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駐 衛
警 察
甄 選
專 業
科 目
第一章
警察勤務條例
本 章 要 點 包 括 警 察 法 制 之 立 法 與 執 行、《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 之 總 則、 勤
務機構、警勤區之劃分、勤務執行機關、勤務方式、《警察職權行使法》
之 內 涵 等。 另, 由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衍 伸 之 各 項 重 要 條 文, 亦 係 考 試 範 圍
內,請注意!
《警察勤務條例》以 §
17、§24、§25 最重要。此外,次重要常考的
10 個條文分別為 §4、§5、§11、§12、§17、§21、§22、§24、
§
25、§26。
5
第
一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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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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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例
第一節 警察勤務總論
一、警察勤務之概論
◎警察勤務最主要之法源:
【
108警特四】
《警察法》: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
108第1項第17款
1
制定之。
《警察勤務條例》:本條例依《警察法》§
3規定制定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立法目的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
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警察法》屬行政組織法
2
;《警察職權行使法》屬行政作用法
3
。
二、《警察勤務條例》
總則:
【
108、102警特四.103、101、100二技.101、100警佐】
《警察勤務條例》於民國
61年8月28日制定公布,共分8章29條。
《警察勤務條例》的法律性質:
民國
90年12月14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係針對《警察
勤務條例》所作的解釋文。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35號解釋:「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
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
即知《警察勤務條例》實具組織法兼行為法性質。
雖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535號解釋指出,《警察勤務條例》之法律
性質為組織法兼有行為法。惟組織法係為行政機關內部設置單位及
職權劃定之規定,不得對人民發生效力;而行為法則是指可對人民
發生效力之法律,故近來有學者認為,《警察勤務條例》實應回歸
於「組織法」性質較為妥適
4
。
1 《中華民國憲法》§108第1項第17款規定:「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
執行之:十七、警察制度。」
2 組織法主要用於規範行政機關之組織、人事與預算。
3 作用法即行為法,係行政機關作行政行為時所需依據之法律。
4 參朱金池、蔡庭榕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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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念補充
組織法兼有行為法:
依民國
90年12月14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指出:「警察勤務條例
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
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
但是在「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下,行政機關須在組織法之規定下,另外
訂定行為法的授權,始能對人民採取干預性措施,例如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集會遊行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警察職權行使法》……
等。
有鑑於此,民國
92年6月25日制定公布《警察職權行使法》,明確賦予警
察具體職權,取代《警察勤務條例》成為警察執行勤務時具體可供遵循之
行為法。而《警察勤務條例》中,屬行為法性質之條文應只剩下僅供參考
目的之使用。
又民國
99年02月03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5Ⅲ明文規定:「本
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
關之組織。」故不會再、也不應再有如《警察勤務條例》為「組織法兼有
行為法」之特例產生。
《警察勤務條例》之立法依據:《警察勤務條例》依《警察法》§
3
規定制定之。(《警察勤務條例》§
1)
《警察勤務條例》之作用: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依《警察勤務條例》
行之。(《警察勤務條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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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警察勤務之實施:「警察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
5
,普及轄區
6
,
並以行政警察為中心,其他各種警察配合之。(《警察勤務條例》
§
3)
【
109、107警佐】
此外,關於「警察勤務之實施」,應有以下認知:
警察勤務之實施應分工合作:
警察勤務之實施,應以警察組織為體,將全體警察區分為行政警
察及其他各種警察兩種,以發揮整體力量。
由於各種警察業務都有賴行政警察勤務之推行,而其他各種警
察就其任務,為必要的配合處理,即由前者為中心,由後者配合
之。
《警察勤務條例》§
3之立法精神包括:
整個警察勤務之實施,由行政警察為中心,其他各種警察擔任配
角。
行政警察之勤務,不應孤立而行,應在其他各種警察配合下實
施。
其他各種警察勤務之實施,應與行政警察相配合。
因此,該條規定旨在強調警察勤務執行人員之主從關係,及勤務之實
施應以警察組織為體,動員全體警察人員,以行政警察為中心,其他
各種警察配合之,在分工合作的體制下,發揮整體勤務功能。
《警察勤務條例》§
3 規定:「警察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普及轄區,
並以行政警察為中心,其他各種警察配合之。」其意義為何?試論述之。
從題目本身來看,可簡要分述警察組織及各種警察之任務,並闡明本條文立
法精神,方能切中意旨。
5 警察勤務之實施,必須晝夜執行,所呈現的思考係悲觀估計及事故發生時間不可預期。
6 警察勤務之實施,應普及轄區,乃是考慮事故發生之空間不可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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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務方式:
警察勤務之方式
7
:(《警察勤務條例》§
11)
【
107、102、101、100警特
四.
100二技.108、105、102、101、100警佐】
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
8
方
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
辦法
9
,由內政部定之。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規定,勤區查察由警勤區員警以警勤區訪查方式,
擔任下列哪些任務?①犯罪預防、②犯罪偵查、③為民服務、④社會治
安調查。(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 (D)②③④。
(
106
警特四)
問答題:勤區查察之任務為何?
