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校安事件管理機制暨通報作業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96年06月08日
府教學字第0960080136號函頒發
中華民國99年05月03日
府教學字第0990074642號函頒發修正
一、依據:
(一)教育部92年10月20日台軍字第0920146958號令頒-「教育部構建校園災害管理機制實施要點」暨教育部99年4月19日台軍(二)字第0990050406C號令修正發布-「各級學校校園災害管理要點」。
(二)教育部92年12月1日台軍字第0920168279號令頒-「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二、目的
(一)為健全校園災害防救體系、強化災害防救功能,協助本縣竹崎高級中學、永慶高級中學、所屬國民中小學暨公私立幼稚園處理校安事件,有效維護校園安全。
(二)藉以統籌行政支援力量,建立管理及通報機制,俾使災害損失減低至最小,並及早完成善後復原工作。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
四、主辦單位:嘉義縣政府教育處
五、協辦單位:嘉義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外會)、嘉義縣政府社會處、嘉義縣衛生局、嘉義縣警察局、嘉義縣消防局。
六、實施期程:自99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止。
七、實施對象:本縣竹崎高中、永慶高中、所屬國民中小學暨公私立幼稚園。
八、校安事件範圍
本計畫所稱校安事件,係指校園發生之意外事件、安全維護事件、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管教衝突事件、兒童少年保護事件(18歲以下)、天然災害事件、疾病事件及其他足以造成損害之事件。
九、實施方式
(一)成立校安中心
教育處及學校為執行校安事件管理,應設立校安事件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校安中心),作為校安事件之運作平台,有關校安中心組織執掌參考表(如附件一)。
(二)校安中心具體作為
各校應明定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等階段具體作為及作業流程:
1.減災階段旨在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教育處及學校應依權責實施
下列事項:
(1)潛在災害分析與評估。
(2)防災預算編列、執行、檢討。
(3)防災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4)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與補強。
(5)建立防災資訊網路。
(6)建立防救災支援網絡。
(7)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2.整備階段旨在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教育處及學校平日應實施下列準備工作:
(1)防救災組織之整備。
(2)研擬應變計畫。
(3)訂定緊急應變流程。
(4)實施應變計畫模擬演練。
(5)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
(6)災情蒐集、通報及校安中心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7)避難所設施之整備與維護。
(8)其他緊急應變準備事宜。
3.教育處及學校應實施緊急應變措施,其項目如下:
(1)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2)召開決策小組會議。
(3)災情搜集與損失查報。
(4)受災學生之應急照顧。
(5)救援物資取得與運用。
(6)配合相關單位開設臨時收容所。
(7)復原工作之籌備。
(8)災害應變過程之完整紀錄。
(9)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之措施。
4.教育處及學校於災後應實施復原重建工作,其重點如下:
(1)災情勘查與鑑定。
(2)復原經費之籌措。
(3)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4)硬體設施復原重建。
(5)受災學生之安置。
(6)受災人員心理諮商輔導。
(7)學生就學援助、復學、復課輔導。
(8)召開檢討會議。
(9)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三)校安事件通報作業
1.通報類別:各校發生校安事件,應依「嘉義縣校安事件通報作業類別暨等級表」(如附件二)分類。
