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鼎文公職 解題
鼎文公職 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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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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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議員總額:
縣(市)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
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人口在八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
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
縣(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縣(市)議員名額。
有山地鄉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縣議員名額。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五百人以上
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縣議員名額。
鄉(鎮、市)民代表總額:
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
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三
十一人。
鄉(鎮、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
民代表名額。
產生方式
依據本法第 33 條一項之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
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亦即,地方民意代表乃由人民依據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之規定直接投票選出。
補選制度
補選制度,原則上依據本法第 81 條一項與二項之規定辦理之: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
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
選。
透過上述方式補選所產生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四、 請問我國民選地方首長在何種情況下會遭「停職」?在何種情況下會遭「解職」?在「停職」或「解職」後,根
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接下來應進行何種程序?(25 分)
【擬答】
這一題亦為法規整理題。不過考生要先建立基本概念,停職與解職相較,停職的相關事由較輕微,而解職則屬重
大瑕疵事由,將使民選地方首長失其公務人員身分,在答題時要明確表達出這個概念。
停職之事由
依據地方制度法(下稱本法)第 78 條一項之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
法第三條之規定:
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
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涉嫌犯上述各罪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