針對犯罪預防、為民服務、社會治安調查三項任務論述之。
此外,亦可參《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
3作答。
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
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
勤務。
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
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
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
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7 依《警察勤務條例》§11規定,警察勤務執行方式分為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
班、備勤等六項勤務方式,只有行政警察均須採行實施。而專業警察則無需實施此六項勤務
方式。
8 目前家戶訪查已改為警勤區訪查,但《警察勤務條例》尚未修法,特此敍明。
9 目前家戶訪查辦法已改為《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但《警察勤務條例》尚未修法,特此敍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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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以擔任通訊聯
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
帶,擔任守望等勤務。
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
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依《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警察勤務之方式有哪些?試析論之。
參《警察勤務條例》§
11,共計6項。
個別勤務及共同勤務:(《警察勤務條例》§
12)
【
109、102、101警特
四.
100二技.102警佐】
個別勤務: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由警勤區員警專責擔任。
共同勤務: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為共同勤務,由服勤人
員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
共同勤務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
之,但均以巡邏為主。
依《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何謂個別勤務及共同勤務?
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之實施方式為何?試依《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說
明之。
參《警察勤務條例》§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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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務協助:
【
108警特三.103二技.103、100警佐】
行政協助:由於現代國家均依管轄事務或職務內容,將政府劃分成多
個行政機關,以利行政事務能專業分工且有效率進行。惟並非所有行
政事務皆能由單一機關獨立完成,故基於「行政一體原則」,必要
時,行政機關間須相互提供職務協助、配合,以利國家行政之進行,
統稱「行政協助」。故《行政程序法》第
19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
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警察職務協助之類型:警察職務協助為不同隸屬機關間之協助,固為
前述行政協助之一環,但因警察權限之特殊性,又概可區分成以下
3
種類型:
一般職務協助
40
:
【
107警佐】
依《行政程序法》§
19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復依《行政程序法》§
1第3項至第7項規定: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行政程序法》
§
19第3項)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行政程
序法》§
19第4項)
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行
政程序法》§
19第5項)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
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
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
上級機關決定之。(《行政程序法》§
19第6項)
40 警察職務協助原則上是以《行政程序法》§19作為一般程序性規定,如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警察職務協助事項者,則屬於「單純授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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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
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
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行政程序法》
§
19第7項)
執行協助: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
之:(《行政執行法》§
6第1項)
【
107警佐】
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
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行政執行法》§
6第2項)
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行政執行法》§
6第3項)
應注意:《行政執行法》§
6為《行政程序法》§19之特別規定
(即《行政執行法》為《行政程序法》的特別法),故具有強制力
之執行協助應優先適用《行政執行法》§
6;至於《行政執行法》
無規定者,則適用《行政程序法》§
19,例如:警察機關應拒絕獲
得拒絕請求之情形。
協助保護私權的任務
41
:依《民法》§
151(自助行為)規定:「為
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
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
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而該條
文中之「為其他有關機關」,是否包括「警察機關」?依《警察職
權行使法》§
28Ⅱ規定:「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
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亦
即,警察機關若在一定條件之下可予以「援助」,似已間接協助其
他機關保護私權,因此,此亦在廣義的職務協助之範圍內。而該規
定即屬《警察法》上所謂補充性(或稱輔助性)原則。
41 參李震山著,2016,《警察行政法論:自由與秩序之折衝》,元照,頁86~89、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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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務協助之特質
42
:
警察職務協助有其必要性,但並非係漫無限制
者,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從學理觀之,警察職務協助之特質包括:
