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隊協助學校輔導偏差學生標準作業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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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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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學校輔導偏差行為學生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

(二)強化校園安全維護工作細部執行計畫

、流程:

流 程 權責人員 作 業 內

校方提出協助輔導要求(製作校園訪視表並註記)

帶回警察機關管教(通知家長及社工、輔導員到場)

評估輔導成效及意願

轉介輔導


輔 導

在校告誡

少年隊偵查佐

警勤區員警

少年隊偵查佐

警勤區員警


少年隊偵查佐

警勤區員警

少輔會人員

少年隊偵查佐

警勤區員警


少年隊偵查佐

警勤區員警


少年隊偵查佐

警勤區員警

少輔會人員


少輔會人員



一、執行校園安全維護及校園訪視時

,應同時向校方人員宣達警方處理偏差行為學生之具體作為及輔導流程。

二、校方提出協助輔導要求時,責任區員警應儘速前往協助,並製作校園訪視聯繫表。

三、偏差行為學生態度良好,或學生家長配合意願不佳時,得在校內輔導室或學務處等處所施以告誡

,並告知相關法令規定,避免未經校方及學生家長同意之情形下帶返警察勤務處所。

四、偏差行為學生態度惡劣並經校方及學生家長同意時,得將學生護送至警察勤務處所施以管教,並通知家長及社工、輔導員到場及評估輔導,並製作少年虞犯評估表。

五、學生及家長同意轉介輔導應填具代為輔導委託書。

六、輔導過程中員警應避免介入,但應與家長、輔導員及學校訓輔人員密切聯繫,提供必要之協助,使輔導過程順遂不致中斷。

七、對在校告誡及輔導中之學生持續追蹤、列管,防制學生行為再度偏差。

追蹤、列管


移送少年法庭


結 案

不成立

成立


少年隊偵查佐

警勤區員警

少年隊偵查佐

警勤區員警

少輔會人員

少年隊偵查佐

警勤區員警

偵查隊偵查佐

少年隊偵查佐

警勤區員警



八、偏差行為學生經在校告誡或接受輔導追蹤、列管後,如拒絕接受轉介輔導,或經評估無輔導成效時,得逕予結案。

九、經追蹤、列管或結案之成效良好個案應停止列管,同時告知學校訓輔單位警方之處理結果。

十、對於結案之成效不彰或不如預期時,如符合虞犯規定應聯繫學生家長到場重新評估,並製作筆錄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十一、經移送少年法庭之少年應列冊查察,持續監管,防制少年事件發生。











辦理校園安全維護計畫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

(三)警察勤務條例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二、流程:

權責人員

一、準備階段: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來文或教育行政機關函文。

(二)主管單位統合各單位意見並參考地區特性,共同研擬策定執行計畫。

二、執行階段:

(一)依據相關法令:

1、警察職權行使法。

2、警察勤務條例。

3、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4、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

5、少年事件處理法。

6、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7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等。

(二)擬定計畫簽核:

1、訂定計畫名稱。

2、訂定執行目的。

3、訂定執行要點。

4、訂定執行應注意事項。

5、訂定督導權責與協調事項。

6、增列附則(補充說明)。

(三)函發各單位據以執行。三、檢討與策進:

(一)執行中應列管考核各單位辦理情形。

(二)全般計畫執行後應檢討執行成果暨優缺點,做為往後執行相關計畫之參考。


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擬定計畫簽核


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防制幫派、暴力危害校園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

(二)警察機關強化維護校園安全工作執行計畫

二、流程:

派遣線上警力立即前往

會同學校訓輔人員偵處

無違法

有違法

主動搜證偵查處理

非告訴案件

告訴案件

持續與學校聯繫列管預防再發生


評估是否轉介輔導

少輔會輔導

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緊急狀況

一般狀況

通知分駐(派出)所或刑責區員警前往


一、受理報案或勤務中發現或依據情資反應:填寫受理報案紀錄簿(三聯單)或登記公務電話紀錄簿。

(一)緊急狀況:派遣線上警力立即前往。

(二)一般狀況:通知分駐(派出)所或刑責區員警前往。

二、處理階段:

(一)會同學校訓輔人員偵處。

1、有違法:

1)非告訴案件:依法移送少年法庭偵辦。

2)告訴案件:交由學校或調解委員會協調和解。

2、無違法:

1)持續與學校連繫,交由學校輔導並列管。

2)評估是否轉介少輔會輔導。

(二)製作被害人筆錄,並要求被害人至公立醫院驗傷。

(三)傳訊嫌疑人,製作嫌疑人筆錄如嫌疑人不到場,應製發通知書送達予嫌疑人到案說明。

(四)證物須保留,移送至法庭作為呈堂供證。

(五)填寫工作紀錄簿(人、事、時、地)。

三、結果處置:

(一)移送少年法庭偵辦。

(二)填報全國治安管制系統(勤指中心、刑警大隊)。

(三)填報刑案紀錄表(刑警大隊)。

權責人員

辦理校安會報協調聯繫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

(二)警察機關強化維護校園安全工作執行計畫

二、流程:

流 程 權責人員 作 業 內

承辦人員

一、中央跨部會運作平台(中央校安會報)

(一)整合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力量,並統一中央維護校園安全之政策,研訂有效解決校園安全之策略作法。

(二)辦理中央校安會報

(三)聯繫單位:內政部(警政署、兒童局)、教育部(學生軍訓處、國民教育司)、法務部等。

二、地方運作平台(本市校安會報):

(一)比照中央部會模式,由市政府教育局為會報平台,負責規劃結合本市警察局、社會局、教育局、少年法庭及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組成「本市校安會報」。

(二)統整並協調相關事項,由教育局、本局輪流主辦,前3個月以每兩週召開1次會報為原則,之後檢討調整開會時程。

(三)會議決議事項函請各學校或警察分局等單位執行,並將辦理情形回覆、檢討列管或提報中央校安會報。

三、分區運作平台:

(一)以各縣市學生校外分會為會報平台,負責統一規劃結合分區內各校外分會、警察分局與分駐(派出)所及其轄區中、小學共同成立「分區校安會報」。

(二)即時提供警察機關需協助支援事項與協助處理超越學校處理能力之治安事件,前3個月以每兩週召開1次會報為原則,之後檢討現況適時調整開會時程。

(三)會議決議事項函請各學校或各分駐(派出)所等單位執行,並將辦理情形回覆、檢討列管或報局核備。


辦理強化校園安全環境措施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

(二)警察機關強化維護校園安全工作執行計畫。

二、流程:

流 程 權責人員 作 業 內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一、建立各級學校名冊:大專院校、高中職、國中小學等。

二、

(一)廣設校園巡邏箱:

1、要求各分局於各校附近均設置巡邏箱。

2、加強與校警聯繫,對未設駐衛警察之學校園區,要求設置2個以上巡邏箱。

3、特別注意加強早晨、中午、黃昏、深夜之巡邏勤務,並結合村()、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強化校園周邊安全防護作為。

(二)淨化校園周邊環境:

1、各分局要求各所均應編排勤務,掃蕩取締徘徊校園附近不良少年與幫派分子,淨化校園周邊空間。

2、確實配合校外會執行校外聯巡勤務。

(三)規劃設置學生安心走廊:

1、各分局、分駐派出所應會同學校訓導人員,針對學生上學、放學所經路線,規劃警察巡邏路線及校外家長導護駐點,協請交通服務隊、義交、愛心媽媽等配合校方規劃學童上下學接送區及路隊編組,隨隊維護。

2結合校園周邊商家、住戶、24小時超商、愛心商店、警察服務聯絡站、交通崗等處所,建構安心走廊並繪製路線圖(每1學校應規劃1條以上安心走廊,路線長度以100公尺為原則),共同保護學生上、放學安全,

(四)清查校園周邊500公尺內不良場所:

1、清查校園周邊500公尺內違規、違法營業易衍生少年學生不良行為之舞廳、酒吧、PUB、色情KTV、夜店(搖頭店)、賭博電玩店等不良(當)場所予以建檔列管。

2、函報本局備查並副知本局行政課。

3、本項列管名冊每3個月更新1次。變更名冊亦報局備查。如發現違法(規)依法查處。

(五)實施校園安全檢測評估及召開校園安全座談會議:

1、各分局於每年3月及9月需辦理各級學校校園安全檢測評估,目的是在找出各級學校的治安死角,以作為校方與警方間執行治安維護之主要參考依據。

2、每年4月、10月需召開校園安全座談會,檢討校園環境檢測評估工作、協商防制對策,共同策進應變處置機制及協調改進措施。

3、各校在檢測時所反應建議事項由各分局管制並將辦理情形回覆各校及本局少年隊

三、各項簿冊資料每3個月(或不定期)更新1次。

四、各項執行情形及統計資料彙報內政部警政署或本局局務會報檢討策進。






辦理校園訪視聯繫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

(二)警察機關強化維護校園安全工作執行計畫

二、流程:

流 程 權責人員 作 業 內

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一、依據勤務分配表執行校園訪視或參加校園安全座談會。

(一)以談話方式與學校建立對話窗口。

(二)每月至少1次訪視或電話聯繫學校校長或訓(輔)導、學務處或有關人員,詢問校方可供警察協助事項。

二、協助校園安全維護、管教(輔導)不良行為學生及瞭解校園學生生活狀況,發掘問題並予以適切處理。

三、填寫訪視聯繫表並請受訪視聯繫人於訪視聯繫表簽章備查。

四、校園訪視聯繫表陳核、彙整

(一)將校園訪視紀錄表陳核批示,案件繼續追蹤(協助輔導或處理)。

(二)案件按月裝訂成冊並陳核後送業務承辦人彙整。



辦理少年法律常識教育宣()導作業程序

  1. 依據: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

二、流程:

流 程權 責 人 員作 業 內 容

一、執行例行性宣導或受邀請實施宣導活動時,應事先會相關單位、陳主(官)管核定後再予實施。

二、訂定計畫:

()設定活動方式及宣導主題,以符合參加對象之需要。

()會勘活動現場之設備及安全性

,如電源、照明等。

()規劃活動時間、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

()宣導活動人員之任務分工,如協調人員、講授人員、秩序維護人員、拍照紀錄人員等。

()宣導品、宣導海報、宣導旗幟等之準備。

三、針對活動方式、宣導主題及參加對象、人數之不同,設計符合之教材,如電腦、光碟、錄影帶、投影機、問卷、測驗卷等。

四、宣()導活動:

()應依制定之計畫以活潑生動之方式進行,避免教條式的宣達。

()發生計畫以外之情事時,協調人員應積極負責協調及處置。

()拍照記錄人員除拍照、攝影外

,應記錄活動過程之缺失及改善意見,以做為下次活動之參考。

五、輔導活動:

六、檢附各項收據、活動資料、活動照片併活動前之簽文送會計業務單位彙整核銷。

七、檢討活動細部內容及缺失,並做成紀錄;彙整活動之相關資料、照片送業務單位存查,並列入年度成果。

簽請核定

宣導活動

輔導活動

承辦員警

訂定計畫

核銷經費


設計教材


承辦員警













承辦員警







承辦員警







承辦員警






承辦員警







承辦員警














召開防範青少年犯罪座談會作業程序

一、依據: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

二、流程:

流 程 權責人員 作 業 內

研定初步會議日程

蒐集上次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簽 文

彙整各單位業務會議資料

簽報會議資

確定會議日期

函 文 通 知

會議舉

製作紀錄

簽核

發函會議紀錄暨執行決議事項

本局或校外會


本局或校外會


本局或校外會


本局或校外會


本局或校外會


本局或校外會


本局或校外會


本局或校外會


本局或校外會


本局或校外會


本局或校外會



一、本會分上半年、下半年,由本局、校外會輪流舉辦。

二、彙集上次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 管制、分辨並查催。

()彙整各單位執行情形提會報告

三、初步聯繫及簽文請示:

()先行與校外會協調會議時、地、內容、議程及相關事項。

()與市長室約定行程。

()會議相關時、地、經費簽核

()通知各高中職、國中、小主任教官、訓輔人員與會,並提供意見

四、彙整相關資料:

()彙整各單位「半年度工作報告」。

()彙整委員提案資料。

()程序表、擬定主席致詞稿。

()簽報會議資料。

五、會議舉行:

()庶務工作(會場佈置、會議資料準備、簽到名冊、委員、學者、講師費發放)