2.通報流程:各校發生校安事件,應依「嘉義縣校安事件通報作業處理流程圖」(如附件三)進行通報;如屬重大災害災情部分,應再填報「嘉義縣校安事件通報作業重大事件報告表」(如附件四),並傳真至教育處及校外會,俾利轉呈教育部。
3.通報時限
(1)甲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十五分鐘內,以電話通報本府及教育部,並於二小時內透過校園事件即時通報網(http://csrc.edu.tw/csrc)實施首報。遇有網路中斷時,改以紙本方式傳真至本府及教育部,俟網路恢復後再補行通報作業。
(2)乙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十二小時內,以電話通報本府,並於十二小時內透過校園事件即時通報網(http://csrc.edu.tw/csrc)實施首報。遇有網路中斷時,改以紙本方式傳真至本府及教育部,俟網路恢復後再補行通報作業。
(3)丙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二週內進行通報。
4.同一事件涉及多項類別者,歸入最主要類別;涉及多所學校、幼稚園者,
各學校及幼稚園均應各自進行通報工作。
5.涉及跨縣市學生安全事件,無法立即趕赴處理時,可聯繫主辦單位或嘉義縣校外會協請外縣市校外會支援。
6.校園事件之處置若遇有學生身心調適問題,學校輔導人員應積極介入處理,以避免學生身心受到傷害。若需專業單位或諮商輔導時,由各校呈報主辦單位於召開本縣校園治安會報,邀請相關單位協商。
7.各級學校及幼稚園若查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事件,除依本計畫進行通報外(如附件五),須同時依相關規定通報社政、警政等相關機關。遇學生吸毒事件,除應依本縣衛生局規定填報「嘉義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個案通報單」(如附件六)外,並應提供輔導個案之相關輔導等資料,以利諮商輔導。
8.本縣國民中小學發現有未經請假且無故未到校上課之學生,應依本縣警察局執行「每日逃學通報」工作計畫,填寫「每日逃學學生通報表」(如附件七)通報協尋;發現有未經請假且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之學生,即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辦法進行通報。
9.為預防校安事件發生及減少損害,本府應運用教育部校安即時廣播系統程式(簡稱校安即時叩),各校應依規定保持連線。
10.各校發生校安事件,後續處理方式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1)已完結案件請至校安即時通報系統續報結案,並將處理措施、改進策略或方法等,以書面方式回報本府。
(2)未結案件請將後續處理情形,以書面方式回報本府。
11.各校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校安事件通報作業,遇有承辦人異動,應上校安即時通網站更新資料。
十、其他各相關主管機關(如校外會等),獲知與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校安事件時,
應主動與相關學校聯繫,並依「嘉義縣校安事件通報作業各相關主管機關協助處
理事項表」(如附件八)進行協助處理,學校再依本計畫處理。
十一、本項業務工作承辦人員應善盡保護當事人與學校之責任,除經指定之發言
人對外發佈消息外,不得對外公開案情,通報資料陳閱後應予編號,妥善歸檔
保存。
十二、教育處及學校應設置發言人,於災害發生後負責溝通說明,對於錯誤報導或不實傳言,應立即更正或說明;如遇重大新聞事件,各校應依「嘉義縣校安事件通報作業新聞媒體處理回報表」(如附件九)回報本府。
十三、獎勵
(一)本府應定期檢討校安事件管理及通報情形,據以辦理獎勵,以提升實施成效。
(二)依本計畫辦理研習會或研討會等,得依「嘉義縣國民中小學校長教師獎勵標準」辦理獎勵。
十四、經費:主辦單位或指定承辦單位依本計畫辦理研習會或研討會等,所需概算經費由本府支應。
十五、本計畫奉縣長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嘉義縣政府教育處、所屬國民中小學(竹崎高中、永慶高中)及公私立幼稚園
校安中心組織執掌參考表
權責單位 | 處理作法 | |
學 校 (啟動緊急應變小組機制) | (校長或其代理人) 召集人 | 一、聯繫本府教育處及教育部事件發生。 二、瞭解事件原委後並初步回報本府教育處及校外會。 三、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會議。 四、通盤緊急調配學校人員。 五、媒體得知時選定對外發言人。 六、掌握及維護校內秩序或疏散非相關人員。 七、召開校安事件會議,並紀錄備查。 八、召開家長說明會。 九、於事後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
緊急救護組 | 一、成立急救中心,負責傷者簡易救護工作。 二、成立救護組,負責運送傷者就醫,即時回報狀況。 三、駐院人員調派,定時回報傷者就醫狀況,並協助傷者出院等事宜。 | |