被動性:依程序上來看,警察職務協助發動的依據,原則上係以其
它機關之請求為要件,亦即,各機關應盡力達成自身任務,非必要
不應依賴其他機關。惟此被動性亦有其例外,此不再細予論述之
(得另參見警察法規之相關圖書)。
臨時性(即個案性):依時間上來看,警察職務協助應係僅為「臨
畤性(即個案性)的協助」,因為協助之事件大抵為具體單一事
件,該事件處理完畢後,職務協助即應停止,原則上,此種臨畤性
(即個案性)的協助,不應該使事件成為長期且例行性的工作。但
實務上,許多警察機關這些原先屬「協辦」其他機關之業務,久而
久之卻成為警察機關「經常性」的業務
。
輔助性:在警察職務協助的過程中,請求機關仍是程序中的主體,
被請求機關僅居於輔助的地位,而僅就請求機關無法執行之部分介
入而為補充性的協助,而非「全部一手包辦」,不然,就有違管轄
法定或恆定的立法原則。同理,在警察職務協助過程中,發現請求
機關已能自行處理時(亦即「得」請求警察職務協助之原因消滅
時),應即停止警察職務協助。因此,被請求機關永遠係居於消極
性的角色地位,應視警察職務協助為次要義務,請求警察職務協助
之原因消滅,即應停止警察職務協助
。
42 參李震山著,2016,《警察行政法論:自由與秩序之折衝》,元照,頁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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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勤務方式與執行之概念
一、一般國家之警察勤務方式
梅可望認為,現代國家警察人員執行勤務的重要方式如下
56
:
巡邏(
Patrol):
【
103二技】
為執勤方式的骨幹、或指係警察外勤的骨幹。指警察在一定區域內巡行,
以期發覺警察問題,處理警察問題,執行警察法令,維持安寧秩序。
守望(
Sentry):
指固守地點的警察勤務而言,為一種原始的外勤執行方式。
當值(
Office Work):
包括內勤人員的「辦公」與外勤人員的「值班」。
內勤勤務工作項目包括:勤務規劃、收發公文、發布命令、擬訂章
則、人事管理、案件處理、刑事鑑識、保管檔案等。
外勤工作項目包括:值班、守望、巡邏、臨檢、勤查、備勤、警備、
警衛、拘提、扣押、逮捕、犯罪偵防、市容整理、交通整理、鎮壓暴
動等。其中,巡邏是警察外勤的骨幹。
所謂外勤,即指在警察機關大門以外的種種警察勤務活動而言。也就
是我國通常所稱的「實務」。內勤是警察機構內部的勤務,其作用則
在於協助外勤、支持外勤,使外勤更為有效,更易成功。要使警察勤
務圓滿執行發生預期的效果,絕不可只知辦公文、製圖表、下命令,
而應把重點放在外勤上,加強警察在社會中對民眾的種種活動。故從
勤務場所上來看,警察勤務之重心是外勤。
警察機關內、外勤人數分配之原則:
警察機關人員愈多,外勤人員所占比率愈大。
愈至基層,外勤人員所占比率愈大。
查察(
Inspection):
與巡邏不同,巡邏是有目的但無特定目標的巡視,查察則是對特定目標
的考察;巡邏的對象是廣泛的,查察的對象是特定的。
調查訪問(
Investigation and Interview):
調查與訪問為警察人員欲深刻了解某一問題或某一人物的手段。
56 參梅可望等著,2008,《警察學》,警大,頁279~283。
65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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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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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例
二、我國之警察勤務方式
我國之警察勤務方式分為個別勤務及共同勤務二種:
【
101警佐】
個別勤務:
勤區查察:在每一勤務執行機構轄區,劃定若干警勤區,派定員警在該
警勤區由個人專責擔任之勤務,謂之勤區查察,係屬警察個別勤務項
目,在本質上為預防性勤務。
共同勤務:
【
108警特四】
每一勤務執行機構中,由二人以上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勤
務,謂之共同勤務。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係屬警察共同勤務
項目:
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
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57
。
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
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
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
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值班: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以擔任通訊聯
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
帶,擔任守望等勤務。
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
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規定,下列何種勤務方式係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
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A)臨檢(B)
路檢(C)巡邏(D)守望。
(
106 警特四考題)
參《警察勤務條例》§
7。
57 「勤區查察」與「巡邏勤務」為外勤活動的雙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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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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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例
第六節 勤務指揮中心
一、勤務指揮中心之基本認識/《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
業規定》
民國
67年行政院院會核定「改進警政工作方案」是孔令晟先生警政現代化
的具體規劃。此項改革的實際成果包括:成立勤務指揮中心、基層警力自
動化、建立自動報案系統、確立集中制和散在制並用的勤務制度等作為。
因此,我國成立勤務指揮中心是源自於警察政策中之「改進警政工作方
案」。
【
108警佐】
各級警察機關之神經中樞,係指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勤指中心):民
國
66年9月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勤務指揮中心,復依中華民國75年11月10
日總統(
75)華總(一)義字第5686號令修正公布《警察勤務條例》全
文
29條,其於《警察勤務條例》§22(勤務指揮中心之工作)規定:「各
級警察機關之勤務指揮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警力,執行各種
勤務。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其他案件時,得洽請非所屬或附近他
轄區警力協助之。」自此,勤務指揮中心成為警察機關之正式建制單位。
【
109警特三.109警特四】
勤務指揮中心之設置
83
:
【
109警佐】
我國警察機關為掌握全國治安狀況,發揮勤務管制功能,從中央到地方
依層級設置有三級勤務指揮中心:
警政署(以下簡本署)勤務指揮中心: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
2第1項第2款規定,警政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
項:「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
劃、執行。」另外,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13規定,勤務
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重大治安狀況、交通事故、聚眾活動、災難事故等案件之接報、指
揮、處置及通報。
情資蒐集傳遞及命令之轉達。
