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教育局校安通報注意事項一覽表 修訂時間:103年8月25日 | |||
項次 | 業務名稱 | 通報注意事項 | 備考 |
1 | 防制霸凌業務 |
(1)學校應敘明霸凌者、被霸凌者間關係(如:係屬同班同學、朋友、不相識或平日已有嫌隙等),倘涉及校外人士,請說明其身分,及與霸凌者或被霸凌者間的關係、結識過程等。 (2)請詳述霸凌者、被霸凌者於平日相處情形。 (3)霸凌者、被霸凌者於事件發生前是否為學校之輔導個案,並請詳述個案所屬輔導類型及輔導情形、成效。 (4)倘霸凌者、被霸凌者轉學、畢業升學至他校,請註明轉入或欲就讀之學校為何,與是否完成輔導紀錄轉銜。
6、各校通報之學生霸凌案件,除需依據處理進度實施校安通報續報外,如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評估已完成處理者,需填寫「學生霸凌事件處理完成回覆表」,於核章後傳真本局校安中心續辦(正本留存學校備查),本局將依據駐區督學訪視結果以為解除列管之依據。 | |
2 | 校安通報時限 | 1、教育部修正後之通報時限及作業方式為: (一)緊急事件:應於獲知事件二小時內透過校園事件即時 通報網(以下簡稱校安即時通)實施通報,惟情況緊 迫或須協助事件可先以07-7995678分機3127通知局 校安中心。 (二)法定通報事件:應於知悉法定通報校安事件甲、乙級類別24小時內,透過校安即時通完成通報作業,丙級類別應於72小時內完成通報。 (三)一般通報:應於知悉校安事件7日內,透過校安即時通完成通報作業。 2、為使本局校安中心能即時掌握重大校安事件,各校發生緊急事件校安事件,仍須於事件發生(知悉)後,先以電話回報本局校安中心,再依規定於2小時內完成校安通報(疾病類之甲緊急事件校安事件,僅就可能受媒體關注之案件,實施電話回報)。 | |
3 | 高中職校「中途離校學生」 | 1、當日未到校上課且未辦理請假手續,經連繫無法確定原 因之學生。 2、未經請假且未到校上課超過3日以上之學生。 3、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超過3日以上之學生(含新生已報 到未註冊者-學籍系統沒有資料,留校備查)。 4、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超過3日以上之學生。 5、休學或其他原因失學者(喪失學籍之學生追蹤至18歲為 止)。 6、中途離校復學之學生(追蹤輔導至穩定就學)。 7、各校於通報上述學生之校安事件時,請於主要人物資料 欄位之備考欄,針對學生就學狀況予以說明。 | |
4 | 自殺自傷事件 | 1、家庭背景說明:家庭成員關係、學生居住現況。 2、身心狀態描述:性格及情緒、精神疾病或生理疾病等。 3、近期行為表現:學習狀況、人際關係、感情問題等。 4、自殺自傷方式:服用藥物、藉助外力或工具等。 5、個案動機分析:個人因素、家庭因素、社會或學校因素 或其他等。 6、緊急處置情形:個別晤談、電話聯繫或家庭訪視、協助 就醫等。 7、後續輔導規劃:轉介、定期關懷、長期追輔、團體輔導 等。 | |
5 | 防災通報 | (一)教育部校安中心網頁「電子公告」點閱: 1、教育部以電子信箱「電子公佈欄公告通知」時,請 至校安中心網頁點閱電子公佈欄訊息,高中職校應每 日上網檢視及點閱閱電子公佈欄訊息(天然災害公 告點閱請依2、3、4規定)。 2、各校負責天然災害通報承辦人,於災害期間應隨時至教育部校安中心點閱公告最新訊息。 3、局校安中心承局長命令以簡訊通傳方式通知各主管科室及各級學校校(園)長,由校(園)長督導並要求所屬依據教育部校安中心最新電子公告內容執行防災工作。 4、各主管科於局校安中心通知點閱狀況後,要求各校於4小時點閱完畢。 (二)學校若安排戶外教學活動兩日之上,請至校安中心/表報作業/災害防救類/各級學校戶外活動登錄系統,填報相關活動訊息與聯絡人。 (三)「天然災害整備通報系統」填報: 1、依據局防颱檢核表(如附件)實施防災整備,並至教育部校安中心網站/表報作業區/天然災害整備系統填報(每次防災期間僅需填報1次)。 2、各主管科要求各校於教育部要求時限內或於上班期間8小時內完成整備。 (四)「天然災害災損及停課通報系統」填報: 1、各校因故需停課(非全市性或行政區停課),請務必至教育部校安中心/表報作業/第2頁/天然災害損害通報及停課通報系統填報,由市府發布全市性或行政區域停課通報,由本局校安中心統一填報。 2、停課通報的時間點如下: (1)隔天停班課者,應於當天21:30前決定並通報。 21:30前未決定者,最遲隔天凌晨4:00前決定並通報。 (2)當天下午停班課者,最遲應於當日上午10點前決定並通報。 (3)當天晚上停班課者,最遲應於當日下午15:30前決定並通報。 3、各校於每次天然災害期間至教育部天然災害損害通報及停課通報系統至少填報乙次(無停課或災損亦需填報),如有災損及停課應隨時上網更新。 4、填報災損時如遇教育部尚未開啟「災損專案」時,請至校安中心/校安即時通/首報/主類別為天然災害/項下填報。 5、學校應於本局3級防災應變中心開設後,成立防災應 變小組,得安排住在校園附近之教職員工或保全等1人 擔任災損勘查人員,於風雨停歇時到校勘查災損,切不 可於風雨中要求人員到校勘察災情,初步災損勘查後, 請至教育部校安中心天然災害損害通報及停課通報系 統填報。 6、市府防災應變中心解除開設後三日內,各校需完成災 損調查、評估及天然災害災損及停課通報系統填報完 畢,災損及恢復金額請務必由「總務主任」確認後填 報。 | |
