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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崑振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建築系副教授
在經歷過三十餘年的發展後,台灣建築保存的觀念,已由定點古蹟或
今日所謂歷史性建築的保存,擴大到生活環境所屬的歷史性地景、歷史性
場所,甚至是歷史基地的保存。儘管對象與範圍不斷地修正、擴大,不過
其間的「歷史性」課題卻一直未曾有所改變。歷史性的強調,代表了我們
對歷史「證物」的重視,而其可貴之處,便是近年來大家所熟知的「真實
性(
authenticity)」的討論。
其實,歷史證物原本就具備了多層的意義、價值:它是許多歷史事件
的直接證據,也是歷史發展的第一手史料(實體史料),其真實性由此得
到證明。其次,透過這些實體遺物,可以提供人們反省歷史,肯定自我,
並對所屬的時空環境有所認識;最重要的,它是人們集體記憶的表徵,也
代表了多數人共同擁有的過去。如此的歷史價值,都說明歷史證物直接指
明了前述那些建築、地景、場所、基地的文化自明性和連續性,它不僅是
建築史的延伸而已,也是地方史、藝術史的表現,其他包括政治、經濟、
社會、文化意義都涵括在內,具有豐富的歷史深度與意涵。
只有歷史證物是真實的,再利用過程中所展現的,乃是一種詮釋的歷
史性、不言而喻的歷史性,而非隱藏、覆蓋或被刪除的歷史性。經由修復
而獲致的詮釋卻不是,它們的真實只是代表歷史場所在當下時間被了解的
意義而已,與從前沒有什麼必然的關係。包括古蹟、古物等實體的歷史性
傳遞或宣傳,建立在它們「真實性」價值的鑑定、評估與詮釋計畫之中,
任何一個階段的忽視或錯誤的決策,將對其真實性產生嚴重的危害,從而
產生錯誤的歷史觀點。
這樣的認知,展現在實際的保存工作規範時,其實也是一樣不變的
道理,以美國歷史保存國家信託基金會(
NTHP)對歷史建築所歸納的
四種保存(再利用)處理方式為例,儘管有保存(
preservation)、再生
(
rehabilitation)、復原(restoration)、重建(reconstruction)四項原則
【註
1】。這當中,不論是舊建築被凍結式的保留、再利用、復舊、維
文 張崑振
由歷史保存的真實性
看建築史研究的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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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或是因為特殊考量而加以重建,其中不變的
共識便是「歷史特徵(
historical characters)」的
保留、延續與再詮釋。原因只有一個,由於我們
所處理的對象是「古蹟」建築、地景、基地和場
所,失去它,原有保存(或指定)的立足點便不
復存在。建築有形本體如此,其相應的無形虛體
空間亦復如此。
由此看來,真實性的價值存在是多方面的,
歷史保存標的:歷史證物既然有其不可替代性,
其研究方法的執行,顯然更應在前述真實性的論
述基礎上進行,亦即聚焦於歷史證物的討論之
上。
回 顧 台 灣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三 十 餘 年 的 研 究 發
展,已由最初的歷史學研究,轉變為綜合歷史、
建築、民俗、人類學、考古等領域的整合研究,
各領域的專業研究方法,於各項歷史保存研究中
展現其獨到的特色。儘管如此,以建築保存為目
標的古蹟保存研究,受惠於各領域專業的發掘而
屢有新見出現的同時,卻也因研究方法及領域的
轉向與擴大,反而忽略、模糊了歷史建築研究中
最重要的實體證物的討論。最明顯的改變,便是
文獻史料的運用大幅度地取代建築實體的討論,
亦即建築史的研究方法逐步轉向為歷史學家對於
史學材料的運用技藝。
此現象的產生有其環境與背景,除了研究標
的所設的建築時期轉為日據時期以後為主的近代
建築外,主要源於近二十餘年歷史文獻檔案資料
庫的數位化有關,特別是近年史料電子資料庫的
