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葛案:糾正中教大附小、臺中市教育局及國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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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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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1. 被糾正機關: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2. 案   由: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下稱中教大附小)111年起處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未經調查認定,即於程序外通知家長參加「修復式會談」,甚有家長因此撤銷調查申請而結案,未符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下稱臺中市教育局)均未能即時導正中教大附小誤用修復式正義策略之情事,應負監督不周之責。另中教大附小處理「校安事件2581701號」、「校安事件2313764號」2件校園性別事件:前件已逾1年無法完成調查,嚴重延宕並影響當事人權益;後件之調查報告原於1123月作成,卻於1131月起由國教署二度發文退予該校補正且迄未完成。顯示中教大附小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專業能力有待強化,國教署之督導亦屬延遲,核均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

  3. 事實與理由:

1125月間,有媒體報導指出,臺中市某國小學生間發生,男同學(下稱甲生)疑以拍頭、拉頭髮等不當方式與女同學(下稱乙生)互動,導致乙生聯合其他同學「反制」而於甲生飲用水中滴入有毒性之黃金葛汁液以為報復(下稱黃金葛事件)等情;案經本院函請臺中市政府說明略以1,「黃金葛事件」之調查結果認定「校園霸凌不成立」、「嚴重校園暴力事件成立」,且乙生家長另於112522日申請「甲生疑似性騷擾之性別事件」調查,基於本案學生涉及事件似有延燒、擴大之勢,牽涉多端,有待釐清,爰予立案調查。

立案後,中教大附小事件班級仍持續發生校園安全通報事件,包括甲生遭同班戊生持滅火器、美工刀攻擊之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以及甲生涉對乙、丙、丁生性騷擾之校園性別事件;另該班級導師T師,亦遭「乙生及戊生家長投訴不適任及霸凌學生」;復以,黃金葛事件之前,至早於11110月,該班級便曾發生學生涉對教師言語性騷擾之校園性別事件,顯示該班級長期處於不穩定之壓力狀態,黃金葛事件確非單一偶發事件。

案經本院調查結果,中教大附小組織性質特殊,係由稱國教署及臺中市教育局協同督導其處理黃金葛事件,惟該2機關對於中教大附小誤用修復式正義策略,均未盡督導;另中教大附小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係由國教署督管,該署對於中教大附小嚴重貽誤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時效且專業能力不足等情,亦應負責。爰對上開機關學校提案糾正,以促其注意改善;茲臚列其失當之處如下

    1. 學校得善用修復式正義策略,以解決校園霸凌事件之爭議並營造友善學習環境;惟所謂「修復式正義策略」並非「以和解代替調查與處理問題」,而應該於霸凌事件成立後,輔導當事人修復關係。然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111年起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於事件尚未經調查認定,卻另於程序外通知家長參加「修復式會談」,甚有家長因此撤銷調查申請而結案之情事,未符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顯屬違失;國教署及臺中市教育局均未能即時導正中教大附小誤用修復式正義策略之情事,應負監督不周之責。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109721)」(以下簡稱防制準則)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宣導、處理或輔導程序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策略,以降低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防制準則經113417日修正發布,其第8條第1項第7款規定:「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之宣導、處理或輔導程序中,得採取創傷知情之態度,善用修復式正義等有效策略,以減輕霸凌造成之創傷與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學校得善用修復式正義策略,以解決校園霸凌事件之爭議並營造友善學習環境。

      2. 次據教育部,該部110128日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Q&A」,其第6題:「依據本準則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宣導、處理輔導程序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策略,以降低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被霸凌人一定要接受和解嗎?會不會有和解代替調查與處理的問題?(回覆說明段所示略以)修復式正義之和解,係指霸凌事件成立後,輔導當事人修復關係,而非事項前端的調查認定,並不會發生以和解代替調查與處理問題。」是以,「修復式正義策略」並非「以和解代替調查與處理問題」。

      3. 惟查,中教大附小111年起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於事件尚未經調查認定,卻另於程序外通知家長參加「修復式會談」;包括:

        1. 1111229日中教大附小校安通報(類別:「校園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疑似霸凌行為/生對聲言語霸凌」;序號:2418713)略以:「1111227日四年乙班導師告知學務處……今(12/29)本校接獲教育局通知家長致電投訴霸凌事件,故進行本件通報。……112129日進行修復式會談,會中達成三方當事人協議和解。同年222日學生家長填寫撤回調查申請書;同年33日進行結案會議,同意此案結束調查;同年531日將結案資料資料函報教育局請求解除列管;同年615日收到教育局來函同意解除列管……」。即證,該校在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立案後、尚未完成調查前,以此程序促成家長「和解」進而簽寫撤回調查申請書,最後並未進行事件調查便予結案。

        2. 本案黃金葛事件中,該校於調查期間數度通知家長參加「修復式會談」:

          1. 112427日在班級內發生黃金葛事件。
          2. 同年58日學校始知悉並進行校安通報(校園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序號:2560296)
          3. 同年519日因甲生家長提出校園霸凌申請調查復辦理校安通報(疑似霸凌事件;序號:2578845)
          4. 同年522日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議決受理該件調查申請案。
          5. 同年67日、29日,以及87日校方通知家長參加「修復式會談」
          6. 同年8月期間黃金葛事件調查小組展開調查訪談。
          7. 同年829日作成「(2578845)校園霸凌事件調查報告」
      4. 對此,中教大附小楊校長到院表示「……1111227日四乙事件是另一件事,沒調查是因為修復式會談而沒有調查。(問:修復式會談學校有經驗嗎?)從四乙事件開始接觸修復式會談,由委員處理,我本人沒有參加。……據我參加研習的心得,是調查前中後都可以進行修復式會談。」等語;在場之國教署人員則重申110年「校園霸凌防制準則Q&A」之內容,並表示113417日防制準則修法後才加入「調和」之相關規定、修復式正義策略運用不會發生「以和解代替調查與處理問題」的情形等語(本院筆錄在卷可稽)。爰此,中教大附小在調查認定尚未完成、未能確認霸凌事件是否成立之際,即辦理「修復式會談」,導致部分事件自始至終未能釐清事實,此作法不僅產生事件當事人事後可能仍各執一詞之風險,更與防制準則藉由明文規定調查處理程序以保障當事人權益的立法意旨有違,核屬違失。

      5. 教育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1819條規定,各級學校育之興辦及管理事項,係屬直轄市、縣()政府自治事項。另依國民教育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略以,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公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中部、國小部,除組織、人員、編制及預算事項外,其辦理國民教育法所定事項,應受所在地地方政府之監督。本案學校,除組織、人員、編制及預算事項,受所屬大學監督外,其辦理國民教育法所定事項,應受地方政府教育局監督。」等語,臺中市教育局對於中教大附小辦理國民教育法所定事項,負有監督之責,則前述111年底四年乙班事件(校安通報序號:2418713)誤用修復式正義策略情事,卻由校方報請臺中市教育局結案獲准,臺中市教育局未能即時導正中教大附小作法,難辭監督不周之咎。

      6. 又,本案黃金葛事件係由臺中市教育局與國教署共同督處2,此查據國教署112522日即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68092號函請臺中市教育局查處見復、同年月日以線上會議向中教大附小校長及有關主管人員瞭解案情,以及臺中市政府於112927日以府授教小字第1120277909號函國教署略以「該校屬貴署轄管,爰請貴署督導該校於校園事件發生時,應有立即且必要之行政作為……」等併證。對於中教大附小處理黃金葛事件,於調查期間即通知家長參加程序外會談,同屬誤用修復式正義策略,國教署與臺中市教育局對此均無指正,亦屬監督不周。

      7. 綜上,學校得善用修復式正義策略,以解決校園霸凌事件之爭議並營造友善學習環境;惟所謂「修復式正義策略」並非「以和解代替調查與處理問題」,而應該於霸凌事件成立後,輔導當事人修復關係。然中教大附小111年起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於事件尚未經調查認定,卻另於程序外通知家長參加「修復式會談」,甚有家長因此撤銷調查申請而結案之情事,未符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顯屬違失;國教署及臺中市教育局未能即時指正中教大附小誤用修復式正義策略之情事,應負監督不周之責。


    1. 中教大附小乃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組織,惟中教大附小辦理國民教育法所定事項,由臺中市教育局負監督之責;中教大附小處理校園性別事件,由國教署督導。黃金葛事件之後,乙、丙、丁生分別反映甲生疑有性騷擾行為(併為校安事件2581701調查案),惟已逾1年無法完成調查,嚴重延宕並影響當事人權益。黃金葛事件之前,亦有E生、戊生對教師疑言語性騷擾事件(校安事件2313764調查案),該件調查報告原於1123月作成,卻於1131月起由國教署二度發文退予該校補正且迄未完成,此情不僅凸顯中教大附小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專業能力有待強化,國教署之督導亦屬延遲,均應檢討。

      1.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組織章程第16條第1項:「本校為辦理各項實驗研究並供教學實習,得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及幼兒園,其組織規程另定之。」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組織規程第12條第1項:「本校預算員額編制表及職員員額編制表,由本校擬定,報請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核轉教育部核定後實施,職員員額編制表並應函送考試院核備。」、第13條:「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中教大附小乃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組織。然據教育部說明,依據地方制度法、國民教育法等,臺中市教育局對於中教大附小辦理國民教育法所定事項,負有監督之責;另依教育部102913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138671號函略以「有關教育部主管國立學校附設各學制(高中職部、進修學校、國中部或國小部)之校園性別事件權責歸屬,應依其所附之主體-國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國立高級中學而定,非依其所屬學習階段-國民教育階段而定。又國立學校若係為獨立之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規定,學校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校長為主任委員,獨立執行學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業務),依教育部分工權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係由國教署所督導。」中教大附小校園性別事件係由國教署督導;先予敘明。

