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445-ES1101
一、每日作業前應實施檢點,檢點表如表一
二、清潔內鍋及過濾網
三、開機操作
1.開啟蒸氣及進水閥。
2.開啟電源開關,依顯示指示按鈕。
3.裝載滅菌物品入鍋。
4.關緊鍋門。
5.選擇滅菌項目,開始啟動。
6.完成後響笛,開啟鍋門取出物品。
7.填寫「蒸氣滅菌器操作紀錄表」(如表二)及「測試紀錄表」(如表三)。
四、裝載物每次不得超過滅菌鍋內裝總容積80%,裝載物頂部與鍋壁距3英吋以上,且每包間需留縫隙,勿緊密相連。不可將滅菌物直接置於滅菌鍋底部,應置入設有把手之不銹鋼筒容器中,再放入。
五、保持蒸氣壓在最高使用壓力以下,並避免氣壓急劇之變動。
六、將物品放入或取出時,穿戴隔熱手套以免燙傷。
七、滅菌鍋除滅菌物品外,不得任意作其他用途。
八、欲取出滅菌物,應先檢視溫度及壓力是否回復正常。
九、滅菌鍋無法正常操作時,應通知維修人員,並予以記錄。
十、每月定期作壓力容器安全檢查,填寫檢查表,紀錄保持三年。
表一、高溫高壓蒸氣滅菌鍋安全衛生設施檢點表
項目 | 內容 | 檢查方法 | 檢查結果 | ||
1 | 安全閥是否有吹洩 | 試運轉檢查 | |||
2 | 蒸氣進出管路是否正常排出與流入 | 目視檢查 | |||
3 | 鍋體管路支撐體是否穩固 | 試運轉檢查 | |||
4 | 列印日期是否正確 | 試運轉檢查 | |||
5 | 鍋門有否沉陷與裂痕 | 試運轉檢查 | |||
6 | 內外鍋指針歸零 | 目視檢查 | |||
7 | 鍋門關閉正常 | 目視檢查 | |||
8 | 安全閥功能正常 | 試運轉檢查 | |||
9 | 手動開關可運轉 | 試運轉檢查 | |||
10 | 門墊圈無漏氣 | 試運轉檢查 | |||
11 | 抽真空功能良好 | 試運轉檢查 | |||
12 | 管路無漏水漏氣 | 試運轉檢查 | |||
13 | 內鍋保持清潔 | 目視檢查 | |||
14 | 內鍋過濾網清潔無阻塞 | 目視檢查 | |||
15 | 地板排水良好 | 目視檢查 | |||
16 | 消防緊急照明 | 目視檢查 | |||
表二、高溫高壓蒸器滅菌鍋操作紀錄表日期: 年月日
鍋次 | 鍋號 | 滅菌物 | 進鍋時間 | 滅菌時間 | 出鍋時間 | 滅菌溫度 | 壓力 | 操作者 | 查核 |
表三、高溫高壓蒸氣滅菌鍋測試紀錄表
日期 | 鍋次 | 測試種類 | |||
測試紙 | 測試膠帶 | 蒸氣鐘 | 生物培養苗 | ||
註:依:通過(+)、不通過(-)、未作(/)等填入
行政院衛生署
90.04.26衛署醫字第0900025799號公告
「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及相關規定」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受文者:如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發文字號:衛署醫字第0九000二五七九九號
主旨:公告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及相關規定。
依據: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
一、部分公告事項:
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如下:
以枯草桿菌芽孢(Bacillus
subtilis spores)或嗜熱桿菌芽孢(Bacillus
stearothermophilus spores)作測試,其清除率(reduction
rate)可達5
log10(即百分之九九‧九九九)之滅菌效能。
二、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如以高溫高壓滅菌法處理者,其操作規定如下:
(一)感染性醫療廢棄物之滅菌鍋應為專用,不可再使用於消毒器械。
(二)其操作條件需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並應每次至少自動監測及同步記錄所操作之溫度及時間:
(1)操作溫度攝氏一二一度(華氏二五0度)以上,每平方公分一‧0六公斤(每平方英吋十五磅)以上之壓力,加熱時間為六十分鐘以上。
(2)操作溫度攝氏一三五度(華氏二七五度)以上,每平方公分二‧一八公斤(每平方英吋三十一磅)以上之壓力,加熱時間為四十五分鐘以上。
(三)需執行並通過高溫高壓滅菌之效能測試,並備有紀錄,以檢視滅菌完全與否,包括:
(1)每次操作(即每鍋)對於滅菌物使用測試紙或測試膠帶或蒸氣鐘完成化學性測試。
(2)每月至少以嗜熱桿菌芽孢(Bacillus stearothermophilus spores)生物測試瓶(生物培養苗),分置於鍋中及滅菌物容器中,完成操作一次生物性測試。
(四)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裝滅菌物之包裝與滅菌鍋之裝載容量:
a、滅菌物包裝材質應為具抗濕熱、高溫、高壓之材質,且在滅菌過程不產生生物毒性者。
b、包裝材質應具蒸氣通透性,至通透性不佳者,在滅菌過程中,應將袋口鬆開,以利蒸氣進入。
c、滅菌物以前述材質包裝後,放入設有把手之不銹鋼筒容器中,再置入滅菌鍋內。
d、滅菌鍋之裝載容量,每次不得超過鍋內總容積之百分之八十,且裝載物頂部與鍋壁距七‧六公分(三英吋)以上,又每包滅菌物間需留縫隙,勿緊密相連。
(2)操作場所應備有作業手冊,將相關作業程序列入。作業程序參考規範如附件。
三、所稱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係指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之第四條第六款第四目、第六目、第七目之感染性廢棄物及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以黃色容器貯存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基隆市衛生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桃園縣衛生局、新竹市衛生局、新竹縣衛生局、苗栗縣衛生局、臺中市衛生局、臺中縣衛生局、南投縣政府衛生局、彰化縣衛生局、雲林縣衛生局、嘉義市衛生局、嘉義縣衛生局、臺南市衛生局、臺南縣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雄縣政府衛生局、屏東縣衛生局、宜蘭縣衛生局、花蓮縣衛生局、臺東縣衛生局、澎湖縣衛生局、金門縣衛生局、連江縣衛生局、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桃園縣環境保護局、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新竹縣環境保護局、苗栗縣環境保護局、台中市環境保護局、台中縣環境保護局、南投縣環境保護局、彰化縣環境保護局、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嘉義市環境保護局、嘉義縣環境保護局、台南市環境保護局、台南縣環境保護局、高雄市環境保護局、高雄縣環境保護局、屏東縣環境保護局、宜蘭縣環境保護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台東縣環境保護局、澎湖縣環境保護局、金門縣環境保護局、連江縣環境保護局、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聯會、中華民國醫檢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私立醫療院所協會、中華民國教會醫療院所協會、中華民國醫院協會、中華民國區域醫院協會、中華民國地區醫院協會、中華民國醫院感染管制學會、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