輔導安置組 | 一、對於到校家長、關心電話,妥適說明傷者就醫情形,處理狀況。 二、聯繫學校志工協助救援工作。 三、主動連繫住院學生家長,告知學童送醫情形。 四、後續心理健康輔導。 | |
聯繫通報組 |
1.甲、乙、丙級事件請於時效內逕上校園事件即時通報網(http://csrc.edu.tw/csrc/)填報「偶發事件通報表」,並以電話向教育處學管科(05-3620123#469)確認。 2.如屬重大災害災情部分,應再填報「嘉義縣校安事件通報作業重大事件報告表」,並傳真至教育處俾利轉呈教育部。 3.如屬暴力、霸凌、參與幫派及吸毒事件,應歸屬為甲級事件並填報校安彙報表。
二、設置就醫狀況一覽表,師生、家長得以了解學童就醫情形。 三、掌握住院情形,定時通報對外發言人、本府教育處及各相關主管機關。 ※請學校先行建立通報聯繫網(各相關單位聯繫對象及方式),以便即時通報相關單位進行處理。 | |
協調救援組 | 一、協調相關單位,研討保險、理賠等相關事宜。 二、印製師生聯絡單,告知注意事項及緊急聯絡管道。 三、印製家長說明會召開通知。 四、成立機動任務編組,即時協助突發事件處理。 五、後續場所清潔消毒。 | |
媒體回應組 | 一、由新聞接待人員過濾媒體要求: (一)了解媒體欲採訪內容。 (二)安排發言人受訪。 (三)婉拒媒體拍攝與個案有關畫面。 二、由發言人對媒體作出正式回應,回應原則: (一)對於家庭暴力、性侵害等事件,法令有所規範不得提供者,不予提供。 (二)在法令規範之內者提供事實澄清。 (三)有關學校依規定處置部分予以說明。 |
附件二:嘉義縣校安事件通報作業類別及等級表
事件類別 | 通報等級 | |||
甲級 | 乙級 | 丙級 | 次要事件類別 | |
一、意外事件 | 1.校內、外意外致學校所屬人員(準)或瀕臨死亡。 2.集體性(3人以上)受傷、中毒送醫。 3.山難事件。 4.實驗室毒化物致人員傷害。 5.可能受媒體關注事件。 | 1.校內、外意外致學校所屬人員重傷者。 2.自殺、自傷無生命危險者。 3.屬個案偶發輕微性中毒或實驗室毒化物外洩可妥善處理,未造成人員傷害。 | 1.人員輕傷由學校協助送醫處理者。 2.具傷害威脅之事件且致人員輕微受傷。 3.意外事件及時處理未引發其他負面效應。 | (車禍事件) 校內交通意外事件 校外教學交通意外事件 校外交通意外事件 (中毒事件) 食物中毒 實驗室毒化物中毒 其他毒化物中毒 (自傷、自殺事件) 攜子自殺 學生自殺、自傷 教職員工自殺、自傷 溺水事件 運動、遊戲傷害 墜樓事件(非自殺) 山難事件 實驗、實習傷害 工地整建傷人事件 建築物坍塌傷人事件 工讀場所傷害 其他意外傷害事件 |
二、安全維護事件 | 1.人為災害致校屬人員(準)死亡或瀕臨死亡 2.學校設施、財產嚴重損失(100萬以上)。 3.校內火警導致人員受傷。 4.校內爆裂物事件。 5.校屬人員遭綁架勒索、強暴威脅等重大事件。 6.其他可能受媒體關注之安全維護事件。 | 1.人為災害致校屬人員重傷 2.人為災害破壞致具體損失 (新臺幣1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 3.校園網路資訊系統遭破壞、侵入。 | 1.校屬人員輕微傷害。 2.人為災害、破壞致具體損失,但金額不大(損失未達新臺幣10萬元)。 3.糾紛事件由學校協助處理者。 | (火警) 校內火警 校外火警 (人為破壞事件) 校內設施(備)遭破壞 爆裂物危害 (校園失竊事件) 校屬財產、器材遭竊 其他財物遭竊 (糾紛事件) 賃居糾紛事件 交易糾紛 網路糾紛 (校屬人員遭侵害事件) 遭詐騙事件 遭殺害 遭強盜搶奪 遭恐嚇勒索 遭擄人勒贖 遭性侵害或猥褻(18歲以上) 遭性騷擾(18歲以上) 遭性侵害而至懷孕(18歲以上) 其他遭暴力傷害 外人侵入騷擾師生事件 (資訊安全) 遭外人入侵、破壞學校資訊系統 校屬人員遭電腦網路詐騙事件 其他校園安全維護事件 |
三、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 | 1.校屬人員暴力或偏差行為導致人員(準)死亡或瀕臨死亡。 2.校屬人員暴力或偏差行為導致學校設施、財產嚴重損失(100萬以上)。 2.校屬人員參與集體性(3人以上)犯罪或造成傷亡。 3.校屬人員嚴重犯罪事件或觸犯重大刑案者。 4.校屬人員涉及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罪 5.其他可能受媒體關注之暴力或偏差行為。 | 1.校屬人員暴力或偏差行為導致人員重傷亦或致具體損失(新臺幣1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 2.校屬人員個人涉嫌參與或涉及違法案件,遭檢調約談。 3.性騷擾未造成傷害者。 | 1.造成人員輕微傷害或致財產損失,但金額不大(損失未達新臺幣10萬元)。 2.偏差行為致民事糾紛者。 | 械鬥兇殺事件 幫派鬥毆事件 一般鬥毆事件 疑涉殺人事件 疑涉強盜搶奪 疑涉恐嚇勒索 疑涉擄人綁架 疑涉偷竊案件 疑涉賭博事件 疑涉性侵害或猥褻 疑涉性騷擾事件 疑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事件 疑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疑涉妨害秩序、公務 疑涉妨害家庭 疑涉縱火、破壞事件 飆車事件 其他違法事件 離家出走未就學(高中職(含)以上) 學生騷擾學校典禮事件 學生騷擾教學事件 幫派介入校園 學生集體作弊 入侵、破壞學校資訊系統 電腦網路詐騙犯罪案件 有從事性交易或從事之虞者 其他校園暴力或偏差行為 |
