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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惟將跨國銜轉學生抽離學習華語文,仍屬學生正式課程,該師資仍應具
備合格教師證為原則。
(4)學校如聘請不具備合格教師證之華語教學師資,宜在適當時機尋找有合
格教師證者擔任。
(引自《海歸學生圓夢-跨國銜轉學習服務資源手冊》充實版,第 24 頁)
Q16. 跨國銜轉學生因移居或離境而辦理休(轉)學時,學校是否應以結案處理?
答:當跨國銜轉學生從國內之甲校轉學至乙校時,甲校應以結案處理。此外,甲
校須將該生資料轉出至乙校,同時主動知會縣市教育局(處)及跨國銜轉教
育計畫團隊予以結案,並知會乙校另行召開華語文習得規畫會議。倘離境者,
亦以結案處理。俟學生重新入境,再由新轉入之學校以新案評估是否開案。
Q17. 呈上題,甲校經費是否直接轉至乙校,繼續沿用?
答:否。學生經費以校為申請單位,故,甲校須以結案處理,由乙校另行申請。
Q18. 跨教育階段之跨國銜轉學生(即國小或國中應屆畢業生)畢業後,至新校
辦理入學,校方是否需登入系統填報學生資料?
答:跨國銜轉學生為跨教育階段者,原就讀學校應將學生資料轉出至下個教育階
段就讀之國、高中(職)。而待原校將該生資料進行「結案評估」後,下個教
育階段之學校可於系統調閱該生資料,並繼續追蹤與記錄。(高中職畢業生毋
須進行資料轉移)
Q19. 跨國銜轉學生之在校評量應如何處理?
答:學校端開完跨國銜轉學生華語文習得規劃會議,且確定需為該生申請華語文
教學協助時,應儘速召開校內學生評量評估會議,並由校長、教務處、輔導
室、該生導師與科任教師共同討論如何「客製化」學科評量事宜,如:另出
考題內容(華語文授課範圍)、報讀、減題、開卷考、口頭報告等。
Q20. 跨國銜轉學生之個案若已結案,可否重新開案?
答:倘須重新開案應審慎評估先前結案原因。若該生係因轉學或離境因素而需結
案,則應由轉入學校評估其華語文教學之需求,舉行華語文習得規劃會議,
爾後方得重新開案。
Q21. 開案及結案,是否有相關會議流程可參照?
答:開案請參照附錄一「跨國銜轉學生習得(acquisition)規劃會議流程圖」; 結
案請參照附錄二「跨國銜轉學生結案會議作業流程圖」。
Q22. 如何評估學生華語文能力已達結案標準?
答:自 110 學年度起,開案滿半年之小學五年級以上學生,每學期可向跨國銜轉
學生教育團隊申請華測會快篩測驗,通過該學籍學齡之程度標準者,可列為
結案評估依據之一。
Q23. 如何為跨國銜轉學生申請華測會快篩測驗?
答:每年 3月、9月依公告向跨國銜轉學生教育團隊提出申請,經團隊審核通過
後,即寄發通知信函,由校方於 4月、10 月協助學生進行電腦快篩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