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 地方特考 四等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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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等考試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43040
頁次
一、請依政府採購法、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訴願法規定回答下列
問題: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
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請列舉其中5
工程項目。5分)
5分)
分者,可向那個機關提起訴願?(5
請依行政程序法說明何謂行政程序,並說明制定行政程序法之目的。
10分)
二、某2棟不地位住宅建與請問
建築執照?(25分)
三、某建設公司擬於某直轄市之商業區興建一棟高65尺之建築物,依建
築技術規則規定說明如何判斷該建築物是否屬於「高層建築物」?該棟
考慮受風力及地震力之影響?(25分)
四、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說明那幾類建築物依規定必須使用綠建材?(10分)
說明綠建材可分成那幾類?(10分)
使用於室內裝修與樓地板面材料及窗之綠建材使用率有何規定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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