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銀行招考、金融雇員 不分職等 兆豐銀行-法務人員 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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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106 第二次新進行員甄選試題
甄才類別【代碼】:法務人員【K7501
科目三: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含申論題)
*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卷,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座位標籤號碼、甄試類別、需才地區等是否相符,
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卷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非選擇題共 4大題,每題各 25 分,共 100 分。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並請依標題指示之題號於各題指定
作答區內作答
請勿於答案卷上書寫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
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
意使用者,該節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算。
第一題:
請詳述理由,說明下列情形,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一)住所在台南之甲,與住所在基隆之乙,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買受乙在台北市大
安區之房地,因乙遲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乃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訴訟。15 分】
(二)乙住花蓮 B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雙方以書面約定,如發生訴訟,合意由台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嗣乙因積欠卡債新台幣 10 萬元未清償B銀行
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乙,乙於言詞辯論期日並未到庭。10 分】
第二題:
(一)何謂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5分】
(二)下列情形是否屬當事人不適格?法院應如何處理
1.甲主張丙積欠其兄乙新台幣 50 萬元未清償對丙提起清償借款訴訟10 分】
2.乙主張其係房屋權人丙返,但在甲
下。【10 分】
第三題:
甲取得對乙之 50 元終局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乙於 A銀行之存款,請回答下列
問題:
(一)法院之執行方法為何?【15 分】
(二)若執行命令送 A銀行時乙於 A銀行之存款僅有 10 萬元A銀行應如何處理?
5分】
(三)法院執行命令之效力是否及於該命令送達 A銀行後再行匯入或存入乙帳戶之款
項?【5分】
第四題: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請以不動產之執行為例,說明何謂「保全執行」?何謂「終局執行」?並各舉例
二種得聲請保全執行及終局執行之執行名義。10 分】
(二)請說明金錢債權之「對人之執行名義」與「對物之執行名義」之差異?並各舉例
一種對人及對物之金錢債權執行名義。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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