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 海巡特考 三等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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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別:海岸巡防人員
別:三等考試
類科組
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70170
頁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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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屏東籍某漁船之外籍船員甲、乙,因不滿長期受船公司拖欠工資,乃
謀脅持船長 A及漁船作為籌碼要求船公司支付鉅款某日漁船航行
至公海捕魚乙依計持刀制伏 A並將之監禁於艙房內進而甲以
手機透過國際漫遊擬通知船公司,限期將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匯至
戶,否則,即 A棄屍入海並將漁船劫持至菲律賓孰料
日,手機電訊公司之國際漫遊系統因故障而斷訊,致甲通話未果,無計
可施乙茫然駕駛漁船於大海一日後經船長 A曉以大義應允宥
恕後,二人終放棄計畫釋放 A,並折返屏東。問甲、乙之刑責如何?
25 分)
二、警員甲巡邏途中 A形色慌張騎乘機車徘徊於街道上經攔下盤查
始發現其乃昔日情敵甲明知無權搜索出於挾怨報復欲搜索 A身體
及其隨身背包但遭 A當場反對抗拒過程雙方發生肢體碰撞激怒下
甲施展跆拳道強將 A壓制於地。在檢查 A背包時,發現內有提款卡 5
張及現金 5萬元甲懷疑 A係詐騙集團之取款車手遂扣住背包並將 A
押回警局進行訊問途中甲突生貪念將保管中之 A背包內現金
3萬元私吞入己試問依現行刑法之規定甲之上述行為應負何刑責?
25 分)
三、甲於考取司法官前曾任職臺北市政府政風處科員,於科員任內曾經辦某
處長乙圖利私人案件後因考取司法官遂將乙涉案移交後手丙科員承
辦。後甲於任職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時,察官以乙涉犯圖利罪提起
公訴,則甲應否自行迴避?(25 分)
代號:7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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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甲於偵查中自白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8條第 2項轉讓第二級毒
品之罪,惟其於第一審與第二審審判中均否認犯罪,如其於提起第三審
上訴時陳明確有轉讓第二級毒品之事實則依刑事訴訟法第 394 條第 1
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
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最高法院得否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
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將原第二審判決撤銷並自為判決?(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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