開放,其知名者如漢籍資料庫、台灣總督府公文
類纂、台灣日日新報、淡新檔案等,有時甚至是
國外資料庫的援用也時常可見。影響所及,建築
史學者與歷史學者間的差異逐漸模糊,亦即本文
所言的失焦。
在 此 大 環 境 下 , 建 築 史 家 大 量 運 用 文 獻 史
料進行研究,研究的基礎幾乎都建立在紙本文件
的累積之上,反而忽略了實體建築作為史料焦點
的價值與意義。歷史保存研究的失焦,其影響深
遠且廣泛,不僅修復設計施工前端的調查研究,
施工過程中的工作報告書,甚或再利用與管理維
護,都有明顯的建築失憶狀態,一種非建築專業
的研究、紀錄方法,甚至是脫離建築層次的再利
用思考,都逐漸成為今日保存實踐過程中的普遍
現象,更遑論保存標的有關真實性保存的實踐與
貫徹。
緣 此 之 故 , 以 下 藉 由 筆 者 過 去 幾 年 主 持 的
研究計畫內容,嘗試列舉幾個案例說明以建築實
體證物為基礎的研究可能面向究竟為何!礙於篇
幅之故,本文僅就建築基地、建築形式、建築材
料、建築圖面等略作說明,以作為建築史研究真
實性的溝通與對話的媒介與基礎。
案例一:基地與環境
/ 鐵道部台北工場汽車
修理工場
鐵道部台北工場汽車修理工場落成於
1909
年,其出現源於原有廠房狹隘之故,因此擬定計
畫進行大規模的改造,計畫要在台北工場東側
「低地」埋立(填土)後,以新建汽車修理工
場、塗工場。
二工場所在區域,原屬低窪地域,關於附近
地表高度及地貌的形式,根據大正
5年(1916)
「臺北市街圖」地勢高層尺寸的紀錄,清代機
械局選取了地勢較高的腹地,恰好位於附近土地
的最高位置所在(標高
21),符合乾燥高地的要
求,而用來連接臺北車站的鐵路則由局內廠房向
東佈設,避開了東北角汽車修理工場所在最低窪
的位置。而機械局東側日治時代用來興建汽車修
理工場及塗工場的基地,則是附近地勢最低所在
(標高介於
18-19間)。
根據基地土壤探測結果,基地位置地下水位
約為地下
1-2公尺左右,地表下6公尺內為軟弱至中
等堅實黏土、地表下
6∼15公尺為疏鬆至中等緊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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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其中,與基礎高層相關者為黏土層,其現地貫入試驗值(
SPT-N)
為
0-9之間,為軟弱至中等堅實土層。
面對這樣的地下水與土層環境,具體反映在建築基礎的設計之
上。以汽車修理工場基礎為例,建物南端為連續磚造基腳(北端因已
拆除,未見),東西兩側為拱梁形式串連的磚造基腳,而建物內部則
是獨立磚造基腳。各部基礎下方,分別又因應軟弱黏土地層的補強而
配置長度
2.4公尺(8尺)、1.8公尺(6尺)不等的木樁。其中,東西兩
側拱梁及內部獨立基腳的通透環境,其實便是基礎工程設計作為地下
水流通的構造設計形式。
案例二:建築形式
/ 金門縣官澳龍鳳宮
官澳龍鳳宮創建於明代(確切年代不詳),明清以來歷經多次修
建,最近一次的整修,完成於
1978年,並於1980年奠安落成。類似龍
鳳宮的傳統廟宇建築,一直是漢人社會常見的文化資產類型,此類建
築,礙於史料紀錄的侷限,建築實體證據便成為理解其變遷過程的唯
一方法,儘管無法從中得到明確年代的解答,但仍可由彼此的關係釐
清,藉以讀出各部的差異與先後關係。
首先是大木構架部分,龍鳳宮的大木作在中軸線所屬的塌壽、門
廳、拜亭、拜殿及正殿部分,構架形式的一致性相當高,各部大木構
材的作法,層級嚴謹,細部雕琢綿密,由外而內,由簡而繁;由門廳
而正殿,由明間而盡間,都展現了不錯的營造計畫安排,因此若依作
法形式加以判斷,應為同一時期、同一大木匠師負責營造而成。
相較之下,面闊方面便有完全不同的差異出現,以前落為例,明
間的垂花不論是壽樑下方或牆身出屐部位,倒蓮花瓣形式大致相同。
但到突歸與山牆位置時,不僅是蓮花形式產生不同,小斗形式亦有所
差異,儘管無法斷定這就代表著前落與突歸間由不同匠師在不同時期
處理,不過其中的差異還是可以分別出來。
再以左右突歸與前落明間木構架間的束尾為例,儘管下部平直皆
為兩部特色,不過明間的束尾上端採「
W」形式作法相當特別,而且
