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衛生局編製表歷次修正令(198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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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衛生局編制表

中華民國89年1月29日花蓮縣政府89府秘法字第01139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89年5月12日花蓮縣政府89府行法字第036513號令修正編制表
中華民國90年11月8日花蓮縣政府90府行法字第121887號令修正編制表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花蓮縣政府府人任字第0970107468號令修正「花蓮縣衛生局編制表」暨「花蓮縣衛生局員額
  
配置表」;並自97年4月30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花蓮縣政府府人任字第1010124364號令修正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一、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二、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局長由師(一)級、副局長由師(二)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副局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秘書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總核稿秘書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七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醫政科、藥物食品衛生科、保健科、疾病管制科、檢驗科之科長,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二)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衛生稽查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十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


會計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合計

五十二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花蓮縣衛生局員額配置表

單位

職稱

員額配置情形官等職等

修正後

配置

原有

配置

比較

增

減

本局

局長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1

1



副局長

薦任第九職等

1

1



技正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0

1


1

秘書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1

0

1


醫政科

科長

薦任第八職等

1

1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3

3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2

2



藥物食品

衛生科

科長

薦任第八職等

1

1



衛生稽查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4

4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3

3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1

1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1

1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1

1



保健科

科長

薦任第八職等

1

1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6

6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1

1



疾病管制科

科長

薦任第八職等

1

1



衛生稽查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1

1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1

1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1

1



檢驗科

科長

薦任第八職等

1

1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5

5



企劃科

科長

薦任第八職等

1

1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2

2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1

1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1

1



行政科

科長

薦任第八職等

1

1



科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1

1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1

1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1

1



會計室

會計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1

1



科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1

1



人事室

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1

1



科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1

1



政風室

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1

1



合計

52

52

1

1

備考:技正職稱改置秘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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