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 地方特考 三等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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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別: 三等考試
科: 建築工程
目: 營建法規
考試時間: 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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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依建築法規定,詳述實施建築物室內裝修時,應委由何資格者辦理,及在執行中
應遵守那些規定?(25 分)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發現其原有使用或原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試
依區域計畫法及其子法,詳述政府得採行之處理措施。(25 分)
試詳述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設置公共設施用地之目的、種類及其取得方式。(25 分)
四、試比較營造業法之「統包承攬」、「聯合承攬」,與政府採購法之「統包招標」、
「共同投標」用語之定義與重點內容異同。(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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