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非本國籍學生因精神疾病或疑似精神疾病導致
自傷或傷人事件處理流程參考圖」(相關註解說明如後)
發生「非本國籍學生因精神疾病或疑似精神疾病導致自傷或傷人事件」
校內通報來源:助教、導師、室友、同學…等
校外通報來源:室友、房東、朋友、同學…等
校安中心
校內分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校外專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自傷校外通知
是
是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否
(相互通知)
(相互通知)
<註5>
(知會家屬或在台聯絡人)
<註10>
<註2>
<註3>
<註6>
<註7>
<註8>
<註4>
(共同現場處理)
(知會家屬或在台聯絡人)
是
校內通知
119或110
系所單位:
助教、導師、指導教授、主任等
現場危機處理
與情緒安撫
陪同就醫
緊急處置
陪同返回
校內危機個案輔導與追蹤機制
協調住院相關事宜
(指定窗口)
出院返回
向家屬說明
要求帶回
協助休(退)學與返國事宜
勒令休學或
申請強制出境
各縣市衛生局
<註1>
家屬、在臺連絡人、駐臺單位等
否
<註9>
行政單位:學務處、學輔中心、健康中心及非本國籍學生業務單位等
註1:校內通知:校安通報相關行政單位(如學務處、非本國籍學生業務單位等),行政單位接到訊息後,第一時間通知系所單位,請其協助聯絡學生家屬、在臺聯絡人和關係較好的同學、朋友,同時由相關輔導單位提供學生是否接受輔導的經驗做為第一線校安人員危機處理的參考。若是夜間或假日,則由第一時間接到通知的單位通報校安中心負責協助通知上述行政及系所單位,並由校安中心人員負責第一線的危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的人身安全為優先考量,並將當事人安置於安全之場所,後續轉介至學輔中心。(註:校內通報的主導與分工,宜考量各校行政組織與運作方式及參考各校校園危機事件處理機制)。
註2:校外通知:校安人員在校內接獲通報,應馬上聯絡119或110,由警消人員至現場處理,而警消人員和衛生局相互通報,並視情況請衛生局人員陪同送醫。
註3:共同現場處理:校方電話通知各相關校內外單位(作法如註1),第一線指揮處理之校安人員應視當下情形做緊急應變,例如疏散現場人員、去除危險物品等,但若現場情況危急,盡量不要只有校方人員介入,一定要有第三人(如警消人員或衛生局人員)共同協助處理。
註4:評估送醫:由校安人員或警消人員以當事人有自傷、傷人或高危險事實為是否立即送醫之評估依據。
註5:危機個案輔導與追蹤機制:繼續依各校危機個案或高關懷個案之輔導與追蹤機制執行。
註6:緊急處置:因外籍學生不適用精神衛生法,因此無法強制送醫,但經精神科醫師評估緊急需要時,可由各由相關精神醫療院所實施緊急處置。
註7:陪同就醫:若已有自傷情形,由校安人員或警消人員陪同就醫;若有至精神科就醫之需求,目前最佳解決辦法為學生同意就醫,因此盡量由關係較好的同仁、教師或同學說服學生就醫,則可避免送醫過程中的緊張衝突和後續問題;並協助就醫過程中需填寫之各種表格,及陪伴學生身邊,以避免情緒不穩或反抗逃跑。
註8:協調住院相關事宜:建議各校非本國籍學生輔導單位宜編列緊急零用金(急難救助或住院相關經費),俾以因應緊急事件。
註9:專案會議:由學務長及非本國籍學生業務單位召開個案會議,根據精神科醫師建議、學生復原情形、生活適應狀況,評估學生是否適合繼續在臺求學,以學生權益為最優先考量,並同時評估校內外資源(如諮商中心、駐台單位)是否能給予適當的協助,若評估可繼續求學則回歸各校危機個案輔導與追蹤機制;反之,若評估學生已無能力繼續在臺完成學業,則聯絡家屬或親友帶回原國家;並將評估決議知會學生獎學金發給單位。
註10:依法強制出國:根據各校學則之勒令休(退)學規定辦理,或者提供精神科診斷證明及校內資料(學生自傷和傷人紀錄、專案會議結果)予各縣市移民署服務站,由權責單位依法強制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