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303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建築工程
科目: 營建法規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之第 65 條規定,地基調查得依據建築計畫作業階段分期實
施,地基調查計畫之地下探勘調查點之數量及深度規定有那些?(25 分)
二、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
資格及特定資格,試說明特定資格之內容。(25 分)
三、試說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所稱公共建設,包括那些事項?(25 分)
四、依據建築法第 60 條規定,建築物由監造人負責監造,其施工不合規定或肇致起造人
蒙受損失時,其賠償責任有那些規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