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鼎文公職  解題 
 鼎文公職 解題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公職、國營事業、證照》 
線上解題:http://www.ezexam.com.tw
面、函授課程【憑准考證則享優惠】 電話:02-2331-6611
最新考情
課程諮
 
 
 
 
 
 
 
 
 

 鼎文公職  解題 
 鼎文公職 解題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公職、國營事業、證照》 
線上解題:http://www.ezexam.com.tw
面、函授課程【憑准考證則享優惠】 電話:02-2331-6611
最新考情
課程諮
❏ 
申論題解答 
一、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之設置與規範 
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之設置與主要措施 
交通部設置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其目的係為加強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之推動協調及監督;全國道安工
作團隊結合內政部警政署、教育部、行政院新聞局等跨中央各部會,以及全國各縣市道安會報等單位通力合作,
運用有限之道安經費專款專用補助進行工程、執法、教育、宣導、監理等計畫,目前已有顯著成效,台灣交通
事故 24 小時以內死亡人數(簡稱 A1),從 2006 年3,140 人、2007 年2573 人、2008 年2224 人、2009 年2092 人
下降至 2010 年2,047 人,近五年死亡人數逐年減少,共計減少死亡 1,093 人,同期,機動車輛每年平均增加
6.96%;歸納目前道路交通安全首要工作,在於以「機車」、「老人」與「酒駕」為事故防制重點,綜觀過去,
採取多項創新措施: 
確定道安工作核心觀念-給用路人保護自己的力量及激發道安人員的救人善念。 
結 合 產、官、學 各 界專 家 學者經驗與智慧,「針對問題」--釐定機車事故、老人事故與酒駕事故防制三大課題,
辦理道路交通安全研討會,並委託研究、舉辦院頒方案視導,策訂防制措施之行動方案。 
整合中央及地方道安體系之力量,透過視導、補助、觀摩等,給予獎勵及肯定。並運用金安獎、創新貢獻獎、
道安年報創刊、宣揚各縣市創新有效措施、及請各縣市機關首長從優敘獎等,給予鼓勵;並導入民間公益團
體及企業的力量,參與道安工作。 
拜訪地方首長針對所轄問題訂定對策,並統計首長主持道安會議場次供參,統合道安體系力量。 
其他重要防制措施,如「交通安全入口網」網頁順應時勢潮流,運用 Facebook、口碑行銷及 Youtube 等,透
過網路功能達到宣導實質效果。 
直轄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之設置 
如題所示,現臺灣地區各直轄市均依法設置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下稱道安會報),其性質屬於跨機關之行
政組織,並具有任務編組之特性。而各直轄市多以設置要點之方式加以規定,以高雄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督導
會報設置要點(下稱本要點)為例,其組織包括: 
本會報置委員 21 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其
他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本府財政局局長。 
本府教育局局長。 
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本府工務局局長。 
本府水利局局長。 
本府警察局局長。 
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 
本府交通局局長。 
 

 鼎文公職  解題 
 鼎文公職 解題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公職、國營事業、證照》 
線上解題:http://www.ezexam.com.tw
面、函授課程【憑准考證則享優惠】 電話:02-2331-6611
最新考情
課程諮
本府法制局局長。 
本府新聞局局長。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本府主計處處長。 
本市監理處處長。 
本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處長。 
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所長。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局長。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局長。 
而本會報委員任期 2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依據本要點第 7點之規定,本會報任務分組乃設綜合管考、執法、工務、監理、教育、宣導 6個小組,各工
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各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兼任之,並按期出席會議;置幹事以八人為限,由召集人指派
兼任,協助辦理小組業務。 
小結 
承上開說明,各直轄市道安會報之性質,並非獨立之行政機關,而為地方相關行政機關之任務編組;此外,其
應透過會議方式形成政策,並交由相關機關依法執行,以落實整體道路交通安全政策之推動與執行。 
---------------------------------------------------------------------------------------------------------------------------------------------------- 
二、國際機場之管理與運作 
法定主管機關 
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2條之規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復依據本條例第 4條之規定,主管機關為國際機場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開發、營運及管理,設國營國際
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機場公司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參與 
依據本條例第 12 條之規定: 
機場公司辦理下列事項: 
機場專用區之規劃、建設及營運管理。 
機場專用區航空運輸關聯服務之經營及提供。 
園區內自由港區之開發及營運。 
投資或轉投資經營國內外航空、運輸相關之事業。 
投資或轉投資經營自由港區事業。 
其他依法令規定航空站、航空站經營人應辦理之事項。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園區內下列事項,得委託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專責機關辦理: 
自由港區之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 
 

