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地方特考 三等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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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3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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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
三等考試
類科
:
勞工行政
科目
: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考試時間
:
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何種仲裁申請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理?何種仲裁申請
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25 分)
二、何謂團體協約法第 6條所稱之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25 分)
三、請問勞動基準法規定那幾種變形工時制度?雇主實施之前應遵守什麼程序?(25 分)
四、請問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如何查處高薪低報之狀況?(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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