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銀人壽 106 年第二次新進人員甄試試題 
甄試類別【代碼】:法務類【L5205】 
科目一:民法及保險法 
      *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卷,測驗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
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卷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非選擇題共 4大題,每題各 25 分,共 100 分。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並請依標題指示之題號於各題指定
作答區內作答。 
請勿於答案卷上書寫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存程式、文數字編輯、內
建程式、外接插卡、攝(錄)影音、資料傳輸、通訊或類似功能),但不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
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節扣 10 分;
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算。 
第一題: 
姊姊甲得知弟弟乙電腦毀損無法修理,便將自己所有價值新台幣(下同)四萬元之筆記
型電腦 A暫時借給乙使用。乙卻以自己名義將 A以五萬元出售予友人丙並交付之。經查,丙
被乙告知乙向甲購買 A後再轉賣給丙。試問: 
(一)乙以自己名義將 A出售並交付予丙,在甲知情前,乙賣電腦及交付之法律行為效
力如何?【12 分】 
(二)甲知情後,非常憤怒,原本希望能拿回 A,但若能拿到乙高價出售的五萬元作為
賠償,亦可接受。請附理由說明甲應如何主張?【13 分】 
 
 
 
 
 
第二題: 
A與父母 BC 同住於台北市,剛滿 19 歲時即通過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立即被分發至花蓮
縣任職。BC 同意 A得前往花蓮縣就職,但在年滿 20 歲前須借住在花蓮縣的親戚家中。惟 A
於領取第一個月薪水後,即另覓得親山近水的美麗出租洋房(農舍),並未得 BC 同意而與出
租人 D簽訂租賃契約,且立刻遷入該屋;兩個月後 A發現屋內有蛇出沒,雖 D已請消防隊
至屋內移除並對房屋盡力施以防範措施,但無法保證未來不會有蛇出沒。A未徵詢 BC 意見
即向 D堅決表示終止租賃契約,並請求 D返還押金。試問:AD 租賃契約效力為何? 
【25 分】 
 
 
 
 
 
 
 
第三題: 
何謂保險利益?試分別說明財產上之保險利益、人身上之保險利益及再保險之保險利
益。【25 分】 
 
 
 
 
 
 
 
 
 
 
 
 
 
 
 
 
 
 
 
 
第四題: 
某甲保有人壽保險,一日行經火車平交道,鐵路平交道柵欄已放下,火車已將行近,甲
仍冒險穿越,遭火車撞擊重傷致死,保險契約指定之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時,保
險人是否得拒絕?請詳述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