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4 年教師敘薪深耕增能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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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21

教師敘薪法規講解與
     實務案例探討分析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4 年教師敘薪深耕增能研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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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壹 

.  教師敘薪之類型

. 代理教師敘薪實務與案例分享 

參 

.  正式教師敘薪實務與案例分享

肆 

.  專任運動教練敘薪

伍 

.  國外學歷查證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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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教師敘薪之類型

代理教師敘薪

新進教師敘薪

無職前年資起敘

現職教師轉任同級學校銜接支薪

採計職前年資提敘

現職教師敘薪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研究所四十學分班提敘

其他原因改敘

專任運動教練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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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代理教師敘薪 

-  資格取得

參加甄選: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
任辦法」第 

3  條所定資格順序公開甄選聘任。

再聘: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師聘任辦
法」第 

3  條之  2  規定辦理。

中小學聘任 

3  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

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
且具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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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代理教師敘薪 

-  再聘規定

代理 

(  課  )  教師再聘至多以

 

2  次

為限。

依教育部 

101  年  8  月  29  日臺國(四)字第

1010137769D  號令規定,其「

再聘」之適用

對象,限於欲聘任學期之前一學期內,於同
校擔任聘期 

3  個月以上之代理(課)教師

核發代理教師敘薪通知書時,應註明該師為
公開甄選或再聘並註明再聘次數與其代理之
職缺性質,俾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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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代理教師敘薪 

- 薪級認定 1

學歷(教師證)

起敘

一般大學、學院、師範院校

畢業

未修習各該教育階段、科

(類)教育學程且未取得師

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本薪 

170  元

取 得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 科

(類)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所修專門課程須與聘任科

目相符】

,但尚未取得各該

教育階段、科(類)之合格

教師證者

 

本薪 

180  元

持有聘任科目之實習教師證

或持有臺灣省教育廳教師證

本薪 

180  元

一般大學、學院或師範院校畢業,且持有各該教育階段、

科(類)之教育部教師證者。

 

本薪 

190  元

碩士畢業(不論有無教師證)

本薪 

245  元

博士畢業(不論有無教師證)

本薪 

330  元

※  代理教師未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  含碩、博

士 

)  ,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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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代理教師敘薪 

-  薪級認定  2

長期代理教師敘薪應依其學歷、教師證核定薪級。

持有臺灣省教育廳或臺北、高雄市政府核發【登
字】教師證書,擔任代理教師者其薪額為 

180  元。

本市代理教師如具有職前年資者,不比照編制內專
任教師採計提敘。

代理教師未具代理教育階段科別之合格資格(教師
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敘薪函請加
註【學術研究費按八成發給】。

本市代理教師於聘期中取得教師證書者得辦理改敘,
例如由大學畢業 

170  元,於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

申請改敘為 

190  元。惟取得較高學歷者,不辦理改

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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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代理教師敘薪

- 作業規定 1

代理教師敘薪核定生效日,

原則上應在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查聘任案通過日之後

代理教師聘期,請

配合教育局訂定有關代理教師聘期起

訖規定

,如留職停薪教師其留停訖日為 

1040731  ,代理

教師聘期訖日應為 

1040701(103  學年度代理教師聘期規

定 

)  。

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所
修專門課程須與聘任科目相符】得支本薪 

180  元,

單純

之學分證明書,不等同於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代理教師薪額 

180  元之資格認定,請嚴謹確認,如有認

定疑義,請先與教育局中小教科或人事室詢問,以免損
及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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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代理教師敘薪 

-  作業規定  2

高國中代理教師,請在敘薪函審查結果中,
詳細註明其教師證科別或領域之資料,例如
教育部高級中學國文科教師證書或教育部國
民中學 

OO  領域  OO  專長教師證書。

高國中代理教師,請明確註明聘任科別,勿
寫領域或 

2  個科別

,例如書寫綜合領域或書

寫健教科及體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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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代理教師敘薪 

-  案例  1

Q :甲君碩士畢業具有教育部中等學校歷史專長 教

師證,參加 

103  學年度國中代理歷史科教師甄選,

經錄取並於 

103  年  8  月  29  日起聘,請問應核敘?

A  :具碩士學歷,起敘為本薪  245  元  +  學術研

究費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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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代理教師敘薪 

- 案例 2 

Q  :乙君大學畢業具有教育部中等學校檢字國
文科教師證,參加 

103  學年度國中代理國文科

教師甄選,經錄取並於 

103  年  8  月  29  日起聘,

請問應核敘?