()各相關單位提列工作報告。

()提案討論。

()與校外會研商是否聘請專家學者。

六、會議紀錄製作、簽核、函發。

七、管制:會議決議執行事項。



配合校外會聯合巡查作業程序

一、依據: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

二、流程:

一、「聯合巡查」工作以校外會為主導單位,本局為配合單位共同執行。

「聯合巡查」勤務日程預定表由校外會排定,並函請警察單位(少年隊)配合規劃再函知各分局配合實施。

三、本項勤務由各分駐(派)出所與各校教官、訓導人員組成聯合巡查小組,針對娛樂場所及有危安顧慮地區執行查察與勸導工作:

(一)少年易聚集滋事場所:廟堂口、速食餐飲店、冰果店、溜冰場、僱用衣著暴露女郎在檳榔攤工作、PUBMTV特種理容院、電玩店、紅茶店及其他不良場所。

(二)妨害少年身心健康場所:酒家、酒吧、酒館(店)、舞廳、妓女戶、色情、暴力場所等。

四、原則上警察機關以分駐(派出)所為聯合巡查的基本單位及集合點。

五、聯合巡查工作是以教官1人,各校由訓導人員1人,連同警察2人計4人和巡邏車1輛,共同執行本項勤務。

六、本局少年隊與校外會將組成督巡小組,不定時協同執行聯合巡查工作,務求落實以減少青少年學生偏差犯罪行為。

校外會

本局

少年隊:

編排勤務

函轉聯巡日程

勸導登記

彙整資料

配合督導執行

各分局:

函文、通報各分駐(派出)

督導

勸導登記

彙整

陳報

本局及校外會

流 程

權 責 人 員

作 業 內 容


本局及校外會






本局及校外會




函發國中以上學校配合執行聯合巡查工作並督導執行


本局及校外會













辦理春風專案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

(二)內政部「保護少年、兒童措施(春風專案)」。

(三)內政部警政署87年元月2日(87)內警字第8780011號函頒「加強保護少年兒童措施實施計畫」。

(四)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

(五)警察職權行使法。

二、流程:

權責人員


一、依據內政部「保護少年、兒童措施(春風專案)」。每月彙整本局保安民防課「擴大臨檢時段通報」及交通警察隊「區域性暨全市性同步執行交通執法工作規劃表」,規劃乙次春風專案。

二、簽辦規劃:

(一)選擇日期,應選擇同性質專案勤務併同執行或自行辦理

(二)以青少年易聚集時段為主(星期五、六夜間)

(三)本局及市府協勤之單位(各分局)之訂定以治安特性為主。

三、將簽文及傳真通報單(稿)以簽稿併陳方式,會簽本局保安民防課、行政課、局長室、督察室、公關室、刑警大隊、交通隊、婦幼隊並綜簽核定之。簽文排列順序為1、簽文2、本局各相關課、室、直屬隊(大隊)之簽稿會核單3、傳真通報單(稿)4、擴大臨檢時段通報5、區域性暨全市性同步執行交通執法工作規劃表6、專案督導規劃表。

四、傳真本次專案勤務通報單至本局上述相關單位及本市教育局、社會局、工務局、工商發展局、消防局、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少輔會等單位。

五、

(一)彙整本局及市府聯合稽查小組等單位支援人員名冊,轉報支援分局並納入勤務規劃。

(二)審查各分局專案勤務執行計畫(專案規劃表、臨檢目標表、 勤務部署表等相關資料)。並彙整予以核備。

六、執行專案勤務:

(一)準時參加勤前教育。

(二)依勤教規劃任務需要分工,執行勤務。

(三)針對青少年重點工作執行(勸導單之填寫)

七、彙整各執行單位績效,存檔,並於次日轉報本局勤務中心,列晨報報告資料。

業務承辦人





選擇適當日期,簽辦規劃(可含救雛專案)


業務承辦人







會簽本局各單位並核定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傳真專案勤務至各相關單位






彙整支援人員名冊


核定各分局專案勤務計畫規劃表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執行專案勤務






業務承辦人







辦理青春專案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內政部95620日台內警字第0950890147號函頒「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執行成效評鑑計畫。

(二)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

(三)警察職權行使法。

二、流程:

流 程 權責人員 作 業 內


承辦人員





召開青春專案協調會並簽訂計畫


承辦人員





函發細部計畫至各執行單位


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執行青春專案







召開青春專案檢討會

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一、前置作業:

(一)確定內政部函文該年度「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執行成效評鑑計畫內容。

(二)檢討資料之彙整與去年執行要點評核規定。

二、召開協調會並簽訂計畫:

(一)於執行期程前與市府及本局相關單位召開青春專案協調會(可併治安會報舉行),說明本次青春專案重點工作及項目。

(二)簽辦協調會(用府簽)

(三)結合計畫彙集開會資料,必要時與承辦人、單位主管召開會前會。

(四)簡報資料製作、會場佈置與資料之彙整。

三、函發計畫:

(一)依據內政部「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執行成效評鑑計畫內容擬定本市「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細部執行成效評鑑計畫。

(二)簽辦該細部計畫(用府函)。

(三)必要時為爭取時效先行以電子檔發文至各單位。

(四)函文至執行青春專案市府相關執行單位並注意相關附件。另副知市府考管單位,考管市府各執行單位績效。

四、執行青春專案:

(一)於執行期程中7月及8月中旬分別召開青春專案檢討會(參加單位為市府執行青春專案各相關局室),並於相關市長主持會議中向市長報告各執行單位成果及相關進度。

(二)每星期一彙整上星期各單位執行取締、告發、移送等相關績效並填寫報表後陳報內政部彙辦。

(三)每週由局長於晨報與週報中,檢討各分局績效。

(四)每週市府主管會報中提出各單位執行績效與成效。

五、青春專案檢討會:

(一)各單位除傳真相關報表外,應隨時整備各項資料,以備上級臨時抽查督考,並於本專案結束後5日內(95日前),依本計畫評鑑基準表各考核單位之評核項目分類造冊,撰寫各執行成效報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本局辦理預檢。

(二)上述檢討會簽請(用府簽)市長(副市長)主持。

六、彙整資料陳報上級單位審核

(一)本專案結束後10日內(910日),依計畫評鑑基準表各考核單位之評核項目分類造冊撰寫各執行成效報告,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分送中央各相關部會直屬上級機關審核。

