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運動i臺灣2.0計畫版】 | ||||
項目 | 單位 | 編列基準 | 定義 | 支用說明 |
一、人事費 (一)專任行政助理 (二)行政助理勞、健保費 | 人月 | 依「教育部體育署計畫委辦、行政協助人事酬金參考表」核實編列 以每月薪資6%為編列上限。 | 縣市政府約用專職從事計畫之工作人員。 | 一、僅限縣市輔導作業中申請,專任行政助理之聘用,應依各單位人員進用辦法進用與管理。 二、聘僱行政助理之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於每月薪資6%的範圍內擇一編列。 三、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除實際擔任授課人員,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不得重複支領本計畫之其他酬勞。 |
二、業務費 (一)出席費 | 人次 | 2,500元 | 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之出席費屬之。 | 以邀請S |
(二)訪視費 | 人次 | 2,500元 | 地方委員訪視之訪視費用 | |
(三)講座鐘點費 | 人節 | 外聘-國外聘請2,400元 外聘-專家學者2,000元 外聘-與主辦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1,500元 內聘-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1,000元 講座助理-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1/2支給 | 凡辦理運動指導、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發給之鐘點費屬之,本案編列基準為支給上限,各單位得依活動性質酌調(降)鐘點費用。 | 一、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二、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三、所稱隸屬關係,指中央二級以下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依組織法規所定上下從屬關係。。 四、主辦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出差旅費相關規定,覈實支給外聘講座交通費及國內住宿費。 |
(四)裁判費 | 人場 | 每場補助上限400元(得依執法賽事長度及性質酌減每場上限,不足部分建請自籌經費辦理) | 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屬之。 | 一、參照「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辦理。 二、主辦機關(構)學校之員工擔任裁判者,其裁判費應減半支給。 三、已支領裁判費者,不得再報支加班費或其他酬勞。 |
(五)主持費、 引言費 | 人次 | 1,000元至2,000元 | 凡舉辦活動、召開專題研討或與學術研究有關之主持費、引言費屬之。 | |
(六)諮詢人員費用 | 檢測人員:每人每小時250元 諮詢人員:每人每小時400元 | 如協助國民體適能檢測諮詢服務之國民體適能指導員屬之 | 一、檢測人員每人每天最高補助1,500元;諮詢人員每人每天最高補助2,400元。 二、超出每小時或每天補助上限者,請自籌辦理。 | |
(七)運動傷害防護員費 | 人次/時 | 每人每小時:300元 | 一、每人每天最高補助1,800元。 二、超出每小時或每天補助上限者,請自籌辦理。 | |
(八)救生員 | 人次/時 | 每人每小時:300元 | 一、每人每天最高補助1,800元。 二、超出每小時或每天補助上限者,請自籌辦理。 | |
(九)緊急醫療救護工作費用 | 一、醫療救護人員: 1.醫師:每人每小時900元。 2.護理師:每人每小時300元。 3.救護技術員:每人每小時300元。 二:救護車(含駕駛):每輛次(4小時內)收費1,500元;其超過1小時者,以1小時500元計收。 三、醫療衛材依實際支用情形覈實辦理。 | 緊急醫療救護工作費用 | 各縣市政府如針對緊急醫療救護費用訂定相關要點或規範者,得依各縣市規定辦理。 | |
(十)工作費(工讀費) | 人日 | 至少須符合現行勞動基準法所訂每人每小時最低基本工資。 | 辦理各項計畫所需臨時人力屬之。 | 一、應依工作內容及性質核實編列。 二、辦理各類活動、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所需臨時人力以參加人數1/10為編列上限,工作日數以會期加計前後1日為編列上限。 |
(十一)廣宣及印刷費用 | 核實編列 | 活動宣導設計、製作發送與印製教材講義、秩序冊、邀請函及宣傳海報等,以經濟實用為主 | ||
(十二)交通費用、運費 | 人次 | 一、飛機機票或高速鐵路車票費用:覈實報支。 二、國內租車費用基準如下: 1.大型車每天每輛最高9,000元。 2.中型車每天每輛最高6,000元。 3.小型車每天每輛最高3,000元。 三、國內交通費用:覈實報支。 四、運費:覈實報支。 | 運費依實際需要檢附發票或收據核結。 | |
(十三)誤餐費 | 人 | 誤餐費用:80元。 | 每人每餐最高補助80元;各活動餐費支用總和,不得超過補助經費50%(超過者請自籌辦理)。 | |
(十四)保險費 | 人 | 應依活動性質及需求投保適當險種及保險額度,如壽險之團體傷害保險或產險之公共意外責任險等,以保障參與者之權益。 | 未辦理保險者,應不予同意核結 | |
(十五)場地使用費、布置費 | 核實編列 | 一、補助案件不補助內部場地使用費,惟內部場地有對外收費,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本項經費應視會議舉辦場所核實列支。 | ||
(十六)獎品(盃)費用 | 一、獎牌、獎盃:2,000元。 二、獎品:含摸彩品、紀念品、活動贈品250元 | 一、頒發前6名獎盃(牌),每名最高補助2,000元。 二、辦理全民類休閒活動,得增列獎品費,每份最高250元, 三、各活動獎牌、獎盃、獎品及紀念品費用支用總和,不得超過補助經費30%(超過者請自籌辦理)。 | ||
(十七)服裝費用 | 500元 | 僅以工作人員(含裁判)為限,每人最高補助500元。 | ||
(十八)器材費用 | 消耗性器材 | 以購置單價10,000元以下消耗性器材為限。 | ||
(十九)住宿費 |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講師、專家學者或裁判等如有住宿需求者,請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 ||
(二十)雜支 | 有關雜支已涵蓋之經費項目,除特別需求外,不得重複編列。 | 僅限與活動相關必要支出(本署無使用%數限制,如縣市設定使用%數者,建議得針對活動推廣必要項目設除外條款,不納入支用%數計算) | ||
(二十一)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 | 依衍生補充保費之業務費經費項目,乘以補充保費費率為編列上限。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投保單位(雇主) 因執行本部補助或委辦計畫,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屬之。 | ||
(二十二)臨時人員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 | 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保險費依勞、健保及相關規定編列 | 臨時人員之勞工退休金或保險費屬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