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儲存理念與教育 由歷史儲存的真實性看建築史研究的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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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TITUT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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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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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AZINE

張崑振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建築系副教授

在經歷過三十餘年的發展後,台灣建築保存的觀念,已由定點古蹟或

今日所謂歷史性建築的保存,擴大到生活環境所屬的歷史性地景、歷史性

場所,甚至是歷史基地的保存。儘管對象與範圍不斷地修正、擴大,不過

其間的「歷史性」課題卻一直未曾有所改變。歷史性的強調,代表了我們

對歷史「證物」的重視,而其可貴之處,便是近年來大家所熟知的「真實

性(

authenticity)」的討論。
其實,歷史證物原本就具備了多層的意義、價值:它是許多歷史事件

的直接證據,也是歷史發展的第一手史料(實體史料),其真實性由此得

到證明。其次,透過這些實體遺物,可以提供人們反省歷史,肯定自我,

並對所屬的時空環境有所認識;最重要的,它是人們集體記憶的表徵,也

代表了多數人共同擁有的過去。如此的歷史價值,都說明歷史證物直接指

明了前述那些建築、地景、場所、基地的文化自明性和連續性,它不僅是

建築史的延伸而已,也是地方史、藝術史的表現,其他包括政治、經濟、

社會、文化意義都涵括在內,具有豐富的歷史深度與意涵。

只有歷史證物是真實的,再利用過程中所展現的,乃是一種詮釋的歷

史性、不言而喻的歷史性,而非隱藏、覆蓋或被刪除的歷史性。經由修復

而獲致的詮釋卻不是,它們的真實只是代表歷史場所在當下時間被了解的

意義而已,與從前沒有什麼必然的關係。包括古蹟、古物等實體的歷史性

傳遞或宣傳,建立在它們「真實性」價值的鑑定、評估與詮釋計畫之中,

任何一個階段的忽視或錯誤的決策,將對其真實性產生嚴重的危害,從而

產生錯誤的歷史觀點。

這樣的認知,展現在實際的保存工作規範時,其實也是一樣不變的

道理,以美國歷史保存國家信託基金會(

NTHP)對歷史建築所歸納的

四種保存(再利用)處理方式為例,儘管有保存(

preservation)、再生

rehabilitation)、復原(restoration)、重建(reconstruction)四項原則

【註

1】。這當中,不論是舊建築被凍結式的保留、再利用、復舊、維

文 張崑振

由歷史保存的真實性
看建築史研究的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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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或是因為特殊考量而加以重建,其中不變的

