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銷契約書
立委託代銷契約人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茲經 介紹,由甲方委託乙方為 市代銷商,代銷甲方一切貨品,雙方議定條件如左:
一、委託期限自□年□月□□日止,共計□年。
二、乙方先付甲方保證金新台幣 元正,以後每 月結算貨款一次,不得拖欠。
乙方所繳之保證金,於契約期滿時,由甲方無息退還。
三、貨品價目,照甲方寄送之價目表 折計算,以為酬勞;但乙方對外售價,必須甲方之定價售出,不得擅自增減。
四、運送貨品費用,由甲方負擔,其餘各費,概由乙方負擔。
五、乙方於收到貨物時,如發現有瑕等情,除應於寄到後 日內通知甲方;逾期不通知者,視為貨無瑕疵,不得請求更換。
六、乙方所訂之貨物,甲方於乙方信到後 內發貨,如須延遲時,須即通知乙方。
七、乙方向甲方所賒之貨,每一結帳期內不得超過新台幣 元,如超過此數時,應於期前先將超過之數結清。
八、乙方進貨後,縱因市面清淡,銷路不暢,亦不得將貨品退回。
九、在本約效期內,甲方不得再在 市內另招他人為經銷商,以免影響乙方之營業。
十、乙方應屆結帳時,如將不帳目清結,甲方得隨時終止其契約,乙所欠之貨款,應於保證金內扣除。
十一、本契約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委 託 他人: 公司
代 表 人:
營業登記 字 號 地址:
乙方 委 託 人: 商店
乙方 受 託 人: 商店
代 表 人:
營業登記 字 號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