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凡堂區年滿十八歲之教友均為堂區牧靈福傳大會成員,並在牧靈福傳大會
享有表決權與被選舉權。 
五、牧委會由 位委員組成,候補委員 人,各善會、組織負責人為當然
委員,堂區主任司鐸可任命 位委員,其餘委員由堂區牧靈福傳大會選 
舉產生,委員人選得酌予考慮地區性、年齡及性別。可以選舉或堂區主任 
司鐸任命兩名十五至十八歲的青年委員。堂區主任司鐸任命委員人數不得 
超過委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六、堂區主任司鐸根據法典精神,為本牧委會之主席,並對牧委會所提之各項 
 議案有否決權,然牧委會有覆議權或請求教區當局作仲裁之權利。 
七、牧委會之主席,在牧委會會議進行中,除陳述或表明教會立場之必要外, 
 不得對會議作任何干預。 
八、牧委會之組織除主席外,會長由委員們選舉產生,設副會長、秘書組、禮
儀靈修組、牧靈福傳組、活動組、愛德組、資訊組、外籍關懷組、原住民
關懷組、青年牧靈組、家庭組、編輯組、聖經組、聖召組等組,並得視需
要,增減各組別之設置。 
九、牧委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除會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外,餘則 
 得連選連任。 
十、高雄教區所屬堂區牧委會採統一任期同步改選,需於任期屆滿當年 11 月 
        30 日前召開堂區牧靈福傳大會選舉新任委員;並於 12 月15 日前將新任 
        牧委會委員名單(含會長、副會長、秘書、各組組長及組員)提交主教 
        公署。舊任委員任期於當年 12 月31 日期滿,新任委員任期於次年 1月 
        1 日生效。                        
肆、牧靈福傳委員會各項委員之職掌 
十一、牧委會主席:負責召開會議,秉承會議之議決案,綜理本會一切業務。 
十二、牧委會會長:1. 協助主席並執行牧委會決議事項。 
                                    2.聽取堂區教友意見,有必要召開牧委會時,得建請牧委 
                                        會主席召開會議。  
十三、牧委會副會長:輔佐會長處理一切會務,會長因故不克履行職務時,代 
 行會長職務。 
十四、秘書組:由會長遴選若干人,並經牧委會主席認可後出任,於牧委會會 
 議中擔任記錄,分發開會通知,會議紀錄之收存,及對外連絡 
   文件之處理與檔案管理。 
1. 負責各項文書工作。例如:聖堂日誌、教友資料、堂區信件 
 繕發開會通知、保管堂區各樣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