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緒論法學知識乃是一切法學之入門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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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法學知識乃是一切法學之入門基礎,惟具有基本的法學

知識,方能進一步了解其他法律。當法學緒論之基礎打好後,才能往各

法律知識繼續深造,故法學緒論是法學之入門研讀基本學科。在國家考

試中,法學緒論為共同科目中重要的一科,面對如此深厚的法學知識,

基礎概念就必須打好底。如此在面對各篇法律時,即可得心應手的面對

各種法律問題。

在進入法律前,必須先了解法律是什麼。自古以來,有許多不同的

說法,有人認為,法律就是神的指示;也有人認為,法律乃係存在於自

然之中,萬古不變的自然法則;更有人認為其係存在於社會成員間的共

同社會意志凝聚。學說眾說紛紜,沒有絕對的對錯,惟單一學說並無法

完全符合每一個國家,有些或許部分適合但有些則過於空洞,故應找尋

最適合各國之理論進而發展成最完善的法律。在學理上認為,法律乃是

人和人之間的一種規律、社會的習慣,以正義為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

為手段來平衡社會發展。人類活動的發展需要一種制度來規範大家,透

過每個人都遵守規範,來維持社會的秩序,如此一來,社會才能持續發

展。

正因每個國家受其個別之文化歷史的影響,所發展的法律不盡相

同,因此,將各國法律區分為不同之法系。世界法系分為印度法系、回

回法系、中華法系、大陸法系及英美法系。其中,印度法系係以婆羅門

法典為基礎,採行階級制度;回回法系以可蘭經為圭臬,故又稱阿拉伯

法系;中華法系以中國禮教與法治相互發展;大陸法系以羅馬法為基礎

支配其歐陸各國的法律,故又稱歐陸法系;而英美法系則融合英國法與

美國法所形成,又稱海洋法系。雖各個法系之基礎皆不同,但是國家間

的法律仍存在某些共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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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國來說,我國的法律係屬大陸法系,以成文法為基礎,其多

繼受同為大陸法系之德國與日本之法律,尤其以民法為多比照德國之立

法。此外,我國之法律架構系以憲法、法律、命令為三階層,其所有階

層皆不可違背上位之規定。法律位階的概念,起於

 Kelsen 教授所提出

之法律層級構造理論,憲法明文規定,法律與命令與憲法牴觸者,無

效。至於為何憲法有如此高之權利,則有學者提出解釋,說明憲法係國

家與人民所簽訂之契約,亦有認為此乃制憲權理論,認為所有國家權力

均源於制憲權。不管何種理論,憲法即為我國最高位階之法律,更為人

民基本權保障之依據。

法律與文化發展存在著密切關係,透過各個社會環境之不同、風

土民情不同,配合各社會發展之需要,成立一部合適的法律才是最重要

的。現今世界之發展快速,國家與國家間交流更加密切,故法律之發展

應當配合國際發展與社會進步而做適當之修正,如此,才不會形成法律

與社會發展之扞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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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的話

壹、考試為導向

本書是以「考試為導向」的方式編著,結合法律之基本常識、我國常用
之法規與考題分析。此外,閱讀本書不僅可以提升專業的法學能力,於
參加各項國家考試時,也能立即提升作答能力。

貳、法學緒論介紹

法學緒論.法學知識

」乃為一切法學之入門知識,主要是在對於法律

這個專業域領能有初步的瞭解與認識。其主要在於論述法的學派、分類、
法的本質與內涵、法的制定、公布、修正與廢止及法的效力等,並對於
各法律專有名詞為初步之介紹。有了初步之法律概念後,再針對我國現
行之主要法規內容廣為介紹。

參、適用考試

《新編法學緒論.法學知識測驗破題奧義》係針對一般警察人員三、四
等特考、司法人員三、四等特考、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國安局人員三
等特考等各類國家公務員特考及農田水利事業人員甄試所整理彙編之法
學緒論.法學知識教材,目的是讓考生快速掌握本學科之學習重點。本
書適用於報考以下各類考試之考生:
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
一般警察人員四等考試。
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
司法人員三、四等特考。

