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訪視報告統一格式與填寫指引

pdf
651.34 KB
14 頁
user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1
社工訪視(調查)報告之統一參考指標及格式
法院案號
字第
訪視
對象
□聲請人: (註明身分關係)
□相對人: (註明身分關係)
□其他關係人: (註明身分關係)
□未成年子女:
法院發文日期
收件日期
實際辦理訪視之各地方政府或受委託訪視機構填寫
訪視日期
訪視社工
(代碼)
訪視類型
1.酌定親權 2. 改定親權 3. 酌定會面探視 4. 改定會面探視
司法程序進度
本欄依訪視人員所知悉案件在法院進行情形及程度記載。 例:法院已否進行調解程序、調解次數、有無家事調
查官、有無選任程序監理人等
非本轄所管個案,請參照其他縣市的評估與調查
第一部分:訪視對象基本資料與聯繫過程
(一) 聲請人/相對人/其他關係人及未成年子女之基本資料
(請視個案狀況自行延伸表格使用)
聲請人/
對人/其他
關係人
族群
屬性
□本國籍 □一般
□原住民:
□外裔:□大陸地區 省(直轄)
□非本國籍 □大陸地區 省(直轄)市
□男 □女
請注意有無保密必要,並另以適當方
式妥慎處理
※請注意有無保密必要,並另以適當方式妥慎處理
※請注意有無保密必要,並另以適當方式妥慎處理
(H) ※請注意有無保密必要,並另以適當方式妥慎處
(手機) ※請注意有無保密必要,並另以適當方式妥慎處理
未成年子女
族群
屬性
□本國籍 □一般
□原住民:
□外裔大陸地區 (直轄)
□非本國籍 □大陸地區 省(直轄)市
□男 □女
※請注意有無保密必要,並另以適當方式
妥慎處理
※請注意有無保密必要,並另以適當方式
妥慎處理
重要
他人
(請說明關係如老師親友及保母等
※請注意有無保密必要,並另以適當方式妥慎處理
※請注意有無保密必要,並另以適當方式妥慎處理
※請注意有無保密必要,並另以適當方式妥慎處理
(H) ※請注意有無保密必要,並另以適當方式妥慎處理
(手機) ※請注意有無保密必要,並另以適當方式妥慎處理
2
□同聲請人 □同相對人 □目前仍與兩造同住 □安置中
□目前與其他親友同住(請說明關係:
□其他居住地與聯絡方式(H 手機:
()聯繫紀錄
(如果有必要,請自行延伸表格使用)
日期
聯繫對象
聯繫內容
約定訪視之地點
例:103/03/05
//父及母/其他
約上午 11 點,社工員撥打電話無人接聽
例:103/03/08
//父及母/其他
約晚上 6點,聯繫成功
與母方相約在其住處進
行訪視
(三)訪視情形
(各關係人之配合意願、態度、有無干擾或影響訪視之行為、是否曾意圖操控或影響未成年子女之意願表達及其他與親權
斷之相關情事等)
3
() 家族系統資料(家系圖暨生態圖)
(應儘量呈現到未成年子女之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員等親屬,與彼此關係及資源)
() 未成年子女目前與聲請人/相對人/其他關係人之生活居家環境
居住環境介紹
(含住家外觀/
內部/子女專屬
空間或其他相
關事項)
(請以文字說
明,得併以照
片輔助呈現
食:
住:
行:
育:
樂:
其他:(有無其他危險或不良環境因素)
4
第二部分:酌定親權/會面探視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 聲請人/相對人/其他關係人之基本訪視內容與評估
※以可能影響到親職或照顧能力之事項為主;如為比較各關係人之狀況,得以對照表方式呈現
1.個人背景與現況
(如年齡、人格特質、職業、學經歷、個人興趣嗜好、成長歷程中未完成事件、重大創傷、個人議題及
其他可能影響親職能力之重要特殊事項)
2.健康狀況
(有菸酒或檳榔癮熬夜運動習慣慢性疾病精神心理疾病或其他特殊健康醫療問題影響照顧等)
3.經濟狀況及就業史
(含工作性質、職稱、工作時間、收入、支出、存款、債務及扶養狀況等)
4.資源或社會支持系統
(含同住或非同住親屬、朋友、鄰里狀況,能否在經濟、照顧教養、就醫或就學等各方面提供協助,彼
等與未成年子女相處互動情形,以及有無正式資源連結狀況,包含是否曾接受政府補助、相關社會福
利機構扶助或救助,或曾經主動或被動求助等)
5. 婚姻與社交狀況
(含過去及現在婚姻、交友狀況、未來再婚計畫、生育狀況等)
6. 對未成年子女未來居住環境之安排
(含未來能夠提供之居住處所、同住成員及房間安排等,並得以照片呈現居住環境)
7. 爭取擔任親權人之意願及動機
(含個人優/劣勢等)
8.親職能力
1)子女照顧史(含過去、現在之照顧內容及主要照顧者之判斷)
1對未成年子女生活照顧之經驗或分工(如準備餐食、衣物鞋襪之購買、洗滌、整理,使子女就寢、
半夜探視、早晨喚醒,教導禮貌、如廁,外出時保母之確保等)
2對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作息及其需求的瞭解(如清楚子女社團活動或人際交往,並時常關心協助;
子女學費、健保等費用或零用錢之提供等)
5
