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線設定規範與功能分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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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標線篇
本局轄管道路之標線應依照本篇內容設置,若有未盡部分則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交通工程規範」內容設置
3.0 通則
3.0.1 設置目的
凡以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劃設於路面或其
他設施上,以管制交通之標識,稱為標線。
標線可加強標誌號誌之功能或補其不足以達警告
制與指示交通之目的。
3.0.2 類別
一、依功能區分
(一) 警告標線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道路上之
殊狀況,提高警覺,並準備防範應變之措施。
(二) 禁制標線: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
規定,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嚴格遵守。
(三) 指示標線:用以指示車道、行車方向路面邊緣、左彎
待轉區、行人穿越道等,期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進
行方向及路線。
二、依其劃設方式區分
(一) 縱向標線:依遵循路線或行車方向劃設者。
(二) 橫向標線:與路線或行車方向成角度劃設者。
(三) 輔助標線:不依縱向或橫向,而依其他方式劃設者。
(四) 標字:以文字或數字標繪者
三、依型態區分
(一) 線條
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
者,原則上區分如下:
1. 白虛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或作為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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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距離辨識線;設於路口者,用以引導車輛行進。
2. 黃虛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3. 白實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
範圍設於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
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4. 黃實線設於路側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
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
5. 紅實線: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
6. 雙白虛線設於路口者作為未劃設行人穿越道時讓路
線之停止線設於路段中者作為行車方向隨時間而改
變之調撥車道線
7. 雙白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
換車道。
8. 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
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9. 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黃實線側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10. 白虛線與白實線並列: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
道,白實線側禁止變換車道或跨越。
(二) 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以單面或雙面圓形反光片標示
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礙物
體,各依規定管制。
(三) 圖形:以長方形、菱形、倒三角形、網狀線、斜紋線、
X型線、Y型線、斑馬紋、枕木紋、箭頭等圖形劃設於
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四) 標字以文字或數字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五) 路面標記
1. 反光片型路面標記依據 CNS 14916 準可區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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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型:雙向單色反光路面標記。
(2)B 型:單向單色反光路面標記。
(3)E 型:雙向雙色反光路面標記。
其反射顏色可分為 W白色Y黃色R紅色B
色與 G綠色等。
2. 360 度本體色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一般稱為「貓眼」
依據 CNS 13762 準可區分如下:
(1)依玻璃基材可分為無色、黃色與紅色等。
(2)依凸出高度可分 19 型與 25 型等。
(3)依反射性能 19 型與 25 型可各分為一級與二級。
(4)依耐衝擊性試驗可以分為 A級與 B級。
3.0.3 設計準則
有關標線之材料、施工技術要求,請參照本局施工技術
規範02898 標線」02892 反光導標」02764
標記」之規定。
一、顏色
(一) 高速公路常用之標線顏色有白或紅三種輔助標線
另有黑色。
(二) 為與路面底色能有明顯對比使用黑色配合、白或
紅色標繪。
(三) 各類標線之顏色標準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
規則之規定。
二、標字
(一) 文字一律為中文用正楷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
標寫順序縱向者一律採用由遠而近;橫向者一律採由左
而右之方式為使行車中之駕駛人易於辨識筆畫寬度
橫豎比得採二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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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數字一律為阿拉伯數字用等線體或變體字字體大小
應予一致。
三、縱向標線之設計
(一) 黃線具有分隔雙向車流或標識路線左邊邊緣之功用。
(二) 白線具有分隔同向車流之功用。
(三) 紅色反光路面標記,表示禁止進入或使用此車道。
(四) 虛線具有導引之意,允許越過;實線則表示限制約束
不得越過之意。
(五) 標線寬度指示強調重要性之程度。
(六) 雙線表示最大限制。
四、橫向標線之設計
(一) 由於駕駛人駛進橫向標線時的視角低,且看到的時間
短暫,故橫向標線應較縱向標線比例加寬,俾清晰可
見。
(二) 各類標線之尺寸,應依本章第 3.1 節之規定。
五、路面標記之設置原則(如圖 3.0-1 所示)
(一) 主線路段以使用玻璃標記為原則,惟剛性路面得採用
片型標記;除加、減速車道穿越虛線外,其餘輔助車
道、爬坡車道與出口專用車道等之穿越虛線均設標
記。
(二) 匝道以使用片型標記為原則,惟與主線分匯流槽化區
採玻璃標記。
(三) 依據本局「高快速公路端點系統交流道速限遞減方式
強化警示設施設置原則」(詳附錄四),匝環道彎道段
路面邊線(右彎為左側邊線、左彎為右側邊線另採用
玻璃標記加密設置,用以強化警示,間距為 2公尺。
(四) 辦理主線路面整修工程或緊急搶修工程,得先完成標
線後開放通車,再儘速擇期補作標記
(五) 有關標記之設置位置、間距等依標準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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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高速公路路面標記配置原則示意圖
3.0.4 基本要求
一、標線設置之基本要求有需要性、醒目性、易讀性及一致性。
任何新公路繞道或暫時路線於開放通車前所有必需之標線
(標記)均應標繪(黏貼)完成。
不適用之標應即塗銷或刨除並應避免塗銷後夜間仍因塗
料反光效果導致用路人誤判,或影響路面平整度。
3.1 規劃設
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54164
180 標線依其功能劃設方式及名稱綜合彙整如表 3.1-1
匝道:片型標記
主線:玻璃標記
(剛性路面採用片型標記)
註:1.加、減速車道之穿越虛線不設置標記
2.主線與匝道交會槽化區布設玻璃標記
圖例:
玻璃標記
片型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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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標線之分類
縱向標線
橫向標線
輔助標線
標字
1. 路寬變更線
2. 近障礙物線
3. 近鐵路平交
道線*
4. 調撥車道線*
1.減速標線
1. 路中障礙物
體線
2. 路旁障礙物
體線
3. 反光導標及
危險標記
1. 鐵路*
2.