共識便是「歷史特徵(

historical characters)」的

保留、延續與再詮釋。原因只有一個,由於我們

所處理的對象是「古蹟」建築、地景、基地和場

所,失去它,原有保存(或指定)的立足點便不

復存在。建築有形本體如此,其相應的無形虛體

空間亦復如此。

由此看來,真實性的價值存在是多方面的,

歷史保存標的:歷史證物既然有其不可替代性,

其研究方法的執行,顯然更應在前述真實性的論

述基礎上進行,亦即聚焦於歷史證物的討論之

上。

回 顧 台 灣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三 十 餘 年 的 研 究 發

展,已由最初的歷史學研究,轉變為綜合歷史、

建築、民俗、人類學、考古等領域的整合研究,

各領域的專業研究方法,於各項歷史保存研究中

展現其獨到的特色。儘管如此,以建築保存為目

標的古蹟保存研究,受惠於各領域專業的發掘而

屢有新見出現的同時,卻也因研究方法及領域的

轉向與擴大,反而忽略、模糊了歷史建築研究中

最重要的實體證物的討論。最明顯的改變,便是

文獻史料的運用大幅度地取代建築實體的討論,

亦即建築史的研究方法逐步轉向為歷史學家對於

史學材料的運用技藝。

此現象的產生有其環境與背景,除了研究標

的所設的建築時期轉為日據時期以後為主的近代

建築外,主要源於近二十餘年歷史文獻檔案資料

庫的數位化有關,特別是近年史料電子資料庫的

開放,其知名者如漢籍資料庫、台灣總督府公文

類纂、台灣日日新報、淡新檔案等,有時甚至是

國外資料庫的援用也時常可見。影響所及,建築

史學者與歷史學者間的差異逐漸模糊,亦即本文

所言的失焦。

在 此 大 環 境 下 , 建 築 史 家 大 量 運 用 文 獻 史

料進行研究,研究的基礎幾乎都建立在紙本文件

的累積之上,反而忽略了實體建築作為史料焦點

的價值與意義。歷史保存研究的失焦,其影響深

遠且廣泛,不僅修復設計施工前端的調查研究,

施工過程中的工作報告書,甚或再利用與管理維

護,都有明顯的建築失憶狀態,一種非建築專業

的研究、紀錄方法,甚至是脫離建築層次的再利

用思考,都逐漸成為今日保存實踐過程中的普遍

現象,更遑論保存標的有關真實性保存的實踐與

貫徹。

緣 此 之 故 , 以 下 藉 由 筆 者 過 去 幾 年 主 持 的

研究計畫內容,嘗試列舉幾個案例說明以建築實

體證物為基礎的研究可能面向究竟為何!礙於篇

幅之故,本文僅就建築基地、建築形式、建築材

料、建築圖面等略作說明,以作為建築史研究真

實性的溝通與對話的媒介與基礎。

案例一:基地與環境

 / 鐵道部台北工場汽車

修理工場

鐵道部台北工場汽車修理工場落成於

1909

年,其出現源於原有廠房狹隘之故,因此擬定計

畫進行大規模的改造,計畫要在台北工場東側

「低地」埋立(填土)後,以新建汽車修理工

場、塗工場。

二工場所在區域,原屬低窪地域,關於附近

地表高度及地貌的形式,根據大正

5年(1916)

「臺北市街圖」地勢高層尺寸的紀錄,清代機

械局選取了地勢較高的腹地,恰好位於附近土地

的最高位置所在(標高

21),符合乾燥高地的要

求,而用來連接臺北車站的鐵路則由局內廠房向

東佈設,避開了東北角汽車修理工場所在最低窪

的位置。而機械局東側日治時代用來興建汽車修

理工場及塗工場的基地,則是附近地勢最低所在

(標高介於

18-19間)。

根據基地土壤探測結果,基地位置地下水位

約為地下

1-2公尺左右,地表下6公尺內為軟弱至中

等堅實黏土、地表下

6∼15公尺為疏鬆至中等緊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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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其中,與基礎高層相關者為黏土層,其現地貫入試驗值(

SPT-N)

