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銀行招考、金融雇員 七職等 臺銀人壽-法務類 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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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銀人壽 106 年第二次新進人員甄試試題
甄試類別【代碼】:法務類【L5205
科目二:民事訟訢法及強制執行法
*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卷,測驗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
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卷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非選擇題共 4大題,每題各 25 分,共 100 分。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並請依標題指示之題號於各題指定
作答區內作答
請勿於答案卷上書寫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存程式文數字編輯
建程式、外接插卡、攝()影音、資料傳輸、通訊或類似功能),但不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
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節扣 10 分;
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算。
第一題:
乙向建商甲購買預售屋一戶(連同基地),嗣因房地產價格上漲,乙復將該戶預售屋連
同基地轉賣予丙嗣後該預售屋完工乙卻遲未向甲請求移轉登記丙乃代位乙以甲為被告
訴請甲應將完工之房屋連同基地移轉所有權予乙。於前開訴訟尚在第一審法院審理中,乙復
以甲為被告起訴請求甲應將上開預售屋連同基地移轉所有權予乙法院對乙所提之訴訟應
如何處理?【25 分】
第二題:
被繼承人 A死亡後,其繼承人為、乙、丙三人繼承人甲訴請分割遺產時繼承人乙
明確表示不反對分割,另一繼承人丙則反對分割。請問
(一)依現行實務見解,甲得否僅列丙為被告,訴請分割遺產?【13 分】
(二)承上,倘甲僅列丙為被告,依現行實務見解,法院應如何處理?【12 分】
第三題:
甲訴請乙清償借款新台幣(下同)60 萬元訴訟中乙抗辯該借款為其攣生兄弟丙冒名所
借,故兩造間借貸關係不存在。嗣經法院調查乙之抗辯並無理由判決甲全部勝訴確定,由
甲執該確定判決聲請法院查封乙所有之 A地後乙另主張該借款係受甲之詐欺而貸已於系
爭判決後依民法 92 條規定撤銷該借貸契約並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項規定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有無理由?【25 分】
第四題:
乙以 A地向甲銀行抵押借款新台幣(下同)800 萬元,嗣乙逾期未清償借款,甲銀行以
乙為相對人取得拍賣抵押物 A地之裁定,聲請法院查封拍賣 A地受 600 萬元,則甲銀行
就不足受償之 200 萬元,可否聲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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