83 參鄭文竹著,2008,《警察勤務》,警大,頁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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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
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勤務運作之督導、考核。
一級、二級指揮所開設之協調、處理。
110報案指揮、派遣及管制作業流程之整合、規劃。
警力監控系統及受理報案數位錄音系統之整合、規劃。
本署民眾服務中心受理陳情案件之交查、管制及回報。
通報資料之整理保管、檢討分析及提報。
其他有關警察勤務指揮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勤指中心。
分局勤指中心。
勤務指揮中心之目的與任務:
目的: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各級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
心(以下簡稱勤指中心)執勤人員熟知勤務指揮系統、作業程序及各
級指揮所(以下簡稱指揮所)開設時機,提升指揮、調度、協調、管
制、報告、通報及轉報等功能,特訂定本規定(指《警察機關勤務
指揮中心作業規定》)。[《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第
1
點]
任務:勤務指揮中心之任務功能,在英譯名有「
C4I」之稱,其中 C4
是指揮(
Command)、管制(Control)、通信(Communication)、
電腦(
Computer)的意思;I 是指情報資料(Information)的處理、
分析與運用。
各級勤指中心任務區分如下:[《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
§
2)]
【
107警特四】
本署勤指中心:
重大治安、交通、聚眾活動、災難事故等情資或案件之接報、狀
況掌握、指揮、處置、報告及通報。
監測全國
110報案話務流量。
協助監看媒體報導有關警政重大新聞之交查及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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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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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
務
條
例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勤指中心:
各種聚眾活動與治安、交通、災難事故等情資或案件之查報、狀
況處置之指揮、管制及執行。
對發生突發狀況或重大災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110
滿線時,執行受理報案代為轉接事項。
預警情資查報。
協助監看媒體報導有關警政重大新聞之交查、管制及回報。
機動保安警力之管制及回報。
各分局、大隊或隊巡邏勤務運作之管制。
越區辦案管制及通報。
受理民眾報案及其他交辦事項。
分局勤指中心:
各種聚眾活動與治安、交通、災難事故等情資或案件之蒐報及狀
況處置之陳報。
預警情資陳報。
協助監看媒體報導,並適時反映相關業務單位後續辦理交查、管
制及回報。
各分駐所、派出所、隊或分隊巡邏勤務
84
運作之管制。
越區辦案管制及通報。
受理民眾報案及其他交辦事項。
84 鑒於現行組合警力之運用以巡邏勤務為主,爰將所列「組合警力」修正為「巡邏勤務」。
117
第
一
章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七節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一、法律依據及執行警察勤務區訪查之法令適用
警察勤務區訪查的依據:
任意調查須有組織法依據,但是對個人或法人(團體)蒐集資料,或是
採強制調查手段蒐集資料時,便應有行為法的法律依據。
警察勤務區訪查不獨是警勤區員警依據《警察勤務條例》執行「勤區查
察」勤務的一種執行方式,另外,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
15Ⅲ實施的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其於《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5亦有「以家戶訪問
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的規定。無論是訪查或訪問,均是進入私人住居所
內,對個人隱私進行查察詢問,對人民居住自由、隱私權利,均構成滋擾
與限制,基於法律保留原則,應有法律依據。此處之法律須是以明確規範
職權要件、行使程序的行為法,僅憑組織法依據尚為不足
89
。
法源(《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1):
【
108警特三.108、101警特四.109警
佐班】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90
依《警察勤務條例》§
11Ⅰ規定訂定之。
執行警察勤務區訪查之法令適用:(《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2)
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員警依《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執行警察勤務
區訪查。但治安顧慮人口之訪查,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辦理。
89 參洪文玲著,〈警察勤務區訪查這麼做〉,《警光雜誌》第621期,頁44~47。
90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其修正內容重點說明如下:增訂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
區)員警實施訪查之目的及實施事項,俾員警依循:警勤區訪查因屬任意性行政行為,不
具強制性,為免員警毫無目的性之實施訪查而有侵害人權之虞,爰增訂警勤區員警實施訪
查之目的為達成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並分款明定訪查之實施事
項,使員警執行勤區訪查有所依循,以發揮其功效。定明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遵守之
事項,符合職權行使原則:參酌《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與《警察職權
行使法》所定「誠信」、「比例」、「行政中立」及「平等」等一般法律原則,爰分款明
定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遵守事項,使訪查手段合乎規範,避免侵害人權。修正以座談
會方式實施訪查,事前通知受訪查者之期限,以符實務需要:將警勤區訪查以座談會方式
實施者之事前通知受訪查者期限,由訪查日前
7日縮減為3日,以保持勤務彈性靈活調度。
導入社區警政觀念,俾利社區治安維護:因應資訊科技的普及,增列運用社群網路等管
道,以利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與社區居民之聯繫及諮詢方式更多元,且將治安評估服務納
入訪查事項,俾利社區治安維護。落實個人資料保護,保障人權:警勤區訪查涉及轄內
人口之訪問聯繫及場(處)所之諮詢調查。為保障民眾隱私權,爰修正有關訪查資料檔案
之建立應符合訪查目的,且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應嚴格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及
其保密規定,以落實人權保障。(參內政部警政署: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
ct?xItem=86966&ctNode=12933&mp=1)【108、109警特三、109警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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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警察勤務區訪查之目的、任務、得實施事項或工作項目
勤區查察之目的及任務(《警察勤務條例》§
11①):
【
109警特三】