國安局三等特考情報組。

移民四等特考。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甄試

肆、本書特色

本書以係依據考選部及警大近年來各項相關考試之命題趨勢,由本公司
法學專業名師團隊逐一分析考題,並配合考選部公告之命題大綱,廣蒐
考選部公告之參考書目及權威專著,予以整理彙編成冊。本書之資料新、
見解精闢、命題精粹、題庫簡捷、題題重要,強調基本觀念熟識並配合
完整之課後評量練習,可有事半功倍之效。
本書之編排,各章節均分成「重點整理」及各章精選「課後評量」題庫
二部分。考生可於「重點整理」之研讀,建立「法學緒論」之整體觀念,
再以「課後評量」之練習做應考答題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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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包含趨勢分析、學習指南、本文(含落點分析)以及課後評量:

趨勢分析:
以表格化方式,呈現歷年考試各命題範圍的出題數,可據以作為命題
趨勢之指標。

學習指南:
指出本科各命題章節學習之重點,使考生在正式進入本文前,先建立
起研讀之基本概念。

本文:
將「法學緒論.法學知識」學科之內涵,以提綱挈領的方式,並依據
考選部公告之命題大綱及命題範圍,作一系統性之整理與歸納,內容
包含法學緒論之基本概念與原理原則,以及各相關重要法規、時事,
整理出條理分明的重點與內容,使考生更能掌握本學科之學習關鍵。

課後評量題庫:

本書各章皆有精選之題庫,考生可先透過重點整理建立法學緒論之整體觀

念,再以課後評量之練習作為複習,使考生融會貫通本學科知識。

伍、本書搭配教材

《新編法學緒論.法學知識測驗總複習暨全真模擬試題(

PB021;

WB021)》:提供「測驗」題型之實戰演練,並提示各主題之關鍵學
習重點。

《新編法學緒論.法學知識法典(

PK021;WK021)》:將所有可能

考試之法令、規定全數網羅,並做好歷年法學緒論考題落點分析,考
生可根據出題頻率多寡,判斷各條文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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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警察試家暨農田水利事業人員甄試專家:

品牌宗旨:警察試家暨農田水利事業人員甄試專家代表著新士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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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由李如霞老師與羅傳賢老師、洪國倫老師、李學鏞律師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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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人員甄試用教材專業編輯團隊,廣蒐考選部公告之參考書目及
權威著作,統整編輯出最權威的教材。

以考試為導向:教材內容緊扣各類警察人員考試暨農田水利事業人

員甄試之「命題大綱」,並由專業師資逐一分析歷屆試題、得出命
題趨勢,並結合學識,編輯出最適用於各類科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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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碩士班、二年制技術系)、警專正期組入學考(甲組、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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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考選部公告 法學緒論.法學知識 命題大綱

命 題 大 綱

法的概念、淵源與種類

法律的繼受與台灣法律的發展

中央法規標準法與地方制度法

法律的效力

法律的制定

法律的修正

法律的廢止

法律的適用(以法律解釋方法為主)

憲法及行政法

法治國基本原則

權力分立原則

國家權力運用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1條至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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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考選部公告 法學緒論.法學知識 命題大綱

命 題 大 綱

民法

總則

債

物權

親屬

繼承

刑法總則、刑法分則(與公務員執行職務有關之部分)

財經相關法律

著作權法

公司法

消費者保護法

勞動與社會法

勞動基準法

勞工保險條例

全民健康保險法

性別相關法律

性別工作平等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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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法學知識

趨 勢 分 析

法學緒論
出題範圍

歷年試題

法學
之概

國家
與國

法律
之淵
源與
分類

法律
之制
定、
公布
、修
正與
廢止

法律
之效

法律
之解
釋與
適用

法律
之制
裁與
法律
關係

現行主要
法規(憲
法、行政
法、刑法
、民法)

其他
現行
法令

99警升等

選擇

30題

1

27

2

99基警四

選擇

50題

1

8

7

1

29

4

99警特三

選擇

30題

1

1

1

1

1

19

6

99警特四

選擇

30題

1

1

2

1

2

22

4

100一般警四

選擇

50題

2

8

2

32

6

100一般警三

選擇

30題

1

1

1

26

4

102一般警三

選擇

13題

1

6

6

102一般警四

選擇

50題 10

2

3

1

18

16

103一般警四

選擇

50題

4

5

7

3

19

12

103一般警三

選擇

15題

2

1

7

5

104司特三、移民三 選擇12題

1

2

1

4

4

104司特四、移民四 選擇10題

1

1

1

5

2

104一般警三

選擇

13題

1

2

2

7

1

104一般警四

選擇

50題

5

1

3

11

20

10

104國安三

選擇

10題

2

1

1

4

2

105一般警四

選擇

50題

7

1

4

21

17

105一般警三

選擇

30題

6

1

5

10

8

105一般警四

選擇

50題

7

1

4

21

17

105國安三

選擇

12題

1

2

2

7

105警大二技

單選

20題

3

3

8

6

多選

20題

1

1

2

3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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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法學知識

