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編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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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編制表

臺南市政府100118日府法規字第1000029689號令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資格聘任。

二、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長

薦任

第七職等

(ㄧ)

ㄧ、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二、諮詢輔導組組長由秘書兼任。

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職等至第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

人事管理員



(ㄧ)

由臺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

會計員



(ㄧ)

由臺南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

合                             計

(三)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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