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
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警 勤 區 員 警 訪 查 時 , 得 實 施 下 列 事 項 ( 《 警 察 勤 務 區 訪 查 辦 法 》
§
3):
【
109、108、107警特三】
犯罪預防:從事犯罪預防宣導,指導社區治安,並鼓勵社區居民參
與,共同預防犯罪。()
為民服務:發現、諮詢及妥適處理社區居民治安需求,並依其他法規
執行有關行政協助事項。()
社會治安調查:透過與社區居民、組織、團體或相關機關(構)之聯
繫及互動,諮詢社區治安相關問題及建議事項。()
依《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2、§3、§8及§9規定,明定警勤區訪查
工作項目如下(《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
3):
【
109、107警特三】
犯罪預防:(犯罪預防包含依法查訪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提高民眾自
主防衛意識、發掘並解決轄區治安問題及加強安全防護能力。)()
查訪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有效掌握其動態。
傳遞治安訊息,提高民眾自主防衛意識。
發掘影響治安、婦幼、交通、安寧秩序之問題及事項,並與民眾合
力解決及防範。
輔導民眾加強安全防護能力,提供安全評估、安全設備建議、推展
巡守組織及提倡守望相助精神,共同預防犯罪。
為民服務:(為民服務事項包含受理報案、提供服務及參與轄區之治
安會議。)()
受理轄區民眾對影響治安、婦幼、交通、安寧秩序與其他有關警政
問題之通報及建議。
執行失蹤人口查尋、拾得遺失物處理、長者訪視、急難救助通報、
弱勢居民與被害人之關懷及其他警政服務事項。
參與轄區集會、公益或社團活動,宣導警政工作及為民服務事項,
促進警民合作。
社會治安調查:(蒐集社會治安訊息包含與諮詢對象互動;清查發生
事故較多之處(場)所,供規劃預防事故參考;蒐集和警政有關資
訊,如民眾滿意度、對警政建議等事項。)()
定期與諮詢對象聯繫互動,處理有關治安、婦幼、交通、安寧秩序
與其他警政問題及建議事項。
清查影響轄區治安、婦幼、交通及安寧秩序等因素,作為預防事故參考。
蒐集轄區與警政工作有關之訊息,作為後續規劃、修正參考。
執行其他法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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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駐所及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
導;其設置應位於衝要地點,置警務員、巡官或巡佐為所長,指揮監督
所屬員警勤務之執行,並得酌情配置副所長襄助之。
前項分駐所及派出所設置,依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
置基準辦理。
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警察駐在所,
由員警單獨執行勤務。
本局必要時得設警衛派出所,在特定地區執行守護任務。(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6)
警察分局於人口稠密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因應警察設備情況及警力需
要,得集中機動使用,免設分駐所或派出所,將勤務人員集中於警察分
局,編為勤務隊(組),輪流服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
7)
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規劃、指揮、
管制、
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性勤
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8)
【
107警特四】
本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責轄區警察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
導及考核,並對重點性勤務,得逕行執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
施細則§
9)
參、勤務方式
警察勤務方式如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10)
個別勤務:勤區查察。
共同勤務: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
前項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並得視服
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與其他方式互換之,但均以巡邏為主。
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
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
分駐所及派出所依配置員警,得分組服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
施細則§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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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例
巡邏勤務,應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其
任務如下:
查察奸宄,防止危害,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
務。
機動立即反應,受命處理,支援緊急或臨時事故。(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勤務實施細則§
12)
巡邏勤務應視轄區面積及治安、地理、交通情形,分別採用步巡、車巡
等方式實施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13)
巡邏勤務之層級劃分及巡邏方式如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
則§
14)
分駐所及派出所巡邏勤務為第一層巡邏:
以著制服,步巡或車巡方式,採定線、順線及點、線監控為原則。
必要時,得著便衣,採不定線、逆線行之。
警察分局偵查隊、警備隊及交通分隊巡邏勤務為第二層巡邏:
以組合警力,並以車巡為主;
除偵查隊實施便衣巡邏外,餘依第一層巡邏規定行之。
本局各警察大隊、隊巡邏勤務為第三層巡邏:除刑事警察大隊及少年
警察隊實施便衣巡邏外,餘依第二層巡邏規定行之。
第一層及第二層巡邏,由警察分局統一規劃;第三層巡邏,由警察大
隊、隊分別規劃,並由本局勤務指揮中心統一管制。
各層級巡邏區(線)劃定及巡邏要點選定,應針對地區特性、治安、交
通狀況等時空因素,分別配合分駐所、派出所與警察分局之轄區分析辦
理,使各層巡邏網綿密配合,並視實際需要適時檢討彈性調整。(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15)
各巡邏要點應設置巡邏箱,內置巡邏(電子)簽章表,服勤人員巡邏至
各巡邏要點時,均應停留、守望並有紀錄可稽。
步行巡邏線長度,以含重點守望時間步行二小時能往復一週為度,每一
線分別訂定巡邏計畫表及巡邏勤務守則,以資遵循。
巡邏線在二線以上或分區(線)施行者,均應冠以區(線)號數。(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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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節 警察勤務條例測驗全真模擬試題
總複習《警察勤務條例之沿革》
警察勤務條例之沿革:
警察勤務條例於中華民國61年8月28日制定公布,共分8章29條。
中華民國75年11月10日修正公布全文29條。
中華民國89年7月5日修正公布第6~8條。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第11條。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修正公布第5至7, 11, 12, 15, 17, 19, 24, 25條。
(C)▲
