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計畫書與安全評估資訊整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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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必備之書面文件及撰寫要求

為使施工計畫書能與危險性工作場所安全評估的結果相結合,作為工地現場之施工管理的依據,根據「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的精神,施工計畫書的撰寫與安全評估的進行應相互配合,兩者的資訊亦應互相流通如圖3.1所示。圖3.1中之虛線代表資訊流通的方向。



施工計畫書之撰寫流程

施工計畫書的撰寫應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台八十八勞檢三字第OOO二八三八二號令第二次修正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其中附件十四有關施工計畫書內容的要求。

有關「施工計畫書撰寫要點」的研擬原則為:

1.針對「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所要求的「工程概要」、「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與「分項工程作業計畫」等三項分別撰寫。

2.施工計畫書應與危險性工作場所安全評估相結合。安全評估之「初步危害分析」、「施工災害初步分析」、「基本事項檢討評估」與「特有災害評估」等評估工作結果,應傳遞至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與分項工程作業計畫,並據以編製相關計畫,以求安全評估之結果能具體表現於施工計畫中,具體實現在工地管理中。圖3.2為施工計畫書與安全評估結果結合之概念圖。

3.考量工地管理的可行性,避免重覆或多餘之要求,儘量節省工程人員的編寫時間。

4.強調重點,內容簡潔,以利審查作業之進行。

5.提示原則及注意事項,預留專業工程人員發揮的空間。

6.以表格化為主。

7.撰寫方式採「目的」、「內容」、「說明」與「使用表格」等四段式。

施工計畫書之內容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附件十四之規定項目

本計畫擬定項目

項 目

內 容

使用表格

一、工程概要

()工程內容概要

1.1 工程概要一覽表

1.2 主要施工項目

1.3 分包計畫

()施工方法及程序

2.1 施工方法

2.2 施工程序

()現況調查

3.1 鄰近地區利用現況

3.2 地質調查

3.3 現有地上、下管線調查

3.4 作業限制調查

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1.1組織表

1.2工作職掌

()勞工安全衛生協議計畫

2.1協議組織表

2.2協議方式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

3.1教育訓練一覽表

3.2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自動檢查計畫

4.1自動檢查一覽表

4.2自動檢查之督導制度

()緊急應變計畫及急救體系

5.1緊急應變計畫

5.2急救體系

三、分項工程

作業計畫

()分項工程內容(範圍)

1.1分項工程內容

()作業方法及程序

2.1作業方法及程序

()作業組織

3.1作業組織架構

3.2職掌說明

()使用機具及設置計畫

4.1使用機具及設施

4.2配置圖

()作業日程計畫(依進度日程編列作業項目與需用之人員機具、材料等)

5.作業日程計畫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設置計畫

6.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設置計畫


施工計畫書與安全評估結果結合之概念圖

一、必備之書面文件至少應置備以下項目

1.申請書(含聲明書)。

2.工程概要。

3.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4.分項工程作業計畫。

5.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

二、各書面文件之要求標準如下:

(一)申請書:申請書為審查申請案之基本資料,經指定之營造工程以同一工作場所為申請單位送請審查,其申請書內容逐項說明如下:

1.工程名稱:依工程合約或相關圖說上所載足以明確標明該工程之「工程名稱」填入,並應檢附工程合約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業主交付承攬之文件。

2.工程地點:以能簡明表示該營造工程位置為原則並附位置圖圖示明確(以沿線之道路名稱,或鄰近之行政區、道路名稱等簡明記述)

3.預定開工日期:將預定開工日期(年、月、日)填入。

4.預定完工日期或工期:將預定完工日期(年、月、日)或合約工期填入。

5.工程費:以合約所訂金額或估算金額填入。

6.危險性工作場所類別:按該營造工程所屬危險性工作場所類別填寫,同時具有兩類以上者應逐一填入。

7.產業主:工程之主辦單位或個人,為合約之定作人,即業主。

8.事業單位名稱:即工程之承攬人。為事業單位依據相關法規完成註冊登記,取得合格執業證書之「事業單位」名稱,並應檢附相關證書影本。

以聯合承攬、短期結合等型態承攬者,應依其簽訂之聯合承攬、短期結合等合約(需檢附合約影本)規定由合約所有事業單位僱主聯合具名推派代表人申報或由合約執行代表單位申報。

分段申請審查者應由各該段作業主要承攬人(營造事業單位)提出申請。

9.地址:依事業單位執業證書(如營造業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載事業單位地址填寫。

10.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依據事業單位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載之編號填寫。

11.營造業登記證號碼:依據事業單位之營造業登記證所載號碼填寫。

12.事業分類號碼(九碼):為勞動檢查單位編定之該事業單位分類號碼(與職災月報表編碼相同,尚未編碼者,由勞動檢查單位代為編填)。

13.預估使用勞工人數:為該作業場所預定使用之勞工人數,包括事業單位自有人員及分包商合計使用之最高人數。

14.雇主名稱或姓名、職稱、電話、傳真:依登記證上所載之代表人(法人機構)或負責人(自然人)填入,並登載職稱、電話、傳真。

15.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職稱、電話、傳真:將營造業管理法規聘任之所有專任工程人員(如主任技師等)姓名、職稱、電話、傳真分別登載。