6 | 重大災害模擬訓練作業規定 | 1、教育部模擬訓練時程:103年11月第2週辦理1次訓練 作業) 2、本局接受教育部模擬訓練通知開始後,簡訊通知各級學 校及幼兒園校(園)長知悉,請各校於當日10時至17時實 施天然災害整備回報系統模擬訓練。 3、次日17時前實施天然災害災損及停課通報系統模擬訓 練。 | |
7 | 一般注意事項 |
(1)事件摘要欄為填報後系統自動呈現,填報者仍應檢視潤 飾。 (2)事件原因及經過欄應按時間序條列摘要說明其「演進過 程」;處理情形欄則為知悉後之作為紀錄,應條列重點說 明其「完善處理過程」。 (3)事件後續處理及結案需以續報方式填報,續報格式為XX 年XX月XX日第1次續報,並於續報後撥打07-7995678 分機3127通知局校安中心。 (4)檢附校安事件通報類別及等級,請參考所附校園事件程 度劃分等級表填報校安事件:
者,請通報安全維護事件中校園失竊類別;如偷竊者為校屬人員,則通報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疑涉違法事件─疑涉偷竊案件。
間傷害),請通報安全維護事件;校屬人員為加害者身分則通報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類別。
生之間的衝突事件;若親子之間管教問題請通報兒童少年保護事件(18歲以下)。 D、具體檢討及改進措施欄經常一行結束,請詳實檢討並 以條列重點說明。 3、各校於完成校安即時通報後,請先列印檢視內容是否填寫完整(主要人物資料、事件經過、兒少保護案件及法定傳染病是否填寫通報法定單位時間等),如有漏填請以續報方式補填。 4、「事件原因及經過」及「處理情形」及「具體檢討及改進措施」,均可選擇系統範本後修正或可自行填報,完成相關範本選取後,學校應依實際情況進行補充及修正,以維通報完整及正確。 5、校安通報表屬行政機關之公文書,得為相關單位調查審理之證據文件,故「誰處理?」、「何時處理?」、「如何處理?」盡可能紀錄完備,避免日後爭議。 6、學生校安事件發生於就學期間, 原就讀學校有責任實施校安通報,惟於通報內容中註明學生已畢業、已休 學或已輔導轉學等。 7、學生國中畢業,未至新學校就讀 (註冊)前,因無法確定學生是否繼 續就學,可暫不通報校安通報,惟請 協助了解學生即將就讀學校,以利本局通知新學校接續輔導。 8、學生國小畢業,未至新學校就讀前,由原學籍國小實施校安通報,並於通報單中註明將就讀之國中。 | |
8 | 重大事件通報程序 | 1、依據本局101年12月5日高市教軍字第10138636100 號辦理。 2、本局重大事件通報程序:學校校長知悉後電話通知主管 科長依序陳報及處理,另通知駐區督學並實施校安通報 詳述事情經過及後續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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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校園治安事件彙整表 | 1、填報時間: 國中每週四、高中職及國小每月第1工作天 2、請各校依規定時間內至教育部校安中心/表報作業/國中/高中職/國小/查詢/檢視是否有案件如下: (1)無:系統會用紅字顯示告知「貴校本週無校園治安事件不需填報」,則學校不用理會,不用作任何動作直接關閉。 (2)有:請打開檢視是否為貴校所校安通報的案件,確定是則按「送出」即可,系統會彙整貴校已作確認回報動作。 | |
10 | 交通安全 | 1、校安通報有關「意外事件-車禍事件」,完成首報後,後續學生復原狀況或相關處理狀況務必實施續報,俾利掌握正確訊息。 2、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通報交通意外或違法事件校安通報時,應於通報內註明事項如后: (1)交通工具:步行、自行車、機車、汽車、大眾運輸工具。 (2)是否為學生(或家長)違規。 (3)違規類型:無照駕駛、闖紅燈、超載、沒有戴安全帽等。 | |
11 | 性別業務 | 教育部校安通報系統已與性平管理系統完成系統介接,有關 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通報事件,校安通報首報後,經審查即 由性平管理系統管制,並由學校(單位)性別平等委員會處理 後續事宜,該校安通報單無需再由校安通報系統作續報。倘 非性別平等事件,該校安通報單仍退會該校,請該校處理 後,再行續報校安通報。 | |
12 | 疾病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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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兒少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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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藥物濫用 |
6、涉案學生於春暉小組輔導過程中如有其他狀況(休學、轉學、畢業、輔導中斷或成功、藥物濫用再犯),應持續以續報方式填入原校安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