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 地方特考 三等 一般民政 行政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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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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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解答
一、
【擬答】
今年出了不少附款的題目,測驗題中有,申論題的第一題也有。
授益行政處分之負擔:
甲以自用住宅設立益智類電子遊樂場,經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許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之規定,其性質乃
行政處分;由於乃對當事人公法上請求事項所為之許可因此其性質為授益處分有爭議者,乃主管機關於相
關法律未明文授權之情形下附記有營業時間之限制其目的乃為保障該社區其他住戶之生活安寧之公益,
要求當事人履行特定之負擔行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一項之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
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限,
始得為之。而關於是否許可該營業申請,縱相關法律本身並無具體規定,但由於是否為許可之處分,主管機關
仍得考量主、客觀具體情況加以裁量,故自該負擔之附加而言,乃屬有裁量權之情形,故其得為一定之款。
而負擔行為之附加本質上即屬於獨立之處分乃限制當事人營業時間之行政處分而本質上乃為授益行政處
分之附款。
當事人之救濟方式:
如當事人認為該授益處分本質上並無違法但該附款之負擔處分屬於違法者則應依據訴願法第 4條第 5款之
規定,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而如對於訴願決定不服者,即應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4
之之規定,提起撤銷該負擔處分之訴,以救濟自己之權利。
二、
【擬答】
本題為裁罰性行政處分與行政罰之交錯。其實難度不高只要確定處分機關有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以及為裁
罰性處分前使當事人陳述意見之原則,即可輕鬆解題。
行政罰之基礎性質:
依據裁罰性行政處分之性質同一行為如僅違反單一之公法上秩序義務時則不應產生重複之處罰效,此即
一事不二罰之基礎原則依據行政罰法第 25 條之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
處罰之。」而本題之情形,A動物醫院之違法行為,並非僅為一行為,而有未得許可進行麻醉手術、未依法按
次填具麻醉藥品處方箋以及動物病歷未依法保存三個違反行政義務之行為因此屬於數行為違反不同行政法
義務之規定者,故主管機關依法分別加以處罰,乃屬正當;但如就單一行為(如未依規定保存病例)而重複
之處罰,即有一事二罰之嫌疑,故主管機關應就受處分人之違法行為,分別加以處罰。
陳述意見機會之給予:
依據行政罰法第 42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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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法律有特別規定。
故原則上應依據本條之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如裁處所依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即
可例外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而逕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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