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銀行招考、金融雇員 七職等 臺銀人壽-法務類 民法及保險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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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銀人壽 106 年第二次新進人員甄試試題
甄試類別【代碼】:法務類【L5205
科目一:民法及保險法
*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卷,測驗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
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卷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非選擇題共 4大題,每題各 25 分,共 100 分。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並請依標題指示之題號於各題指定
作答區內作答
請勿於答案卷上書寫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存程式文數字編輯
建程式、外接插卡、攝()影音、資料傳輸、通訊或類似功能),但不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
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節扣 10 分;
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算。
第一題:
姊姊甲得知弟弟乙電腦毀損無法修,便將自己所有價值新台幣(下同)四萬元之筆記
型電腦 A暫時借給乙使用乙卻以自己名義將 A以五萬元出售予友人丙並交付之經查
被乙告知乙向甲購買 A後再轉賣給丙。試問:
(一)乙以自己名義將 A出售並交付予丙在甲知情前乙賣電腦及交付之法律行為效
力如何?【12 分】
(二)甲知情後,非常憤怒,原本希望能拿回 A,但若能拿到乙高價出售的五萬元作為
賠償,亦可接受。請附理由說明甲應如何主張?【13 分】
第二題:
A與父母 BC 同住於台北市剛滿 19 歲時即通過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立即被分發至花
縣任職BC 同意 A得前往花蓮縣就職但在年滿 20 歲前須借住在花蓮縣的親戚家中 A
於領取第一個月薪水後即另覓得親山近水的美麗出租洋房(農舍)並未得 BC 同意而與
租人 D簽訂租賃契約,且立刻遷入該屋;兩個月後 A現屋內有蛇出沒,雖 D已請消防隊
至屋內移除並對房屋盡力施以防範措施,但無法保證未來不會有蛇出沒。A未徵詢 BC 意見
即向 D堅決表示終止租賃契約,並請 D返還押金。試問:AD 租賃契約效力為何?
25 分】
第三題:
何謂保險利益?試分別說明財產上之保險利益、人身上之保險利益及再保險之保險利
益。25 分】
第四題:
某甲保有人壽保險,一日行經火車平交道,鐵路平交道柵欄已放下,火車已將行近,
仍冒險穿越,遭火車撞擊重傷致死,保險契約指定之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時,
險人是否得拒絕?請詳述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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