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地方特考 三等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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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三等考試
築工程
建法規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3540
頁次
1
1
一、請依國土計畫法規定,說明國土計畫之規劃基本原則,並敘述國土保育
地區分類之劃設原則及使用原則。25 分)
二、請說明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之變更,其有關公開展覽、層報核定及發布實
施,應如何辦理?25 分)
三、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
執照,不得擅自拆除,請說明何種情況不在此限,如違反規定擅自拆除
應如何處理?(25 分)
四、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說明建築物高度及屋頂突出物,何種狀況得不
計入建築物高度?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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