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編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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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編制表

臺南市政府100年1月18日府法規字第1000029689號令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一、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資格聘任。

二、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七職等

ㄧ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長

薦任

第七職等

一

(ㄧ)

ㄧ、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二、諮詢輔導組組長由秘書兼任。

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人事管理員



(ㄧ)

由臺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

會計員



(ㄧ)

由臺南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

合                             計

十

(三)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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