四、管教衝突 事件 | 1.管教衝突導致校屬人員(準)死亡或瀕臨死亡。 2.嚴重衝突與抗爭足以影響學生學習或引發媒體、社會關切及不安之虞者。 3.有外力鼓動、介入學生運動或抗爭之虞者。 4.其他可能受媒體關注之管教衝突事件。 | 1.管教衝突導致校屬人員重傷。 2.衝突與抗爭已獲初步平息,無影響學生學習或引發媒體、社會關切及不安之虞者。 | 1.衝突致輕微傷害。 2.衝突致民事糾紛者。 | 師長與學生間衝突事件 師長與家長間衝突事件 體罰、凌虐事件 學生抗爭事件 行政人員與學生間衝突 行政人員與家長間衝突 其他有關管教衝突事件 |
五、兒童少年保護事件(18歲以下) | 1.校屬學生遭侵害致(準)死亡或瀕臨死亡。 2.家庭或犯罪事件,足致學生心理重創者。 3.其他可能受媒體關注之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 | 1.校屬學生遭侵害致重傷者。 2.家庭或犯罪事件。 | 個別與其他事件符合社政機關及法令要求通報者。 | 在外遊蕩 出入不正當場所 離家出走三日內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保護輔導個案 遭遺棄 兒童或少年強迫婚嫁 兒童或少年遭非法利用 拐、綁、買、押兒童及少年 迫誘兒童或少年猥褻或性交 拍攝、提供有害身心之影帶、圖書等 施用(毒品、管制藥品)有害身心健康物質 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或從事之虞者 遭身心虐待 其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遭性侵害或猥褻(18歲以下) 遭性騷擾(18歲以下) 遭性侵害而至懷孕(18歲以下) 高風險家庭 其他兒童少年保護事件 |
六、天然災害事件 | 1.風、水、震等天然災害致校屬人員(準)死亡或瀕臨死亡。 2.造成學校嚴重損失(100萬以上)需緊急救助。 3.其他可能受媒體關注之天然災害事件。 | 1.風、水、震等天然災害致校屬人員重傷者。 2.造成學校財產損失(新臺幣1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勿需緊急救助。 | 1.風、水、震等天然災害致校屬人員輕微傷害。 2.造成學校財產輕微損失(新臺幣10萬元以下)。 | 風災 水災 震災 山崩或土石流 雷擊 入侵紅火蟻 其他重大災害 |
七、其他 事件 | 1.校務行政問題,足以影響學生學習或引發媒體、社會關切及不安者。 2.其他事件致校屬人員(準)死亡或瀕臨死亡。 3.可能受媒體關注之其他事件。 | 1.校務行政問題已獲妥善處理不足以影響學生學習或引發媒體、社會關切及不安者。 2.其他事件致校屬人員重傷者。 | 1.校務行政問題,已獲妥善圓滿處理。 2.其他事件致校屬人員輕微傷害。 | 教職員之間的問題 總務的問題 人事的問題 行政的問題 教務問題 其他的問題 |
八、疾病 事件 | 1.法定傳染性疾病。 2.可能受媒體關注事件。 | 1.群聚性(10人以上)非法定傳染性疾病。 | 1.人員疾病輕症由學校協助送醫處理者。 | 一般疾病事件 法定疾病(腸病毒) 法定疾病(結核病) 法定疾病(猩紅熱) 法定疾病(百日咳) 法定疾病(水痘) 法定疾病(登革熱) 法定疾病(SARS) 法定疾病(其他) |
附件三:嘉義縣校安事件通報作業處理流程圖
嘉義縣校安事件通報作業處理流程圖
其他相關單位: 嘉義縣校外會、嘉義縣政府社會處、警察局、衛生局、消防局等 相互 通報
校長或代理人應掌握事件全程狀況(含人、事、時、地、物)
判斷
丙級 甲級、乙級 (有引發媒體關注之事) 以電話(傳真)先行通報視導區督學、副處長、處長,同時填寫教育部校安即時通報系統 學校依自訂緊急事件處理流程處理 處長向主任秘書、副縣長及縣長報告 督學依事件發生類別轉通報各相關主管機關,並至現場了解實況及配合其他單位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通報視導區督學,並完成教育部校安通報系統。
附件五:嘉義縣校安事件重大事
附件四:嘉義縣校安事件通報作業重大事件報告表
嘉義縣校安事件通報作業重大事件報告表 被通報單位:□教育處、□嘉義縣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 □社會處、□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 (請勾選) | |||
填報學校 | 填報人 (聯絡電話) | ||
交付時間 | 年月日時分 | 回覆時間 | 年月日時分 |
事件類別:□藥物濫用□暴力偏差行為□重大傷亡事件□其他: | |||
事件摘要 (以條列敘述,包含人、事、時、地、事件發生原因與處置情形) | |||
被通報單位處理建議 |
