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42840 全一頁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 建築工程
科目: 營建法規概要
考試時間 : 1 小時 30 分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試說明營建法規中有關從事營建工程時應遵守的各項法律、命令及標準有那些?(25 分)
二、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機關辦理採購,須有那些個別採購之特性,得允許廠商採
用共同投標。(25 分)
三、試說明建築法第 73 條,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
市、縣(市)政府認有那些情事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25 分)
四、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之第 60 條規定建築物基礎應視基地特性,依那些情況檢討
其穩定性及安全性,並採取防護措施。(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