A  :大學畢業具教育部國文科教師證,以本薪

190  元起敘  +  學術研究費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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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代理教師敘薪 

- 案例 3

A  :大學畢業具臺灣省政府登字健教科教師
證,支本薪 

180  元  +  學術研究費全額。

Q  :丙君大學畢業具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發登字健康
教育科教師證,參加 

103  學年度國中代理健教科教師

甄選,經錄取並於 

103  年  8  月  29  日起聘,請問林師

應核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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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代理教師敘薪 

- 案例 4

A  :碩士畢業支本薪  245  元,惟未具童軍科
合格教證,故學術研究費打 

8  折支給。

Q  :丁君碩士畢業未具合格教師證,參加  103

學年度國中代理童軍科教師甄選,經錄取並
於 

103  年  8  月  29  日起聘,請問應核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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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代理教師敘薪 

- 案例 5

A :大學畢業並修畢音樂科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支本薪 

180  元,惟未具合格音樂科教證,

故學術研究費打 

8  折。

Q  :戊君大學畢業並修畢音樂科師資職前教育
課程,惟未具合格教師證,參加 

103  學年度

國中音樂科代理教師甄選,經錄取並於 

103

年 

8  月  29  日起聘,請問應核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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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代理教師敘薪 

- 案例 6

A  :大學畢業未修畢教育學程且未具合格教
師證,支本薪 

170  元  +  學術研究費  8  折。

Q  :己君大學畢業未修畢教育學程且未具合
格教師證,參加 

103  學年度國中代理童軍科

教師甄選,經錄取並於 

103  年  8  月  29  日起聘,

請問陳師應核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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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代理教師敘薪 

- 案例 7

A  :僅具國小教證,未具國中數學科合格教師
資格,故僅能以大學畢業資格起敘支本薪 

170

元 

+  學術研究費  8  折。

Q  :庚君大學畢業,  101  年取得國小合格教師證
書, 

102  學年度考取本市某國中數學科代理教師,

請問應核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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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代理教師敘薪 

-  案例  8

A  :本市代理教師按學歷及所具教師證敘薪,

不採計職前年資。辛君大學畢業具教育部國
小合格教師證, 

103  學年度薪級為  190  元起

敘 

+  學術研究費全額。

Q  :辛君於  94  年大學畢業,取得教育部檢字國
小合格教師證,曾任代理教師年資 

2  年,參加

本市 

103  學年度某國小代理教師甄選錄取,其

103  學年度薪級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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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制:(舊制)

先參加甄試錄取分發或公費分發,再由服務學校報請教育部
中部辦公室(教育廳)或臺北、高雄兩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教師登記以申請合格教師證。自

94 年 11 月 16 日以後不再

辦理教師登記。

檢定制:(新制)

先具有合格教師資格,始得參加甄試錄取分發服務。

舊檢定制:初檢(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實習教師

+ 複檢(實習 1 年)→教育部發證;加科由縣市政府

發證。

新檢定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含半年實習)

參加檢定考及格→教育部發證;加科由師資培育機構認
定,教育部發證

   

參 

.  正式教師敘薪  -  教師證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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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正式教師敘薪  -  薪級認定  1

學  歷 

起敘

最高
本薪

最高

年功薪

師專(持臺灣省教師證者 

-  登記方式取

得)

本薪 

160  元

450

625

大學、師院、學院(持臺灣省教師證者 

-

登記方式取得)

本薪 

180  元

450

625

大學、師院、學院(持教育部教師證者 

-

檢定方式取得)

本薪 

190  元

450

625

研究所 

40  學分班結業

依各學歷起敘

500

625

碩士(持臺灣省教師證或教育部教師證

者 

-  登記或檢定方式取得)

本薪 

245  元

525

650

博士(持臺灣省教師證或教育部教師證

者 

-  登記或檢定方式取得)

本薪 

330  元

550

680

※  現職教師進修取得較高學歷依規採計曾任教師年資,以敘至「本職最高薪」為止。
※  教師依規採計之職前年資,以敘至「本職最高年功薪」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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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職後一個月內辦理敘薪手續。

按所具資格條件 

(  以學歷為主  )  ,依「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

薪標準表」及「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之規定,起
支薪級。

具大學學歷者

自 

87  學年度起,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經檢定制,取得

合格教師證書者,於擔任中小學教師時,自 

190  元起薪。

如依師資培育法施行前原有規定,以登記方式取得教師證
書者,仍按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之規定,大學畢業以
180  元起敘。

具碩士學位者,自 

245  元起敘;具博士學位者,自  330  元起敘。

   

參 

.  正式教師敘薪  -  薪級認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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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正式教師敘薪  -  薪級認定  3

敘薪時應一併注意教師是否具考試及格資格,以
有利於當事人之學歷或資格為起敘標準。

以考試及格資格起薪者,其考試及格前之年資不
予採計。

依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規定:

高等考試或乙等特種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考
試及格者→敘 

230  薪額。

分類職位第七職等考試及格者→敘 

245  薪額。

分類第九職等考試及格者→敘 

330  薪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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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有: 

1.  參加教師介聘至新學校、 2. 參加教師甄

選進入新學校、 

3.  超額教師分發進入新學校。

教職員轉任或調任同等級學校相等職務者,可憑敘薪
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銜接支薪。幼稚園教師敘薪
比照國小教師之規定,其轉任各級學校教師時,亦得
銜接支薪。