一貫性延續至內部拜亭、正殿,而突歸的束尾上端線條便較為柔和,
不若前者風格之明確,以波浪紋為主,尤其不僅內部如此,外部檐下
束尾亦有此特徵存在。由此看來,前落明間的木作確實與突歸部位的
木作不同。
龍鳳宮建築實體,左右兩側突歸不僅在作法、形式上面有著明顯
的差異存在,平面配置大小亦有不同,儘管形式相近,極易被誤認為
形式對稱之作,但就上述所論之局部差異特徵,仍應該可以明確辨別
臺北工場附近的高層。(底圖為
1916年
臺北市街圖)
工廠下方的黏土層與木樁
汽車修理工廠東向立面圖
汽車修理工場西側磚拱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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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應屬不同時期所作。簡單而言,龍鳳宮建築本
體的不同時期的興建特色確實有著明顯的線索可
供釐清,進一步套上廟宇營造時間的變遷,似可
推論如下:(
1)中軸線主要空間大致為同一時期
建造物、(
2)左右突歸為不同時期的建造物、
(
3)右側突歸與中軸線空間建築關連性較高、
(
4)正立面斗子砌牆身為同一時間所做。就此而
言,龍鳳宮的建築營造變遷似乎也可以得到想像
與推定。
案例三:建築材料
/ 新竹縣新埔潘屋
龍鳳宮前後落突歸構造細部分析圖表
項目
說明
左側:左突歸後壁(臨
外深井)
左側:左突歸
左側:左突歸壁牆底石
突出的現況
左側:左突歸開窗
左側:左壁人字砌法石牆
左側:左突歸上部
左側:左門
左側:左突歸牆面與拱門
前
突
歸
外
牆
壁
面
後
突
歸
右側:右突歸後壁(臨
外深井)
右側:右突歸
右側:右突歸壁牆底石
齊切
右側:右突歸開窗
右側:右壁平砌砌法石牆
右側:右突歸上部
右側:右門
右側:右突歸牆面與拱門
斗砌壁磚收邊砌法:左窗為單磚框,右窗為雙磚框。
左門上部與窗高度齊平,右門楣梁平整,高度略高於
開窗。
背壁:正殿及右後突歸下層石砌採四枳繚形式連續,
唯至左突歸交界處時(牆位),其砌法有明顯止斷重
砌形式出現,材料也較混亂,而右突歸則無。
突歸壁身下部:左突歸壁牆底石突出背牆約
25CM,
而右突歸壁牆底石則與上部石壁平齊。
背壁開窗:左右兩窗大小不一,磚框形式不同。
左右石砌壁面:左邊為人字砌法石牆,右邊則是平砌
砌法。
突歸正身上部:左突歸原有木板框架仍在,入口門上
部亦有磚疊澀局部挑出收頭。右突歸大門上部則以楣
樑貫通。
突歸正身下部:左突歸下部以石砌門檻,右突歸則是
以木桁貫通石牆底部。
牆面位置:左突歸正面牆身與拱門間,約僅有
5CM而
已,而右突歸牆身與右正殿拱門間約有
45CM。
圖
龍鳳宮不同時期之建造時間推測關係(1至3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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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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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埔潘屋為開台祖潘庶賢、潘來福遷居新埔
街時所創建,咸豐
11年(1861)時,再由潘清漢
及潘澄漢二人於原有基礎上重新修建而成。潘屋
為一堂四橫的傳統客家民居,其建築各部的構造
作法與材料使用,反映了新埔地方匠師的施作技
術,各棟屋舍的深、闊、高度,體現了匠師對於
外部環境、庭院與建築本體三者間的倫理序位與
對應關係。
然 而 傳 統 建 築 研 究 史 料 極 度 缺 乏 , 潘 屋 的
建築變遷歷史究竟為何?顯然難由既存的史料得
到解答,因此,藉由潘屋各項建築元素的細部分
析,成為解答潘屋營造之謎的鎖鑰關鍵。以潘屋
現有外露的結構磚柱及門、窗側緣磚柱之材料尺
寸為例,潘屋所用紅磚種類相當多元,光其厚度
就便有
3、3.5、4、5、5.5…公分等尺寸出現。
從 其 分 布 方 式 可 以 明 顯 發 現 , 內 、 外 埕 圍