      2. 黃金葛事件之後,乙、丙、丁生分別反映甲生疑有性騷擾行為(併為校安事件2581701調查案),學校立案調查後卻發生調查小組集體請辭情事;迄至1136月此件仍由國教署督處中,尚未辦結:

        1. 乙、丙、丁生陳訴甲生對渠等性騷擾之校園性別事件(併為校安事件2581701調查案)相關案情,前已述及。

        2. 調查期間發生調查小組向該校性平會集體請辭情事;渠等請辭理由略以:調查小組於11293日訪談本案疑似行為人甲生,甲生舅舅表示渠等與學校校長間另有刑事案件受地檢署偵查中,且甲生家屬無法信任學校行政系統會中時就其提呈之事件相關資料交付予性平會調查小組,令調查小組深感困擾。

        3. 此事件至1131月間才完成調查小組之重組、同年43日才再次開會審議;截至本案612日詢問各機關時,調查報告尚未作成;持續由國教署督處中。

      3.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應予限期,並以4個月為限,則前述中教大附小校安通報2581701號調查案,已逾1年無法完成調查,嚴重延宕並影響當事人權益。

      4. 黃金葛事件之前,亦有E生、戊生對教師疑言語性騷擾事件(校安事件2313764調查案),惟調查報告至113年仍兩度被國教署退回,亦未結案:

        1. 中教大附小校安通報第2313764號案相關案情:據11110251830分本案學校「校安事件告知單」(序號:23137642315353),明載「本校五年某班多位學生於1024日上學期間,多次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語、動作,影響當日代課老師、美術老師授課」等。

        2. 經中教大附小調查處理至112320日作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3摘要如下:

          1. 戊生在課堂中陳述關於射精、交配、性器官等具有性意味的言詞,然而戊生此舉是聽聞S生、U生談論有關性交等不當言論,而欲向林師、陳師舉發,因此認定戊生性騷擾不成立。
          2. E生在課堂中做出性交等具有性意味的動作,然而E生行為係因戊生事件,所導致之後效反應,因此認定E生性騷擾不成立。
        3. 惟上揭調查案資料,於113110日經國教署指出七項缺失並函退該校補充論述4;對此國教署人員到院表示「尚未結案,五月份又退了一次,提出六個理由。希望學校符合法規要求」等語。

      5. 審視國教署對於中教大附小校園性別事件(通報序號:2313764)之退件理由5,包括「認定之理由應就性騷擾之構成要件具體涵攝論述。本案認定性騷擾之不成立之理由為『學生無性騷擾行為之故意』,惟性騷擾成立的構成三要件並不包含行為人之動機(意圖)。請補強論述。」、「結案會議應就調查小組的調查報告,先討論事實認定再討論懲處建議,並以共識決,決議出具體內容。」、「歷次會議簽到表皆須載明時間地點」……等,顯示中教大附小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無論是程序或實體皆有缺失,相關專業能力有待強化。且此件調查報告原於1123月作成,時隔將近10個月,才於1131月由國教署發文退予該校補正,其督導亦屬延遲,不無檢討必要。

      6. 綜上,中教大附小乃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組織,惟中教大附小辦理國民教育法所定事項,由臺中市教育局負監督之責;中教大附小校園性別事件由國教署督導。黃金葛事件之後,乙、丙、丁生分別反映甲生疑有性騷擾行為(併為校安事件2581701調查案),惟已逾1年無法完成調查,嚴重延宕並影響當事人權益。黃金葛事件之前,亦有E生、戊生對教師疑言語性騷擾事件(校安事件2313764調查案),該件調查報告原於1123月作成,卻於1131月起由國教署二度發文退予該校補正且迄未完成,此情不僅凸顯中教大附小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專業能力有待強化,國教署之督導亦屬延遲,均應檢討。

綜上所述,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組織性質特殊,係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協同督導其處理黃金葛事件,惟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誤用修復式正義策略、未符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顯屬違失,詎前開2機關均未予即時導正,亦核有失當;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處理2件校園性別事件,嚴重貽誤時效影響當事人權益,復以該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係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督管,該署應負監督不周負責,爰依憲法第97條第1項及監察法第24條之規定提案糾正,移送教育部督同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1相關文號:監察院112529日院台業參字第1120703099號函、同年627日院台業參字第1120703721號函、同年104日院台業參字第1120706428號函;臺中市政府112614日府授教學字第1120153089號函、同年724日府授教學字第1120182152號函、同年923日府授教學字第1120261251號函、同年1030日府授教學字第1121120293425號函。

2教育部國教署112522日即據報導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68092號函請臺中市教育局查處見復;臺中市政府於112927日以府授教小字第1120277909號函國教署略以「該校屬貴署轄管,爰請貴署督導該校於校園事件發生時,應有立即且必要之行政作為……」

3校安通報事件第2313764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報告。

4教育部國教署11311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03885號函。

5教育部11362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3690號函報本院說明113510日就中教大附小校園性別事件(案號2313764)之退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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