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中等學校本土語文-閩南語教師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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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

109年度中等學校本土語文-閩南語教師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

招生簡章

一、依據:依教育部109715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086237E號函辦理

二、開設系所:本校臺灣語文學系

三、承辦單位:本校進修推廣學院

四、開設班別:109年中等學校本土語文-閩南語教師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

五、開設課程及師資:

(一)共開設16 門課程,共計40學分,每學分上課18 小時。如有異動以公告課程表為準。

(二)安排本校及大專校院專、兼任師資或教學現場教學經驗豐富之師資。

(三)課程規劃及師資安排如下表(暫訂):

課程類別

科目名稱

必選修

學分數

上課

時數

語言學

知識

語言學概論

必修

3

54

臺語導論

必修

3

54

句法學

必修

2

36

臺灣的語言

與社會

必修

2

36

閩南語文

溝通能力

臺語的口語

表達

必修

2

36

大學

必修

3

54

初級臺語

必修

2

36


課程類別

科目名稱

必選修

學分數

上課

時數

閩南語文

溝通能力

新聞

必修

3

54

進階

必修

3

54

閩南文化

與文學

臺灣文化概論

必修

3

54

灣文學史

必修

3

54

臺灣歌謠與社會

必修

2

36

語文學選

必修

2

36

臺灣流行文化

必修

2

36

臺灣研究

選修

3

54

臺語戲劇與電影

選修

2

36

*修習「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專長」者,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資格或參加國立成功大學台灣語文測驗中心全民台語認證【專業版】,取得中高級以上資格。

六、開班起迄時間及學分數:

1099月至1118月(暫訂,本校保留課程調整之權利)

第一階段(週末)10995日至110123

第二階段(週末)11021日至110630

第三階段(暑假)11071日至110831

第四階段(週末)11091日至111131

第五階段(週末)11121日至111630

第六階段(暑假)11171日至111831


七、上課時間:

學期間週六、日排課及寒暑假期間週一至週五排課(暫訂,本校保留課程調整之權利)。上課地點及課表以報到須知公告為準,如有異動將另行通知。

八、上課地點: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北市和平東路1162號)

九、招生對象:

()以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且依法取得中等學校相關合格教師證書且任教中等學校之在職專任教師為原則。

()如招收上開對象後尚有名額,招收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中等學校代理、代課或兼任在職教師。修畢課程後僅核發學分證明,無法辦理加科登記。

()前項人員如成為正式專任教師,始得以上開學分證明辦理加科登記,惟仍需依協助辦理加科登記之師資培育大學,依校內學分抵免及採認相關規定辦理。

十、招生人數:每班30人(暫訂,本校得依情況調整之)。

十一、招生方式:

()報名方式:10983日(星期一)起至109819日(星期三)前,將報名表等書面資料郵寄至本校,一律採郵寄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所需各項表件如下:(請依序裝訂,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報名資料一經收件後,概不受理補件)

()報名需資料如下:

1.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影本。

2.109學年度任教學校聘書影本。

3.報名表(如附件一)

4.切結書(如附件二)

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及本人簽名或蓋章。

備妥以上文件以掛號郵寄方式寄至【10610】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 師大進修推廣學院(109閩南語二專長) 陳亭安小姐收。

()錄取方式:依招生對象錄取資格及郵寄時間(以郵戳為憑)排序額滿即止。

()錄取名單公告:於109826日(星期三)下午3時,於臺師大進修推廣學院網站首頁最新消息處公告(本校進修學院首頁網址:http://www.sce.ntnu.edu.tw/),並寄發報到須知至錄取學員個人電子郵件信箱。

()報到:報到當日正取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將依規定通知備取生遞補上課。

十二、學費:

由教育部專案補助辦理,進修教師經錄取者將不予收費,但須負擔部分講義、書籍費用。花東、離島地區進修之教師,得依相關規定於各階段結束後協助申請補助交通及住宿費。

十三、繳交保證金:

錄取者應於第一階段開班報到時,繳交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以確認完成報名程序。參訓教師如因個人因素致後續放棄或無法全程參與等情事者,已繳交之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十四、其他:

  1. 各科缺課時數達()每科時數之1/3者不發給學分證明。

()本班結業學員如欲取得加科教師資格者,需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所繳證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除取消進修資格外並自負法律責任。

()有關學分抵免,請依本校各系所相關規定及期限內辦理,逾期概不受理。

()本班學生錄取後,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轉學。

()本校保留課程調整之權利。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或決議辦理。

()業務承辦連絡方式

聯絡電話:02-77495878 陳亭安小姐

傳真號碼:02-23935711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本校進修學院首頁網址:http://www.sce.ntnu.edu.tw/

附件一

教育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

109年度中等學校本土語文-閩南語教師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

報名表

109年 月 日


畢業


畢業時間

() 國中


□□□□□

聯絡方式

宅:


E-mail

國中中等學校

字號


簽名




以上所填資料如有不符,除取消進修資格外並自負法律責任。



附件二

中等學校教師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切結書(一式兩份)

甲聯(存進修學校)

乙聯(存薦送縣市政府留存)

本人 參加教育部辦理之【中等學校教師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以下簡稱本班)進修課程,本人充分瞭解教育部為提升教師教學之專業知能、促進有效教學成效之旨意,茲願切實遵守下列各條約定:

一、進修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進修班名:

三、進修之師培大學:

四、進修學分:計______學分。

五、研習進修期間,願恪守本班所訂學分數及階段別全程參訓,並依進修學校規定之出勤考核及評分標準,完成本班各階段之進修。

六、本班學員需於本班報到時向進修學校繳交全期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保證金於課程修畢後無息退還。

七、進修學員需為各縣市政府推薦之中等學校現職合格專任教師,如期間未任教、留職停薪、育嬰或侍親假等,則不予補助;進修期間如未能如期完成全部課程,則保證金不予退還。

八、持中等學校特殊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報名者,於修畢本班課程學分後,五年內不得逕行主張轉任中等學校普通科教師。

九、進修教師於修畢本專案學分班課程且取得另一類科教師證書後,應配合學校依教師專長排配授課並配合開班學校填寫後續追蹤資料。

十、本專案學分費定為一學分新臺幣2,000元計;違反第八條與第九條者,應全額繳還學分費。花東與離島地區補助之交通費及住宿費亦應繳還補助金額。

十一、本人同意上開規範,絕無異議。

此致

教育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詳細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中等學校教師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切結書(一式兩份)

甲聯(存進修學校)

乙聯(存薦送縣市政府留存)

本人 參加教育部辦理之【中等學校教師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以下簡稱本班)進修課程,本人充分瞭解教育部為提升教師教學之專業知能、促進有效教學成效之旨意,茲願切實遵守下列各條約定:

一、進修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進修班名:

三、進修之師培大學:

四、進修學分:計______學分。

五、研習進修期間,願恪守本班所訂學分數及階段別全程參訓,並依進修學校規定之出勤考核及評分標準,完成本班各階段之進修。

六、本班學員需於本班報到時向進修學校繳交全期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保證金於課程修畢後無息退還。

七、進修學員需為各縣市政府推薦之中等學校現職合格專任教師,如期間未任教、留職停薪、育嬰或侍親假等,則不予補助;進修期間如未能如期完成全部課程,則保證金不予退還。

八、持中等學校特殊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報名者,於修畢本班課程學分後,五年內不得逕行主張轉任中等學校普通科教師。

九、進修教師於修畢本專案學分班課程且取得另一類科教師證書後,應配合學校依教師專長排配授課並配合開班學校填寫後續追蹤資料。

十、本專案學分費定為一學分新臺幣2,000元計;違反第八條與第九條者,應全額繳還學分費。花東與離島地區補助之交通費及住宿費亦應繳還補助金額。

十一、本人同意上開規範,絕無異議。

此致

教育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詳細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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