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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依第五點第一款及第四款選擇安全之場地與器材,及搭建臨時設施、建築
(構造)物,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活動場所為室內者宜寬敞,並應為合法建築物且依法辦理或設置相關
安全設備及設施。 
(二)活動場所為室外者宜空曠,並應選擇安全無虞之處所(例如於海上或
靠近水邊,應有救生員、救生圈或救生艇等救生裝備;活動海域內之
水母、油漬等可能產生危害之生物或物品應清除完畢)。 
(三)使用合法器材,必要時應進行實地安全測試,發電機及空飄氣球等大
型器材、裝備及設施應固定,並避免使用易致災害之物品(例如氫氣
氣球等)。 
(四)搭蓋臨時性設施、建築(構造)物者,應依建築相關法規辦理。 
七、 依第五點第五款規劃交通、出入及疏散動線,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考量對附近交通之衝擊程度、規劃交通管制措施、行人安全、公車
行駛路線、停車及載送參加人員之輸運能量、宣傳措施。 
(二)應事先履勘場地,依現場實際狀況規劃人員出入動線,以明顯指標或
標記清楚標示動線方向及主要出入口,必要時應派專人引導。 
(三)規劃安全空間、緊急疏散路線、避難處所及救護車進出動線,事先製
作緊急疏散等指示,標示於明顯適當位置,指定專人於緊急時管制、
引導及疏散。 
(四)活動場所出入動線、緊急疏散路線及救護車進出動線事先告知所有參
與活動人員,並於活動場所明顯處所設置大型看板、電視或螢幕宣導
及標明之。 
(五)活動場所收容之人數,應符合容留人數管制、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檢
討報告書或性能設計計畫書等相關規定;法令未規定者,應依現場出
入口大小、人員出入動線、活動空間、安全空間、緊急疏散路線及避
難處所等因素,規劃安全之人數。容留人數管制適用之建議如附件一。 
八、 依第五點第六款落實醫療救護、滅火、緊急疏散等救援措施,並組織工作
人員與演練,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事先就活動可能發生之災害或意外事故等
原因,研訂相關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如下: 
1.工作人員編組:依活動規模,得參考事故現場指揮體系(Incident 
Command System, ICS)將工作人員編組成指揮、作業、計畫、後勤、
財務或行政等小組(各編組之任務內容得參考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
網防救災數位學習網)。 
2.活動前實地模擬演練發生火災及其他災害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
難引導等。 
3.活動現場之用火及用電監督管理。 
4.防止縱火及恐怖活動措施。 
5.活動場所之位置圖、疏散(避難)路線圖及平面圖。 
6.其他有關安全防護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