備註:被通報單位基本資料
單位名稱 | 電話 | 傳真 | E-Mail | |
教育處 | 3620123轉469 | 3620379 | ||
嘉義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 | 05-3704885 | 05-3793472 | cymb-[email protected] | |
社會處 | 05-3620900轉219或直撥113 | 05-3620372 | ||
衛生局 |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 3625680 | 3625690 | |
疾病管制課 | 3620600轉202 | 3620610 | ||
警察局 | 少年隊 | 3621596~98 | 3621595 | |
婦幼隊 | 3625431~32 | 3625433 | ||
消防局 | 3620233轉130 | 3620385 |
※密件 | 請傳 嘉義 縣(市)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電話:05-3620900#219 | 傳真:05-3620372 | |||||||||||||
電子郵件信箱: | ||||||||||||||||
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 通報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 ||||||||||||||||
通 報 人 | 通報單位 | □醫院□診所□衛生□警政□社政□教育□勞政□司(軍)法機關□憲兵隊□113□防治中心□其他 | ||||||||||||||
通報人員 | □醫事人員□警察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勞政人員□司(軍)法人員□憲兵□其他 | |||||||||||||||
單位名稱 | 受理單位是否需回覆通報單位:□是 □否 | |||||||||||||||
姓名 | 職稱 | 電話 | ||||||||||||||
被 害 人 | 姓名 | 代號 | 性別 | □男 □女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
國 籍 別 | □本國籍非原住民 □無國籍 □資料不明
□本國籍原住民(□布農
□排灣 □賽夏 □阿美 □魯凱 □泰雅 □卑南
□達悟(雅美) □鄒 □邵 □大陸籍 □港澳籍 □外國籍(□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蒙古□其他 ) | |||||||||||||||
是否為外籍勞工:□否 □是(□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蒙古□其他 ) 行業類別:□製造業 □營造業 □家庭幫傭 □家庭看護 □養護機構看護 | ||||||||||||||||
戶籍地址: | ||||||||||||||||
聯絡地址: | ||||||||||||||||
電話:【宅】 【公】 【手機】 | ||||||||||||||||
□疑似身心障礙者(□肢障□視障□聽障□聲(語)障□智障□精神病患□多重障礙□其他 )□非身心障礙者 | ||||||||||||||||
職業:□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教軍警□家庭管理□退休 □無工作□其他 □不詳 | ||||||||||||||||
教育程度:□學齡前□國小 □國中 □高中(職)□專科 □大學 □研究所以上 □不識字 □自修 □不詳 | ||||||||||||||||
兒童或少年之就學狀況:□未入學 □學前教育 □就學中 □輟學 □休學 □未再升學 就讀學校: | ||||||||||||||||
嫌疑 人與 被害 人之 關係 | 主嫌疑人姓名 | 性別 | □男□女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
嫌疑人數:□1人 □2人以上(關係類別欄位請填報主嫌疑人資料) 關係類別:□配偶
□前配偶 □直系親屬
□旁系親屬
□家人的朋友 □未婚夫/妻□男/女朋友 □前男/女朋友
□普通朋友 □同事 □同學 □網友 □客戶關係
□師生關係 □鄰居 | ||||||||||||||||
受 害 經 過 | 一、時間(最近一次): 年 月 日 時 二、案發地點: 縣(市) 鄉(鎮、市、區) 三、案發場所: □私人場所 (□被害人住所□加害人住所□被(加)害人親友住所□汽車□旅館房間□他人住所□不詳) □非私人場所(□空屋□地下室□頂樓陽台□電梯□工地□停車場□計程車□馬路邊□娛樂場所□荒野 □大眾運輸工具□學校/教室□宿舍□公共廁所□辦公場所□工廠□河/海邊□其他□不詳) □不詳 四、案情補充概述: | |||||||||||||||
已予協助事項 | □驗傷診療 □報案(警察局:)□陪同偵訊(社工員姓名: ) | |||||||||||||||
安全聯絡方式 | 聯絡人姓名: 電話:【宅】 【公】 【手機】 與被害人關係: 地 址: | |||||||||||||||
