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國際文教行政(選試法文) 國際公法與國際組織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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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解答
一、保留問題之說明(本題似為吳嘉生老師出題)
答: 保留之意義與得提出保留之條約類型:
條約之保留係指「一國於簽署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所做之片面聲明不論其措辭或名稱為何,
其目的在於排除或更改條約中若干規定對該國適用時之法律效果。
從客觀上來看以雙邊條約與多邊條約之情形而言,實務與學說上通常認為一般來說,在雙邊條約並不發
生保留之問題因為在談判條約時,雙方對於不同意之條款,可以不列入條約當中,或者可以透過繼續地談
判、交涉,謀求雙方均可接受的解決之道;如果至終一直無法達成協議,則該條約基本上即不能成立無庸
保留。而在多邊條約方面,則因涉及國家較多關係複雜,而各國對於同一問題或是爭端泰半會有不同之立
場及利益衝突存在;因此,往往無法凝聚一致共識的約文以致簽署時,會有談判國提出保留的情事簽署
後,非談判國再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更會有提出保留者。若干多邊條約,為了達到發起者的心願,或
者為了爭取最廣泛的參與,縱使不以明文表示准許保留,也避免規定禁止一切保留。
在某些情形下一個雙邊條約在行政部門與他國完成簽署之後在送請國會或立法部門尋求批准同意時
會或立法部門可能會有不同之看於是保留提具之情形自然仍有可能發生1977 年美國與巴拿馬所簽訂之
新巴拿馬運河條約即為一例但是一般來說,對於雙邊條約通常不宜提出保留;而對於多邊條約則往往
有提出保留之空間。
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19 條之規定:「一國得於簽署、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提具保留,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甲)該項保留為條約所禁止者
(乙)條約僅准許特定之保留而有關之保留不在其內者;或
(丙)凡不屬(甲)及(乙)兩款所稱之情形,該項保留與條約目的及宗旨不合者。」
二、仲裁程序
答: 主權獨立國家與仲裁管轄並無具體關係:
仲裁係指由爭端各當事方所選出之一位或幾位仲裁員arbitrator或於國際法院等常設法院以外之非常設法庭
作出法律上有效之裁決以斷定爭端因此仲裁協議簽署之前提乃當事國同意提付仲裁因此 A國主張
為主權獨立國家擁有裁判豁免權,顯然違反仲裁協議之目的,故不得以此理由拒絕參與仲裁程序。
可得主張部分賠償:
仲裁程序與司法程序最大之不同,乃爭端國於仲裁協定中可規定適用之法律或其他規則。若未規定適用之法
則依國際法之規定來仲裁爭端《仲裁程序示範規則》 10 條即明定在當事國仲裁協定未規定適用法律
情況下,就適用《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所列之國際法法源。則基於此程序原則,基本上當事國於仲裁程序
中得對於責任與義務範圍為合理之主張,而由仲裁法庭加以判斷, A國得主張就其過失部分,方需負責。
執行之落實:
仲裁判斷發布後,由當事國自行執行。《國際聯盟盟約》 13 條第 4 項之規定,會員國彼此應以完全誠
意執行仲裁判斷若未能實行此項判斷國聯理事會應擬辦法使其生效然而《聯合國憲章並無此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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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A國如主張其具有執行豁免權,B國仍須繼續與之協商,或訴諸其他權利救濟方式,以敦促其履行。
三、名詞翻譯
答: 國際勞工組織。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
世界貿易組織。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聯合國難民救濟總署。
四、機構簡介
答: 歐盟歐洲地區主要的政治性區域國際組織當屬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 EU歐盟是由歐洲共同體European
Communities)發展而來,是一個集政治實體和經濟實體於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響的區域一體化組織。
1991 12 月,歐洲共同體馬斯垂克高峰會議通過《歐洲聯盟條約》,通稱《馬斯垂克條約》1993 11 1
日,《馬斯垂克條約》正式生效,歐盟誕生。
國際民間航空組織,亦稱國際民航組織(英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簡稱 ICAO)是聯合
國屬下專責管理和發展國際民航事務的機構其職責包括:發展航空導航的規則和技術;預測和規劃國際航空
運輸的發展以保證航空安全和有序發展國際民航組織還是國際範圍內製定各種航空標準以及程序的機構
保證各地民航運作的一致性國際民航組織還制定航空事故調查規範這些規範被所有國際民航組織的成員國
之民航管理機構所遵守。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於 1945 12 27 日成立,為世界兩大金融機構之一,職責是監察貨幣匯率和各國貿易情
況、提供技術和資金協助,確保全球金融制度運作正常;其總部設在華盛頓。 2007 118 日為止,基金
組織成員國已達 185 個國家其宗旨是促進成員國在國際貨幣問題上的磋商與協作促進匯率的穩定和有秩序
的匯率安排從而避免競爭性的匯率貶值;為經常項目收支建立一個多邊支付和匯兌制度,消除外匯管制;
供資金融通緩解國際收支不平衡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實現就業和實際收入水平的提高及生產能力的擴大
其職能為匯率監督、資金融通、提供國際貨幣合作與協商的場所IMF 的最高決策機構是理事會,日常行政
作由執行董事會負責。基金組織的份額由特別提款權(SDR)表示,份額的多少同時決定了在 IMF 的投票權。