16.工作場所負責人姓名、職稱、電話、傳真:將事業主授權負責管理工地事務之負責人(如工地主任)姓名、職稱、電話、傳真分別登載。

17.安全評估人員姓名、職稱、電話、傳真:將辦理本申請案安全評估工作之合格安全評估人員姓名、職稱、電話、傳真等分別登載並應檢附合格證影本及勞保投保資料等足以證明其受僱身分之文件;如委聘執業技師或技術顧問機構合格人員擔任者,應明確記載該技師姓名或機構名稱、證照號碼、電話、傳真及合格之安全評估人員職稱及合格證號一併填列。

18.雇主:應填具事業單位名稱及其負責人(法人、代表人、自然人)姓名並分別蓋妥登記圖記(印鑑)及簽章。

19.申請日期:依送件日期(年、月、日)填載。

(二)聲明書:事業單位之責任承擔意思表示,應填具聲明書確認所提送之申請書、施工計畫書、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及其所有附件資料,均依實際需要及規定程序辦理完成,並無虛偽不實情事,並保證實際施工時,確實依審定之資料內容及相關法令履行施工安全衛生事項並於修正後施工計畫(含工程概要、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分項工程作業計畫)之計畫書封面聲明"本計畫書業依規定程序安全評估並修正" 者,聲明書應以勞委會製備之表格填報。

(三)工程概要:事業單位為達成工程合約之要求,應視工程內容指派具施工經驗、勞安業務經驗等人員組成若干小組,依據「基本施工政策」之指引對施工圖說、相關法規、工程規範等詳予研討並審酌工地環境現況,據以編擬施工計畫書以為後續檢討評估及編擬實施計畫之依據。其內容應包括:

工程內容概要

施工方法及程序

現況調查

其內容及編訂要領分別說明如下列:

工程概要係由營造事業單位(承包商),摘錄承造()工程的客觀條件,以供施工安全評估小組進行「初步危害分析」之用,因此,除一般狀況的摘錄外,尤著重在顯示承造()工程所屬危險性工作場所的種類,及預計採用的施工方法與程序。除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附件十四之規定外,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1.工程內容概要

1.1工程概要一覽表

1.2主要施工項目

1.3分包計畫

2.施工方法及程序

2.1施工方法

2.2施工程序

3.現況調查

3.1鄰近地區利用現況

3.2地質調查

3.3現有地上、下管線調查

3.4作業限制調查

工程概要應由參與施工安全評估具實務經驗的工程人員負責編製,由工作場所負責人(如工地主任、處長、所長等)負責審核後,再經公司管理階層或其授權代表核定。同時,亦應會同施工安全評估人員與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等進行編製之工作,施工安全評估人員應確認工程概要所提供之資料,是否足以進行初步危害分析。主任技師應確實掌握涉及專業技術部份之內容。相關人員皆需於工程概要之目錄頁簽章,以示負責。說明如下:

1.工程內容概要

1.1工程概要一覽表

工程概要一覽表分為:工程總覽表與工程概要表。工程總覽表應依合約說明承造()工程的基本資料如工程名稱、所屬危險性工作場所種類、工程地點……等。填表時請注意下列事項:

為能確實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事業單位應編列相關預算,以利執行。本表之安全衛生費用係指直接用於維護工作人員之安全衛生設施或設備費用如護欄、護蓋、安全帶、安全母索……等費用,不含擋土支撐、模板支撐、施工架、交通維持……等費用。其中合約金額欄應按合約實際狀況填寫,如合約有明確之項目及費用時,則將合約金額填入;如合約未編列勞工安全衛生費用,則填入合約未編列勞工安全衛生費用;如合約之安全衛生費用係內含於工程費中,則填入勞工安全衛生費用內含於工程費中;如有其他狀況,亦依實際狀況填寫執行預算欄則填入事業單位執行本工程所需之安全衛生費用,其金額至少應等於各分項工程作業計畫中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設置計畫之「編列預算」的總合。

為顯示業主的發包方式,及是否有平行標的情形以便掌握施工界面,需依合約內容註明承攬之工程內容,及本次是否送審。

工程概要表係依所屬危險性工作場所種類擇表填寫,如同時屬於兩種()以上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則應分別填寫所屬危險性工作場所種類之工程概要表,惟建築工程皆需填寫工程概要表。說明如下:

(1)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應填寫工程概要表Ⅰ,所填建築物之基本資料應與建築執照所載相符,並檢附建築執照影本。其中需注意:

有關樓層高度應分別註明標準層之樓層高度,以及最高樓層高度(含全部或部份樓層之挑高部分或挑空部分等),如標準層之樓層高度即為全棟建築物之最高樓層高度,則將標準層樓層高度填入該欄。

