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313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公職建築師 
科目: 營建法規與實務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項第 6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其包含
內容為何?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4項所稱「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
額之比率」,其意義為何?(25 分) 
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全文 13 條,係於 106 年5月10 日以總統
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56401 號令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請問該條例的立法目的及
適用範圍為何?(25 分) 
三、當 BOT 投資契約於履約階段發生爭議時,應循那些途徑解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法有何規定?如何執行?(25 分) 
四、按 921 大地震發生時,過去司法實務上針對相關建商、建築師、技師、營造廠、工
地主任等相關人員追究刑事責任時,可能從《刑法》第 193 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論
之。該法條規定:「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
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請說明承攬工
程人及監工人之意義?監工人與監造人有何異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