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簡稱 IMO)是負責處理國際海運技術、專業問題的聯合
國專門機構,總部設在倫敦。該組織最早成立於 1959 16日,原名「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1982 5
月改為現名現有 169 個成員和 3個聯繫會員中國大陸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即為本組織聯繫
成員。本組織宗旨為促進各國間的航運技術合作,鼓勵各國在促進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
船舶對海洋污染方面採取統一的標準,處理有關的法律問題。
萬國郵政聯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 -- UPU簡稱「萬國郵聯」「郵聯」,它是聯合國為商定國際郵政事務
而專門設立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其前身是 1874 10 9日成立的「郵政總聯盟」1878 年改為現名。萬國郵
聯自 1948 71日起成為聯合國一個關於國際郵政事務的專門機構,總部設在瑞士首都伯爾尼。其宗旨是
組織和改善國際郵政業務,促進國際合作的發展。
五、聯合國之國際人格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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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例事實:
1948 917 日,聯合國派往中東調停阿以衝突的瑞典籍調解員貝納多特和法國籍觀察員塞洛在耶路撒冷以
色列控制區遭暗殺以色列警方事先疏於防範事後行動遲緩而致使罪犯逃脫聯合國擬根據國際法向其求償
但其有無求償能力是個先決問題。為此,聯合國大會於該年 12 3日作出決議,請求國際法院就以下問題發
表諮詢意見:聯合國的代表在執行職務受到傷害時,在涉及國家責任的情況下聯合國作為一個組織是否有能
力對應負責的法律上或事實上的政府提出國際求償,以便聯合國和被害人就其所受的損害取得應有的賠償?
國際法院之諮詢意見:
聯合國是一個國際人格者但這並不等於說它是一個國家或它的法律人格及其權利和義務與國家相,更
不等於說它是一個「超國家」。這只意味著它是一個國際法主體並能夠享有國際權利和義務,以及它有能力
提起國際求償以維護其權利法院認為由國籍國行使外交保護的傳統規則並沒有對此作出否定的回答。因
為,首先,該規則只適用於國家,而此案是個新情況,求償是由聯合國提出的;其次,即使在國家間的關係
該規則亦有例外例如有些國家為不具有其國籍的人提出外交求償再次該規則有兩個依據:一是被告
在對待原告國國民方面違反了對原告的義務;二是只有國際義務所指向的一方有權對這種不法行為提出求
償。聯合國在為其代表所受的損害提出求償時,正是援引了被告對該組織的義務這一理由。
法院接著指出,一般來,外交保護權必須由國籍國行使,聯合國憲章亦未明確規定它可以為其代表遭受的
損害提出求償但是,按照國際法,聯合國應該具有這種權利。聯合國代表執行其職能就暗含著聯合國有權
對其代表提供有限的保護這是代表在執行職務時必不可少的因為憲章要求聯合國的工作人員應脫離其本
國而從國際角度進行活動。法院強調,為履行其宗旨和職能,聯合國有必要授予其代表以重要使命,前往世
界動亂地區,並為其代表提供有效的支持聯合國必須提供充分保護。聯合國職能的特點與其代表使命的性
質證明,憲章中暗含著聯合國有對其代表行使職能性保護的能力。
對於受害者之國籍國之求償與聯合國之求償何者優先之問題法院認為不存在任何優先的國際法規則但有
關各方可依善意或常理解決這一問題聯合國與受害者本國之間可能發出衝突這可以通過簽訂一般性公約
或特別協定加以解決。
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後,聯合國大會根據這個意見授權秘書長採取必要步驟實現聯合國的損害賠償請求。
秘書長據此要求以色列道歉;逮捕人犯治罪;向聯合國賠償 54,628 美元。1950 6月,以色列政府表示接
受上述要求。
六、以實體名稱加入區域性國際組織之考量
答: 以領土主權為基軸參與國際性組織:
許多區域性國際組織的成立與運作均與領土主權有關,如海洋法或航空、太空法等即是。遠洋漁業國與南太平
洋島國首次在 1994 年召開第一屆「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群養護及管理多邊高層會議(MHLC,共同研究
成立區域性漁業管理機構的可行2000 9月通過這一條約。台灣以「漁捕實體」「中華台北」身份加入
中西太平洋多邊漁業組織成為在全球各區域漁業組織中最高的參與地位也是自 1971 10 月以來首次以會
員身份參與國際漁業組織。2003 7月,台灣加入的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ATTC,是以「漁捕實體」身份
成為該組織會員,成為台灣參與的第十九個擁有正式會籍的政府間國際組織。
確立參與目的與實體名稱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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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地方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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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國參與區域性國際組織一事,基本上可歸納出下列三項目的
因實際發展與實際經濟利益之需要;
希望藉由加入國際組織之行動,凸顯主權國家之地位;
雖未能因而取得主權國家之認定,但盼能藉此突破對岸於外交上之阻礙,在外交上獲得加分地位。
因此我國首先要確定進行此一工作之目的其後方能由此決定所需採取的法律論述及行動策略如我國之參
與目的若是因實際發展與實際經濟利益之需要則名稱及身份地位均無需計較即得以以相纇實體等台澎金馬
地區等非國家名稱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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