結構體構造欄依實際狀況勾選。

構築工法、裝修與設備如有不同於一般習用的狀況時應於特殊規定欄註明。

立面圖、平面圖、剖面圖……等各類圖以附件方式提送,其比例尺以能明確辨識相關位置及標註的內容為原則,一般可採1/100~1/1000;圖中文字應至少在10pt以上,以方便閱覽。

(2)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應填寫工程概要表Ⅱ,其中需注意:

應列記各分項工程(如基樁、基礎……等)之構造種類及尺寸資料,並檢附必要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等(圖中文字應至少在10pt以上,以方便閱覽)。其中基樁的主要尺寸包括:直徑、樁長、打設深度;基礎的主要尺寸包括:長、寬、高、開挖深度(沉箱為下沉深度);橋墩的主要尺寸包括:斷面尺寸、高度(非垂直者應註記傾角及全長、吊橋橋塔應註記距離橋面上、下之高度)、主梁的主要尺寸包括:斷面尺寸、長度等

依各分項工程之主要施工項目列記其作業方法及使用之機具設備。

(3)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隧道工程

應填寫工程概要表,壓氣係隧道或沉箱等工程用以抑制地下水壓之〞輔助工法〞。應記述主體工程之隧道、沉箱等內容,並列明壓氣設備之內容。並檢附必要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等(圖中文字應至少在10pt以上,以方便閱覽)。其中有關壓氣設備部份之填報內容說明如下:

應說明各分項工程所使用之作業室體積-將壓氣作業範圍之立體尺寸標示(有不同作業範圍者應分別予以標示)採用壓氣壓力-將施工期間預定採行之壓氣壓力,按平常之壓氣壓力及最高之壓力分別填記。

應說明工法種類-列註該壓氣作業所使用之工程對象如〞壓氣潛盾隧道〞、〞壓氣沉箱〞、〞壓氣推進管〞……等。

壓氣作業人數-列記於壓氣作業區段(壓氣室)內平常及最高(尖峰)之作業人員數

地層組成概要-將施工範圍之地質構造(岩、土質類別、成層狀況、透氣係數、透水係數、地下水位等)予以摘記。

壓氣設備包括:

.加壓艙-用以進出壓氣作業區(壓氣室)之加壓及減壓用之構造,依其用途分別如下述:

(Ⅰ)人員壓氣艙-供人員進出壓氣作業區時之加減壓使用,其體積較小,可視需要單獨設置或與〞材料壓氣艙〞併用。

(Ⅱ)材料壓氣艙-依作業時需進出壓氣作業區段之材料、機具、設備及土碴之運輸設備規劃其所需之加減壓用氣艙尺寸(長、寬、高或直徑等)

(Ⅲ)醫療用壓氣艙-作業人員因加壓、減壓速度控制不當或其他因壓氣作業造成身體不適時,用以再加壓(視需要可使用純氧)予以治療之設備。通常置於地面,需由經醫療訓練之人員操作。

以上各類壓氣艙應填列其長、寬、高、直徑等尺寸及容量(體積),如係制式產品應填列製造型號。

.壓縮空氣供給設備

(Ⅰ)鼓風機或空壓機-用以產生壓縮空氣,一般而言,鼓風機之出風量較大亦較穩定,故施工期間較長,壓氣作業範圍較大之工程多用之;規模較小之壓氣作業則多採空壓機。惟不論何種均需列明其規格、型號、配置數量(含運轉需要及備用)。

(Ⅱ)貯氣筒-用以維持足夠之壓縮空氣供給量,多與空壓機搭配使用,需註明其容量、承受壓力等規格、制式產品應說明製造型號。

(Ⅲ)空氣濾清及冷卻設備-將鼓風機或空壓機所製造之空氣予以過濾及冷卻以維持作業環境,應註記其製造型號。

(Ⅳ)送氣管-將其管徑、長度、材質、連接構造等註記。

(Ⅴ)壓力調節設施-即調節閥,註明其規格、操作方式等。

.通達地面之構造

自壓氣作業範圍到達地面等安全處所之設施、構造,如工作井之樓梯等。應將該設施之名稱、結構型式、概要尺寸等標記。

安全衛生設施-將作業環境偵測設備如壓氣壓力、溫度、濕度測定、含氧量測定、可燃及有害氣體測定等分項列記其測定設備及記錄方式,並將需配置之保護具列記。

(4)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應填寫工程概要表Ⅳ,其中需注意:

應列記各分項工程之構造種類及尺寸資料,其中:構造種類、型式-以隧道本體之支撐構造種類為主,可分別於隧道開挖及支撐、二次襯砌,兩分項工程中列明。材料-依各分項工程主要材料填列。主要尺寸-註記斷面(寬、高或直徑及斷面積)、長度坡度、線型、豎井完成尺寸(長、寬、直徑、斷面積、深度)、豎井開挖斷面(長、寬、直徑)及深度尺寸、豎井支撐設施尺寸(斷面、深度)等,並檢附必要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圖中文字應至少在10pt以上,以方便閱覽)

