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8 學年度第一學期法律常識測驗國中部題庫
1/8(三)早自習法律常識會考將從題庫中抽 25 題進行測驗,請同學用心準備。
◎第 1 類民事、商事、消費、刑法、刑訴
1-1 民事生活法律(身分、財產等生活權利、義務之行使)
(O)1. 過年時,好久不見的阿姨給就讀高中一年級、年齡 16 歲的小華紅包,小華收下紅包時,其收
受紅包的行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不須經過父母的事先允許或事後承認。
(O)2.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還沒有完全行為能力,所以跟他人訂立契約原則上必須得到家長同意。
(3)3. 依我國民法規定幾歲為成年,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有完全的行為能力?(1)十八歲(2)
十九歲(3)二十歲(4)二十一歲。
(1)4. 以下何種法律行為,不是年紀 16 歲、就讀高一的阿強在不經父母同意情形下,自己去做就可
以發生法律效力的?(1)將家中淘汰的收音機送給同學(2)去福利社買午餐吃(3)與同學
去電影院看 1 場電影(4)接受老師獎勵的畫冊 1 本。
1-2 財產犯罪(搶奪、竊盜、詐騙、毀損、侵占、贓物等行為)
(×)5. 同學要我一起去偷牽別人的機車,我不好意思拒絕,同學偷車時,叫我在路口注意有無人經過,
我沒有下手偷車,所以不會構成竊盜罪。
(O)6. 在學校如果發現機車或東西不見了,最好先向老師或教官反應,也可以到附近的派出所報案。
(O)7. 小益聽說電費漲了,為了省錢,他把家裡所有可以「充電」的電器都拿到學校或公共場所充
電,小益的行為會觸犯刑法竊盜罪。
(1)8. 刑法搶奪的處罰,最輕可以處多久的有期徒刑?(1)六月(2)一年(3)三年(4)五年。
2
(4)9. 同學容易受別人影響,即使內心沒有犯罪的意圖,但在別人的唆使或慫恿,也會犯錯而後悔不
已,因此對於此群體犯罪的行為,以下敘述何者是錯誤的?(1)即使自己沒有犯罪的意圖,
但只要一起去現場,有把風的行為,大家的刑責都一樣(2)如果有 3 人以上犯竊盜罪,因為
是結夥 3 人竊盜,構成加重竊盜罪,刑責加重(3)學生時期犯罪,很多是在無知情形下犯錯,
但即使無知也要受處罰,也會留下記錄,因此結交朋友要謹慎(4)老師教我們要有義氣,因
此同學有需要,我當然義不容辭,即使犯罪我也要力挺,這就是朋友
1-3.霸凌及校園暴力事件(肢體、言語、關係、網路霸凌以及傷害、恐嚇、強制、凌虐等行為)
(O)10. 霸凌往往是因為行為人無法解決內心以及現實的問題,而將憤怒發洩在弱小者的身上,其實
是一種懦弱的表現。
(×)11. 為了懲罰同學白目的行為,強行將同學關在教室裡,不讓他離開,不會犯妨害自由罪。
(O)12. 小美將小欣的遭到霸凌的經過拍成影片,並將影片放到網路上讓同學觀看,小美可能會因為
自己的行為,同時負刑事責任及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O)13. 如果有人在打群架,害被打的人手斷掉,在一旁圍觀、鼓譟的人,可能涉及刑法上的聚眾鬥
毆罪。
(O)14. 公然侮辱罪不一定要在被害人面前辱罵,只要在多數人面前即成立。例如:趁某某同學不在
教室,在講臺向全班辱罵某某同學是「豬」
,同樣觸犯公然侮辱罪。
(3)15. 阿韜向阿迪借 ipad,阿迪不肯借,阿韜很生氣,心想:我沒有,你也不要想有。於是就直接
從阿迪手中搶走 ipad,還丟在地上踩壞。阿迪可以主張什麼權利?(1)對阿韜提出搶奪罪、毀
損罪的告訴。(2)請求阿韜賠償損失。(3)以上二者皆可。(4)自認倒楣,沒得主張。
(3)16. 向商家收保護費,是犯了什麼罪?(1)強盜罪(2)恐嚇罪(3)恐嚇取財罪(4)強制罪(5)
沒有犯罪。
3
1-4 幫派(教唆犯罪、聚眾鬥毆、公然侮辱、妨礙公務、謊報案件)
(×)17. 小江同學參加不良幫派,為防止遭同學或校外人士欺侮,在書包內放了幫派老大給他的一把
手槍,以備不時之需,因為小江沒有拿出來射擊,所以不構成犯罪。
(×)18. 參加校外幫派,可以讓自己在同儕間耍威風,只要在同伙向人暴力討債或索取保護費時,分
擔把風工作而不要親自動手,就不會構成犯罪。
(3)19. 在賭博性電動玩具店打工擔任開分員,可能構成什麼罪?(1)老闆犯賭博罪,打工不犯罪(2)
老闆如果不在場,打工的人才犯賭博罪(3)老闆和打工的人共犯賭博罪(4)老闆和打工的