有關國、內外警察勤務的沿革,下列何者錯誤?(A)現代警察的
起源可追溯到西元1829年英國皮爾爵士(Robert Peel)的改善首都
及其近郊警察法案(An Act for Improving The Police in and Near The
Metropolis)(B)我國現代型態警察組織,大約在清朝同治年間
傳入,有規模的設置從清朝光緒年間開始(C)我國「警察勤務條
例」於民國61年8月公布實施,「警察職權行使法」則於民國92年
12月三讀通過,翌年6月開始實施(D)社區警政制度是近年來國
內、外警政思潮的主流,它是一種警政哲學,實務界並無一致性的
策略或看法。
【
102警特四】
解 析
(C)
警察職權行使法係於民國
92年6月5日三讀通過,並於
民國
92年6月25日公布實施。
(D)▲我國警察勤務條例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最新修正時
間是民國96年7月(B)是依據警察法第4條規定制定(C)總
共條文30條(D)各級警察機關應擬定實施細則,陳報其上級
警察機關核准施行。
【
102警特四】
解 析
(B)警察勤務條例第
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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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例
(B)▲我國「警察勤務條例」最近一次的修正為下列何年?(A)民
國96年(B)民國97年(C)民國98年(D)民國99年。
【
101
一類警佐】
(B)▲我國警察勤務有所謂「法制期」之發展,亦即「警察勤務條例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公布施行之,時值民國幾年?(A)
60年(B)61年(C)62年(D)63年。
【
98一、三類警佐、
100警大二技】
(B)▲「警察勤務條例」自民國
61年8月28日立法院三讀,總統公布施
行後,目前業已經過幾次修法?(A)三次(B)四次(C)
五次(D)二次。
【
98警專甄警大】
(D)▲有關「警察勤務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警察勤
務條例是根據警察法第2條規定制定之(B)現行警察勤務條例
第五章規定勤務時間(C)警察勤務條例於民國60年制定公布
(D)現行警察勤務條例共分八章29條。
【
108警佐】
(D)▲有關「警察勤務條例」之論述,下列何者正確?①本條例是依
據警察法第3條規定制定之、②本條例共分八章29條、③本條例
第四章規定勤務方式、④警察機關執行業務依本條例行之。(
A)①②③④(B)①②③(C)①②④(D)①②。
【
108警
特四】
(B)▲
與警察或勤務有關之年代,下列哪一項敘述錯誤?(A)民國42
年公布警察法(B)民國60年公布警察勤務條例(C)民國62年
實施戶警合一制度(D)民國96年發布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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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複習《勤務執行機構》
勤務執行機構: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
務執行及督導。
分駐所、派出所之設置基準:
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警察勤務條例第7條第1、2項
(A)▲下列何者非警察勤務條例所稱之勤務機構?(A)警政署(B
)警察局(C)警察分局(D)警察分駐所。
解 析
(B)警察勤務條例第
10條規定。
(C)警察勤務條例第
9條規定。
(D)警察勤務條例第
7條規定。
(A)▲從警察勤務條例的規定來看,下列何者的工作以勤務執行為主
?(A)警察分駐所、派出所(B)警察分局(C)警察局(
D)警政署。
(D)▲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
務執行機構,依其性質,負責警勤區之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規劃、勤務執行、業務推動、勤務督導。(A)
(B)(C)(D)。
【
104警特四】
(B)▲警察分駐所、派出所是屬於下列何種性質的警察勤務機構?
(A)基本單位(B)執行機構(C)規劃機構(D)監督機
構。
【
98二類警佐】
(A)▲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
務執行及督導。其設置基準由下列何者定之?(A)內政部警
政署(B)警察局(C)警察分局(D)警察分駐所、派出所
。
【
103警特四、105警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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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C)▲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7條規定,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
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請問:《警
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由下列何機關定之?(A)行政
院(B)直轄市及縣市政府(C)內政部警政署(D)警察局
。
【
109、108警佐】
(B)▲警察分駐所為:(A)勤務基本單位(B)勤務執行機構(C
)勤務規劃監督機構(D)勤務規劃機構。
【
98二類警佐】
(B)▲下列有關警察勤務組織之敘述,何者正確?(A)警察分駐派
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其設置基準,由警察局定之(B)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於
都市人口稠密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因應警察設備情況及警力
需要,得集中機動使用,免設分駐派出所(C)偏遠警勤區不
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應設警察駐在所,由員
警單獨執行勤務(D)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及一般性
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轄區警察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
及考核,並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
【
109警大二技】
(C)▲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7條規定:「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
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有關警察分駐(
派出)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分駐(派出)所之設置應
配合行政區域,考量轄區面積、地區特性、治安狀況、交通環境等
因素,轄區內應有2個以上警察勤務區、以不跨越鄉(鎮、市、區
)以及不分割村、里自治區域為原則(B)理想的分駐(派出)所
設置地點,應考慮人口、治安狀況、業務、轄區面積、地理環境等
因素,設於交通要道、易展現警力、攔截圍捕或是服務民眾,並以
半徑約2公里、徒步巡邏2小時內足夠來回之位置最為恰當(C)分
駐(派出)所設置之原始目的,係作為一種社會控制的國家機器,
時至今日,已增加服務民眾的功能,但對於社會大眾之監控,以及
必要時作為隱性鎮壓的力量,仍不可避免(D)目前派出所面臨的
問題不脫垂直分工不明確、業務分工不足,導致所有警察業務都交
給派出所處理,改善之道在於使派出所工作專業化,簡化工作項目
。
【
109警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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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複習《警察人員超勤情況》
警察人員超勤情況:
學者鄭文竹指出,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 8 小時為原則,若有警員
表示每天執勤 8 小時勤務以外不超勤,不領超勤加班費是否可行?