趨 勢 分 析

法學緒論
出題範圍

歷年試題

法學
之概

國家
與國

法律
之淵
源與
分類

法律
之制
定、
公布
、修
正與
廢止

法律
之效

法律
之解
釋與
適用

法律
之制
裁與
法律
關係

現行主要
法規(憲
法、行政
法、刑法
、民法)

其他
現行
法令

105國安三

選擇

12題

1

2

2

7

106一般警四

選擇

50題

1

5

2

2

2

24

14

106一般警三

選擇11題

1

1

3

6

106國安三

選擇

6題

4

2

106司特四、移民四 選擇15題

1

1

1

1

7

4

106司特三、移民三 選擇12題

1

2

5

4

107一般警四

選擇

22題

2

4

1

11

4

107一般警三

選擇11題

1

1

2

3

4

107國安三

選擇

10題

1

1

5

3

107司特四、移民四 選擇14題

2

3

5

4

107司特三、移民三 選擇12題

1

8

3

107警察升官等

選擇

15題

2

1

3

1

4

4

108一般警四

選擇19題

1

3

2

9

4

108一般警三

選擇

12題

2

1

1

3

3

2

108國安三

選擇

7題

1

1

4

1

108司特四、移民四 選擇12題

6

6

108司特三、移民三 選擇7題

1

4

2

109一般警四

選擇

20題

1

2

11

6

109一般警三

選擇

15題

1

1

1

7

5

109國安三

選擇

8題

1

5

2

109司特四、移民四 選擇14題

1

1

1

2

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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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法學知識

趨 勢 分 析

法學緒論
出題範圍

歷年試題

法學
之概

國家
與國

法律
之淵
源與
分類

法律
之制
定、
公布
、修
正與
廢止

法律
之效

法律
之解
釋與
適用

法律
之制
裁與
法律
關係

現行主要
法規(憲
法、行政
法、刑法
、民法)

其他
現行
法令

109司特三、移民三 選擇5題

1

1

2

1

109警察升官等

選擇

13題

3

1

7

2

110一般警四

選擇

50題

110一般警三

選擇15題

110國安三

選擇

12題

110司特四、移民四 選擇50題
110司特三、移民三 選擇15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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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篇  法學緒 論.法學 知識 之 重點 整 理.1

第 一 章 法學之概念..................... 5

第 二 章 國家與國民.................... 19

第 三 章 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關係...... 29

第 四 章 法律之淵源.................... 37

第 五 章 法律之分類.................... 51

第 六 章 法律之制定、公布、修正與廢止... 67

第 七 章 法律之效力.................... 83

第 八 章 法律之解釋.................... 97

第 九 章 法律之適用................... 125

第 十 章 法律之制裁................... 135

第 十 一 章 法律關係..................... 161

第 二 篇 我國現 行之主要法 規 內容 .. .. 1 91

第 一 章 憲法........................ 195

第 二 章 行政法....................... 207

第 三 章 刑法........................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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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民法........................ 253

第 五 章 其他法規..................... 301

第 一 節 財經相關法律

  · · · · · · · · · · · · · · · · · · · · 301

第 二 節 勞動與社會法

  · · · · · · · · · · · · · · · · · · · · 365

第 三 節 性別相關法律

  · · · · · · · · · · · · · · · · · · · ·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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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篇

法學緒論.法學知識之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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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章「法學之概念」

第一章「法學之概念」

「法學緒論.法學知識」主要係就法律之整體

「法學緒論.法學知識」主要係就法律之整體

予以初步及扼要之敘述,使法律初學者能透過

予以初步及扼要之敘述,使法律初學者能透過

了解法律共同的原理、原則、觀念及應用等各

了解法律共同的原理、原則、觀念及應用等各

種知識,而得到有關法律之基礎概念。

種知識,而得到有關法律之基礎概念。

本章主要在於了解法學、法律及法系之初步概

本章主要在於了解法學、法律及法系之初步概

念,此外亦針對法學之學派、法律之起源及法

念,此外亦針對法學之學派、法律之起源及法

系之類別等作一詳細之分析,以便讀者能對於

系之類別等作一詳細之分析,以便讀者能對於

法律學有一整體通盤之概念,而奠定研究法律

法律學有一整體通盤之概念,而奠定研究法律

之基礎;其中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為考試的重

之基礎;其中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為考試的重

點,須特別注意。

點,須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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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 一 章  法學 之 概 念