上開作業規定,目前各縣市作法不一,以本市為例,
目前只要是現職教師無論是縣市內、外之調動,均需
於人員到職時,核發敘薪通知書,以利其到職起薪,
並俟接獲原任職學校最後一年之考核通知書時,再會
請會計、出納辦理薪級變更。

 

參 

.  正式教師敘薪  -  現職教師銜接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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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確認有無職前年資,若無職前年資即直接依學
歷起敘。甲君碩士畢業,具教育部國小檢字合格
教師證,其 

103  學年度薪級以本薪  245  元起敘,

並自 

1030801  生效。

  

. 正式教師敘薪 - 無職前年資案例

Q  :甲君碩士畢業,具教育部  103  年  4  月  22  日
國小檢字合格教師證,經本市 

103  學年度國民

小學教師甄選委員會介聘至大里市○○國小服
務,其 

103  學年度薪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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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乙君  101  學年度任本市某國中教師,參加
103  學年度教師市內介聘,  101  學年度考核支薪
為本薪 

245  元,其  103  學年度薪級為何?

參 

.  正式教師敘薪  -  現職教師銜接支薪案例

注意 

:102  學年度考核有無晉級。

A  :乙君現支薪級為本薪  245  元,  1030801  敘
薪函先以 

101  學年度考核結果核支,俟  102  學

年度考核結果經核定為晉本薪一級為 

260  元,

再辦理薪級變更,惟不再重新核發敘薪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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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正式教師敘薪  -  職前年資提敘

定義:教師起敘後,具有合於採認之年資,
依規定於現支薪級之上增加薪級者。

採計各項職前年資的大原則:

合於採認之職前年資

職務等級相當

服務成績優良

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不同性質年資不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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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式教師敘薪 - 提敘概念 1

Q  :請問教師得採計職前年資中,何種年資可不受職務

等級相當限制?

Q  :請問教師得採計職前年資中,何種年資僅能在本薪

230  以下範圍採計?

Q  :請問教師得採計職前年資中,何種年資需有銓敘部

登記備查資料始能採計?

Q  :請問教師得採計職前年資中,何種年資可以併計每

次滿 

3  個月以上達一年就能採計?

Q  :請問教師得採計職前年資中,何種年資雖年度考核

考列乙等,卻仍不能採計?

Q  :請問何種教師於採計職前年資時,其職前代理教師

年資經折抵教育實習後,卻仍能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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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正式教師敘薪  -  提敘概念  2

合於採認之職前年資:教師於擔任現職之前,曾

任其他機關學校職務之年資,如公務人員、公營
事業機構人員、職業訓練師、公私立學校校長及
教師、約聘僱人員、軍職等等,具有任職證明文
件者。

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教育部 

85.4.13  日台

85 )人(一)字第  85024230   號函規定,有

關教師職前年資之採計,凡原規定受「本職最高
薪」限制者,均修正為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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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正式教師敘薪  -  提敘概念  3

職務等級相當:

教師在擔任現職之前,曾任其他機關學校之職
務,該職務之等級與現職起敘薪級相當或以上
之薪級。

職務等級是否相當,係以其「現敘薪級」為衡
量依據。

現職教師 

(  教師於受聘後辦理報到即為現職教

師 

)  如有未經採計提敘薪級之年資,其低於目

前所敘薪級者,應認定為職務等級不相當,不
予採認提敘。

採計「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之例外情形:擔
任公私立學校代理教師或試用教師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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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式教師敘薪  - 提敘概念 4

服務成績優良:

曾任其他機關學校之職務,依該職務之年終考績、
考成或成績考核之結果,列為乙等或相當乙等以
上者。

職前服務年資之採計,每滿一年提敘一級,其中
『每滿一年』宜以『月』為計算標準。

服務年資必須按考核年度計算,如未辦理成績考
核,應繳附服務學校出具之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無服務成績優良之證明者不能採計。

職前年資之採計,以考核年度為原則。採計時以
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為計算基準,不同性
質年資不得合併計算。不滿 

1  年之畸零月數不予

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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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正式教師敘薪  -  提敘公務人員年資

職前曾任公務人員於轉任教師時,得由下列三種敘薪方式中
擇一辦理:

按學歷起敘再採計曾任公務人員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
績優良年資

( 低於依學歷起敘之薪額者,不予提敘薪級 ) 

以考試及格資格起敘 

(  惟考試及格前之年資不予採計  )  。

換算後,如低於原銓敘有案薪級,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
以銓敘有案之俸級換敘支薪。

實務訓練年資,不予採計提敘。

公務人員試用期間已調整為 

6  個月,尚不滿  1  年,不予採計。

每滿 

1  年年資以月為計算標準。未滿  1  年之年資不得併計或

與其他種類年資併計提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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