以《警察勤務條例》該條條文以觀,每日 8 小時只是原則,必要
時酌量延長之,若超勤實際上有其需要,自無不可,然而超勤往
往是為了填滿勤務表,也變成例行性了,此乃因警察治安維護事
項之廣泛與何時發生事故之不確定性,在服勤人數正常的勤務時
間無法涵蓋所有時段時,只有要求員警超勤加班,而且警察勤務
是一個團體性、接續性的工作,也容不得一、二個人與眾不同。
又《警察法》§3 Ⅰ規定:警察勤務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
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因此,在中央未統一改變勤務制
度之前,各勤務單位應遵照原規定執行。
目前外勤員警執行勤務超時加班者,依《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
費核發要點》§5 規定,過去的舊規定為:「可支領超勤加班費,原
則上每月最高可報 100 小時,金額以 17,000 元為上限,而實際金額多
寡視各直轄市、縣(市)之財政狀況而定。而內勤人員因業務加班者,
可支領一般加班費,以 30 小時為限。」此外,員警超勤加班且因公
未補休者,予以行政獎勵。現行《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
要點》最新規定為:「超勤加班費支給標準:
每小時支給標準,按行政院核定加班費標準辦理。
每小每月最高金額以經權責機關核定之標準發給。」
(B)▲依《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5規定,超勤加
班費支給標準,何者正確?(A)可支領超勤加班費,原則上
每月最高可報100小時(B)每小時支給標準,按行政院核定加
班費標準辦理;每小每月最高金額以經權責機關核定之標準發
給(C)金額以17,000元為上限(D)內勤人員因業務加班者
,可支領一般加班費,以30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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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複習《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
方式與超勤補償案】【
109 警佐】
解釋文摘錄:《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
行之。」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交通運輸、
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
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
休制度,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
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
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於
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
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上開規範不足
部分,訂定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88年7月20日高市消防指字第7765號函訂定發布之《高雄
市政府消防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7點第3款規定:「勤務實施時間如下:
……(三)依本市消防人力及轄區特性需要,本局外勤單位勤休更替方式為
服勤1日後輪休1日,勤務交替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與憲法法律保留原則
、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意旨尚無違背。惟相關機關於前開框架性規範訂定
前,仍應基於憲法健康權最低限度保護之要求,就外勤消防人員服勤時間及
休假安排有關事項,諸如勤務規劃及每日勤務分配是否於服勤日中給予符合
健康權保障之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節,隨時檢討改進。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
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及其他相關法律,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
防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合理之特別規定,
致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之超時服勤,有
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之虞,影響其服公職權,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8
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
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服勤
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如勤務時間
24小時之服勤時段與勤務內容,
待命服勤中依其性質及勤務提供之強度及密度為適當之評價與補償等,
訂定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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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針對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
質特殊機關人員的勤休方式及超時服勤補償之相關規定,所做
解釋,提出了下列何種基本人權觀點?(A)健康權(B)抵
抗權(C)財產權(D)隱私權。
【
109警佐】
(A)▲為使員警勤息合宜、休宿適當,勤務時間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
,下列何者錯誤?(A)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8小時之睡眠時
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2小時為度(B)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8
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C)服勤人員
每週輪休全日2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D)超勤加班時間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
服勤之時間,酌予補假。
【
106警特四】
解 析