一、法學

法學之意義:

法學係指有系統的研究法律各學科原理原則之社會科學。目前一般法學之

通常定義為:法學者,權利義務之學。

法學之分類:

 

依研究內容區分:

法律哲學:乃研究一切法律現象之普遍且根本之原理,又稱法理學。

法律科學:乃研究國家現行有效之法律規範,其研究內容有法學概論

、立法政策學、比較法學、法律社會學及法律解釋學等。

法律史學:乃研究法律的變遷、沿革及趨勢,又稱法律沿革學。

依時間區分:

過去法學:即為法律史學。

現在法學:即現實法學,又稱實證法學。

未來法學:在於研究如何制定法律之法學,故又稱立法學。

研究法學之學派:

105警大二技、100一般警四、99警特三〉

依學者通說,分為

10種:

自然法學派:以自然法則為一切法律的根據,以闡明法學的理論。

歷史法學派:根據法律變遷的實況及原因,以闡明法學的理論。

宗教法學派:以維持宗教的信仰為目的,以闡明法學的理論。

社會法學派:以維護社會的利益為目的,以闡明法學的理論;其起源於

西元

19世紀社會學鼻袓孔德所倡導的實證哲學,現已成為法學上之一重

要學派。

第一章 法學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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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編法學緒論.法學知識測驗破題奧義

比較法學派:以比較各個立法例的異同為目的,以闡明法學的理論;其

較注重國際私法的研究。

自由法學派:主張法的自由發見,認為法律係由人類生活環境需要而產

生,並批判概念法學;認為法律體系並不完美,強調法典權威的縮小,

擴大法官的權威,主張司法造法,例如民法第

1條規定,法官在無法律

、無習慣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法理來裁判。

利益法學派:根據行為的價值,以闡明法學的理論;至今私法學上的理

論,尚多受其影響。

唯物史觀法學派:根據經濟上自然變遷的狀態,以闡明法學的理論。

新自然法學派:又稱新康德法學派、實證主義。史丹木拉為康德之弟子

,倡導最力,他認為法律包含法律之概念及法律之意念兩部分;而實證

法易流於形式主義,流於惡法,其並非永遠完美之法律,但其仍主張修

正自然法之易濫用自然法則、正義之名之缺失,使實證法成為內容可變

之自然法。

分析法學派:又稱一般法學派,以探求法律實在性為目的,而闡明法學

的理論;此派注重法律的實用,使理論與實際貫徹,並能使法律為適時

的改進,自為現代法學上最主要的學派。

法學之研究方法:

依學者通說,分為

6種:

分析研究法:又稱註釋研究法,係就法律條文作逐字逐句的解釋說明。

其優點為能闡明法典的意義,減少法律適用時的疑義;缺點為容易陷於

文字遊戲致故步自封,難以促進法律改進。

歷史研究法:以研究史學的方法來研究法學,故較注重法律的起源、發

展及制度的變遷。其優點為能了解法律變動的原因,致能對現行法律判

斷其得失;缺點為易囿於研究者個人的偏見,並忽略社會環境現況,而

使法律陷於保守。

比較研究法:為比較各國家民族間不同的法律制度及與國家民族之關係

。其優點為能明瞭各法律制度之特點及優缺點所在,以供改進之參考;

缺點則為僅作條文式的比較,無法了解法律的本質及精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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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一章 法學之概念

哲學研究法:係以哲學之理論為基礎,以探求法律之真理。其優點為探

究法律的原理原則;缺點為過於玄奧,不切實際。

社會研究法:係指以社會學之方法研究法學。其優點為以社會人類生活

現象為出發點,因時因地而制宜;缺點為社會現象錯綜複雜且為兼顧社

會實情或社會利益,致較無客觀之價值標準。

綜合研究法:乃兼採用分析、歷史、比較、哲學及社會等

5種研究方法

綜合應用之。其優點為採上述

5種研究方法之優點而避免其缺點。

二、法律

法律之意義:

法律者,以規範人類行為,保障群眾安寧,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經一

定程序制定,並透過國家公權力以強制實行之一種社會生活規範;此亦

乃廣義之法律定義。

憲法上所定義之法律:憲法第

170條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

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法學緒論之意義:

乃就法律之整體予以初步及扼要的敘述。其作用在使法律初學者能透過了

解法律共同的原理原則、觀念及應用等各種知識,而得到有關法律的初步

概念,並作為引導其研讀法律之必要途徑。

法律之起源:自復仇孳生而來 ↓ 賠償制度 ↓ 扣押制度(財產之復仇)。
法律演進之四階段:古代法(成文法尚未獨立) ↓ 嚴格法(警察國家)

↓ 法治主義(法治國家) ↓ 社會法(法律社會化)。

法律效力之根據:

學說有

8種:

神意法說:此說認為法律是由神直接或間接的指示而產生的。

自然法說:此說認為法律是存於自然之中,是萬古不變的自然法則。

強者法說:又稱實力說,此說認為法律是強者對於弱者支配的工具,法

律的基礎建立在統治者的實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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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新編法學緒論.法學知識測驗破題奧義

正義法說:又稱道德說,此說認為法律是人類應遵循的正義規範。

命令法說:此說認為法律是主權者對於人民的命令,只要一經制定即產

生效力。

歷史法說:此說認為法律是一國人民文化多年持續不斷所自然生成的產

物。

承認法說:此說認為法律是人民所承認的社會生活規範。

社會意識法說:此說認為法律係存在於社會成員間的共同社會意識凝聚。

法律之性質:

99

基警四〉

行為規範:行為規範或實踐規範係指為實現某種價值,例如為實現正義等

實踐性價值,而必須遵守之法規或行為準則,例如刑法。

裁判規範:對於違反行為規範者,對其科以制裁時,適用於裁判基準之

法規。裁判規範之範圍,通常係與訴訟相關之法律,例如民事訴訟法。

組織規範:具有整合行為規範與裁判規範而規定國家機關與社會團體之

組織結構及其權限之規範,專責規定各種法律之成立、適用與執行之權

限機構的法律規範,例如法院組織法。

法律必備之要件:

106、101一般警四〉

普遍性:法律須基於平等原則,對於所有的事件予以普遍的適用,不能

因具體的個別事件而予以選擇性的適用。

確實性:法律所規範的內容有事實發生時,應確實發生規範的效力,而

非僅是虛設的條文而已。

妥當性:法律的內容須合乎公平正義,且能與現實社會所認定的價值觀

相符合,人民才願確信並遵守。

安定性:法律不可任意變動、朝令夕改,須有足夠的權威使人民足以信

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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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一章 法學之概念

法系

區別

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

法源

以成文法為主要法源,習慣法

及判例僅有補充法律之效力

以判 例法、 習慣法為 主要法

源,成文法居次要地位

法律形式

由政府編纂一部完整的法典

,有總則篇等適用一般性的

統一規定

英國 始終沒 有由政府 編纂的

法典 ,而美 國雖有單 獨的成

文法 ,但並 未編纂成 一部法

典, 亦無總 則篇一類 可以適

用一般性的統一規定

審判機關

行政訴訟案件由特設之行政

法院管轄,與管轄民、刑事

訴訟的普通法院並行而為雙

軌制

一切 訴訟( 含民、刑 事訴訟

及行 政訴訟 )均由普 通法院

管轄,並無行政法院的設立

訴訟程序

較注重訴訟程序,對於訴訟

案件,須審查其合於法定程

序後,始得受理,進而為實

體上的審判

因重視習慣,固執判例,故訴

訟程序並無整齊劃一的規定,

可謂偏重實體而忽視程序

訴訟程序

之輔助方法

採取定型的審判機關,甚少

採陪審制度及巡迴審判

採用陪審制度及巡迴審判制度

法庭組織

原則上是採合議制,法官人

數較多

採獨任制,法官人數較少

司法官與

律師資格

司法官資格的取得恆較律師為

嚴,司法官的職掌與律師的職

業,截然劃分,不容混淆

法官 有經由民 選者, 其資格

與律 師並無寬 嚴之別 ,且律

師的 業務,在 訴訟程 序上幾

為構 成整個司 法制度 中的重

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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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新編法學緒論.法學知識測驗破題奧義

