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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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論題部分:(50 分)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申論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為原住民,登記為 A原住民保留地所有人,乙並非原住民,為經營民
宿,出資向甲購買 A地,之後並興建 B屋,為了擔保該出資並取得 B屋
的占有權源,乙從甲處取得 A地的抵押權、地上權後,再與原住民丙成
立借名登記契約,然後以丙的名義與甲簽訂 A地買賣契約,甲即將 A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請問乙與丙間的借名登記契約、丙與甲間的買賣
契約、甲與乙間設定地上權行為及甲與丙間的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效力
如何?(25 分)
二、甲於民國 105 年5月10 日與乙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下稱系爭
買賣契約),向乙公司購買坐落高雄市的土地及坐落其上 4樓透天厝(下
合稱系爭房地)。甲已給付 4成自備款,雙方約定其餘 6成房價由乙公
司協助甲洽定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給付,並於簽約時,將系爭買賣契約
第18 條關於「貸款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 30%,雙方均得解除契約」
(此為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約定,
予以刪除,並各自用印、簽名。然乙公司所接洽的銀行均拒絕甲貸予該
6成房價,甲依系爭買賣契約第 18 條於 108 年10 月20 日函知乙公司解
除系爭契約,乙公司依系爭買賣契約第 25 條第 3項沒入買賣總價之 15%
違約金。請問甲與乙公司合意刪除「貸款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 30%
時,雙方均得解除契約」的約定,是否有效?(25 分)
乙、測驗題部分:(50 分) 代號:2321
本測驗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共25題,每題2分,須用2B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或申論試卷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1下列關於危險負擔之敘述,何者正確?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僅一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已
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返還
甲出賣自己之 A車於乙,雙方締結買賣契約,約好 3日後一手交車一手交錢;孰料,締約隔天
A車被因地震倒塌的圍牆壓毀,由於不可歸責於甲,故甲仍得向乙請求價金
甲出賣自己之 A車於乙,雙方締結買賣契約,約好 3日後一手交車一手交錢;孰料,締約隔天
乙試車時不慎撞毀 A車,由於可歸責於乙,故甲仍得向乙請求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