3陪同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其臥病時之看護
4對未成年子女之教育(如教授讀、寫計算等之基本技能協助完成作業上下學接送聯絡簿簽
名、參加學校活動等)
5對親子衝突的處理
6其他
2)有無善意父母之積極內涵
1對未成年子女之撫育規劃(如提出親職教養照顧計畫內含未成年子女照顧分工包括同住時間
照護環境就學規劃、接送;或交由其他親友照顧之預定人選、方式、時間、地點;或擔任主要照
顧者時後續如何處理孩子自己與對方間之關係等對未提出者詳述其未能提出之原因及理由
並評估其是否適宜引導其提出照顧計畫)
2對未成年子女與未同住方之會面探視規劃(如協助子女與非同住父或母進行會面探視具體時間
方式、地點或其他條件等)
3扶養費用及金額與支付方式(如過去、現在之給付方式或對未來給付之期待等)
4其他
3)有無善意父母之消極內涵
(在親權酌定或改定事件中,父或母有無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子女所在、虛偽陳述自
己為主要照顧者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他方以左右子女之意願以不當方法妨礙社工訪視
妨礙家事調查官之調查等行為,並評估背後隱藏的原因。)
4)對擔任親權有無正確之瞭解及認知
(親權人應有之責任與義務、未任親權一方與子女會面交往必要性之瞭解及認知;父母於婚姻衝
突、分居或離婚時,協助子女經歷家庭結構改變所扮演的角色;離婚後,關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
項如出國、就學、就醫、保險等,如何與他方共同協商決定等)
5)親子互動之觀察與對照
(含未成年子女與父母親任何一方相處或與父母雙方共同相處時之互動狀況,亦須注意未成年子女
是否已與父母親任何一方久未謀面,致無法觀察親子互動情狀,而適時建議法院裁定命未與未成
年子女同住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間,進行結構式之親子會面觀察評估後,另提出觀察評估報告)
6)其他
6
9.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
訪視人員應考量城鄉差距及各族群在不同文化、習俗、宗教信仰差異下,對子女教養之影響及期待
之不同;以多元文化觀點,對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提供價值判斷、評估及建議;另探視未成年子
女時,應參酌其祭典節日)
10.其他
7
() 其他必要事項
1. 對未成年子女有無危害身心健康之不當言行(如遺棄身心虐待、家暴、性侵、不當碰觸、酗酒、
博等明顯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言行)
2. 對未成年子女有無照顧不當或疏忽情事(如管教過度疏忽照顧主要照顧者有重大身心障礙或疾病
且狀況很不穩定,有自傷或傷人之虞,或嚴重影響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功能等)
3. 有無涉及其他民刑事案件仍繫屬於法院或已經法院終局判決確定案件(如社工於訪視時知悉其有民
事保護令公共危險罪傷害罪毒品罪妨害性自主罪違反保護令罪家庭暴力罪等民刑事案件
時,予以記載)
4. 有無因家庭暴力情事聲請保護令及其有效期限,或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規定
5. 為主管機關要求接受強制親職教育等情事
6. 若兩造均不適於行使親權時,有無合適之第三人及該第三人之監護意願
1)第三人之姓名、年齡、職業、收入與未成年子女之關係
2)第三人之心理、身體、經濟與支持系統等狀況
3)第三人之監護意願與過去實際照顧未成年子女等狀況
4)第三人之教養規劃、費用來源、扶養費用請求等狀況
5)親子會面交往方案
6. 其他特殊事項:(含原住民、其他國家等不同族群間,其他應加以考量之事項;家庭成員中曾有自殺
意圖關係衝突嚴重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者等可能影響子女日常生活照顧者未成年子女有繼承或
其他原因擁有大量財產等情形)
8
第三部分:改定親/會面探視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有關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依據民法第 1055 條第 2項、第 3兒權法第 71 條等規定之精神
訪視時應注意原親權人有無下列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對未成年子女不利或其他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
重之情事:
1. 個人情況
1)健康狀況:(如患有重大疾病、精神疾病,難以保護教養子女等)
