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0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法律政風
科 目: 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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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法上所稱「相牽連案件」與「牽連管轄」之語,各究何所指?設行為人甲
住居臺南市、乙住居臺中市、丙住居新北市,甲與丙在新北市共犯加重竊盜案,並
銷贓物與知情之乙,旋甲、丙雙雙在新竹市被捕。乙另在臺南市犯詐欺案件,當場
被逮捕。丙亦在高雄市犯重傷罪後,逃至新竹市被捕。本於訴訟經濟要求,本案宜
由何地方法院管轄審判?試說明之。(25 分)
二、司法警察機關以行為人甲涉犯毒品罪嫌,發送詢問通知書,囑甲按時到場接受詢問
調查,甲亦如期到達約晤地點應詢。隨後檢察官本乎指揮偵查權責,亦到達上開地
點,接續訊問甲之犯罪嫌疑。嗣認甲罪嫌重大,有加以羈押原因,即聲請法院羈押
甲,以保全犯罪證據。試說明法院應如何處理?理由為何?(25 分)
三、法院行準備程序時,受命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得處理
「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職權踐行證據調查。而依同法條第 2項規定,倘法院認
定其係無證據能力者,該項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設公訴事實認定被告甲
殺害其父乙身亡等情,係依證人丙之結證(供述證據),以及棄屍現場遺留而被
雨水沖刷後之小刀乙把為其證據方法。被告甲自始否認犯罪並請求質問丙。丙到
庭證稱伊所為供述均得自友人丁之供述云云。本件準備程序中就該項供述證據與
扣案小刀(物證),應如何踐行調查?決定證據能力之有無,應由法院(合議庭)
決之,或受命法官逕行決之?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四、被害人甲男身罹中風行動不便,家人申僱 A女看護甲男起居生活。閒賦在家之甲男
長子乙男,見 A女清秀靈巧加以追求,終得 A女歡心,雙雙墜入情網。旋因開銷
不貲,乙男入不敷出,遂起歹念,唆令 A女及 A女之外籍友人 B男,計三人,共
同竊取甲男之存摺、印章,盜領甲男之存款一空,嗣被查覺,猶不知悔悟。三人又
合力痛毆甲男致重傷,經甲男之妻即乙男之母丙女向警局報案,請求究辦乙男、A
女及 B男重傷害罪責。試說明檢察官應如何訴追犯人刑責?(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