人都不構成犯罪。
◎第 2 類行政、選舉、交通、家暴、勞動、性別主流、人權、兒少
2-1 飆車、酒駕及無照駕駛等交通違規事件
(O)20. 未滿 20 歲高中生飆車撞傷行人,父母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21. 騎機車載同學飆車發生車禍,致使後座同學骨折,因為是一起飆車,所以機車駕駛人對此不
用負任何責任。
(4)22. 酒後駕車撞到路人致死,可能要負哪些責任:
(1)行政責任(2)民事責任(3)刑事責任(4)
需負以上三種責任。
(3)23. 小明看到路邊有一部他人暫停之未熄火機車,就直接騎走與同學一起飆車,之後就將機車棄
置在路邊,小明的行為構成(1)毀損罪(2)搶奪罪(3)竊盜罪(4)強盜罪(5)侵占罪。
2-2 反賄選(公民社會責任、民主法治觀念、買、賣票法律責任)
(×)24. 候選人擺流水席,供有投票權的選民自由吃喝,因為不是用現金買票,所以不會構成犯罪。
(O)25. 賄選花招很多,凡是以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影響選民投票意願,不管價值之
高低,都是屬於賄選之犯罪行為。
4
(3)26. 下列何者不是賄選行為?(1)招待選民旅遊(2)提供選民車資返鄉投票(3)僱工發放宣傳
文宣(4)提供選民遊樂園門票(5)假藉有獎徵答提供選民摸彩品。
(3)27. 依憲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幾歲有選舉權?(1)18 歲(2)19 歲(3)20 歲(4)23 歲。
2-3 校園性騷擾(肢體、言語等)及性侵害(強制猥褻、妨害性自主)、師生戀、兩小無猜
(×)28. 只有男生能對女生犯強制性交罪,男生對男生、女生對女生、女生對男生都不可能觸犯強制
性交罪。
(O)29. 上網張貼援交廣告,可能觸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 條以傳播媒體散布性交易
訊息罪。
(×)30. 男同學好玩掀女生裙子,對女同學雖然造成心理上的不舒服,但因為只是同學間開玩笑,因
此並不違法。
(1)31. 全國 24 小時婦幼保護專線為(1)113。(2)117。(3)119。
(4)104.
(3)32. 若遭受性侵害,如何處理較為正確?。(1)趕快洗澡、換衣服。(2)隱忍不說。
(3)報警並
且驗傷採證。
(4)跟知心朋友傾訴就好了。
2-4 家暴(家庭暴力防治法)、兒少法相關事件(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菸害防治法)
(×)33. 15 歲的小華在校吸菸,違反菸害防制法的規定,因為尚未成年,不須受到行政罰鍰的處罰。
(3)34. 兒童或少年因為被父母虐待,已由社會局介入,將兒童或少年安置在寄養家庭,安置期間,
兒童或少年的「親權」(子女照護義務歸屬)有何人行使?(1)父母(2)寄養家庭(3)縣市
長或社會局長,或法院亦得指定其他適當之人 (4)祖父母(5)學校老師。
(O)35. 依照兒童少年福利法規定,向社會局通報少年被虐待情形,社會局對通報人的身分資料會加
以保密。
5
◎第 3 類毒品、著作權、預防被害
3-1 毒品、藥物濫用(辨識毒品與吸毒者特徵、毒品相關刑責、預防拒絕之道)
(1)36. 搖頭丸在我國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屬於「第二級毒品」
,如是第一次施用搖頭丸者,
會受什麼處罰:
(1)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2)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強制教育
(4)保護管束。
(4)37. 對於以下有關毒品的說明,那一項是錯誤的?(1)安非他命通常用吸食器來吸食(2)一旦
染上毒癮,吸毒的量會越來越多(3)吸食安非他命會使人興奮(4)吸用毒品,第 1 級毒品
海洛因最容易斷癮(5)毒品犯的再犯率很高,要完全戒掉很困難。
(1)38. 如果提供毒品給別人使用,別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會構成:(1)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
毒品罪(2)轉讓毒品罪(3)販賣毒品罪(4)施用毒品罪(5)持有毒品罪。