判例效力

以成文法為中心,法官判案

時要先適用明文規定的法條

,無法條可適用時,方可引

用習慣,故習慣、判例不能

與成文法有同等的效力,僅

能補充成文法的不足,而無

拘束的效力

以判例 法為中 心,制 定法律

為例外 ,法官 判決時 ,先顧

及「習 慣法」 、「判 例法」

上的原 則,而 後再視 成文法

是否另 有規定 ,故成 文法僅

是習慣法、判例法的例外

民商關係

採民商二元制;對於特種之

人訂立特種法律,以規定其

特種之權利義務,故其私法

上可分為民法及商事法,民

法為私法之普通法,適用於

全國之人,而商事法為民法

之特別法,僅適用於商人。

商事法之於民法,有補充變

更民法之效力,(此係基於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適用原

則),商事法以外,仍適用

民法

採民商 統一制 ;基於 人類平

等之原 則,對 全國之 人,受

治於同 一法律 ,故在 私法而

言,無所謂商事法

代替法律

的命令

承認緊急命令,為可代替法

律的命令,亦即國家在某種

情況下,根據國家基本法的

授權,由行政機關頒布,以

停止某一部分法律的行使

不承認緊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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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一章 法學之概念

課 後 評 量

( A )▲羅馬法系又可稱之為:(A)大陸法系(B)英美法系(C)中

國法系(D)印度法系。

【註:因其為支配歐洲大陸各國家之法系,故又稱大陸法系或歐

陸法系。】

( C )▲相較於英美法系,以下何者比較不屬於歐陸法系的內容特色?(

A)在法源方面重視成文法(B)傳統上以民法為核心(C)法

源以判例法為主(D)淵源於羅馬法。

98基警四〉

【註:法官判案時歐陸法系以成文法為主,英美法系以習慣法、

判例為中心。】

( A )▲傳統「中華法系」曾經被亞洲諸國所繼受,以下何者不在其列?

(A)印度(B)日本(C)朝鮮(D)安南。

100一般警四〉

【註:印度有其自成一格的「印度法系」。】

( D )▲大陸法系國家,關於行政訴訟:(A)由國務院管轄(B)由普

通法院管轄(C)由參議院管轄(D)由行政法庭管轄。

【註:大陸法系下的行政訴訟與民、刑事訴訟分由行政法院與普

通法院審判,而在英美法系國家則不予區分全由普通法院

審判。】

( B )▲請問臺灣現行的民、刑法,受到哪一種法系的影響最深?(A)社會

主義法系(B)歐陸法系(C)英美法系(D)伊斯蘭法系。

99警

特四、

97基警四〉

【註:臺灣現行的民、刑法主要繼受自德國法,而德國法屬歐陸

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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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二章「國家與國民」

「國家與國民」

國家是法律之制定者、執行者及維護者,而國

國家是法律之制定者、執行者及維護者,而國

民之權利、義務則為法律所規範,因此,法律

民之權利、義務則為法律所規範,因此,法律

與國家、國民關係密不可分,故本章乃就國

與國家、國民關係密不可分,故本章乃就國

家及國民之內容作一介紹,其中「國家的要

家及國民之內容作一介紹,其中「國家的要

素」、「國民與人民、公民之區別」、「國家

素」、「國民與人民、公民之區別」、「國家

與法律之關係」、「國民與法律之關係」為本

與法律之關係」、「國民與法律之關係」為本

章重點所在。

章重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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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 二 章  國家 與 國 民

一、國家

國家係指人類基於生存的需要,在一定的領土上,所組織具有統治權力的政
治團體。

國家的起源:

神權說:認為國家的起源乃由於神意的創造。

社會契約說:認為國家的發生,乃由於個人的共同意志結合,而成立國

家並組織政府;猶如社會上私人間契約的訂立。

民族意識說:認為國家的發生,大抵起源於血統關係。

武力說:認為國家的發生,是由於武力造成的結果。

自然產生說:認為人為政治動物,國家乃人性本能的自然產生結果。

階級鬥爭說:認為國家的成立,乃階級鬥爭的結果。

國家的構成要素:

人民:係指國家統治權所及之對象,包含國民、公民及外國人,其範圍最廣。

人民、國民、公民三者之區別:

人民:係指國家統治權所及之對象,包含國民、公民及外國人,其範圍最廣。

國民:憲法第

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故國民是

指具有該國國籍之人民。

公民:係指享有國家公法上權利及負擔公法上義務之國民或人民,因為國民或

人民並非人人均享有公權或負擔公法上的義務。例如未成年之兒童或因犯罪而

被褫奪公權之人,便無法享有參政權及被選舉權,亦無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章 國家與國民

第二章 國家與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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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新編法學緒論.法學知識測驗破題奧義

