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型慶典及民俗(宗教)活動空氣污染預防指引
105 年12 月27 日環署空字第 1050107629 號函制定
106 年4月18 日環署空字第 1060028868 號函修定
107 年5月17 日環署空字第 1070038935 號函修定
一、前言
近年來基於節日慶祝、發展觀光、推銷產業或刺激經濟等目的,各
直轄市、縣(市)經常會舉辦大型煙火施放;同時國內各地廟宇遍布及宗
教活動盛行,舉凡神佛誕辰、祭祀或祈福,配合節慶舉行廟會、遶境等
各種形式的民俗活動,時常伴隨著施放爆竹煙火、焚香、燒紙錢等活動,
上述各項活動過程中常會產生空氣污染且有危害民眾身體健康之疑慮。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訂定「大型慶典及民俗(宗教)活
動空氣污染預防指引」(以下簡稱本指引)僅供大型慶典及民俗(宗教)
活動之各級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公司行號活動規劃辦理之參考,實務
上仍應遵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現行管制方式及相關規定為主要依
據。
二、適用範圍及對象
(一) 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預估或實際參與人數達 1,000 人以上之慶典及民俗活動,
且結合各種宗教、節慶、發展地方特色、促進觀光、運動、文化與娛樂
等目的所規劃辦理(上述適用預估或實際參與人數,可依各地風俗民情
降至 500 人)。
(二) 適用對象
1. 辦理(規劃)活動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
2. 出租借活動場地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
3. 主管活動主協辦機關(如地方民政單位、環保單位、警政單位、
消防單位等)。

三、大型慶典活動辦理空氣污染預防作為
應參考本署於106 年12 月6日環署毒字第1060097696 號函發布之
「大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指引」,優先考量減少產生空氣污染物之方式
辦理活動;尤其每年 10 月到隔年 2月空氣品質不良好發季節,應盡量
避免施放煙火及炮竹等活動。
另依環保署於 106 年6月9日修正發布之「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
防制辦法」規定之精神,如轄區內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時,空氣品質
區內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檢討大型慶典活動是否應停辦,以
避免空氣品質不良影響民眾健康。
四、大型民俗(宗教)活動辦理空氣污染預防作為
為考量風俗民情及實際需求,鼓勵預防與減輕辦理大型民俗(宗教)
活動可能造成之空氣污染,於辦理大型民俗(宗教)活動前、中、後階
段之空氣污染預防作為,各單位可考量參採下列事項:
(一) 活動辦理前
1. 活動辦理單位
活動辦理前之規劃內容視活動性質及實際需求如涉及燃燒紙錢、香
品及爆竹煙火以致產生空氣污染之行為,可依活動內容妥善規劃,並參
考附件一之作業檢核表自行檢視及採用可行之空污防制措施或環保替
代方式。如有焚香、燒紙錢及施放爆竹煙火之活動,本指引提供目前實
際可採行之環保替代方式,如紙錢集中焚燒、爆竹煙火減量改採以電子
鞭炮替代等,請參閱附件二,各縣市紙錢集中焚燒資訊請參閱附件三。
活動辦理前之前置作業如涉及其他主管機關之權責,可參考下列事
項進行規劃:
(1)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7 條第 2項規定檢具活動企劃書(交
通管制、環境維護、公共安全等計畫)向警察單位申請道路臨
時使用。