 鼎文公職  解題 
 鼎文公職 解題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公職、國營事業、證照》 
線上解題:http://www.ezexam.com.tw
面、函授課程【憑准考證則享優惠】 電話:02-2331-6611
最新考情
課程諮
自由港區工商登記證照之核發。 
自由港區工業用電證明之核發。 
自由港區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之核發。 
自由港區申請稅捐減免所需相關證明之核發。 
自由港區貨品輸出入簽證、原產地證明書及再出口證明之核發。 
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 
上開所定事項未委託辦理者,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園區派駐人員辦理。 
---------------------------------------------------------------------------------------------------------------------------------------------------- 
三、交通部路政司之掌理與相關機關之行政關係 
交通部路政司之掌理事項 
依據交通部組織法第 5條之規定,路政司掌理下列事項: 
關於鐵路、公路建設籌劃之監督事項。 
關於鐵路、公路業務及其附屬事業管理之監督事項。 
關於鐵路、公路動力車、客貨車製造、進口規格之審議事項。 
關於公有、民營及專用鐵路、公路之監督事項。 
關於公路監理業務之監督事項。 
關於鐵路、公路行車安全之策劃與監督事項。 
關於觀光事業籌設、規劃及觀光資源開發之策進事項。 
關於觀光事業建設、管理、經營之監督事項。 
其他有關鐵路、公路及觀光事項。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設置 
依據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第 1條之規定:「交通部為辦理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之養護、拓
建及管理等業務,設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 
依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1條之規定:「本條例依交通部組織法第 26 條之 1規定制定之。」復
依據交通部組織法第 26 條之 1之規定: 
本部得設下列附屬事業機構: 
①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 
②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附屬事業機構之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監督地位之法定 
依據上開說明,路政司對於高公局與臺鐵,雖路政司本身非行政機關而屬於交通部之內部單位,然而仍代表交
通部對於高速公路、鐵路之建設籌劃、事業管理與安全管理加以行政監督。 
---------------------------------------------------------------------------------------------------------------------------------------------------- 
 

 鼎文公職  解題 
 鼎文公職 解題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公職、國營事業、證照》 
線上解題:http://www.ezexam.com.tw
面、函授課程【憑准考證則享優惠】 電話:02-2331-6611
最新考情
課程諮
四、多元化計程車之法源依據 
授權母法為公路法 
依據公路法第 79 條第 5項規定之授權:「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申請資格條件、立案程序、營運監督、業務範圍、
營運路線許可年限及營運應遵行事項與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吊扣、吊銷
車輛牌照或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要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依據上開規定之授權,乃訂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下稱本規則),本規則第 2條即規定有計程車客
運業與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之相關規定。 
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相關規定 
依據本規則之規定,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可具體說明如下: 
依據本規則第 2條第 3項與第 4項之規定: 
計程車客運業為因應特定消費型態所需,得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 
而所謂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指以網際網路平臺,整合供需訊息,提供預約載客之計程車服務。 
依據本規則第 4條第 1項第 3款與第 3項之規定: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備具籌備申請書,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
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 
依據本規則第 11 條之 1之規定,多元化計程車之費率,由計程車客運業於核定運價範圍內自行訂定,報請
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並登載於第 2條第四項之網際網路平臺首頁,始得實施。 
依據本規則第 9條第 3項與第 4項之規定: 
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之業者,應提供下列服務: 
①於消費者叫車前提供相關資訊: 
A.車輛:至少應包括車輛廠牌、牌照號碼、出廠年份等。 
B.駕駛人:至少應包括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顯示、消費者乘車評價。 
C.費率:至少應包括預估車資。 
②車輛定位及行車軌跡。 
③依營業計畫書所定期程採全面電子支付。 
④可供消費者乘車後進行服務品質評價。 
多元化計程車接受消費者提出之乘車需求以預約載客為限,不得巡迴攬客或於計程車招呼站排班候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