領土:係指國家統治權所能行使之範圍。領土範圍大多採廣義的認定,

亦即指領土含領陸、領空及領海。

主權:係指國家最高的統治權力。

政府:為一個政治體系,於某區域訂立、執行法律和管理之機構。

國家領土之變更:

99警特三〉

各國領土之變更均須經過一定的程序。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條第1

項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

,應於

3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4條、第174條之規定。又依中華

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條第5項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

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

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

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故

領土變更案由立法院提出後,經公告半年,交由公民複決,而公民複決通

過的門檻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變更之。

國家的分類:

依國家構成之各單位是否具有國家之性質和權力分類:

單一國:一國之內只有一個中央權力機關,對內對外均可代表國家全

體,並另無具有相同性質或權力的單位,即為單一國,如中國。

複合國:

2個或2個以上之主權國或無主權國,自願結合組成一個聯盟

的單位,即為複合國;因結合情形之不同,複合國又可分四種:

君合國:

2個或2個以上之國家,共同擁戴一個君主,但各自有其獨立

外交及內政權力。例如西元

1714年至1837年英國與漢諾威的聯合。

政合國:

2個或2個以上之國家,共同擁載一個君主,對內各自獨立,

對外則採取一致的作為。例如西元

1867年至1918年的奧匈聯合王國。

邦聯:許多獨立的國家依據特定的條約或目的,結合成為一個同盟

,但各國乃保有自己的主權。例如大不列顛國協。

聯邦:許多州依聯邦憲法結合成為一個永久性的國家,在共同的主

權下服從中央政府,但內政上各州仍有某法定限度內之自主權,對

外關係則由中央政府統一行使。例如美利堅合眾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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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二章 國家與國民

第二章 國家與國民

依國家主權之歸屬分類:

君主國:係指國家主權屬於君主的國家,如英國、日本。

民主國:係指國家主權屬於國民的國家,如美國、中華民國。

依國家政治制度運用之方法分類:

專制國:係指國家政治之最高權力,其發動或行使,無法律規定,僅

依一人或數人之意志為之,一般國民不能參與的國家。

立憲國:係指國家最高權力之發動或行使,有法律明文規定或有一定

的政治習慣可遵循,人民有權參政的國家。

國家與法律的關係:

國家政治之推行,必須藉由法律之運作,而法律之制定、執行及維護,亦

須仰賴國家政治權力以實行,二者關係密不可分,故國家是法律的制定者

、執行者及維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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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二章 國家與國民

第二章 國家與國民

課 後 評 量

( B )▲國家的要素,不包括下列哪一項?(A)主權(B)成文憲法(C)國民

(D)領土。

【註:國家的要素有人民、領土、政府、主權等

4種。】

( D )▲憲法中關於僑居國外國民之保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外

交上應保護其權益(B)應扶助並保護其經濟事業之發展(C)

其興辦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或補助(D)其政治參與

條件,應與居住國內之國民完全相同。

【註: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條第13項規定:「國家對於僑

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 B )▲凡主權屬於國民全體者,稱之:(A)複合國(B)民主國(C)

單一國(D)君主國。

【註:(A)

 複合國:2個或2個以上之主權國或無主權國,自
願結合組成一個聯盟的單位,即為複合國。

(C)

 單一國:一國之內只有1個中央權力機關,對內對
外均可代表國家全體,並另無具有相同性質或權

力的單位,即為單一國。

(D)君主國:係指國家主權屬於君主的國家。】

( A )▲下列何者被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視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

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A)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

B)何種條約以外之國際書面協定應送立法院審議(C)副總統

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D)憲法增修條文與具有本質重要性之憲

法規範是否相牴觸。

100

一般警四〉

【註: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28號解釋,中華民國疆域範圍之界

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

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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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三章「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關係」

「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關係」

法律是社會生活規範之一,其目的在保障群眾

法律是社會生活規範之一,其目的在保障群眾

生活安寧,維護社會秩序,故法律是因社會而

生活安寧,維護社會秩序,故法律是因社會而

存在。然而社會上除了法律之外,尚有其他

存在。然而社會上除了法律之外,尚有其他

之社會現象,如道德、宗教、習慣、政治、經

之社會現象,如道德、宗教、習慣、政治、經

濟、實力等,所以在研究法律時,亦須探討法

濟、實力等,所以在研究法律時,亦須探討法

律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關係。

律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關係。

本章重點為「法律與道德之關係」、「法律與

本章重點為「法律與道德之關係」、「法律與

政治之關係」、「法律與宗教之關係」。

政治之關係」、「法律與宗教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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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第 三章   法律 與其 他 社 會 現 象 之 關 係