1. 分向限制線
2. 禁止超車線*
3. 禁止變換車
道線
4. 禁止停車線
5. 禁止臨時停
車線
1.停止線
1. 槽化線
2. 讓路線
3. 網狀線
4. 車種專用車
道線
5. 機車優先車
道線*
6. 機慢車停等
區線*
1. 禁止變換車
2. 禁止停車
3. 禁止臨時停
4. 越線受罰
5. 車種專用車
道標字
6. 行車方向專
用車道標字
7.
8. 禁行機車
9. 速限標字
1. 行車分向線
2. 車道線
3. 路面邊線
4. 左彎待轉區
*
1. 枕木紋行人
穿越道線
2. 斑馬紋行人
穿越道線
3. 自行車穿越
道線*
4. 公路行車安
全距離辨識
1. 指向線(含
車道縮減)
2. 轉彎線
3. 大眾捷運系
統車輛行駛
界線*
4. 車輛停放線
5. 機慢車左轉
待轉區線*
6. 自行車路線
指示線*
1. 左彎待轉區*
2. 地名、路名
方向指示標
註:標*記號者在本局轄管道路中無適用情境。
3.1.1 縱向標線
縱向標線就本局轄管範圍內適用的項目包括路寬變更線、
近障礙物線分向限制線禁止變換車道線禁止停車
止臨時停車線行車分向線車道線及路面邊線等玆分述如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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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寬變更線
路寬變更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路寬縮減或車道數減少,
應謹慎行車,並禁止超車。其線型為雙黃實線或黃虛線與黃
實線,線寬與間隔均為 10 公分路面由寬而窄之間「緩
和區間線」連接之緩和曲間線兩端需加繪直線路寬縮減
點端直線長度至本標線應配合設置車道縮減標誌「警 8、警
9」。設置圖例如圖 3.1-1,其長度則依下列公式計算:
L=V2W/155 V60
L=0.625VW V>60
L =緩和區間長度公尺) V=行車速限(公里/小時)
W=縮減之寬度(公尺) D=安全停車視距(公尺)
3.1-1 各種車道縮減情境配置圖
116
3.1-1 各種車道縮減情境配置圖(續)
二、近障礙物線
近障礙物線,用以指示路中有固定性障礙物,警告車輛
駕駛人謹慎行車並禁止超車本標線為單實線雙實線
Y型線兩端以直線連接如圖 3.1-2 所示其使用之顏色
尺寸與繪法如表 3.1-2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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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近障礙物線
(漸變段長度之計算方式與車道變更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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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近障礙物線繪製規定
障礙物位置
線型
線寬
(公分)
雙線
間隔
(公分)
線寬
(公分)
斜紋
間隔
(公分)
傾斜
方式
位於禁止超車線
或行車分向線
單實線
10
10
式計算
但郊區50
公尺
市區30
20
30
單向
傾斜
位於分向限制線
雙實線
10
10
20
30
單向
傾斜
位於車道線
單實線
10
10
20
30
雙向
傾斜
註:高速公路上標線尺寸線寬為 15 公分
三、分向限制線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為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
並不得迴轉其線型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皆為 10
分,高速公路主線及交流道區另加裝 A型(無中央分向島)
B(有中央分向島)反光片型路面標記或 19 型強化玻璃
反光標記。除交叉路口或允許車輛迴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
道路設有中央分向島者得加繪本標其方式為以單黃
實線分別劃設於分向島之兩側,標線邊緣與分向島間隔至少
10 公分。如圖 3.1-3 所示。
119
3.1-3 分向限制線
四、禁止變換車道線
禁止變換車道線,用以禁止行車變換車道。設於交通特
別繁雜而同向具有多車道之橋樑隧道彎道坡道接近交
岔路口或其他認為有必要之路段,並得於禁止變換車道處之
起點路面,標繪黃色「禁止變換車道」標字。
本標線分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及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兩
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為雙白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
制線同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為白實線配合白虛線虛線與
120
實線間隔 10 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止變換車道在虛線
一面之車輛允許變換車道。連續禁止變換車道路段,其間隔
不足 120 公尺者,得視需要銜接設置之,如圖 3.1-4 所示。
雙邊禁止變換車 單邊禁止變換車道
3.1-4 禁止變換車道線
五、禁止停車線
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
石正面及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繪於路面上,距路面