(2)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6 條規定,專業爆竹煙火應於施放 5
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種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
等文件資料,向消防單位申請。
(3) 選購合法的爆竹煙火、紙錢及香品產品,例如購買合法香品品
質要求包括「鉛」 1,000 ppm 以下、「鎘」 100 ppm 以下、「游
離甲醛」 0.3 mg/L 以下,爆竹煙火、香品及紙錢活動項目之管
制規範請參閱附件四。
(4) 若有委外辦理者,可於委託執行之契約文件,明定前述相關空
氣污染預防作為之要求。
為提升活動中發生緊急事件之應變效率,可事先設立並提供聯絡窗
口給主管機關及警政與消防單位,由此窗口進行應變計畫規劃與配合協
調。
2. 出租借場地單位
為避免空氣污染影響鄰近場地居民,可確認活動辦理單位採行空污
防制措施或環保替代方式。
3. 主管活動機關(構)
(1) 為避免因活動辦理產生之空氣污染問題,可向活動辦理單位宣
導及溝通採行減量、以環保方式或其他娛樂活動替代。
(2) 協助掌握活動辦理期間一般空氣品質狀況及相關建議事項。
(3) 活動辦理單位提出之空氣污染預防作為,屬環境保護相關法令
另有要求者(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同法第 34 條、同法
第34-1 條、噪音防制法第 8條及各直轄市、縣 (市)之公告內容),
依其規定辦理。
(4) 警政及消防單位
A. 消防單位受理專業爆竹煙火申請,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
施行細則、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等規
範辦理審核。

B. 消防單位於專業爆竹煙火施放申請審核通過後,於活動辦理
前副知環保單位,使環保單位於活動辦理期間可採取監測及
宣導作業。
C. 警政單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7 條規定,受理活動辦理
單位檢附之活動企劃書申請許可,並將案件轉知給相關單位
進行審核。
(二) 活動過程中
1. 活動辦理單位
活動過程中派員定時巡檢,確認活動場地與周遭場域採用空污防制
措施或環保替代方式執行情況,掌握現場活動辦理狀況,並對突發狀況
做緊急應變處理。
2. 出租借場地單位
確認活動辦理單位符合場地使用之相關規定。
3. 主管活動機關(構)
(1) 隨時掌握空氣品質是否惡化或變化之情況,得定時或不定時確
認活動是否依採行之空污防制措施或替代方式確實執行,有違
反之行為時請活動辦理單位儘速改善或予以裁罰。
(2) 環保單位得依活動規模大小決定是否執行空氣品質數據監測,
空氣品質數據得以下列方式取得:
A. 活動周邊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
B. 派員隨隊進行監測。
取得數據後上傳,並於線上顯示空氣品質惡化之預警訊息,以
提醒活動參與人員空氣品質惡化情況。
(3) 警政及消防單位:消防單位依消防法規,對爆竹煙火有違反法
令之處予以稽查,確認活動符合法規要求及協助消防相關之緊
急應變處理。警政單位派員維護活動現場秩序及協助緊急應變
處理。

(三) 活動結束後
1. 活動辦理單位:
安排人力進行活動場地環境復原及清理工作並派員督導復原情
形。
2. 出租借場地單位
檢查確認活動場地環境復原情況。
3. 主管活動機關(構):
環保單位如有進行監測之數據,開放查詢及下載。
活動辦理前、中、後階段之空氣污染預防作為如圖 1所示。

四、參考法令
本指引係參考「空氣污染防制法」、「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及
污染預防指引」、「大型活動噪音管制指引」、「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
施行細則」、「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及「香品、
金銀紙之國家標準規範」等環境保護及其他相關法令與規範;違反上
述規定時,由主管機關視違反情節,依相關法規罰則論處。本指引主
要為搭配舉辦民俗活動時施放爆竹煙火、焚香、燒紙錢等,活動辦理
之空氣污染預防,其餘辦理活動時所須注意事項可參考「各類型活動
環境友善管理及污染預防指引」。

