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銀人壽 106 年第二次新進人員甄試試題 
甄試類別【代碼】:法務類【L5205】 
科目二:民事訟訢法及強制執行法 
      *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卷,測驗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
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卷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非選擇題共 4大題,每題各 25 分,共 100 分。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並請依標題指示之題號於各題指定
作答區內作答。 
請勿於答案卷上書寫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存程式、文數字編輯、內
建程式、外接插卡、攝(錄)影音、資料傳輸、通訊或類似功能),但不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
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節扣 10 分;
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算。 
第一題: 
乙向建商甲購買預售屋一戶(連同基地),嗣因房地產價格上漲,乙復將該戶預售屋連
同基地轉賣予丙。嗣後該預售屋完工,乙卻遲未向甲請求移轉登記,丙乃代位乙以甲為被告,
訴請甲應將完工之房屋連同基地移轉所有權予乙。於前開訴訟尚在第一審法院審理中,乙復
以甲為被告,起訴請求甲應將上開預售屋連同基地移轉所有權予乙。法院對乙所提之訴訟應
如何處理?【25 分】 
 
 
 
 
 
 
 
 
第二題: 
被繼承人 A死亡後,其繼承人為甲、乙、丙三人。繼承人甲訴請分割遺產時,繼承人乙
明確表示不反對分割,另一繼承人丙則反對分割。請問: 
(一)依現行實務見解,甲得否僅列丙為被告,訴請分割遺產?【13 分】 
(二)承上,倘甲僅列丙為被告,依現行實務見解,法院應如何處理?【12 分】 
 
 
 
 
 
第三題: 
甲訴請乙清償借款新台幣(下同)60 萬元,訴訟中乙抗辯該借款為其攣生兄弟丙冒名所
借,故兩造間借貸關係不存在。嗣經法院調查乙之抗辯並無理由,判決甲全部勝訴確定,由
甲執該確定判決聲請法院查封乙所有之 A地後,乙另主張該借款係受甲之詐欺而貸,已於系
爭判決後,依民法第 92 條規定撤銷該借貸契約,並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項規定,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有無理由?【25 分】 
 
 
 
 
 
 
 
 
 
 
 
 
 
第四題: 
乙以 A地向甲銀行抵押借款新台幣(下同)800 萬元,嗣乙逾期未清償借款,甲銀行以
乙為相對人取得拍賣抵押物 A地之裁定,聲請法院查封拍賣 A地受償 600 萬元,則甲銀行
就不足受償之 200 萬元,可否聲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