0-9之間,為軟弱至中等堅實土層。

面對這樣的地下水與土層環境,具體反映在建築基礎的設計之

上。以汽車修理工場基礎為例,建物南端為連續磚造基腳(北端因已

拆除,未見),東西兩側為拱梁形式串連的磚造基腳,而建物內部則

是獨立磚造基腳。各部基礎下方,分別又因應軟弱黏土地層的補強而

配置長度

2.4公尺(8尺)、1.8公尺(6尺)不等的木樁。其中,東西兩

側拱梁及內部獨立基腳的通透環境,其實便是基礎工程設計作為地下

水流通的構造設計形式。

案例二:建築形式

 / 金門縣官澳龍鳳宮

官澳龍鳳宮創建於明代(確切年代不詳),明清以來歷經多次修

建,最近一次的整修,完成於

1978年,並於1980年奠安落成。類似龍

鳳宮的傳統廟宇建築,一直是漢人社會常見的文化資產類型,此類建

築,礙於史料紀錄的侷限,建築實體證據便成為理解其變遷過程的唯

一方法,儘管無法從中得到明確年代的解答,但仍可由彼此的關係釐

清,藉以讀出各部的差異與先後關係。

首先是大木構架部分,龍鳳宮的大木作在中軸線所屬的塌壽、門

廳、拜亭、拜殿及正殿部分,構架形式的一致性相當高,各部大木構

材的作法,層級嚴謹,細部雕琢綿密,由外而內,由簡而繁;由門廳

而正殿,由明間而盡間,都展現了不錯的營造計畫安排,因此若依作

法形式加以判斷,應為同一時期、同一大木匠師負責營造而成。

相較之下,面闊方面便有完全不同的差異出現,以前落為例,明

間的垂花不論是壽樑下方或牆身出屐部位,倒蓮花瓣形式大致相同。

但到突歸與山牆位置時,不僅是蓮花形式產生不同,小斗形式亦有所

差異,儘管無法斷定這就代表著前落與突歸間由不同匠師在不同時期

處理,不過其中的差異還是可以分別出來。

再以左右突歸與前落明間木構架間的束尾為例,儘管下部平直皆

為兩部特色,不過明間的束尾上端採「

W」形式作法相當特別,而且

一貫性延續至內部拜亭、正殿,而突歸的束尾上端線條便較為柔和,

不若前者風格之明確,以波浪紋為主,尤其不僅內部如此,外部檐下

束尾亦有此特徵存在。由此看來,前落明間的木作確實與突歸部位的

木作不同。

龍鳳宮建築實體,左右兩側突歸不僅在作法、形式上面有著明顯

的差異存在,平面配置大小亦有不同,儘管形式相近,極易被誤認為

形式對稱之作,但就上述所論之局部差異特徵,仍應該可以明確辨別

臺北工場附近的高層。(底圖為

1916年

臺北市街圖)

工廠下方的黏土層與木樁

汽車修理工廠東向立面圖

汽車修理工場西側磚拱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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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應屬不同時期所作。簡單而言,龍鳳宮建築本

體的不同時期的興建特色確實有著明顯的線索可

供釐清,進一步套上廟宇營造時間的變遷,似可

推論如下:(

1)中軸線主要空間大致為同一時期

建造物、(

2)左右突歸為不同時期的建造物、

3)右側突歸與中軸線空間建築關連性較高、

4)正立面斗子砌牆身為同一時間所做。就此而

言,龍鳳宮的建築營造變遷似乎也可以得到想像

與推定。

案例三:建築材料

 / 新竹縣新埔潘屋

龍鳳宮前後落突歸構造細部分析圖表

項目

說明

左側:左突歸後壁(臨
外深井)

左側:左突歸

左側:左突歸壁牆底石
突出的現況

左側:左突歸開窗

左側:左壁人字砌法石牆

左側:左突歸上部

左側:左門

左側:左突歸牆面與拱門








右側:右突歸後壁(臨
外深井)

右側:右突歸

右側:右突歸壁牆底石
齊切

右側:右突歸開窗

右側:右壁平砌砌法石牆

右側:右突歸上部

右側:右門

右側:右突歸牆面與拱門

斗砌壁磚收邊砌法:左窗為單磚框,右窗為雙磚框。
左門上部與窗高度齊平,右門楣梁平整,高度略高於
開窗。

背壁:正殿及右後突歸下層石砌採四枳繚形式連續,
唯至左突歸交界處時(牆位),其砌法有明顯止斷重
砌形式出現,材料也較混亂,而右突歸則無。

突歸壁身下部:左突歸壁牆底石突出背牆約

25CM,

而右突歸壁牆底石則與上部石壁平齊。

背壁開窗:左右兩窗大小不一,磚框形式不同。

左右石砌壁面:左邊為人字砌法石牆,右邊則是平砌
砌法。

突歸正身上部:左突歸原有木板框架仍在,入口門上
部亦有磚疊澀局部挑出收頭。右突歸大門上部則以楣
樑貫通。

突歸正身下部:左突歸下部以石砌門檻,右突歸則是
以木桁貫通石牆底部。

牆面位置:左突歸正面牆身與拱門間,約僅有

5CM而

已,而右突歸牆身與右正殿拱門間約有

45CM。

  龍鳳宮不同時期之建造時間推測關係(1至3順序)

項目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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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埔潘屋為開台祖潘庶賢、潘來福遷居新埔