3-2 散布不當影片或不實言論、網路援交、網路交友、網購糾紛、網路遊戲(盜用帳號、虛擬遊戲幣、
寶物)等網路犯罪、非法影印、網路侵權等違反智慧財產權
(×)39. 小潘認為了社團的發展和利益,適度的鬥爭和風險是必要的,就算因此涉嫌刑事犯罪也在所
不惜。
(×)40. 在網路上公開鼓吹他人做違法的事情,因為不是自己親自動手,他人也不一定會去做,所以
不用受到刑事處罰。
(3)41. 下列對於網誌和部落格的使用方式,何者為是(1)在網路部落格將自己的行事曆、照片、心
情日記、就醫紀錄公開,可以喚醒自己年輕的回憶,管他什麼隱私權(2)別人謾罵或誣陷他
人的言論予以轉貼在自己的網誌上,因為只是轉貼,所以不會有言論責任的問題(3)應隨時
注意資訊安全維護,並留意隱私權之內涵,不輕易將自己及家人的行程在網誌上全部公開,
以免有心人有機可乘,利用全家外出時到家裡竊盜財物(4)會在我的部落格上留言或加入即
時通上面的都是我的好朋友,朋友叫我去買遊戲點數卡應該馬上去樓下的便利商店幫忙買。
6
(3)42. 下列關於網路社交之敘述,以下何者為是(1)因為 Facebook 可以設定哪些朋友不能瀏覽塗鴉
牆,所以我可以放心的在自己的臉書用捏造的事實誹謗他人(2)線上遊戲的遊戲暱稱不是本
人的真實姓名,所以玩遊戲時因為對方反應遲鈍,就可以不顧網路禮節予以謾罵(3)日本發
生賑災及海嘯,可以到相關網站、部落格瞭解核能發電廠原理及輻射塵的影響(4)學校附近
的便當店任意漲價,可以在校園留言板痛罵奸商不知照顧無收入的學生。
3-3 反詐騙(辨識詐騙行為特徵、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預防與拒絕之道)
(O)43. 網友的真實面目真偽難辨,虛假不實,若非真有深交,或有他人同行,不宜輕易和網友單獨
外出。
(2)44. 為了配合檢察官、警察辦案,當接到檢察官的電話時(1)說要監管帳戶時,要立即配合(2)
撥打 165 查證(3)需要監管金融帳戶時,要踴躍提供金融卡。
(1)45. 以下對於提款機和匯款的敘述,何者為真(1)雖然提款機匯款金額有限制,仍然有可能成為
詐騙的工具(2)遭詐騙之匯款時間在銀行下班之後,所以隔天再去報案還來得及(3)有人
打電話說不小心將金錢匯入阿公的帳戶,因為人性本善,不需查證,必須立即抱持拾金不昧
的精神轉匯回去(4)銀行的提款密碼有報警功能,只要故意將密碼輸入次序倒過來輸入,提
款機就會自動報警。
(4)46. 遇到疑似詐騙的行為,要通知(1)166(2)168(3)169(4)165(5)164。
3-4 預防被害、輸血安全(愛滋驗血)、打工安全、人口販運、動物保護
(O)47. 在報紙分類廣告刊登誠徵一日情之援交廣告者,可以構成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得依兒
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O)48. 已成年之雇主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販賣盗版光碟之犯罪,或從事暴力討債之傷害或殺人行為
時,該雇主刑責即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7
(4)49. 在下列何種媒體上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1)廣告物、出版品(2)廣播、電
視(3)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4)以上皆是。
(2)50. 下列說法者為錯誤:
(1)雇主不得僱用未滿 15 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
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2)14 歲以上未滿 15 歲之受僱從事
工作者,為童工,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3)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
時,例假日不得工作(4)童工不得於午後 8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5)未滿 16 歲之人
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