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衛生局編製表(102年修正):局長可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局長得由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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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衛生局編制表

中華民國102813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200656540號令修正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

  1. 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2. 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局長由師()級、副局長由師()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副局長

薦任

第九職等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

  1. 保健科、疾病管制科、醫事科、藥物食品檢驗科之科長,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2.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士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衛生稽

查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二十二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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