才資料庫,同意”*”註記以外之欄位公開。其個人資料如下:
姓名 | |||||||||||||||||||||||||||
性別 | *電話 | *身分證字 | |||||||||||||||||||||||||
*生日 | 薦 報 類 別 | *E-Mail(H) | |||||||||||||||||||||||||
*住址 | □□□ | ||||||||||||||||||||||||||
類別 | □副教授以上□軍事科技專業五年以上理工博士 | ||||||||||||||||||||||||||
現 職 | 機關(構)名稱 | 單位名稱 | 系/所/院 | 職稱 | |||||||||||||||||||||||
電話(O) | E-Mail(O) | ||||||||||||||||||||||||||
地址 | □□□ | ||||||||||||||||||||||||||
最高學歷請填已取得學位之學歷 | 學校名稱 (請填全銜) | 科系組所名稱 | 學位名稱 | ||||||||||||||||||||||||
專 長 | 項次 | 專長內容 | |||||||||||||||||||||||||
1 | |||||||||||||||||||||||||||
2 | (不足請自行延伸) | ||||||||||||||||||||||||||
經 歷 | (非副教授以上人員填寫)與軍事科技專長相關經驗 | 推薦機關(構)審查結果 | |||||||||||||||||||||||||
服務機關 (構)名稱 | 所任工作 | 職稱 | 服務時間 | 合計年資(年) | |||||||||||||||||||||||
貣 (年/月/日) | 迄 (年/月/日) | ||||||||||||||||||||||||||
(不足請自行延伸) | |||||||||||||||||||||||||||
受 推 薦者 聲明 事 項 |
本人茲聲明下列事項: 一、無疑涉「國防先進科技研究計畫管制作業規定」第四條第十一項第二款第三-八目所列之情形: 第3目: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第4目: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5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第6目: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第7目:遭檢調單位約談、羈押或貣訴。 第8目:有事實足認不堪勝任審查任務 二、本人瞭解專家學者委員會組織及技術審議規則。如經受聘為個案技術審議委員,必將誠信公正執行審查委員之任務。 三、本人所填以上資料均屬真實,如有虛假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四、同意前述要點之推薦機關(構)、主管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受推薦者簽章: 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
推薦機關(構)審查結果 |
本機關(構)經審查受推薦者:(請逐項檢視勾選) □無疑涉「國防先進科技研究計畫管制作業規定」第四條第十一項第二款第三-八目所列之情形,且行為考評、教學態度及研究成果良好,同意推薦。 □第3目: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第4目: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5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第6目: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第7目:遭檢調單位約談、羈押或貣訴。 □第8目:有事實足認不堪勝任審查任務 □行為考評良好 □教學態度良好 □研究成果良好 推薦機關(構): (推薦機關構印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