2)經濟情況:(如無固定工作、負擔鉅額債務或其他情況,無法給予子女生活上之適當照顧或良好生
活環境等)
3)特殊情況:(如行蹤不明、在監服刑等)
2. 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情況
1)生活照顧:(如未給予適當飲食、醫藥、就學,疏忽照顧或管教過度等)
2)財產管理:(無故破壞未成年子女財產、無正當理由將未成年子女財產贈與或廉售與他人、使未成
年子女負擔不當之債務等)
3. 對未成年子女之不當行為
1對未成年子女有無危害身心健康之不當言行(如遺棄身心虐待家庭暴力性侵酗酒賭博等)
2使未成年子女從事危險或不當之行為(如帶領未成年子女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強迫未成年
子女行乞、工作或從事不正當之行為等)
4. 其他情況(請依實際訪視狀況填寫)
9
第四部分:未成年子女訪視內容與評估
※此部分務必要有適當的保密處理,可單獨以信封密封,並隨同訪視報告一併陳交法院參
1. 未成年子女年齡:□0-3 歲以下 3-7 7-12 12-18 18 歲以上,20 歲未滿
2. 未成年子女回答問題的能力或意願:
□未成年子女還沒有語言能力,無法表達
□未成年子女年齡過小,不懂親權意義,但可表達被照顧經驗及與被照顧者互動情形
□未成年子女了解親權意義,且可表達被照顧的經驗以及與被照顧者互動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不願意表達對親權看法,也不願意表達被照顧經驗及與被照顧者間互動情形
□其他: (請詳述具體情況)
3. 子女受照顧史(含過去、現在之受照顧經驗、內容、對主要照顧者之認知、未來期待等)
4. 子女自身狀況及需求(如健康狀況、發展狀況、精神狀況、因應改變及壓力的狀況、作息情形等)
5. 未成年子女意願及評估之探求重點
1 外顯行為表現
2 對父母婚姻或雙方關係的期待
3 對父母離異/改定親權之認知、心理及情緒狀況
4 情感依附情形(親子、手足、父母或其他重要他人的關係)
5 對被管教、身心需求被滿足或受尊重的情形
6 訪視當下心理、情緒狀況及專注情形
7 對受監護照顧會面探視參與調解或出庭或在適當場所陳述之意願與態度(含適當的訊問時間
場域、方法及陪同人員,如未成年子女有身心受創情形,宜先經何種專業治療或輔導,再由法官
詢問等)
8 對父母的期待(含後續如何處理與非主要照顧者之關係、通信、通話等聯絡行為的期待等)
9 對會面探視之意願、態度(包含對時間與方式之期待)
10 對訪視內容是否公開或保密之理解與意願
11 對本訪視所涉司法事件類型理解之程度
12 其他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協助事項
( 有關子女對訪視內容保密及出庭表達意願與否,請視個案狀況自行決定是否使用附件意願書;另本表係一戶一張或一子
女一張,由訪視人員視個案狀況自行決定 )
10
第五部分: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
(一)綜合評估
※含每項優劣勢和限制 (高危險因子) 評估,以及將來發展的評估;並宜針對兩造進行評估比較
1.親權能力評估:(兩造目前之身、心健康狀況、經濟、支持體系及親職執行狀況等)
2.親職時間評估:(兩造用以照護未成年子女之時間與子女互動等)
3.照護環境評估:(兩造實際照護未成年子女之居家、社區、就學、就醫等環境)
4.親權意願評估:(兩造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意願與持續扮演友善父母之態度等)
5.教育規劃評估:(兩造對未成年子女過去、現在及未來之教育規劃與費用來源等)
6. 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論述方式應特別注意對子女陳述內容及意願需要保密處理)
(1)未成年子女之陳述能力評估
(2)訪視時之心理及情緒評估
(3)訪視時之外顯行為表現評估
(4)未成年子女意願表達之真實性評估
(5)其他
11
(二)親權之建議及理由
1.建議由父母共同行使親權,並由 擔任主要照顧者,且列舉需雙方同意之事項。
(請詳述理由)
(1)建議由父母共同行使親權者,宜以父母確保「友善、合作」為前提,以免損及子女利益。
(2)建議共同行使親權時,宜指定由較具善意之父母擔任主要照顧者,以減少子女與他方父母會面交往之心理負擔。並列
舉宜由父母共同行使同意權之重大事項如重大醫療行為、就讀學校、出入境、移民、更改姓氏等,其餘可由主要照顧
者單獨行使同意權。
2.建議引導父母進行具體教養計畫之會商及撰寫。(請詳述理由)
3.建議由 單獨行使親權。(請詳述理由,含數未成年子女由同一親權人單獨行使親權之情形)
4.建議由 (子女姓名) 親權人;由 (子女姓名) 親權人。(請詳述理由)
5.建議選任第三人 (子女姓名) 之監護人。(請詳述理由)
6.其他: (如不適宜提出具體建議,或有其
他建議內容,請勾此欄,並詳述理由)
12
(三)會面探視方案之建議及理由