一、法律與道德

相同點:

目的相同:法律之目的係保障人民安寧,維護社會秩序;道德的目的則

為謀人類向善及社會和諧。二者之目的在本質上為殊途同歸。

部分內容相同:法律常以道德之內容為內容,其大抵均以正義為其主要

內容。

相異點:

區別

法律

道德

作用

拘束人類之外部行為

支配人類內在心靈

觀念

權利與義務對應

只講義務不講權利

產生方式

由國家以法定程序制定

依人類之良知及社會意識

所自然產生

制裁方式

國家公權力予以

具體切實制裁

個人良心或社會清議

之抽象制裁

法律與道德之關係:

法律與道德均屬人類之社會生活規範,前者拘束人類外部行為;後者約束

人類之內心意思,道德靠法律得以確保,法律依道德濟其窮,二者相輔相

成,關係密切。詳述如下:

道德規範與法律規範一致:即道德所禁止或許可者,法律亦作同樣之許

可或禁止。例如殺人放火竊盜搶劫,均為道德法律所禁止;誠實信用則

均為道德與法律所許可。

第三章 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關係

第三章 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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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新編法學緒論.法學知識測驗破題奧義

道德規範與法律規範互為補充:

道德不許可,但法律許可:如夫妻之一方得因他方有不治之惡疾向法

院請求離婚,是為民法所許可,但就道德而言,不應如此。

道德許可,但法律不許可:如劫富濟貧,在道德上被視為正義而得到

許可,但法律不許可。

道德不許可,但法律不禁止:如未婚懷孕為法律並不禁止,但道德上

不許可。

道德規範與法律規範互不相涉:如各機關之組織法,此與道德無關。

二、法律與宗教

相同點:

均具維持社會秩序之功能。

相異點:

區別

法律

宗教

產生方式

國家公權力所制定

神意之啟示

適用對象

全國人民

該教教徒

作用

拘束人的外部行為

約束人的內在良心

內容

國家與人民之公法關係,

人與人之法律關係

教主與教徒之關係,

人與神之關係

制裁方式

國家公權力予以具體切實制裁

假託神力作抽象之制裁

法律與宗教、道德之最大區別在於形式因素,法律是透過國家公權力所制

定具有強制力的具體條文;道德與宗教則是經由人類多年的文化所生成的

規範,僅能抽象的約束人類的內在心靈。而法律、宗教、道德之實質因素

皆在保障群眾安寧,維持社會制序。

法律與宗教之關係:

政教合一:將法律作為推行宗教之工具,即將教義與法律冶於一爐,互

為表裡,如回回法系以其可蘭經作為規範人民生活之標準。

政教分離:任何宗教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人民不因信教與否而在法律

適用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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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第三章 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關係

第三章 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關係

課 後 評 量

( C )▲關於法律與經濟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憲法只規範

政治,不規範經濟活動(B)行政法與經濟活動無關(C)智慧

財產權的保障對現代經濟非常重要(D)國家只能以刑法制裁經

濟犯罪。

96基警四〉

【註:

 (A) 憲法關於基本國策之部分,即對經濟活動做許多

規範。

(B)行政法上之私經濟行為即為反例。

(D)刑法上偽造貨幣罪章即為有關經濟犯罪之規範。】

( B )▲法律和道德、習慣、風俗、禮儀、宗教等最大的差別在於何處?

(A)法律是無遠弗屆的(B)法律可以透過國家的強制力加以

實現(C)法律是安定人心最重要的力量(D)法律存在的歷史

是最久遠的。

96基警四〉

【註: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最大差異就在於,能以國家公權力為

後盾加以實現其內容。】

( A )▲在我國法律體制中法律與宗教的關係為何?(A)我國憲法保障

人民信仰宗教的自由(B)我國憲法僅保障人民信仰佛教與天主

教的自由(C)我國法律不保障人民信仰宗教的自由(D)我國

憲法僅保障人民信仰佛教或道教的自由。

【註:中華民國憲法第

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 C )▲視判決為一項警告,改變人們價格的衡量,繼而影響其行為及發

生事故之成本。此為下列何種法律觀之主張?(A)法與政治(

B)法與社會(C)法與經濟(D)法與道德。

【註:以經濟學的觀點來說,法規範的效果,亦是人為或不為某

行為之成本,故法律做為人得行為規範,亦可從成本效益

的觀點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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