備註說明 |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規定,各單位人員受理性侵害事件後必須填寫本通報表,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通報方式以傳真、郵寄或電子郵件為之均可,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警政單位如僅填寫被害人代號,應於3分鐘內電話告知被害人姓名,如未告知應即將姓名代號對照表以密件遞交。 三、本通報表除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通報單位需自存乙份。 四、本通報表若需受理單位回覆處理情形者,請勾選;受理單位責任社工應儘速電話聯繫回覆。 |
附件五之一: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
※密件 | 請傳 嘉義 縣(市)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電話:05-3620900#219 | 傳真:05-3620372 | ||||||||||
電子郵件信箱: | |||||||||||||
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非性侵害事件) 95.01.01起適用 | |||||||||||||
案件類型:□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 □兒少保護 □老人虐待 □其他 | |||||||||||||
通報人 | 通報單位 | □醫院 □診所 □衛生 □警政 □社政 □教育 □司法 □113 □防治中心 □其他 | |||||||||||
通報人員 | □醫事人員 □警察人員 □社工人員 □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 □司法人員 □其他 | ||||||||||||
單位名稱 | 受理單位是否需回覆通報單位: □是 □否 | ||||||||||||
姓名 | 職稱 | 電話 | |||||||||||
受理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通報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
受保護/ 被 害人 | 姓名 | 性別 | □男□女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
國籍別 | □本國籍非原住民 □無國籍 □資料不明 □本國籍原住民(□布農
□排灣 □賽夏 □阿美 □魯凱 □泰雅 □卑南
□達悟(雅美) □鄒 □邵 □大陸籍 □港澳籍 □外國籍(□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蒙古□其他 ) | ||||||||||||
教育程度:□學齡前 □國小 □國中 □高中(職)□專科 □大學 □研究所以上 □不識字 □自修 □不詳 | |||||||||||||
□疑似身心障礙者(□肢障□視障□聽障□聲(語)障□智障□精神病患□多重障礙□其他 )□非身心障礙者 | |||||||||||||
職業:□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教軍警□家庭管理□退休□無工作□其他 □不詳 | |||||||||||||
戶籍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之 樓 | |||||||||||||
聯絡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之 樓 | |||||||||||||
電話:【宅】 【公】 【手機】 | |||||||||||||
安全聯絡人: 電話: 與受保護(被害)人關係: | |||||||||||||
相對人 | 姓名 | 性別 | □男□女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
國籍別 | □本國籍非原住民 □無國籍 □資料不明 □本國籍原住民(□布農
□排灣 □賽夏 □阿美 □魯凱 □泰雅 □卑南
