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鼎文公職 解題
鼎文公職 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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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
要領
102 年 初等考試
鐵路特考
101 年 地方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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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例事實:
1948 年9月17 日,聯合國派往中東調停阿以衝突的瑞典籍調解員貝納多特和法國籍觀察員塞洛在耶路撒冷以
色列控制區遭暗殺,以色列警方事先疏於防範、事後行動遲緩而致使罪犯逃脫。聯合國擬根據國際法向其求償,
但其有無求償能力是個先決問題。為此,聯合國大會於該年 12 月3日作出決議,請求國際法院就以下問題發
表諮詢意見:聯合國的代表在執行職務受到傷害時,在涉及國家責任的情況下,聯合國作為一個組織是否有能
力對應負責的法律上或事實上的政府提出國際求償,以便聯合國和被害人就其所受的損害取得應有的賠償?
國際法院之諮詢意見:
聯合國是一個國際人格者。但這並不等於說它是一個國家,或它的法律人格及其權利和義務與國家相同,更
不等於說它是一個「超國家」。這只意味著它是一個國際法主體並能夠享有國際權利和義務,以及它有能力
提起國際求償以維護其權利。法院認為,由國籍國行使外交保護的傳統規則並沒有對此作出否定的回答。因
為,首先,該規則只適用於國家,而此案是個新情況,求償是由聯合國提出的;其次,即使在國家間的關係
中,該規則亦有例外,例如有些國家為不具有其國籍的人提出外交求償;再次,該規則有兩個依據:一是被告
在對待原告國國民方面違反了對原告的義務;二是只有國際義務所指向的一方有權對這種不法行為提出求
償。聯合國在為其代表所受的損害提出求償時,正是援引了被告對該組織的義務這一理由。
法院接著指出,一般來說,外交保護權必須由國籍國行使,聯合國憲章亦未明確規定它可以為其代表遭受的
損害提出求償。但是,按照國際法,聯合國應該具有這種權利。聯合國代表執行其職能就暗含著聯合國有權
對其代表提供有限的保護,這是代表在執行職務時必不可少的。因為憲章要求聯合國的工作人員應脫離其本
國而從國際角度進行活動。法院強調,為履行其宗旨和職能,聯合國有必要授予其代表以重要使命,前往世
界動亂地區,並為其代表提供有效的支持,聯合國必須提供充分保護。聯合國職能的特點與其代表使命的性
質證明,憲章中暗含著聯合國有對其代表行使職能性保護的能力。
對於受害者之國籍國之求償與聯合國之求償何者優先之問題,法院認為不存在任何優先的國際法規則,但有
關各方可依善意或常理解決這一問題。聯合國與受害者本國之間可能發出衝突,這可以通過簽訂一般性公約
或特別協定加以解決。
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後,聯合國大會根據這個意見授權秘書長採取必要步驟實現聯合國的損害賠償請求。
秘書長據此要求以色列道歉;逮捕人犯治罪;向聯合國賠償 54,628 美元。1950 年6月,以色列政府表示接
受上述要求。
六、以實體名稱加入區域性國際組織之考量
答: 以領土主權為基軸參與國際性組織:
許多區域性國際組織的成立與運作均與領土主權有關,如海洋法或航空、太空法等即是。遠洋漁業國與南太平
洋島國首次在 1994 年召開第一屆「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群養護及管理多邊高層會議(MHLC)」,共同研究
成立區域性漁業管理機構的可行性,2000 年9月通過這一條約。台灣以「漁捕實體」和「中華台北」身份加入
中西太平洋多邊漁業組織,成為在全球各區域漁業組織中最高的參與地位,也是自 1971 年10 月以來首次以會
員身份參與國際漁業組織。2003 年7月,台灣加入的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ATTC),是以「漁捕實體」身份
成為該組織會員,成為台灣參與的第十九個擁有正式會籍的政府間國際組織。
確立參與目的與實體名稱之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