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地方特考 三等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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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343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建築工程
科目 營建法規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建築法第 77 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
設備安全試依「建築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簽證及申報辦法」等營建法規說明有關維護建築物安全應符合之規定內容要項。
25 分)
二、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並符合相關規範。試依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說明無障礙通路之組成內
容以及室外通路設計應符合之規定。25 分)
三、「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建築物之分間牆、分戶牆規定應設置具有防音效果之隔牆,
而為強化建築防音構造,提升建築音環境品質「建築技術規則」於民國 105 年增訂
有關置放機械設備空間樓板、分戶樓板及昇降機房之樓板與分間牆、分戶牆之隔音
構造與性能規定。試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說明分間牆與分戶牆之隔音構造與性
能規定。25 分)
四、建築法第 54 條規定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 6個月內開工
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
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試依建築施工管理相關規定,
說明建築工程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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