依警政署頒《強化警察勤務功能策進作法》規定:每日勤
務以
8小時,每週以44小時為原則,必要時每日勤務時間
以延長
4小時為度。然而,依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次
會議議案關係文書《內政部警政署「人力改善、還警健
康計畫」書面報告》:
修正每日服勤時數:警政署於
102年5月6日函發修正每
日服勤以
8至10小時為原則;如編排10小時勤務仍無法
滿足治安需求,則由分局長(或專屬勤務之大隊長、隊
長)召開座談會,廣納基層同仁意見,並依據轄區治安
狀況、警力缺額等因素,研擬需增排之勤務時數,必要
時得延長
2小時為上限,並陳報上級列管。
嚴禁
3段式(含以上)勤務編排方式:《警察勤務條
例》第
17條第2項:「……勤務分配,採行三班輪替或
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為兼顧治安維護
及員警工作辛勞,警政署已明定嚴禁
3段式(含以上)
勤務編排方式,惟各勤務單位轄區特性、治安狀況不
同,由各勤務機關主管決定
1段式或2段式勤務編排方
式,以有效運用警力維護治安工作。
215
第
一
章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復依
108.2.19.警署行字第1080058950號函頒「現階段警察
機關勤務時數編排規定」:為建立合理勤休制度,使基
層員警有充分休息時間避免過勞,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
109、108警特四.108二技】
考量現階段警力逐漸充實,各單位應視轄區治安狀況合
理編排勤務,減少服勤時數以避免員警過勞,讓過勞成
為歷史名詞,勤務數編排規定如下:每日勤務時數以
8小時為原則,無法因應需求時,以10小時為度,或以
週休
2日每週合計50小時以下勤務時數管制。於輪休
前、後
1日,以8小時為原則編排。需輪值待命勤務
單位,應依任務實際需要,於非輪值待命時段編排員
警輪休或調整為
8至10小時勤務。為調應員警身體健
康,深夜勤合併每日服勤時數以
10小時以內為度。
員警如有生日或家有喜慶等要事當日,得以休假或以
人性化方式編排勤務,員警每月超時服勤時數以
100小
時為限,當月員警超時服勤時數達
100小時以上,應由
勤務執行機構檢具事由,經該管分局或大隊彙整,陳
報上級審查列管。勤務方式編排的規定需維持現行
日勤及夜勤以一段式、遇有深夜勤則以二段式方式編
排,嚴禁三段式以上之勤務編排方式。
幹部勤休規定,各單位應視事實需要,彈性規劃警察分局
外勤主管、副主管每星期家休
1次以上,含2次,遇主管實
施家休時,副主管應落實代理主管職務事宜規定辦理。
(B)▲警政署108.2.19函規定,為調適員警身體健康,深夜勤合併當日
服勤時數,應編排幾小時以內為度?(A)8小時(B)10小時
(C)12小時(D)2至4小時。
【
108警大二技】
216
新
編
駐
衛
警
察
甄
選
︵
試
︶
合
集
測
驗
破
題
奧
義
(B)▲依「警察勤務條例」暨內政部警政署108年2月19日警署行字第
1080058950號函規定,有關警察勤務時間之敘述,下列何者正
確?(A)每日勤務時間為24小時,起迄及交接時間由警察局
定之(B)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8小時為原則,無法因應需求時
,以10小時為度,或以週休2日每週合計50小時以下勤務時數管
制(C)每日編排10小時仍無法因應治安需求時,應由分駐(
派出)所長召開座談會,依據轄區治安及警力狀況等條件,研
擬各勤務執行機構需增排之勤務時數,必要時,得於2小時以內
延長之(D)員警每日常態服勤8小時或可服勤12小時,悉依該
管分駐(派出)所長綜合一切因素考量排定,尚無法由員警以
個人因素或意願提出申請。
【
109警特三】
(D)▲依照內政部警政署108年2月19日函頒「現階段警察機關勤務時
數編排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每日勤務時數以8小
時為原則,無法因應需求時,以10小時為度,或以週休2日每週
合計50小時以下勤務時數管制(B)於輪休前、後選擇1日,以
8小時為原則編排(C)需輪值待命勤務單位,應依任務實際需
要,於非輪值待命時段編排員警輪休或調整為8至10小時勤務(
D)為調適員警身體健康,深夜勤合併當日服勤時數以8小時以
內為度。
【
109警特四】
(B)▲警察人員勤休制度長期以來,有過勞之現象,為使基層員警有
充分休息時間避免過勞,警政署108年2月19日發文要求各警察
機關勤務規劃應朝人性化進行考量,下列有關員警勤休制度之
敘述,何者正確?①每日勤務時數以8小時為原則,無法因應需
求時,以10小時為度,或以週休2日每週合計50小時以下勤務時
數管制、②為調適員警身體健康,深夜勤合併當日服勤時數以8
小時以內為度、③於輪休前一日及後一日,皆編排8小時為原則
、④員警生日或家有喜慶當日,得以休假或以人性化方式編排
勤務。(A)②③(B)①④(C)①③(D)②④。
【
108警
特四】
268
新
編
駐
衛
警
察
甄
選
︵
試
︶
合
集
測
驗
破
題
奧
義
總複習《勤務督導之作用與功能》
勤務督導之作用與功能:
激勵士氣激發潛能。
教育與訓練。
工作指導。
振肅勤務紀律。
促進溝通、鞏固團結。
控制勤務執行。
考核勤務績效。
(D)▲下列何者為勤務督導工作之功能?激勵士氣、激發潛能、
教育與訓練、工作指導、促進溝通、鞏固團結、振肅勤
務紀律、考核勤務績效、控制勤務執行。(A)
(B)(C)(D)
。
269
第
一
章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強化勤務業務紀律重點項目:
接受報案紀律:警察接受民眾報案或請求事項,應迅速依法妥
善處理,嚴禁發生下列情事:藉故推諉怠忽或無故延誤。
態度欠佳、言詞不耐、置之不理或不當勸阻民眾報案。受理
刑事案件未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
》處理。民眾所提證據或證件不全時,未一次告知補齊及追
蹤管制。(警察機關強化勤務業務紀律實施要點§2)。
貫徹報告紀律:依規定須報告上級或通報有關單位之案件或事
件,應迅速處理,嚴禁發生下列情事:匿報、遲報或虛偽不
實之報告。未依規定初報、續報或結報。未依規定通報,
擅自越區辦案。(警察機關強化勤務業務紀律實施要點§3)。
執行勤務紀律:外勤主管應親自規劃勤務並負責督導及考核;
執勤員警應依勤務分配表編排之勤務項目及各勤務相關規定執
行,嚴禁發生下列情事:怠勤、逃勤、遲到、早退或未依規
定執行勤務;利用無線電逃勤或怠勤者,應加重處分。對於
應查報、勸導或取締之事項,執行不力或查報不實。奉派執
行勤務違抗命令、不聽調遣或擅離職守。勤區查察勤務未預
訂腹案日誌表、未依腹案日誌表實施或執行敷衍塞責。巡邏
、路檢或臨檢勤務,未依規定執行或報告。受理刑案未登記
,或未遵守事前簽辦、事中聯絡及事後報告之辦案程序規定。
以不正當之方法或違反《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實施偵查。
嫌犯身分未經查核清楚,案件處理輕率。處理交通事故態度
不佳、蒐證不全、繪圖草率、執法不公或敷衍了事。查詢警
用資訊系統資料,未依規定登記。勤務前或勤務中飲用酒類
或違反交通規則。處理各項案件,未依勤務執行程序規定辦
理。解送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事前準備不周、事中執行不當
或解送交接不實。
(警察機關強化勤務業務紀律實施要點§4)。
使用裝備紀律:各項應勤裝備及器材應依規定攜帶使用,並
妥善保管維護,嚴禁發生下列情事:未依規定領用或繳還
。未依規定攜帶。未依規定保管維護。因攜帶、保管
、使用或維護不當致生損壞或遺失。清點交接不實。(警
察機關強化勤務業務紀律實施要點§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