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陪同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其臥病時之看護
○4對未成年子女之教育(如教授讀、寫、計算等之基本技能、協助完成作業、上下學接送、聯絡簿簽
名、參加學校活動等)
○
5對親子衝突的處理
○6其他
(2)有無善意父母之積極內涵
○
1對未成年子女之撫育規劃:(如提出親職教養照顧計畫,內含未成年子女照顧分工,包括同住時間、
照護環境、就學規劃、接送;或交由其他親友照顧之預定人選、方式、時間、地點;或擔任主要照
顧者時,後續如何處理孩子、自己與對方間之關係等;對未提出者,詳述其未能提出之原因及理由,
並評估其是否適宜引導其提出照顧計畫)
○
2對未成年子女與未同住方之會面探視規劃:(如協助子女與非同住父或母進行會面探視,具體時間、
方式、地點或其他條件等)
○3扶養費用及金額與支付方式(如過去、現在之給付方式或對未來給付之期待等)
○4其他
(3)有無善意父母之消極內涵
(在親權酌定或改定事件中,父或母有無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子女所在、虛偽陳述自
己為主要照顧者、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他方以左右子女之意願、以不當方法妨礙社工訪視、
妨礙家事調查官之調查等行為,並評估背後隱藏的原因。)
(4)對擔任親權有無正確之瞭解及認知
(含親權人應有之責任與義務、未任親權一方與子女會面交往必要性之瞭解及認知;父母於婚姻衝
突、分居或離婚時,協助子女經歷家庭結構改變所扮演的角色;離婚後,關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
項如出國、就學、就醫、保險等,如何與他方共同協商決定等)
(5)親子互動之觀察與對照
(含未成年子女與父母親任何一方相處或與父母雙方共同相處時之互動狀況,亦須注意未成年子女
是否已與父母親任何一方久未謀面,致無法觀察親子互動情狀,而適時建議法院裁定命未與未成
年子女同住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間,進行結構式之親子會面觀察評估後,另提出觀察評估報告)
(6)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