121
邊緣以 30 公分為度其線型為黃色實線寬除繪於緣石正
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 10 公分於高速公路主線
旁為 15 公分,並得依行車方向於標線之左側,每隔 20 公尺
50 公尺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30 公分正方每字
間隔 30 公分,沿本標線每隔 20~50 公尺橫寫一組如圖 3.1-
5所示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夜間八時如有延長或
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說明之
(單位:公尺)
3.1-5 禁止停車線
六、禁止臨時停車線
本標線係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
石正面或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繪於路面上,距路面
邊緣以 30 公分為度其線型為紅色實線寬除設於緣石正
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 10 公分於高速公路主線旁
15 公分,並得依行車方向於本標線之左側,每隔 20 公尺
50 公尺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字一組每字 30
分正方,字距間 30 公分。如圖 3.1-6 所示。禁止時間為全
24 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122
(單位:公尺)
3.1-6 禁止臨時停車
七、行車分向線
本標線係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道路,指示駕駛人靠右行
車,分向行駛。本標線為黃色虛線,線段 4公尺,間距 6
尺,線寬 10 公分。
其劃設條件如下
(一) 路寬 6公尺以上之路段。但巷道得視需要設置
(二) 路寬在 5公尺至 6公尺之間,且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凸形豎曲線坡度差超過5%豎曲線長度不足70公尺者
行車分向線總長應等於豎曲線長度兩端各加 20 公尺。
如圖 3.1-7 所示。。
2.平曲線半徑短 120 公尺之路段行車分向線之總長
等於曲線長度兩端各加 20 公尺。如圖 3.1-7 所示。
3.全年平均每日交通量在 400 輛以上之路段。
(三) 多霧地區,可視需要劃設之
123
單位:公尺
3.1-7 行車分向線
八、車道線
用以劃分各線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循車道行駛。本標
線為白虛線線段長 4公尺間距 6公尺,線寬 10 公分
速公路主線及交流道區之車道線寬度 15 公分使用時另加
B型反光片型路面標記或強化玻璃反光標記 19 ,如圖 3.1-
8所示。
3.1-8 車道線
124
九、路面邊線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
型為白實線線寬為 15 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叉路口及劃設
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
設之,如圖 3.1-9 示。
3.1-9 路面邊線
高速公路上路面邊線為白色實線,使 B型反光片型路
面標記。
3.1.2 橫向標線
橫向標線就本局轄管範圍內適用的項目包括減速標線、
停止線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及公路行
車安全距離辨識標線等,玆分述如後
一、減速標線
本標線設於易超速、易肇事路段起點附近,用以警告車
輛駕駛人前方路況特殊,車輛應減速慢行。本標線得配合設
「路面顛簸標誌以提醒駕駛人注意本標線厚度以不超
0.6 公分為原則白色線寬 10 公分間隔 20 公分以六條
為一組。視需要每隔 30 50 公尺設一組,依遵行方向之路
內側車道邊線
(適用於高速公路內側及匝道左側路緣)
外側車道邊線
(適用於高速公路外側及匝道右側路緣)
125
面寬度劃設。如圖 3.1-10 所示。
3.1-10 速標線
二、停止線
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
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本標線為白色實線 30 40
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若與行人穿越線同時設
置時,兩者淨距以 1公尺至 3公尺為原則,如受實際情形限
得酌予加大淨距本標線之前得加繪黃色「越線受罰」
字,如圖 3.1-11 所示。
行車分向線
分向限制線或
路面邊線
160公分
10公分
20公分
行車方向
126
3.1-11 止線
本標線設於:
(一) 已設「停車再開」標誌之交叉路口。
(二) 設有號誌之交叉路口。
(三) 行人穿越道前方。
(四) 儀控號誌上游。
127
三、行人穿越道
本局轄管道路範圍內之行人穿越道線可分為枕木紋行人
穿越道線及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等 2種,劃設於交叉路口或
行人穿越眾多的地點,用以引導行人穿越道路。
(一) 枕木紋行人穿越道
其線型為枕木紋白實線,線段長度以 2公尺至 8
尺為度寬度為 40 公分間隔為 40 80 公分設於交
叉路口,儘可能於最短距離處銜接人行道,且同一組標
線之間隔長度需一致,以利行人穿越。其設置方式如圖
3.1-12 所示。
3.1-12 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二)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