□達悟(雅美) □鄒 □邵 □大陸籍 □港澳籍 □外國籍(□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蒙古□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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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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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事件(婚姻/離婚/同居/老人/其他) |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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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26條第1項第2款。 □(二)第28條第1項。 □(三)第30條:第 款。 □(四)第36條第1項:第 款。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
填表說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51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規定,各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或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應立即以任何方式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並於24小時內填具本通報表送當地主管機關,未盡通報責任者,依法應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通報單位應主動確認受理單位是否收到通報,通報單位須自存乙份。
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露或公開。
通報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一)第26條第1項第2款: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第28條第1項:
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
(三)第30條: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第 1款:遺棄。
第 2款:身心虐待。
第 3款:利用其從事有害健康等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第 4款:利用身心障礙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第 5款:利用其行乞。
第 6款:剝奪或妨礙其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第 7款:強迫其婚嫁。
第 8款:拐騙、綁架、買賣、質押,或以其為擔保之行為。
第 9款: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其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第10款:供應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
第11款:利用其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影片、光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第12款: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其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影片、光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第13款:帶領或誘使其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第14款:其他利用其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四)第36條第1項:生命、身體或自由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者:
第 1款: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第 2款: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
第 3款:遭遺棄、虐待、押賣,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第 4款: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附件六:嘉義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個案通報單
