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地方特考 四等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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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文公職 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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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解答
一、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之設置與規範
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之設置與主要措施
交通部設置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其目的係為加強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之推動協調及監督全國道安工
作團隊結合內政部警政署教育部行政院新聞局等跨中央各部會以及全國各縣市道安會報等單位通力合作
運用有限之道安經費專款專用補助進行工程、執法、教育宣導、監理等計畫,目前已有顯著成效,台灣交通
事故 24 小時以內死亡人數(簡稱 A1),從 2006 3,140 人、2007 2573 人、2008 2224 人、2009 2092
下降至 2010 2,047 人,近五年死亡人數逐年減少,共計減少死亡 1,093 人,同期,機動車輛每年平均增加
6.96%歸納目前道路交通安全首要工作在於以「機車」「老人」「酒駕」為事故防制重點綜觀過去,
採取多項創新措施:
確定道安工作核心觀念-給用路人保護自己的力量及激發道安人員的救人善念
產、官、學 學者經驗與智慧「針對問題」--釐定機車事故老人事故與酒駕事故防制三大課題,
辦理道路交通安全研討會,並委託研究、舉辦院頒方案視導,策訂防制措施之行動方案。
整合中央及地方道安體系之力量透過視導補助摩等給予獎勵及肯定並運用金安獎創新貢獻獎、
道安年報創刊宣揚各縣市創新有效措施、及請各縣市機關首長從優敘獎等給予鼓勵並導入民間公益團
體及企業的力量,參與道安工作
拜訪地方首長針對所轄問題訂定對策,並統計首長主持道安會議場次供參,統合道安體系力量。
其他重要防制措施,「交通安全入口網」網頁順應時勢潮流,運用 Facebook口碑行銷及 Youtube 等,透
過網路功能達到宣導實質效果。
直轄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之設置
如題所示現臺灣地區各直轄市均依法設置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下稱道安會報),其性質屬於跨機關之行
政組織並具有任務編組之特性而各直轄市多以設置要點之方式加以規定,以高雄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督導
會報設置要點(下稱本要點)為例,其組織包括:
本會報置委員 21 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其
他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本府財政局局長。
本府教育局局長。
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本府工務局局長。
本府水利局局長。
本府警察局局長。
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
本府交通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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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法制局局長。
本府新聞局局長。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本府主計處處長。
本市監理處處長。
本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處長。
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所長。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局長。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局長。
而本會報委員任期 2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依據本要點第 7點之規定,本會報務分組乃設綜合管考、執法、工務、監理、教育、宣導 6個小組,各
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各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兼任之,並按期出席會議置幹事以八人為限,由召集人指派
兼任,協助辦理小組業務。
小結
承上開說明,各直轄市道安會報之性質,並非獨立之行政機關,而為地方相關行政機關之任務編組;此外,
應透過會議方式形成政策,並交由相關機關依法執行,以落實整體道路交通安全政策之推動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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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機場之管理與運作
法定主管機關
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下稱本條例) 2條之規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復依據本條例第 4條之規定,主管機關為國際機場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開發、營運及管理,設國營國際
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機場公司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參與
依據本條例第 12 條之規定:
機場公司辦理下列事項:
機場專用區之規劃、建設及營運管理。
機場專用區航空運輸關聯服務之經營及提供
園區內自由港區之開發及營運。
投資或轉投資經營國內外航空、運輸相關之事業。
投資或轉投資經營自由港區事業。
其他依法令規定航空站、航空站經營人應辦理之事項。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園區內下列事項,得委託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專責機關辦理:
自由港區之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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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港區工商登記證照之核發。
自由港區工業用電證明之核發。
自由港區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之核發。
自由港區申請稅捐減免所需相關證明之核發
自由港區貨品輸出入簽證、原產地證明書及再出口證明之核發。
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
上開所定事項未委託辦理者,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園區派駐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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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部路政司之掌理與相關機關之行政關係
交通部路政司之掌理事項
依據交通部組織法第 5條之規定,路政司掌理下列事項:
關於鐵路、公路建設籌劃之監督事項。
關於鐵路、公路業務及其附屬事業管理之監督事項。
關於鐵路、公路動力車、客貨車製造、進口規格之審議事項。
關於公有、民營及專用鐵路、公路之監督事項。
關於公路監理業務之監督事項。
關於鐵路、公路行車安全之策劃與監督事項
關於觀光事業籌設、規劃及觀光資源開發之策進事項。
關於觀光事業建設、管理、經營之監督事項
其他有關鐵路、公路及觀光事項。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設置
依據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 1條之規定:「交通部為辦理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之養護、拓
建及管理等業務,設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
依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1條之規定「本條例依交通部組織法第 26 條之 1規定制定之。」
依據交通部組織法第 26 條之 1之規定:
本部得設下列附屬事業機構:
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
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附屬事業機構之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監督地位之法定
依據上開說明,路政司對於高公局與臺鐵雖路政司本身非行政機關而屬於交通部之內部單位然而仍代表
通部對於高速公路、鐵路之建設籌劃、事業管理與安全管理加以行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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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元化計程車之法源依據
授權母法為公路法
依據公路法第 79 條第 5項規定之授權「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申請資格條件立案程序營運監督業務範圍、
營運路線許可年限及營運應遵行事項與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吊扣、吊銷
車輛牌照或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要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依據上開規定之授權,乃訂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下稱本規則),本規則第 2即規定有計程車客
運業與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之相關規定。
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相關規定
依據本規則之規定,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可具體說明如下:
依據本規則第 2條第 3項與第 4項之規定:
計程車客運業為因應特定消費型態所需,得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
而所謂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指以網際網路平臺,整合供需訊息,提供預約載客之計程車服務。
依據本規則第 4條第 1項第 3款與第 3項之規定: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備具籌備申請書,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
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
依據本規則第 11 條之 1之規定,多元化計程車之費率,由計程車客運業於核定運價範圍內自行訂定,報請
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並登載於第 2條第四項之網際網路平臺首頁,始得實施。
依據本規則第 9條第 3項與第 4項之規定:
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之業者,應提供下列服務:
於消費者叫車前提供相關資訊
A.車輛:至少應包括車輛廠牌、牌照號碼、出廠年份等。
B.駕駛人:至少應包括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顯示、消費者乘車評價。
C.費率:至少應包括預估車資。
車輛定位及行車軌跡。
依營業計畫書所定期程採全面電子支付。
可供消費者乘車後進行服務品質評價。
多元化計程車接受消費者提出之乘車需求以預約載客為限,不得巡迴攬客或於計程車招呼站排班候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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