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 中華郵政招考 營運職 法務 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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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10 年職階人員甄試試題
職階/甄選類科【代碼】:營運職/法務S0101
第一節/專業科目1: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卷,測驗入場通知書編號、座位標籤、應試科目等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
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卷作答者,該節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非選擇題共 4大題,每題 25 分,共 100 分。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並請依標題指示之題號於各題指定
作答區內作答
請勿於答案卷上書寫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存程式文數字編輯
建程式、外接插卡、攝()影音、資料傳輸、通訊或類似功能),且不得發出聲響。應考人如有下
列情事扣該節成績 10 分,如再犯者該節不予計分。1.電子計算器發出聲響,經制止仍執意續犯
者。2.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算。
第一題:
甲、乙、丙三人共同圍毆丁,致丁受有傷害,丁乃起訴訴請甲、乙、丙三人連帶賠償新
臺幣一百萬元丙向法院抗辯其已單獨與丁簽立和解書並獲丁免除其個人之債務,法院認為
丙之抗辯有理由,請問丙之主張效力是否及於甲、乙共同被告?理由為何?【25 分】
第二題:
甲向乙訴請返還所有物,承審法官丙有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之應自行迴避事由卻未自行
迴避,嗣甲、乙兩方均向法院表明拋棄責問權,請問此一訴訟程序之違背是否獲得治癒?
25 分】
第三題:
甲銀行以乙律師積欠信用卡費新臺幣 30 萬元為由,向法院聲請取得假扣押裁定,並在
提供擔保金後,聲請法院查封乙律師事務所內,乙所有之桌上型電腦、碎紙機、印表機各一
台,乙律師則具狀聲明異議,主張上開查封物係其職業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聲請法院撤
查封,有無理由?【25 分】
第四題:
甲銀行對乙有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借款債權乙拒不清償卻將唯一之財產 A土地,
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於丙甲銀行遂以乙丙間上開移轉行為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由,
聲請法院就登記丙名下之A土地為假處分裁定經法院裁定准許並由甲銀行提供擔保金後,
聲請法院就 A土地為查封之禁止處分登記完畢嗣丙之債權人丁銀行執對丙之 300 萬元本
票裁定,聲請法院查封、拍賣 A土地,則法院就丁銀行之聲請可否准許執行?如何執行?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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