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機械買賣契約書
茲買方(以下簡稱甲方)等向賣方(以下簡稱乙方)訂購下列機具,經雙方議定買賣標的如下:
廠牌 | 機型 | 機號 | 金額 | |
1 | $ | |||
2 | $ |
成交總金額為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交貨地點:
交貨日期:民國 年 月 日(特殊狀況經雙方同意得延期交貨)。
付款辦法:本契約簽定完成之時,由甲方付給乙方現金計新台幣
$元整,餘款計新台幣元整,分期並
在交貨時餘款以支票分期一次交給乙方,其應兌付支票明細如下:
付款銀行 | 帳號 | 兌領日期 | 支票金額 | 支票號碼 |
本契約簽定日起,分期給付乙方之支票未兌現付清前,該物件所有權及海關進口證明文件等尚歸乙方所有,俟該等分期款項繳清時該物件所有權始歸甲方。
本機具係為中古機具,係經甲方試車後認為滿意,同意現況交車,交車後如發生竊失、機件損壞或搬運途中過失損害時概由甲方自行負責,與乙方無涉。
本交易為附條件買賣,依動產交易法第三章之規定,甲方應確實履行於本契約第三條之支票到期供乙方逕向銀行兌領之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中止給付或要求展期,如其中一張未能兌現時,即視同甲方違約,任由乙方無須經法律程序將該重機械自行取回處理,並可將乙方已付之款項全部沒收作為違約金。本契約甲方未完成履約付清貨款前而有出售該重機具予他人之情事,甲方願負一切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七本契約書乙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買 方:
身份證:
電 話:
地 址:
賣 方:
身份證:
電 話:
地 址:
見證人:
電 話: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