一、基本資料:□新案□舊案 姓名:性別:1. □男2.□女 身份證字號: 出生日期:民國年月日 電話:行動電話: 戶籍地址:縣鄉(鎮市)村(里) 鄰 號,電話: 現居地:□同上, 鄉(鎮市) 村(里) 號,電話: 主要聯絡人:姓名: 關係: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
二、生活狀況: 1.婚姻:□未婚 □已婚 □同居 □分居 □離婚 □鰥寡。 2.學歷:□不識字□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以上。 3.健康:□良好□欠佳(如□愛滋病□肝病□胃病□其他)。 4.工作:□有長期穩定的工作□臨時工□無業。 5.家庭經濟:□良好□小康□不佳□亟需救助。 6.家庭支持度:□佳□可□差 7.居住情況:□獨居□與家人同住 □與朋友同住 □其他。 8.服刑紀錄:□觀察勒戒 次□強制戒治 次□其他 。 9.是否保護管束:□是□否 |
三、初評需協助項目: □A.戒毒□B.愛滋病篩檢□C.美沙冬替代療法○1.減害計畫○2.自費□D.心理諮商 □E心理治療(個別及團體)□F.社會福利或經濟扶助服務□G.就業輔導;說明: □H.毒品危害宣導□I.就學輔導;說明□J.其他: |
四、通報單位資料: (一)通報單位: □監所(出監個案)□預防宣導組(教育處、校外會) □保護扶助組(社會處) □危害防制組(警察局)□地檢署、地院□生命線□張老師□其他(請註明學校名稱): (二)通報人: 單位/職稱: 聯絡電話: 傳真電話: e-mail: 填表日期: |
備註:上列一~四項資料請學校承辦人填寫、核章,交由校長核閱蓋章後,逕行傳真至該中心
個案處理回覆:(由被通報單位填寫) 處理結果: 回覆人:回覆日期: |
填表人:主管核閱:
附件七:每日逃學學生通報表
嘉義縣警察局受理 學校「每日逃學學生通報表」 | |||||
通報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 |||||
通報人: | 電話: | ||||
班級 | 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家中電話 | 住址 | 可能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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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電話:362-1596 | |||||
附件八:嘉義縣校安事件通報作業各相關主管機關協助處理事項表
權責單位 | 事件類別 | 協助事項 |
教育處 | 校園各類偶發事件 | 一、重大偶發事項由督學親自前往探視、督導。 二、若發生師生死亡或重大情形由本處遴派學校社工師前 往協助悲傷輔導,並提供急難慰助金(學管課)。 三、遇校園食物中毒及疾病衛生事件與衛生局連繫確認停 課及相關防範措施(體健課)。 四、督導學校防災教育之教材製作、授課指導、防災宣導 演講(國教科配合消防局辦理)。 五、校園建築及硬體設施損毀之復原整建(國教課)。 六、主辦本縣校園治安會報。 |
嘉義縣校外生活輔導委員 | 校園各類偶發事件 | 一、與教育處及其他各相關主管機關相互通報。 二、協助派員至校瞭解重大校園治安事件。 三、協助辦理本縣各級學校重大校園治安事件後續追蹤輔導管制。 四、協助辦理重大校園治安事件急難救助。 五、主辦本縣分區校園治安會報。 |
社會處 | 家庭暴力、性侵害、及其他違反少年或兒童保護案件 | 一、與教育處及其他各相關主管機關相互通報。 二、協助學生安置適當處所。 三、提供社會救濟及家庭扶助 四、依法進行相關保護協助事項。 |
衛生局 | 食物中毒、疾病疫情等案件 | 一、與教育處及其他各相關主管機關相互通報。 二、督導所屬衛生所,予以地區學校食品抽驗、病情診斷、建議措施等相關事項。 三、督導所屬醫療機構、醫院,遇群體中毒、疫情事件,相關醫療救援協助工作。 四、有關疫病衛生事件,提供檢體或相關資料之檢查報告,以供後續追蹤輔導及改善措施。 五、遇學生吸毒事件,應提供諮商輔導個案。 |
警察局 | 入侵校園、械鬥、墜樓等事件 | 一、與教育處及其他各相關主管機關相互通報。 二、鑑識蒐證及訪談偵訊。 三、提供受害者保護措施。 四、協助追查拘捕嫌疑犯。 五、協請所轄分局或分駐(派出)所,有關校園安全事件之維護。 六、保護婦女人身安全以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 |
消防局 | 火災、水災、震災等災害及需緊急救護處置之急難事件 | 一、與教育處及其他各相關主管機關相互通報。 二、視災害種類,立即調派救災救護人車及船艇至現場進行搶救及人命搜救。 三、遇有急難事件發生,依現場傷亡狀況立即調派救災救護人車至現場緊急處置,必要時得連繫其他單位支援 |
附件九:嘉義縣校安事件通報作業新聞媒體處理回報表
第 次回報時間:○年○月○日上(下)午○:○
單位名稱 | |
案由 | |
日期暨時間 | |
媒體報導 | |
簡要案情 | |
處理情形 | |
後續處理 |
承辦人:單位主管: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