摘述主要施工項目及其作業方法─依各分項工程之主要施工項目列記其作業方法及使用之機具設備

(5)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應填寫工程概要表,其中需注意:

應列記各分項工程之構造種類及尺寸資料,並檢附必要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圖中文字應至少在10pt以上,以方便閱覽)。尤其有關擋土與支撐設施更應詳細說明。

摘述主要施工項目及其作業方法─依各分項工程之主要施工項目列記其作業方法及使用之機具設備

(6)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樓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應填寫工程概要表,模板支撐係用以承載場鑄(鋼筋)混凝土作業之設施,其工程概要表內容之記載除將"模板支撐"列為一項"分項工程"填列外,應將其支撐範圍內自模板支撐組立起至拆除止相關之施工項目,包括(但不限於)地面整理、鋼筋施工、混凝土澆置等,予以填記。

應列記各分項工程之構造種類及尺寸資料,並檢附必要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圖中文字應至少在10pt以上,以方便閱覽)。尤其有關模板與支撐架更應詳細說明。

摘述主要施工項目及其作業方法─依各分項工程之主要施工項目列記其作業方法及使用之機具設備

1.2主要施工項目

係說明承攬工程主要施工項目,供安全評估小組進行「初步危害分析」。

各施工項目至少應說明構造種類、使用材料及主要尺寸。

就建築工程而言,主要施工項目至少應包括:假設工程、基礎工程、結構體工程(上部結構與下部結構應分別註記)、裝修工程、機電工程與設備工程等。就橋樑工程而言,主要施工項目至少應包括:基樁工程、基礎工程、橋墩及橋台工程、主梁工程、橋面板工程等。就隧道工程而言,主要施工項目至少應包括:洞口及邊坡保護工程、隧道開挖及支撐工程、二次襯砌工程等。

假設工程應確認是否使用危險性機械(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升降機、營建用提昇機、吊籠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若有,應明列之。

1.3分包計畫

係說明承攬工程分包商選任原則及分包商資格,以期能選任合適的分包商,使承攬工程能順利推動。

分包商選任原則,除考慮技術水準外應考慮:

履約能力

安全衛生管理實績,是否有職災記錄。

政府相關法令規定如採購法……等。

(2)分包商資格應針對分包項目特性,檢討機具設施、人員、實績及其他等。

確認是否使用危險性機械。

考慮是否需有專業訓練或證照。

具體列出所需工程實績及安全衛生管理實績。

2.施工方法及程序

2.1施工方法

係對主要施工項目予以拆解,並概述作業方法、使用機具設備之規格與數量等,使安全評估小組人員能更具體瞭解可能衍生的危害。

作業項目應與主要施工項目對應,並簡述各作業項目的施工方法,尤其不可漏列危險性機械。

應列舉各作業項目所使用的機具設備,並詳註其規格與數量。

2.2施工程序

係依先後順序將主要施工項目,以流程圖方式表示。用以說明各主要施工項目的相互關係,檢討可能存在的界面。

應以承攬工程之主要施工項目為檢討對象,其它之行政業務不宜說明。

若有平行標的情形,應特別標示,並說明各標之承攬工作項目,可能相互影響施工安全衛生之事項或工作項目,以及預防措施。

3.現況調查

3.1鄰近地區利用現況

(1)係說明工程地點之周遭狀況,並視需要調查地理、氣象等可能變化的資料,以研判可能衍生的危害。

(2)基地現況調查的範圍,應符合建管、環保、勞安等相關法規的要求外,尚需留意各地方政府的規定。

(3)基地現況圖應參照其說明,將相關設施、鄰房等位置與距離標示清楚。

3.2地質調查

(1)係摘錄地質鑽探報告,說明基地的地質狀況、地下水位變化情形等。

(2)應詳細計算基礎及土壤之承載力,如有潛在之地質危害應具體描述,並提出處理原則。

(3)應檢討擋土設施、支撐方式、開挖方式及施工安全措施,並提出建議。

3.3現有地上、地下管線之調查

(1)係瞭解基地及基地四周之地上、地下管線分佈狀況,以便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相關管線的設置高度或深度、危害特性說明等應詳細說明,並於備註欄內註明查詢資料、檢附之位置圖及地下管線剖面圖。

(2)調查的範圍應符合建管、環保、勞安等相關法規的要求外,尚需留意各地方政府的規定。

(3)除向相關單位查詢外,必要時,應進行補充調查如試挖等。

3.4 作業限制調查

(1)應就工地所在地區,查詢相關建管、環保、勞安法規對作業時段、作業方式之限制。

(2)應就工地所在地區之環境特性考量適合的作業時段、作業方式,例如位於住宅區內應考慮居民的居住安寧之需求,應避免在夜間施工,對於工地門禁及第三者安全的防護亦應特別考量;若處於交通要道應避免在上、下班時間進行會影響交通之作業,並加強交通維持計畫,或改採對交通影響較小之作業方式。

