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安事件告知單(參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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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參考)附件2

機密等級:密

一式三聯甲聯(由權責(受理)單位收執)

校名:_______________


告知人姓名(簽章)身分:


代填人姓名(簽章)職稱: 證明人:


填寫時間_______________

事件類別:

性侵害 □性騷擾 □性霸凌 □霸凌 □家庭暴力 □藥物濫用 □不良組織 □兒少保護

傳染性疾病 □其他(請填註事件類別)

事件概述:(請註明關係人、時間、地點,若涉及兒少保護事件請以[姓氏]○○表示,並注意機密等級)

受理(權責)單位:


受理時間:_______________

學務主任
(
簽章)


校長(簽章)


  1. 本告知單功能為釐清告知及通報責任,一式三聯填妥後,甲聯交由學校受理(權責)單位處理後續事宜,乙聯交由通報窗口負責校安事件通報,丙聯由告知人收執。本單可採複寫一式三聯或影印並蓋「與正本相符」章後分別收執。

  2. (教育人員)(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規定應通報事件,應向當地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及學校主管機關(本部校安中心)進行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3. 請教育人員於知悉服務學校發生上揭法律規定之事件後,即填寫本告知單,交由學校通報權責人員依規定完成通報作業(知悉至通報,應於24小時內完成),並陳學務主任及校長核閱(非通報之准駁)

  4. 告知人若以電話或口頭通報,經身分確認無誤後,得由學校人員代填本單。

  5. 學校相關人員知悉校安事件時,倘因故無法代填本單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受理(權責)單位代填。

  6. 受理(權責)單位依學校業務分工填註,分工有疑義或不明確時由校長決定。

  7. 學校教職員工若接獲告知人之告知,雖非受理(權責)單位,亦應轉介至受理(權責)單位,並於「證明人」欄簽章。

  8.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不受理時,得逕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或教育部校安中心(02)33437855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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