1.一般探視(請詳述具體方案及理由)
2.依年齡或實際需要採漸進式或分階段探視(請詳述具體方案及理由,如父母間仍有嚴重衝突,造成未
成年子女身心創傷,此等情形宜先就未成年子女為心理諮商、認知改變後再進行親子會面探視,可
向法院建議漸進式親子會面探視)
3.由第三人監督探視(請詳述具體方案及理由)
4.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請詳述具體方案及理由)
5.限制或禁止非任親權之一方探視(請詳述具體方案及理由)
6.其他(如不適宜提出具體建議,或有其他建議內容,請勾此欄,並詳述理由)
13
(四)其他具體建議
1.聲請人/相對人目前未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致無法瞭解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建議暫定會面交往方
式與期間後,再行實施第 2次訪視調査評估
2.經多次聯繫,目前僅訪視到一造,致無法具體評估,建議自為裁定
3.經多次聯繫,目前僅訪視到未成年子女,致無法具體評估,建議自為裁定
4.建議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
5.建請兒少心理專家協助調查與評估
6.建議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 在場陪同未成
年子女出庭陳述意見
7. 其他: (請詳述具體建議內容及理由)
第六部分:檢附之相關資料
1.未成年子女希望保密之訪視內容密封信函或意願書
2.聲請人/相對人接受訪視調査錄音、錄影同意書(錄音、錄影檔如光碟片)
3.扣繳憑單 4.存款證明 5.稅捐資料 6.不動產所有權狀 7.在職證明 8.健康檢查報告
9.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0.股票 11.其他:
※本表列舉檢附之相關資料,得由訪視人員酌情代為轉陳法院,作為訪視(調查)報告內容之參考資料,或請受訪者自行向
法院提出。
填表人:(簽名、代碼或核章)
填表日期:
註:
1. 本表係綜整各社會福利機構辦理法院酌(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親子會面探視事件時,應
注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相關事項,以及法院及社工人員處理前揭事件時之需求所訂定,以供
辦理訪視(調查)時參考運用。
2. 各社會福利機構原慣用之訪視表格,仍得由訪視人員參酌本表所定指標內容,視個案需要調整使
用。
14
附件
調
7歲以下者請用勾選)
姓名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訪談地點
訪談人
日期/時間
分至時
訪談人代號
未成年子女對訪談
內容保密之表意
□訪視內容,未成年子女不同意公開,僅提供給法官參考。
□訪視內容,未成年子女同意公開,可供兩造當事人閱卷。
□訪視內容,未成年子女僅同意對 公開。
□未成年子女無法明確表示,是否同意公開內容之具體意願
7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直接書寫,如上「我不同意公開/我要保密」「我同意公開/我不
要保密」或「我僅同意對○○○公開」等字句。
未成年子女對參加
調解或出庭表意
□未成年子女 □願意 不願意出席 家事調解 陳述其個人意見。
□未成年子女 □希望 不希望 由□社會工作師(社工人員)□心理師□其他
協助陪同出庭(出席家事調解)陳述其個人意見。※如希望由特定人員陪同,請註明其
姓名、與子女之關係及聯絡方式。
□未成年子女 □希望 □不希望 (請填時間)在□法庭內
□法庭外(地點: )向 法官 陳述其個人意見。
□未成年子女 □希望 不希望 法院幫忙 選任 程序監理人。
□未成年子女無法明確表示,是否願意參加調解或出庭陳述之具體意願。
7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直接書寫如上「我願意出席調解」「希望由○○○陪同出庭」
「我希望在○○○(時間地點)向法官陳述意見」「我希望法院幫忙選任程序監理人」
等字句。
補充說明
7歲以上之未成年子女對訪談內容是否公開或保密之意願,希望保留。
7歲以上之未成年子女對是否參與調解或出庭陳述意見之意願,希望保留
(可請 7歲以上之未成年子女在這欄補充自己想要說的任何意見但一定要未成年
女自己寫,注音也可以。)
簽名或蓋章
(務必請未成年子女一定要自行簽名和註明日期!)
中華民國
附註
一、基本資料於訪視前可先行打字,但表意部分務必請未成年子女自行勾選。
二、為確保未成年子女表意之有效性,請由未成年子女自行簽名,並註明日期。
二、本表請隨「未成年子女監護意願訪視調査報告書」檢附 法院存辦。
附件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