牆與內層門屋所用材料大致一致,應屬同期之
作,而左右兩側的前後過廊亦有相同之狀況。較
為不同的是外橫屋、左側外橫前段磚柱所用紅磚
為
14.0x27.5x5.0公分為全屋最大,與右側外橫之
12.0x24.5x3.5公分差異甚遠,與左、右內橫屋採取
對稱的作法有所不同,應為前後期增建所致。另
外,外橫後段的紅磚尺寸亦與前段不同,但有別
於外橫前段左右差異,左、右外橫屋後段均使用
了完全相同之紅磚,推測應是匠師為了整合正立
面的視覺景觀進而調整的結果。
再 以 關 係 而 論 , 位 於 內 橫 屋 四 個 角 落 的 磚
柱紅磚尺寸均比堂屋寬大,但內橫明間塌壽處的
磚柱紅磚卻使用了與堂屋正向立面磚柱相同之紅
磚,這種作法別有用意,可能是為了要配合堂屋
營造三合院(完整內埕)所作。
案例四:建築圖面
/ 台北市李國鼎故居
李國鼎故居建築為
1935年遞信部位於幸町的
課長級高等官員官舍,為高等官高二種官舍等
尺寸
(寬長厚,
CM)
位置
尺寸
(寬長厚,
CM)
位置
11.0x22.0 x4.0
堂屋正面磚柱、堂屋明間側牆門柱、內橫塌壽處
2支磚柱
12.0x24.0x3.0
南側兩座過廊門柱、北側
兩座過廊門柱
12.0x21.5x3.5
內橫門柱紅磚
12.0x24.5x3.5
右側外橫磚柱
12 .0x 24.5 x 5
兩側內橫南面磚柱
14.0x27.5x5.0
左側外橫磚柱
12.0 x 24.0x 3.0
內橫與堂屋交界磚柱、落厫間廚房側牆底端磚柱
14.0x24.0x5.5
左右外橫後段磚柱
13.5x27.5x5.0
內外埕圍牆磚柱、內埕門屋磚柱
新埔潘屋紅磚尺寸一覽表
新埔潘屋各式紅磚位置及建築營造
先後次序推測圖(
1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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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中最高坪數案例(
55坪),其形式、構造、材
料、空間等特徵,具體反映出日本官舍建築形式
與構法。
1973年,李國鼎先生以財政部長身分入
住後後的第二年,由於大風雨的侵襲,導致東南
側屋頂受損嚴重,直接促成了故居建築歷史發展
過程中最大幅度的增改建。此次的工程,共計包
括三個部分,東北側主臥室與附屬浴廁的增建、
西北側舊有廁所的拆除與臥室的擴建,以及西側
大廚房的增建工事。
依 據 現 況 建 築 測 繪 圖 的 成 果 比 對 與 圖 面 分
析、釐清,
1935年遞信部官舍原有建築形制幾乎
可以得到確認。以基礎平面圖為例,依據磚束的
尺寸、形式(見方磚束、條磚束),可以辨識出
原有柱位的所在,而條磚的方向(長向軸)則可
看出磚束上部大引的落向,依此可以對照出上部
平面的空間配置關係。現況地坪圖也是一樣,現
有地坪除了飯廳已改成鋼筋混凝土造外,其餘大
都保有木地板的特徵(小書房已經更新)。
現況建築圖面的紀錄與分析,可由材料、形
式及作法幾方面進行,包含官舍床部、軸組、小
屋組、屋根、壁塗等部位,因為都有其特殊構法
與特色,因此極易藉由建築圖面加以區分。
歷史保存研究的失焦,並不意味著所有的研
究議題必須環繞在以建築學方法論為中心的實體
建築研究之上,相對的,鑒於各領域對話的媒介
或平台建立似乎越來越常見,越來越普遍,便即
意謂著跨領域的研究,必然是未來保存研究的主
軸與大勢所在。值此之際,如何以建築專業提供
歷史保存一方貢獻,正是各領域必須自我堅持以
供進行對話的基礎和價值所在。
註釋:
1.採自1995年,The Secretary of the Interior's
Standards for the Treatment of Historic Properties,NTHP。
現存舊有基礎
現存舊有地坪
現存舊有平面空間
敷梁下部現存舊有漆喰壁
現存舊有天井(天花)
現存舊有小屋組、敷梁及屋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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