(3)如作業區地下、地上管線或構造物、埋設物無法遷移時,除考慮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外,應檢討作業方式,例如作業區上方有高壓輸配電線時,進行基樁工程施工時,應採取作業淨空需求較少之作業方式。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詳細檢討相關法規、工程實施狀況以管理事項為主予以編定,其內容除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附件十四之規定外,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1.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1.1組織表

1.2工作職掌

2.勞工安全衛生協議計畫

2.1協議組織表

2.2協議方式

3.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

3.1教育訓練一覽表

3.2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4.自動檢查計畫

4.1自動檢查一覽表

4.2自動檢查之督導制度

5.緊急應變計畫及急救體系

5.1緊急應變計畫

5.2急救體系

各項目編訂內容應依工程實際施工作業需要及安全評估之結果,參考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內容編訂之。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由公司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編製,由公司之安全衛生主管負責審核,再經公司管理階層或其授權代表核定。施工安全評估人員應確認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已充分滿足安全評估各階段所提之改善對策。相關人員皆需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目錄頁簽章,以示負責。

1.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1.1組織表

組織表除包含工程主承攬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織、人員外,應涵括上級單位督導該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織人員、平行暨共同承攬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織人員,及該工程各承攬單位所發包之承攬人與再承攬人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織人員。上級單位督導該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織人員如總公司、施工處()、業主及監造單位督導該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組織、人員。平行承攬單位常見有建築結構工程、空調工程、水電或機電工程、裝修工程、設備工程、電梯或電扶梯工程、景觀工程…等平行承攬單位,若平行承攬單位或承攬單位之再承攬人尚未發包,請加以註明。

1.2工作職掌

(1)依各承攬與管理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分別填入所屬成員之職稱、姓名及安全衛生工作職掌。這些主承攬單位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織應包含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總公司,施工處()、業主及監造單位督導該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組織、平行暨共同承攬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織、主承攬單位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及該工程各承攬單位所發包之承攬人與再承攬人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織。

(2)承攬工程如含有擋土支撐、模板支撐、隧道挖掘、隧道襯砌、施工架組配、鋼構組配、電氣、有缺氧危害的作業……等,工作職掌應註明各營造作業主管及電氣、缺氧作業主管之職稱、姓名、安全衛生工作職掌,並於備註欄中說明該作業主管為事業單位的人員或分包商的人員;備註欄中亦須註明相關證書字號。

(3)安全衛生工作職掌之填具除須符合現行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外,應契合工程實際安全衛生執行現況,例如工地主任之安全衛生工作職掌為擔任工作場所負責人、主持協議組織會議、巡視與督導工地與人員勞工安全衛生執行狀況及批閱自動檢查與其缺失追蹤改善記錄表…等;其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職掌,可以職務說明書補充說明之,職務說明書的內容包括有:

A.職務認定:職稱與職務代號等

B.職務摘要:描述職務的一般性質,指出其主要職能或功能

C.職務關係:在職者跟組織內外其他人之間的關係

D.職務與責任:分條記載工作中的主要責任

E.職  權:界定出在職者的職權範圍,包括決策的限制、預算的限制,以及直接監督其他人員的範圍

F.資格條件:界定出人員資格標準

2.勞工安全衛生協議計畫

2.1協議組織表

(1)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僱用之勞工共同作業時,應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協議組織」、「工作場所負責人」設置計畫。協議組織表應詳列參與單位、人員,包括業主代表、主承攬單位、平行暨共同承攬單位及該工程各承攬單位所發包之承攬人與再承攬人之協議組織會員。

(2)協議組織會長由事業單位指定之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之,如部份協議組織會員尚未發包而未能確定,請加以註明。

(3)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辦理。。

2.2協議方式

(1)協議週期可分為不定期協議與定期協議例如不定期協議可為每日視作業需要在適當時間進行協調,遇有偶發事項或其他特殊需要得臨時召集協調之;新會員進場前,得以書面方式(歷次協議會議記錄影本)告知相關協議事項,如有特殊需要,亦應召開協議會議。定期協議為每週、每月或每季各訂定一日以適當時間進行協議。

(2)協議方式如協議會議、現場協調…等。

(3)參與人員如為每日協調應為當日作業之相關人員;每週協議應為該週與次週作業之相關事業單位現場作業主管;每月協議應為該月與次月作業之相關事業單位負責人或代理人與現場作業主管;每季協議應為全體會員、事業單位負責人或代理人與現場作業主管。

(4)協議事項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應於工程初次協議與新會員初次參加協議時,必須具體協議下列事項包括:

劃一起重、升降機械之操作信號

劃一工作場所標識(示)事項

劃一有害物質空容器放置場所之事項

劃一警報事項

劃一緊急避難辦法及訓練事項

協調打樁機、熔接裝置、施工架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使用上之安全設施

其他必要之協調事項,如「安全衛生設施」之設置時機、拆除之許可、回復設置之時機等。

此外每日協調之重點事項應包括:

將當日作業之進行狀況加以確認,並對翌日之實施作業謀求作業間之協調,作詳細的決定。

對再承欖事業單位將翌日之作業內容及伴隨作業之安全對策加以指示。

即使屬於中小規模工程,亦必須實施作業間之聯絡協調。

每週協議之重點事項應包括:

承攬事業單位、再承攬事業單位聯合巡視結果檢討。

上週施工之反省及次週工程之磋商。

次週預定磋商步驟。

每日循環實施狀況之檢討。

週間一齊清潔整頓之評估。

每月協議之重點事項應包括:

介紹新加入會員。

業主指示事項。

根據每月工程內容之安全磋商。

巡視結果及對策。

下次議題及舉行日期等。

(5)說明欄內可補充說明協議組織之管理辦法,內容可涵括協議組織運作經費來源、會員獎懲規定、協議決議事項之追蹤改善、協議組織會員管理事項、協議組織會議流程…等。

(6)每日、每週之協議會議應與每日、每週的安全管理活動相結合,以落實協議會議的決議事項。

(7)協議組織運作可參考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之「工程協議組織運作規範」

3.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

3.1教育訓練一覽表

教育訓練一覽表應表列教育訓練之類別、對象、人數、備註與說明等項:

(1)教育訓練類別除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訂定的教育訓練項目外,尤其必須包含從初步危害分析所得之從事有害作業之人員與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此外,分項工程若使用新工法、新機具或新設備時,亦應辦理相關訓練。

(2)說明欄內可補充說明參加各類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對象為主承攬單位、平行暨共同承攬單位抑或是該工程各承攬單位所發包之承攬人與再承攬人之勞工,並說明所參加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類別為法令所要求,抑或是合約規定、作業需求…等事項。

3.2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教育訓練實施計畫應依假設、基礎、結構、水()電、設備、裝修…等分項工程項目分別表列教育訓練之類別、辦理方式、實施時間與備註等項:

(1)辦理方式如委外、自辦、聯合舉辦…等方式。

(2)實施時間配合工程進度,依法令作業所需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必須在執行該項工程作業前實施完成,並取得證書或證照。

(3)說明欄內可補充說明各類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辦理原則,如委外時,可委託給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等單位,如自辦時,講師之資格與來源為何,聯合舉辦時,說明與何事業單位聯合辦理、如何辦理等。

4.自動檢查計畫

自動檢查計畫之訂定,內容應包括自動檢查一覽表及自動檢查制度。

4.1自動檢查一覽表

自動檢查一覽表應表列檢查項目、檢查頻率、檢查人員、檢查方式、缺失改善措施、自動檢查表編號及備註事項等

(1)檢查項目、檢查頻率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及「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三章規定編定,其項目應包括:

機械、車輛之定期檢查

設備之定期檢查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

作業檢點等

並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對露天開挖、擋土支撐、模板支撐等作業訂定檢查項目,於作業期間進行作業前實施檢查或檢點。另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就作業環境測定、安全衛生設施、電氣設備等訂定檢查項目與檢查頻率。檢查頻率除需滿足相關法規要求外,得視實際狀況予以增加。

自動檢查計畫除須依前述法令辦理外,尤其必須特別針對安全評估結果所得之有害性或危險性作業與危險性機械、設備實施自動檢查,其檢點項目與內容應具體。

(2)檢查方式如目視、儀器檢測、實作測試…等方式。

(3)檢查人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七十八條、七十九條、八十條等規定辦理,先釐清該項檢查項目應由原事業單位或承攬人負責,再分別由原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指定適當人員為之。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應由操作人員負責執行,主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督導檢查;作業檢點亦應由從事該項作業之勞工執行,主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督導檢查。

缺失改善措施如立即停工改善、停用待修、違規勞工驅逐離場、扣款改善…等

(5)自動檢查表編號所使用的自動檢查表編號彙整後另以附錄方式呈報。

4.2自動檢查制度

自動檢查制度係說明自動檢查的執行方式與執行結果的確認方式。

(1)執行方式可分為三級式,操作人員(或其他適合人員)為第一級,工地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其他適合人員)為第二級,公司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其他適合人員)為第三級,亦可視狀況調整為二級式。第二級與第三級的自動檢查係為督導第一級自動檢查是否落實,應詳述督導方式,各級自動檢查之頻率亦應說明之。對於自動檢查使用之儀器設備的保養、維護校正,以及自動檢查人員的作業安全亦應予以規範。

(2)執行結果的確認方式可在自動檢查表上預留適當欄位,供相關人員執行檢查工作後簽章之用;或另外編製紀錄表亦可。

5.緊急應變計畫及急救體系

5.1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緊急應變編組表、緊急應變處理流程與特有災害搶救流程

(1)緊急應變編組表應包括指揮中心、人員編組及搶救機具、設備、器材等,指揮中心可由總指揮及副總指揮等人員所組成,人員編組可分為通訊、急救組/搶救、消防組/交管、機電組/支援組/公關組,其成員為組長與組員,並應註明各編組之任務,指揮中心與人員編組之成員應註明姓名與聯絡電話。搶救機具、設備、器材可分為急救設備、消防設備、搶救機具及補強材料等,並分別註明搶救機具、設備、器材之名稱與數量。