街時所創建,咸豐

11年(1861)時,再由潘清漢

及潘澄漢二人於原有基礎上重新修建而成。潘屋

為一堂四橫的傳統客家民居,其建築各部的構造

作法與材料使用,反映了新埔地方匠師的施作技

術,各棟屋舍的深、闊、高度,體現了匠師對於

外部環境、庭院與建築本體三者間的倫理序位與

對應關係。

然 而 傳 統 建 築 研 究 史 料 極 度 缺 乏 , 潘 屋 的

建築變遷歷史究竟為何?顯然難由既存的史料得

到解答,因此,藉由潘屋各項建築元素的細部分

析,成為解答潘屋營造之謎的鎖鑰關鍵。以潘屋

現有外露的結構磚柱及門、窗側緣磚柱之材料尺

寸為例,潘屋所用紅磚種類相當多元,光其厚度

就便有

3、3.5、4、5、5.5…公分等尺寸出現。

從 其 分 布 方 式 可 以 明 顯 發 現 , 內 、 外 埕 圍

牆與內層門屋所用材料大致一致,應屬同期之

作,而左右兩側的前後過廊亦有相同之狀況。較

為不同的是外橫屋、左側外橫前段磚柱所用紅磚

14.0x27.5x5.0公分為全屋最大,與右側外橫之

12.0x24.5x3.5公分差異甚遠,與左、右內橫屋採取
對稱的作法有所不同,應為前後期增建所致。另

外,外橫後段的紅磚尺寸亦與前段不同,但有別

於外橫前段左右差異,左、右外橫屋後段均使用

了完全相同之紅磚,推測應是匠師為了整合正立

面的視覺景觀進而調整的結果。

再 以 關 係 而 論 , 位 於 內 橫 屋 四 個 角 落 的 磚

柱紅磚尺寸均比堂屋寬大,但內橫明間塌壽處的

磚柱紅磚卻使用了與堂屋正向立面磚柱相同之紅

磚,這種作法別有用意,可能是為了要配合堂屋

營造三合院(完整內埕)所作。

案例四:建築圖面

 / 台北市李國鼎故居

李國鼎故居建築為

1935年遞信部位於幸町的

課長級高等官員官舍,為高等官高二種官舍等

尺寸
(寬長厚,

CM)

位置

尺寸
(寬長厚,

CM)

位置

11.0x22.0 x4.0

堂屋正面磚柱、堂屋明間側牆門柱、內橫塌壽處
2支磚柱

12.0x24.0x3.0

南側兩座過廊門柱、北側
兩座過廊門柱

12.0x21.5x3.5

內橫門柱紅磚

12.0x24.5x3.5

右側外橫磚柱

12 .0x 24.5 x 5

兩側內橫南面磚柱

14.0x27.5x5.0

左側外橫磚柱

12.0 x 24.0x 3.0

內橫與堂屋交界磚柱、落厫間廚房側牆底端磚柱

14.0x24.0x5.5

左右外橫後段磚柱

13.5x27.5x5.0

內外埕圍牆磚柱、內埕門屋磚柱

新埔潘屋紅磚尺寸一覽表

新埔潘屋各式紅磚位置及建築營造
先後次序推測圖(

1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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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中最高坪數案例(

55坪),其形式、構造、材

料、空間等特徵,具體反映出日本官舍建築形式

與構法。

1973年,李國鼎先生以財政部長身分入

住後後的第二年,由於大風雨的侵襲,導致東南

側屋頂受損嚴重,直接促成了故居建築歷史發展

過程中最大幅度的增改建。此次的工程,共計包

括三個部分,東北側主臥室與附屬浴廁的增建、

西北側舊有廁所的拆除與臥室的擴建,以及西側

大廚房的增建工事。

依 據 現 況 建 築 測 繪 圖 的 成 果 比 對 與 圖 面 分

析、釐清,

1935年遞信部官舍原有建築形制幾乎

可以得到確認。以基礎平面圖為例,依據磚束的

尺寸、形式(見方磚束、條磚束),可以辨識出

原有柱位的所在,而條磚的方向(長向軸)則可

看出磚束上部大引的落向,依此可以對照出上部

平面的空間配置關係。現況地坪圖也是一樣,現

有地坪除了飯廳已改成鋼筋混凝土造外,其餘大

都保有木地板的特徵(小書房已經更新)。

現況建築圖面的紀錄與分析,可由材料、形

式及作法幾方面進行,包含官舍床部、軸組、小

屋組、屋根、壁塗等部位,因為都有其特殊構法

與特色,因此極易藉由建築圖面加以區分。

歷史保存研究的失焦,並不意味著所有的研

究議題必須環繞在以建築學方法論為中心的實體

建築研究之上,相對的,鑒於各領域對話的媒介

或平台建立似乎越來越常見,越來越普遍,便即

意謂著跨領域的研究,必然是未來保存研究的主

軸與大勢所在。值此之際,如何以建築專業提供

歷史保存一方貢獻,正是各領域必須自我堅持以

供進行對話的基礎和價值所在。

註釋:

1.採自1995年,The Secretary of the Interior's 

Standards for the Treatment of Historic Properties,NTHP。

現存舊有基礎

現存舊有地坪

現存舊有平面空間

敷梁下部現存舊有漆喰壁

 現存舊有天井(天花)

現存舊有小屋組、敷梁及屋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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