附件四
爆竹煙火、香品、紙錢活動項目之管制規範
一、 爆竹煙火管制規範:
(一)專業爆竹煙火規範及罰則:
1.專業爆竹煙火區分為:
(1)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
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
(2)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
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2.專業爆竹煙火係採專案許可制,且須由專業人員施放。施放前應依爆
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6 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施
放許可,違反者處新臺幣 3萬~15 萬元罰鍰。並應依爆竹煙火管理
條例第 22 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違反者處新臺幣 6萬~30
萬元罰鍰。
(二)一般爆竹煙火規範及罰則:
1.一般爆竹煙火係指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
使用者。分類如下:
(1) 火花類:指以噴出火焰或分枝狀之火花、火星為目的者。
(2) 旋轉類:指利用火藥作用後所生推力,使主體產生旋轉並
噴出火花者。
(3) 行走類:指利用火藥作用所生推力,使主體可以在地面或
水面上行走,或一面旋轉一面行走者,並可發出笛音或爆
炸音。
(4) 飛行類:指在紙或塑膠等製成之筒管中裝入火藥作為推進
劑,於作用後升空,可發出笛音或爆炸音。
(5) 升空類:指以紙或塑膠製成之筒管(單筒或多筒),於筒
內填充火藥等,射向空中後產生各種顏色及形狀之火花
者。

(6) 爆炸音類:指以產生爆炸音為目的者,分為單響炮類、拉
炮類、玩爆紙類、水鴛鴦類及無紙屑炮類。
(7) 煙霧類:指以產生煙霧為目的者。
(8) 摔炮類:指在細砂上塗滿火藥,以紙等包裝後再用漿糊、
紙漿或木屑封固,擲於硬物上會發出爆炸音者。
(9) 其他類:指無法歸類於第一款至前款之一般爆竹煙火或由
第一款至前款中二類以上之一般爆竹煙火組合者。
2.一般爆竹煙火施放時應依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如未遵守而有違反
各地方政府所定爆竹煙火施放自治規定者,例如爆竹煙火串接或堆
疊使用之違規行為,依法處理。嚴禁串接或堆疊之行為如下圖所示。
圖、串接或堆疊等錯誤施放爆竹行為
3.民眾購買一般爆竹煙火時,應選購貼有認可標示之合格產品,並確認
產品上是否具有使用說明、廠商資料及主要成分等相關資訊,以確
保安全,認可標示範例如下所示。持有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
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 5分之 1,處新臺幣 3千~1 萬5千元罰
鍰。

一般爆竹煙火認可標示 圖片來源:內政部消防署
(三)施放場所規定:下列地點不得施放爆竹煙火,違反者得處新臺幣 6
萬~30 萬元罰鍰。
1.石油煉製工廠。
2.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
3.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4.彈藥庫、火藥庫。
5.可燃性氣體儲槽。
6.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7.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與前項各款所定場所及其基地之外牆或相當於
外牆之設施外側保持一般爆竹煙火所標示之安全距離。
(四)施放爆竹煙火除應符合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外,亦應遵守
各地方政府所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規定及依噪音管制法第 8
條所訂自治條例之規定。
二、 香品標準規範
(一) 規定應於包裝上標示:「使用後應洗手」及「焚燒時其場所應保持
空氣充分流通」等字樣。
(二) 「香品」國家標準規定線香之香腳不得浸漬防霉劑或助燃劑,且
芳香料不得使用含有毒性化學物質之合成香精,黏粉不得使用化
學合成樹脂等物質,以及不得使用化學合成色素。
(三) 品質要求包括「鉛」1,000 ppm 以下、「鎘」100 ppm 以下、「游離
甲醛」0.3 mg/L 以下。
(四) 相關資訊請查閱香品國家標準 CNS15047 規定:

http://www.cnsonline.com.tw/?locale=zh_TW。
三、 金、銀紙標準規範
(一) 包裝標示規定及品質要求與「香品」標準規定相同。
(二) 「金、銀紙」國家標準規定主要材料為:原紙、錫箔等,副料為:
金油或紅花膏,且不得使用有害之偶氮染料,並不得使用含甲苯、
乙苯之合成油墨,漿糊不得使用含苯之樹脂黏劑,藺草及膠圈等
(膠圈不宜燃燒)。
(三) 相關資訊請查閱金、銀紙國家標準 CNS 15095 規定:
http://www.cnsonline.com.tw/?locale=zh_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