(2)緊急應變處理流程應包括從意外事故發現者至工務所、總公司、業主、監造單位、與意外事故相關之警察、消防、電力、瓦斯、自來水、勞檢…等單位、支援搶救之公司鄰近工地之緊急應變編組與包商之通報聯絡流程,並應扼要註明通報聯絡要領與緊急應變處理要領,流程內必須註明各單位通報聯絡電話。

(3)針對本工程可能發生的特有災害,應分別依其種類,詳述其搶救流程包括方法、步驟、搶救人員之防護措施等。

5.2急救體系可分為醫療與消防兩個體系

分別列表註明工地鄰近醫療救護與消防救護單位之名稱、住址與聯絡電話。

(五)分項工程作業計畫:

除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附件十四之規定外,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分項工程內容(範圍)

2.作業方法及程序

3.作業組織

3.1作業組織架構

3.2職掌說明

4.使用機具及設施設置計畫

4.1使用機具及設施

4.2配置圖

5.作業日程計畫(依進度日程編列作業項目與需用之人員、機具、材料等)

6.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設置計畫

應由參與安全評估作業具實務經驗之工程人員編製,經工作場所負責人(如工地主任、處長、所長等)審核,管理階層或其授權代表核定;施工安全評估人員須確認分項工程作業計畫已滿足施工安全評估的要求,主任技師應確實掌握涉及專業技術部份之內容。前述相關人員皆需於分項工程作業計畫之目錄頁具名簽任;若分項工程之分包商已確定,得由分包商協助參與編製並簽章。玆就分項工程作業計畫內容項目扼要說明如次(分項工程、第一階作業、第二階作業層級說明參閱圖3.3分項工程作業項目拆解例)

1.分項工程內容

將分項工程內容明確列記作業項目(第一階作業),就各作業項目簡述其內容包括範圍、規格、數量、材料…等,並對上述說明以圖示補充之。

2.作業方法及程序

將分項工程各作業項目之施工方法詳細拆解列明作業程序,利用流程圖(Flow Chart)表示各作業之先後順序,最重要的是流程圖應拆解至足夠詳細的程度(至少為第二階作業),並須註明各階段應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及須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即流程圖須結合施工與安全,俾得與安全評估的精神相結合,必要時補充說明作業方法要領。

3.作業組織

釐訂分項工程作業組織架構,利用圖示載明工作場所(工地)之施工指揮體系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體系,針對人員編組簡述各職稱所掌管的工作內容。

4.使用機具及設施設置計畫

列記分項工程作業所需使用主要施工機具(如塔式吊車、施工電梯…等)及設施(如施工架、模板支撐…等)之名稱、規格、數量及依法需具備的合格證號;同時為瞭解工地配置情形,必須利用圖示標繪設施之設置位置,以及機具之操作半徑、運行路線等,作成適當比例之配置圖。

5.作業日程計畫

訂定分項工程各作業項目(第二階作業)施工時程,利用條狀圖(Bar Chart)表示施工進度,並配合施工時程擬定所需人員、機具、材料等資源(類型、數量)使用計畫。

6.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設置計畫

綜合初步危害分析、基本事項檢討評估及特有災害評估等成果所需之安全衛生設備,彙整納入分項工程作業計畫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設置計畫;內容包括安全衛生設施項目、設置位置及數量、設置與查核權責人員(姓名)及編列預算,妥予核對作業日程利用條狀圖(Bar Chart)顯示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設置時機(即設置之時間點),並檢附施工圖、計算書、預算表…等文件。為求具體表現安全衛生設施設置之詳細內容(材料規格、使用尺寸、施作型式、設置位置等)必須繪製施工圖,其中涉及專業部份(如塔式吊車、施工電梯、施工架、模板支撐…等)應詳予查核分析,並檢附經技師簽認之計算書;同時編製預算表(項目、數量、單價、金額等),提列經費據以執行分項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設置計畫。此外,安全衛生設施的材料規格、使用尺寸、施作型式等的選擇,應考慮工地現況,以符合實際需求,並且事業單位應盡量採用統一標準的安全衛生設施,以利現場管理;切忌工程現場任意修改或拼湊安全衛生設施,而不按設置計畫所載之材料規格、使用尺寸、施作型式等,設置安全衛生設施。

(六)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

施工安全評估係於施工前先行就工程之設計內容、施工環境、施工方法、機具設備等予以解析檢討,以更明確了解潛在之危害具體研擬對策以落實安全管理成效。於施工規劃作業時運用「安全評估」技術,加強其安全性。配合施工計劃之擬定過程分階段進行不同詳細程度之評估,包括:

1.初步危害分析

2.施工災害初步分析

3.基本事項檢討評估

4.特有災害檢討評估

其分析評估結果應以5W1H方式撰寫,以預防之重點災害類型為主,列出可能之問題、防止對策及法令依據等,以便於編擬施工計畫時據以研討訂定妥適之內容。其內容說明如下:

(Ⅰ)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總表

1.工程名稱:填註申請審查之工程名稱,須與申請書及施工計畫書之記載一致。

2.危險性工作場所之類別:填註該工程歸類之危險性工作場所類別,如為一項以上,應同時填記,並應與申請書之記載相符。

3.評估範圍:將該工程依次全部完成評估送審者註明「整體工程」;分階段申請者,第一次送審時註明「第一階段送審」,第二階段(含以上)送審時再填記該送審之階段,並應分別註明評估之分項工程。

4.分項工程之組成:將分項工程內容詳細填列,採分段送審者並應於各分項工程前方之註明其評估階段。

5.評估結果摘記:將施工安全評估所得具關鍵性之結果重點摘記。

6.施工安全評估小組:將召集人、秘書及小組之各成員所屬單位、職稱、姓名等資料分別填記詳實。

7.證照資料:將施工安全評估人員之合格證號填記,並檢附其服務證件,該合格之評估人員為事業單位自有人員者,應填記勞保證號;外聘合格之安全評估人員者,應填記其技師證號。

(Ⅱ)施工安全評估過程記錄及簽認表

將施工安全評估之項目及內容依序編列,包括:

1.預備會議其內容為:

確認工程內容

合約、圖說檢討

現況了解及補充調查

施工基本政策

初步危害分析等。

2.施工安全評估(會議)內容包括:

準備作業分項工程作業程序拆解、施工災害初步分析。

基本事項檢討評估分甲表(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規)、乙表(分項工程勞工安全衛生措施設置計畫)兩部分辦理。

特有災害評估依各分項工程作業拆解內容逐項(分項工程)逐作業評估。

分別將各項評估工作之辦理時間、地點填記完整詳實,並應由參與各該項評估工作之評估人員(召集人、秘書、小組成員《含專業技師、設計人員等》)簽認。

(Ⅲ)初步危害分析表

逐項填記「主要作業項目及施工方法」,再分別將「危害項目」、「危害來源」、「主要影響」、「預防原則」等依據評估結果逐一對應填記詳實。

(Ⅳ)主要作業程序分析表

分析分項工程之作業內容組成及其施工順序,以“進度表”標示之以明確各項作業之關連性。作業程序分析之詳細程度應以滿足安全評估時,得以詳細檢討之需要,一般至少須至「第二階作業」,複雜之作業、特殊危險之作業甚至應拆解至作業步驟以詳細檢討評估之。

(Ⅴ)施工災害初步分析表

將分項工程作業拆解結果依序註明其可能發生之災害類型而成「施工災害初步分析表」。

(Ⅵ)基本事項檢討評估表

將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規分類編訂作成「基本事項(勞工安全衛生管理部份)查核工作表」據以檢討評估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是否符合規定。將評估所得整理依序填註「評估項目」、「評估內容」、「評估依據」、計畫書中所載之「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評估結果」、計畫編訂不完整者之「改善對策」建議、據以修正後「記載於計畫書之頁次」等。

分項工程作業計畫內容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措施之法規及施工技術規範等資料分類彙整編訂作成「基本事項(勞工安全衛生措施部份)查核工作表」據以對該分項工程之「主要作業項目」逐項檢討查核計畫文件中有關之「勞工安全衛生設備、措施」是否能確實滿足施工規範及法規之需求。將評估所得整理依序填註「主要作業項目」、「可能之災害類型」、「評估內容」、「評估依據」、計畫書中所載之「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評估結果」、計畫編訂不完整者之「改善對策」建議、據以修正後「記載於計畫書之頁次」等。

(Ⅶ)特有災害評估表

經篩檢出具有特有災害之作業選取適當之「評估節點」(一段完整之作業、兩項以上重合之作業、一項作業步驟等)就可能發生之特有災害類型依序進行詳細之檢討評估。將評估所得整理記載成「特有災害評估表」,其填記內容包括:

分項工程名稱

第一階作業名稱

評估節點第二階作業名稱

評估節點描述包括「作業方法」、「作業步驟」、「使用機械(設備)」

相關作業

評估過程依序填註「災害類型」、「可能之危害狀況」、「災害要因」、「預防對策」之研擬、計畫書中所載之「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評估結果」、計畫編訂不完整者之「改善對策」建議、據以修正後「記載於計畫書之頁次」等。

(Ⅷ)施工安全評估報告簽認表

參與施工安全評估人員應於報告書中具名簽認(註明單位、職稱、姓名),涉及專業技術部份需經相關專業技師審核認可並予簽認(加蓋開(執)業圖記),各簽認人員應附相關證明、資格文件。

簽認技師之類別如下:

1)地質調查報告應具「大地工程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資格。

2)露天開挖計畫應具「大地工程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資格之一。

3)擋土支撐措施應具「大地工程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資格之一。

4)施工架應具「結構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建築師」資格之一。

5)(模板)支撐架應具「結構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建築師」資格之一。

簽認技師得為事業單位之從業人員(專任工程人員)、顧問機構人員、執業技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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