(二)造冊之文書應注意內頁之封面、標籤之製作與資料夾邊條之一致性。











辦理春安工作少年保護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

二、流程:

流 程 權責人員 作 業 內



承辦人員







訂定細部計畫,函發各執行單位


承辦人員






執行本專案工作

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一、前置作業: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函文該年度「寒假期間保護青少年實施計畫」內容擬定本局「寒假期間保護青少年實施細部計畫」

(二)檢討資料之彙整與去年執行要點評核規定。

二、訂定細部計畫,函發各執行單位:

(一)簽辦該細部計畫(用局函)。

(二)函文至執行單位(各分局)並報署核備(於5日內)

(三)於執行期程前先行與各分局承辦人聯繫,說明本次寒假少年保護工作及項目。

三、執行本專案工作

(一)每星期一彙整上星期各執行單位(各分局)執行取締、告發、勸導、移送等相關案件績效並填寫報表傳送警政署承辦人處彙整。

(二)每週於晨報或週報中,檢討單位績效。

四、彙整資料,陳報上級審核:

本專案結束後,依計畫評鑑表,考核單位執行之情形,陳報內政部警政署審核。








填報勸導少年登記表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

(二)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三)警察職權行使法。

二、流程:

流 程 權責人員 作 業 內 容

登記「勸導少年登記

學生

身分

製作偏差行為通知書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少輔會承辦人


一、準備階段:

(一)發現有不良少年行為(係指違反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3條第1項第1-15 之少年者),應登記「勸導少年登記」。

(二)少年不良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依各該法令處理。

二、執行階段:

(一)不良行為少年,如具學生身分者,製作偏差行為通知書通知相關單位(教育局或校外會);如情節嚴重者通知家長到場領回。

(二)處理前揭各項工作,如發現違規場所違反前揭相關保護規定者,從嚴取締移送主管機關裁處。

三、結果處置:

(一)清查有無違反相關法令依相關法令規定查處。

(二)查無違反法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管教或護送返家。情節輕微且無法通知家長或路程遙遠不便領回者,得口頭勸誡並聯繫告知家長或監護人後放行

(三)認為不良行為少年有輔導必要者,經家長同意,應透過少年輔導委員會予以適當之輔導。





辦理各項有益青少年身心輔導活動作業程序

一、依據: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

二、流程:

流 程 權責人員 作 業 內




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一、準備階段:

(一)為提倡青少年從事正當休閒活動,培養知法守法觀念,灌輸正確價值觀,強化對警政工作之認知,避免於寒、暑假期間誤觸法網,特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各項有益青少年身心輔導活動。

(二)先行訂定活動類型(主題)

(三)規劃辦理活動內容、對象、時間、地點、費用等,並簽核辦理。

(四)事前勘察活動地點及相關活動設備是否合法及安全上之顧慮。

二、執行階段:將所有活動事前及當日準備項目,如招募學員、海報宣導、辦理保險、講師遴聘、廠商洽談、媒體宣導、安全維護等細部工作詳實分工。

三、結果處置:

(一)將所有各種收據依會計規定報銷。

(二)將所有活動相關資料依時間先後順序彙整成冊。





協調相關單位辦理青少年活動作業程序

一、依據: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

二、流程:

流 程 權責人員 作 業 內





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相關單位之定義包括社會公益團體(如獅子會、扶輪社、青商會等)及公務機關(如鄉公所、代表會、市議會、市政府各局、處、室等)等單位。

一、準備階段:

(一)初步擬訂活動主題、對象、時間、地點、費用、分工表後製作活動計畫。

(二)主動協調相關單位,依據活動計畫內容討論分工職掌項目,俟達成共識後第1次簽核辦理,並加會本局相關單位如會計室、秘書室、人事室等單位,簽准後將相關計畫資料函發該社會團體共同辦理。

二、執行階段:

(一)協同社會團體承辦人共同洽借活動地點、勘察活動設備及討論活動流程等(會場勘查應注意事項)

1、活動相關設備是否符合需求及有無安全顧慮。

2、最近醫療院所在地及聯絡電話,預防參加學員及工作人員受傷。

3、活動場地是否適當。

4、部分課程承辦之廠商是否有合法證照及有無辦理之實際經驗。

5、各種活動流程及講師是否得宜。

6、遇有臨時狀況(如颱風、地震等)如何因應順延或調整。

7、其他如停車問題、場地佈置、便當、飲用水訂購分發及活動場地聯絡人等細節,勘察後簽核。

(二)各項活動經費之運用須依會計程序規定辦理。

(三)於活動前1日協同社會團體前往活動地點會場佈置,復於活動當日提早1小時到達場準備工作。

(四)活動當日依照事前分工表辦理,活動結束後恢復原狀。

三、結果處置:

(一)各單位依照先前協調之規定,相關核銷項目,由各單位自行依會計規定辦理核銷工作。

(二)將所有活動相關資料依時間先後順序彙整成冊。












辦理少年犯罪資料統計及分析作業程序

一、依據: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

二、流程:

流 程 權責人員 作 業 內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1. 準備階段:

(一)各分局、少年隊業務承辦人彙整轄

區內上個月少年事件移送書。

(二)各分局少年業務承辦人於每月3日前將上個月轄區內所偵辦少年事件移送書及「偵辦少年相關刑案ㄧ覽表」送交少年隊。

二、執行階段:

(一)接收上述各項資料並核對表內數據是否正確

(二)依照內政部警政署頒行的「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之「少年犯罪狀況分析報告表」中所列項目:發生時間、年齡、教育程度、職業、犯罪型態、犯罪原因、動機進行本市少年犯罪狀況統計與分析。

三、結果處置:製成本市月、季、年少年犯罪狀況分析報告表做為下列之用途:

(一)提供勤業務參考及彙報上級單位。

(二)提警政會報檢討。

(三)少年隊業務分析及擬定預防措施。

四、注意事項:

本項工作只做數據統計,並提供少年隊

業務組分析及策略擬定。





預防少年犯罪策劃與執行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

(二)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三)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

(四)警察職權行使法。

二、流程:

流 程

策劃勤(業)務作為


權責人員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執行員警


作 業 內 容

  1. 準備階段:

(一)依據各分局陳報之少年犯罪狀況報告表,分析少年犯罪類型、時段、地區、原因、年齡、職業等,研判少年犯罪,據以規劃因應策略,提升偵防成效。

(二)校園查訪情資。

(三)彙集各外勤人員反映。

(四)他縣市犯罪趨勢。

(五)社會情勢。

二、執行階段:

(一)各分局應針對轄內少年犯罪及被害情勢縝密分析,兼顧日、夜及深夜勤務比例,妥適規劃保護查察及偵防少年犯罪勤務。

(二)檢肅毒品:針對 PUB、電子遊戲場、網路咖啡店、泡沫紅茶店等少年經常聚集遊樂場所,加強布線蒐報取締少年吸(販)毒及濫用藥物等新興毒品,及秉持以案查案之方式,分別向上追源,向下發展,持續擴大偵辦,追緝販毒集團及製造工廠。

(三)規劃執行(春風專案):加強查察深夜容留少年之公共遊樂場所,同時勸導少年返家或交由父母管教。

(四)擴大執行順風專案:於道路、遊樂場所周邊,針對少年騎乘機車加強臨檢查察,查尋失竊車輛。

(五)規劃執行淨網專案:全力執行網路巡邏,擴大偵辦網路色情、性交易及販賣大補帖等案件。

(六)防制飆車暴力事件。

(七)防制幫派吸收少年。

三、結果處置:

(一)各單位發現少年有不良行為,應依「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三條各款所列之不良行為時,應登記「勸導少年登記表」,並視情節依規定處理。

(二)少年有虞犯行為,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處理。

(三)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及第18條第1項規定,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


查(協)尋失蹤少年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查尋人口查尋注意事項。

(二)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三)強化查尋人口分工聯繫作業規定。

(四)少年事件處理法。

(五)警察職權行使法。

二、流程:

流 程 權責人員 作 業 內













一、受理報案:

(一)接受失蹤少年報案,應核對報案人及失蹤少年之證明文件無誤後,將失蹤少年之基本資料及發生經過,登記於「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簿」,甲聯存根,將乙聯(淺藍色)陳報勤務指揮中心輸入電腦通報協尋;將丙聯(紅色)交報案人、有關親屬收存。

(二)報案人如提供失蹤少年照片,應將照片原件併陳勤務指揮中心輸入影像資料。

(三)對需立即查尋案件,應即報告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轄區內各單位及線上警力查尋,並請警察廣播電台廣播協尋。

二、執行協尋:

(一)內政部警政署「查尋人口暨身分不明者電腦網路系統」可供查尋失蹤資料。

(二)使用警用電腦中之ETOS系統,查詢失蹤、行方不明、相關協尋資料。

(三)依報案人提供資訊,查訪失蹤少年可能前往處所。

(四)運用民間公益尋人網站,如兒盟、老盟、遊民收容中心等海報、網路照片比對協尋。

(五)如查(協)尋對象係中輟生依內政部警政署函頒「警察機關辦理國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協尋通報作業規定」辦理。

三、結果處置:

(一)未尋獲:繼續加強協尋,警勤區應每月查訪家屬1次,適切表達關心。

(二)已尋獲:

1、清查有無另涉不法情事,或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行為,依法偵處。

2、查獲失蹤少年,應儘速通知報案人、有關親屬領回,並依規定程序辦理撤尋。

3奉核後檢附相關資料,通報勤務指揮中心撤銷查尋,報表函送失蹤少年戶籍地警察局或警察分局查照。


移送少年犯罪、虞犯事件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

(二)刑法。

(三)刑事訴訟法。

(四)警察職權行使法。

二、流程:

流 程 權責人員 作 業 內


































承辦人








承辦人


承辦人


承辦人


承辦人



  1. 校園查訪:與學校保持良好互動關係,並留下聯繫方式。

  2. 春風專案:查察深夜容留少年聚集之處所及僱用少年從事色情坐檯之處所。

  3. 地區探查:於少年易聚集之處所查察,如網咖、撞球場等。

  4. 中輟生協尋:尋獲中輟學生應深入了解中輟原因,於中輟期間是否有偏差行為。

  5. 訪談家長、學校及少年,進行評估,並共同討論因應作為。

  6. 若違反刑事法令則依所違反之法令處裡。

  7. 如未違反刑事法令,則配合家長及學校或社工進行輔導。

八、少年違反刑事法令,經少年法庭判決後,如宣示保護管束或假日輔導等,則與少年所屬之少年調查官保持聯繫,以追蹤少年後續行為。


處理菸害防治法案件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菸害防治法。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三)警察職權行使法。

二、流程:

流 程 權責人員 作 業 內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一、準備階段:

(一)清查轄內易發生妨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長環境之場所及易販賣香菸之商店。

(二)選定青少年易出入聚集場所執行。

二、執行階段

(一)於上述場所執行本項勤務。

(二)清查吸食香菸少年年籍資料,確認少年詳實身分。

(三)戒菸教育:

1、在學學生將交由各級學校執行戒菸教育。

2、非在學學生將交由衛生所執行戒菸教育。

3、請少年填寫勸導少年登記表。

三、處置作為:

  1. 追查販賣菸品商店。

  2. 製作青少年及店家行為人筆錄。

(三)蒐集佐證資料:發票、 營利事業登記證、菸品及相關照片。

(四)函發行為偏差通知書:

1、國小、國中生:教育局及學校。

2、高中、職:教育局及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

(五)販售行為人函送衛生局裁處。






查獲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案件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

二、流程:

流 程 權責人員 作 業 內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一、準備階段:

(一)裝備(視須要增減):警笛、防彈衣、無線電、手槍、手電筒、照相(錄影)機、錄音機、警用行動電腦、臨檢紀錄表、臨檢紀錄單、臨檢盤查民眾異議紀錄表、印泥及必要之文具。

(二)依據轄內公共遊樂場所現況分析,據以規劃臨檢勤務,並預防可能發生之狀況,研擬處置腹案,並完成勤前教育。

(三)任務分工:執行臨檢勤務應依任務性質,妥適部署警力,確立任務分工:管制、警戒、檢查、蒐證、報告等。

二、執行階段:

  1. 向勤指中心報告到達執行勤務地點。

  2. 帶班人員應主動告知施檢對象或場所負責人檢查事由,便衣人員應出示警察服務證件。

  3. 實施檢查時,現場警戒人員注意防範遭受不法襲擊、施暴或脫逃。




  1. 製作臨檢紀錄表,有違法情事,應載明有關違法(規)事由,並請現場負責人簽名蓋章。

  2. 受臨檢人請求給予臨檢過程之書面時,應填具臨檢紀錄單,第1聯由受檢人收執。

三、結果處置:

  1. 將執行臨檢勤務填寫工作紀錄簿備查,有違法(規)情事,依相關法令製作筆錄完成法定程序後,移送權責機關辦理。

  2. 如有查獲社秩法77條案件,應移送轄區分局裁處。

  3. 少年現場填寫勸導單並予以輔導,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到場領回。




查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829條案件

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829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

二、流程:

流 程 權責人員 作 業 內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一、於全國性、本局辦理或分局承辦之各種擴大臨檢。

二、執行青春及春風專案,查察酒家、網路咖啡店、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是否有少年出入或有僱用少年於該處工作之情事。

三、於少年易聚集之處所查察,如泡沫紅茶店、檳榔攤等;上述場所係以個案認定,故危害未成年人之情形必須明確蒐(舉)證,以利相關單位裁處。

四、製作現場負責人之筆錄,確認少年出入該場所之管制或僱用少年工作之事實。

五、製作少年筆錄,確認場所出入或僱用少年工作之事實。

六、另查察少年有無涉及刑案或虞犯行為。

七、將所有資料彙整。

八、少年經勸導後,交由家長帶回。

九、將案件函送至市政府社會局,依權責對違反之商家做出裁處。


防處少年事件業務督導及績效評核

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內政部警政署94129日警署刑防字第0940151109號函頒修訂95年度「防處少年事件評鑑標準表」。

(二)本局90622日桃警少字第027629號函「預防偵處少年案件績效評核及配分辦法」。

(三)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

二、流程:

流 程 權責人員 作 業 內





承辦人







承辦人







承辦人










承辦人




















一、依內政部警政署函頒加強預防偵查犯罪執行計畫績效評核有關規定,據以訂定原則性之偵防績效評核及配分辦法,並限縮於偵處少年事件之範疇。

二、依內政部警政署頒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本局擬定執行計畫函發各分局,各分局訂定細部執行計畫,並報本局察核。

三、

(一)各分局每月初將上月防範少年事件績效統計表報本局察核。

(二)每月7日前製作防處少年事件執行成果表報內政部警政署察核。

(三)以3個月為1季,督導各分局防處少年事件(策略、績效評鑑)成績,另每半年辦理評核1次。分局分為甲乙丙組及少年隊各外勤組各取第1名,個人組各組別及少年隊外勤組,各取前3名辦理獎懲及利用週報公開表揚。

(四)每年上半年(1月至6月)及全年(1月至12月)依據轄內少年犯罪狀況分析報告,研判少年犯罪情況,據以規劃因應策略,提升偵防成效,並據以提報內政部警政署察核。

四、彙整各分局及少年隊防處少年(策略、評鑑)執行情形,於年度製作防處少年事件執行成效報告光碟報內政部警政署,並與各縣市警察局相互審核評分。























執行法院協尋少年案件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3條之1、第24條。

(二)刑事訴訟法第130條、第131條。

(三)警察職權行使法。

二、流程:

流 程 權責人員 作 業 內

執行帶案尋獲

製作偵訊筆錄

製作移送書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一、勤務發現:

(一)查證身分並確實搜身,嚴防有攜帶違禁品、攻擊或自殺事件發生。

(二)得附帶搜索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刑訴法130條)。

(三)搜索時應注意安全,避免發生意外。

二、執行帶案尋獲:

(一)逕行逮捕得使用強制力,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且對少年應避免使用戒具。

(二)應製作「權利告知書」。

三、製作偵訊筆錄:

(一)列印協尋資料及填寫逮捕通知書,並通知家長或學校教師、社工人員到場陪同偵訊。

(二)查獲協尋少年自到案起至移送少年法庭應於24小時內完成。

(三)筆錄製作時,訊問人、筆錄製作人及少年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相關規定處理。

(四)夜間偵訊需考慮少年之身體及精神狀況。

(五)少年拒絕夜間偵訊時,得移入留置室等收容單位保護,以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四、製作移送書:

(一)彙整相關公文並製作少年協尋案件移送(報告)書。

(二)持批移送(報告)書後用印、發文。

(三)傳真移送(報告)書至勤務指揮中心建檔、輸入。

五、注意事項:

(一)少年案件免製作「解送人犯報告書」。(有些縣市要求需製作「解送人犯報告書」)

(二)夜間護送應先電話聯繫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三)人犯收據應黏貼於移送(報告)書稿之最末1頁備查。












執行法院少年同行書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2條、第23條、第24條。

(二)刑事訴訟法第130條、第131條。

(三)警察偵查犯罪規範138143147215項。

(四)警察職權行使法。

二、流程:

流 程 權責人員 作 業 內

前往被同行人住居所或經常出入之處所執行同行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1、按公文程序簽請長官(第2層決行)批示後,於公文桌完成公文登錄作業。

2、同行應於期限內完成,逾時不得執行。

3、同行到案應同行至指定處所。

4、執行同行案件應出示證件及同行書,並注意本身儀容及態度。

5、被同行人大多未申領國民身分證,在查證被同行人之身分時,應運用技巧並注意被同行人之身體及名譽。

6、確實搜身,嚴防有攜帶違禁品、攻擊或自殺事件發生。

7、得使用強制力,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對少年應避免使用戒具。

A:同行到案:

1、被同行少年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影印戶口名簿或調閱戶籍資料供少年攜帶。

2、同行案件之「應解送處所」為少年法庭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4時)護送到庭。

3、同行書第2聯交被同行人收執,第3聯交指定之親友,並請被同行人於第1聯簽名蓋章(捺印)。

4、護送時除安撫少年情緒反應外,途中更應注意少年之安全。

5、被同行人護送至少年法庭法警室時,應於同行書第1聯填寫執行同行之時間、地點,並於第4聯報告書簡要敘明。

6、被同行人交付少年法庭法警室時,應索取人犯收據併法院來文或聲請書稿存卷。

B:同行未獲:

1、執行同行未獲應於第4聯報告書內詳實記載,且需經不同日期、不同時間執行3次以上,並拍攝執行處所照片附報告書一同載明。

2、被同行人遷出他轄以致無法執行同行者,應隨第4聯報告書檢附戶籍資料供法官參辦。

3、依限將同行書函覆,或將同行書親送少年法庭交承辦書記官簽收。

備註:

主動向法院聲請同行書以有案件繫屬於少年法庭為限,否則均應向地檢署聲請拘票。













執行中輟學生追蹤、協尋、撤尋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協尋中途輟學學生通報作業規定。

(二)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三)警察職權行使法。

二、流程:

流 程

權責人員

作 業 內 容



























承辦人

承辦人

承辦人

承辦人

承辦人

承辦人

一、準備階段:

(一)內政部警政署「協尋中途輟學學生資訊系統」通報協尋資料:

1、各單位由內政部警政署網際網路應用系統資訊連絡網,自行接收「協尋中輟生」資料。

2、各分局(隊)及分駐(派出)所接收「協尋中輟生」資料後應立即實施協尋、訪視。

3、警勤區佐警應於5日內至該生住()所實施訪視1次,並填報「查尋中輟學生訪談紀錄表」,未尋獲者,則每月至少訪視1次。

(二)各單位接獲教育單位通報資料,尚未轉入內政部警政署電腦者:

1、審查協尋個案符合警察單位協尋類別及情況急迫情形,簽陳單位主管核准後辦理。

2、各單位受理後,即實施協尋、訪視,並協請中心學校向教育部補送資料,俾利由內政部警政署擷取發送該筆資料,再由處理員警補登尋獲資料。

二、執行階段:

各單位運用內政部警政署「協尋中途輟學學生資訊系統」資料,立即實施協尋、追蹤中輟生下落。

三、結果處置:

(一)未尋獲:繼續加強協尋、訪視。

(二)已尋獲 :

1、清查中輟生有無另涉不法。

2護送返校(或返家),或交由家長()領回,並通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協助辦理輔導復學。

3、於內政部警政署「協尋中途輟學學生資訊系統」登錄尋獲資料,並填具「查尋中輟學生訪談紀錄表」。

4、撤銷協尋、訪視。必要時,追蹤並轉介輔導,提供必要之協助。

5、如尋獲他轄通報協尋之中輟生,仍應通知原就讀學校之主管機關輔導復學,同時通知該生家長或監護人領回,並比照前項通報規定辦理。

四、注意事項:

查獲中輟生應填寫訪談紀錄表及領據並通報教育局、就讀學校、鄉鎮市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等單位。



辦理列管少年建檔、查察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

二、流程:

流 程 權責人員 作 業 內

業務承辦人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執行員警


業務承辦人

執行員警


業務承辦人

執行員警



一、建檔:

(一)不良少年系指「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3款列舉得定期實施對象及「戶口查察作業規定」第一種戶及第二種戶(經少年法庭裁定保護處分)之少年者。(如移送少年犯為列管對象)

(二)警察分局接獲本局函發列管少年名冊(一、二種戶)或少年矯正學校(或輔育院)釋放名單等通報,發交偵查隊(查察一種戶部分)及分駐(派出)所,依前項規定實施建檔、查訪。分駐(派出)所警勤區佐警於戶口查察記事卡、目錄備註欄之右上方,以紅色註明『治安』2字。

二、查訪:

(一)偵查隊(查察一種戶部分)將列管少年登記於「刑責區手冊」依規定每個月至少查訪1次,防制再犯。

(二)警勤區佐警,將列管少年登記於「警勤區手冊」對一種戶之列管少年,每個月至少查訪1次;對二種戶之列管少年,每3個月至少查訪1次。如發現其有犯罪嫌疑或有偏差行為,應即協調刑責區偵查佐進行調查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查處。遇有其他輔導需求,轉介少年輔導委員會實施追蹤輔導。

(三)警勤區佐警對警勤區內列管少年資料,應經常清理,凡發現應列管而漏未列管,或有異動動態或應註銷管制而未報等情形,應即依照規定辦理,以保資料常新。

(四)異動通報,戶籍遷出時,口卡片與素行紀錄卡由遷出地之警察分局應將不法事證資料(內含已輸入電腦之治安人口名冊資料)移送接管警察分局,並由接管警察分局負責辦理新戶籍地址之輸入電腦檔工作。

(五)列管少年,應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實施查訪。

(六)各分局應召集分駐(派出)所主管、警勤區佐警、刑責區偵查員,針對轄區列管少年每3個月分析研判1次。

三、註(塗、撤)銷管制:

列管日起3年內無再犯之紀錄者,或已年滿18歲者(惟有治安顧慮者,重新認定類別,續予列管),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或死亡者,註(塗、撤)銷管制。


辦理少年不良行為轉介少輔會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

(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94125日桃警少字第0940008052號函「擴大辦理少年輔導業務執行計畫」。

二、流程:

通知家長








調查




受理




家長面談




服務說明












填表

















受理員警


受理員警


受理員警


受理員警



受理員警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1. 發現與受理:

(一)員警於各種勤務中發現不良行為少年並通知家長到場。

(二)民眾主動詢問有關不良行為少年的處理方式。

(三)調查少年不良行為相關具體事實,以供評估。

  1. 面談及說明:

針對少年隊、少輔會可提供之服務項目及方式,予以詳細說明。

三、評估:

參酌前述蒐集資料,依其少年家長或實際照顧少年生活之人意見評估是否轉介輔導。

四、不予轉介:

少年的行為家長可自行處理或提供輔導服務方式不符家長或少年需求時,不予轉介。

五、填表:

符合轉介情形時,予以填寫「受理家長請求代為輔導少年委託書」及「少年虞犯移送評估表」。

六、注意事項:

不良少年係指少年具有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3條所指之各項行為。


權責人員


受理轉介輔導工作作業程序

一、依據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

二、流程:

流 程 權責人員 作 業 內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一、受理轉介:

(一)少輔會受理。

(二)其他機構轉介。

1、社會局。

2、高風險管制中心。

3、家暴中心。

4、學校輔導室。

5、其他民間機構。

二、內容審查與調查:

業務承辦人就個案資料,做內容審查。

()轉入:將個案正式轉入個案管理。

()轉出:返回原轉介單位。

三、評估會辦

根據個案資料評估、並知會相關權責單位會辦處理。

()同意:如符合本會的開案條件時,由業務承辦人開案處理。

()不同意:案件如有以下因素,無法開案,即再轉介至權責單位。

1、年齡。

2、戶籍或住居所。

3、拒絕。

4、其他(如精神、智力、經濟、司法處遇等)。

5、另有先行處理因素(如中輟、失蹤等)。

  1. 回覆:

業務單位回覆原轉介單位。







招募少年輔導志工作業程序

一、依據:

()志願服務法。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本局「少年輔導志願服務工作人員管理要點」。

二、流程:

一、訂定計畫:

計畫內容應含招募之目的、依據、對象、招募、遴選方式、教育、服務內容、志工福利、值勤與管理規定、考核與獎勵、經費來源及核銷、實施期程、會簽單位(行政課、人事室、會計室)等項目。

二、製作招募文宣:

()函發簡章、海報至相關單位協助張貼宣導。

()廣泛運用傳媒。

三、報名及審核:

()運用郵寄、網路報名、傳真等多元方式受理報名。

()初審通過後面談甄選(由中隊幹部及運用單位組成審核小組)通過面試後始通知培訓及實習。

四、訓練:

分志工基礎訓練(培養志工基本知識、倫理為主)、及特殊專業訓練(強化志工專業知能、熟悉工作內容及環境為主)

五、經費核銷:

彙集相關費用資料轉承辦會計人員報局核銷。

六、建立成果冊:

彙集招募期程中相關計畫、簽文、相片、新進人員名冊等所有資料報局核備並立冊備檢。


權 責 人 員作 業 內 容

業務承辦人



製作招募文宣

受理報名

通知

資格不符不予受理

經費核銷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辦理行為偏差少年諮詢及委託輔導作業程序

一、依據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

二、流程:

流 程 權責人員 作 業 內 容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專責員警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一、少輔會受理諮詢:

()填寫書面諮詢名冊。

()正式受理後3天內電話通知家長。

二、服務說明:

由少輔會值班的人員負責,初次晤談孩子與家長。

三、同意委託:填寫相關文件

()諮詢服務紀錄表。

()受理家長代理輔導少年委託書。

()少年虞犯移送評估表。

四、評估開案:

()由少輔會專責社工人員及幹事評估個案是否開案條件。

()不開案-則持續追蹤。

五、開案:

由少輔會與專責的員警事前雙向連繫家長、輔導員的時間、地點再確認。

六、簽核:

長官簽核後,針對輔導個案研討、分析。

七、注意事項:

填寫相關表格時,委託人及被委託人,應於相關欄位簽章同意。






辦理輔導個案研討、分析作業程序

一、依據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

二、流程:

流 程 權責人員 作 業 內

重新設定目標

標設定

結案

介入再執行

相關處遇計畫

結案


業務承辦人

諮詢社工或幹事

業務承辦人

輔導員

督導

專責員警

輔導員

業務承辦人

輔導員

督導

專責員警

業務承辦人

輔導員

督導

專責員警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輔導員

督導

專責員警


一、開案:

上接標準程序第31項辦理行為偏差少年諮詢及委託輔導作業程序。

二、發現問題:

輔導員於輔導期程發現輔導計畫窒礙難行,或個人專業能力無法執行時,逕向諮詢社工或幹事提出研討需求。

三、召集會議與討論:

召集相關人員督導與輔導員視個案需求,邀集相關專業人員召開個案研討會議

四、重新設定目標:

參與討論後擬定個別家庭服務計畫,重新設定最適個案的新目標

五、處遇服務計畫:

輔導員依個案需求,擬定處遇服務計畫並執行。

六、再討論:

經由個案會議討論決議後,執行處遇方案是結案或介入再執行。

()結案: 輔導員知會委託人討論同意後予以結案。

()介入再執行:

輔導員適時與家長溝通,參與討論意見,並考量是否同意重新安排另一位輔導員轉換輔導。

七、結案與追蹤:持續追蹤




辦理列輔少年追蹤查訪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

(二)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三)警察職權行使法。

二、流程:

權責人員

一、列輔少年建檔名冊:

依少年隊作業程序,編號第31項辦理行為偏差少年諮詢及處理委託輔導等事項作業程序與第29項受理轉介輔導工作作業程序流程,將開案(已結案)之委託輔導少年基本資料,建立列輔少年名冊。

二、追蹤查訪:

(一)少年隊依列輔少年名冊前往追蹤查訪少年之輔導(結案)後狀況是否改善,適時施予品德、生活、法紀等輔導。

(二)每位列輔少年,每月至少追蹤查訪1次,3個月至少家訪1次,持續6個月後再總評,追蹤查訪情形、評估結案。

(三)查訪對象含蓋列輔少年本人及家庭成員(父母、兄弟姐妹)和親友等。

三、處置:

(一)有偏差行為:

1、再受理委託輔導:遇有其他輔導需求,如有偏差行為矯治問題,轉介少年輔導委員會再予輔導(依前述少年警察隊作業程序編號第31項與第32項作業程序處理)。

2依相關法令查處:查訪中,若發現有違反相關法令,則依相關法令規定移專責員警查處。

(二)無偏差行為:定期持續追蹤查訪輔導。

(三)追蹤查訪輔導少年,需瞭解該少年及家庭狀況,如個案或家庭需關懷事項,協請相關單位予以協助。

(四)每位個案(追蹤查訪),不論有無偏差行為,均應分別填寫「列輔少年查訪記錄表」,並依規定送核後交由少輔會存入個案專卷歸檔。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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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少年輔導委員會議作業程序

一、依據: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

二、流程:

流 程

權責人員

作 業 內 容

















會議舉行



製作紀錄

簽核

發函執行決議事項



業務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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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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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業務承辦人


一、蒐集上次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執行情形。

()管制、分辦並查催。

二、初步聯繫及簽文請示:

()與市長室約定行程。

()會議相關時、地、經費簽核。

()通知各委員即將召開會議,檢附提案單,請委員提供意見。

、彙整相關資料:

()彙整各單位「當年度工作報告」。

()彙整委員提案資料。

()程序表、擬定主席致詞稿。

()簽報會議資料。

四、會議舉行:

()庶務工作(會場佈置、會議資料準備、簽到名冊、委員學者出席費發放

()各相關單位提列工作報告。

五、會議紀錄製作、簽核、函發:

六、管制:

會議決議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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