其線型為兩條平行實線,內插斜紋線,均為白色,
平行實線之間距以 3公尺至 8公尺為度線寬 10 公分
斜紋線之寬度與間隔均為 40 公分依行車方向自左上方
向右下方傾斜 45 度。
128
本標線設於道路中段行人穿越眾多之地點,但距離
最近行人穿越設施不得少於200 公尺設本標線之地點
應配合設置行人穿越道號誌指示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
距斑馬線 30 公尺 100 公尺之路側,須設置「當心
人」標誌並得於路面上標寫「慢」其設置如圖 3.1-
13 所示。
四、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標線
用以提供車輛駕駛人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之參考,視需要
設於公路上行車經常超速、易肇事或其它有需要之路段。車
輛駕駛人可依當時之行車速率,與前車保持適當條數之安全
行車距離。
本標線為白色橫向虛線線寬 15 公分線段長 50 公分
間隔 50 公分 50 公尺一條3條為一組組數視需要酌量
增設。
本標線得配合設置綠色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設置圖例
及告示牌圖例如圖 3.1-14 所示。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路段基於行車安全需要,得使
用楔形安全距離辨識標線本標線為白色楔形線線寬 25
外緣長 3公尺 1.4 公尺 50 公尺 1條,31組,
組數視需要酌量增設。本標線得配合設置綠色行車指示性質
告示牌,設置圖例及告示牌圖例如圖 3.1-15 所示。
129
3.1-13 馬紋行人穿越道線
130
3.1-14 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標線設置圖例
(單位:公分)
3.1-15 道路段楔形安全距離辨識標線
25
140
300
100m
55
95
50m
11 11
83
50m
50m
100m
50 m
0 m
車距參考
131
3.1.3 輔助標線
輔助標線就本局轄管範圍內適用的項目包括路中障礙物
體線路旁障礙物體線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槽化線讓路
網狀線高乘載專用車道線指向線車道縮減標線
彎線、穿越虛線及車輛停放線等,玆分述如後
一、路中障礙物體線
路中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上之障礙物,促使車輛駕
駛人提高警覺。劃設於路中障礙物體上,並視需要在障礙物
前方之路面上設置近障礙物線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
線寬 10 公分至 30 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或向右傾斜 45 度,
其高度距地面 180 公分。為促進夜間行車安全,本標線得加
裝危險標記。如圖 3.1-16 所示。
3.1-16 中障礙物體線
路中障礙物體線
近障礙物線
132
二、路旁障礙物體線
路旁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旁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
駛人提高警覺。本標線劃設於路旁障礙物體上,為黃黑相間
斜紋線線寬 10 公分至 30 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傾斜 45 度,
其高度距地面 180 公分但護欄緣石及行道樹得標繪白
為促進夜間行車安全本標線得加裝危險標記如圖 3.1-17
示。
三、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
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用以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
路寬變化路段及路上(旁)有障礙物體以促進夜間或不
良天候時之行車安全。
本導標及標記設置於道路之一旁或兩旁或設於障礙物體
反光導標之設置依表 3.1-3 之規定表中第一類至第四類
佈設應距路側邊緣 60 公分為度如路側設有護欄應佈設
於護欄之上或護欄外側其間距依表 3.1-4 之規定設置圖例
如圖 3.1-18~3.1-25 所示詳請參考高速公路施工技術規
02764 章「反光導標」。
133
3.1-17 旁障礙物體線
134
3.1-3 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之設
設置情況
型式
反光顏色
道路急彎處危險土
堤及路幅狹窄處順
向標示。
第一類
1.圓形反光片直
徑為 7.5 20
公分
2.設置高度應距
行車道路路面
11.3 公尺但
利用現有護欄
設置者,其高
度不得低於 60
公分
3.本局所設危險
標記底板均為
黑色。
4.高速公路出口
鼻端所設之第
三類危險標記
之反光片均加
設太陽能供電
式自 LED
型式。
道路急彎處危險土
堤及路幅狹窄處雙
向標示。
第二類
(順向)
(逆向)
高速公路單向匝道
及山區急彎處順向
標示。
第三類
高速公路單向匝道
及山區特殊危險急
彎雙向標示。
第四類
(順向)
(逆向)
路側障礙物體前端。
第一類
路中狹窄障礙物體
前端。
第二類
路中障礙物體前端。
第三類
135
3.1-4 道路平曲線上反光導標最大間距佈設表
(單位:公尺)
曲線半徑
曲線上間距
第一間距
第二間距
第三間距
3,500
65
65
65
65
1,500
45
65
65
65
1,000
35
63
65
65
800
33
60
65
65
700
30
53
65
65
600
28
50
65
65
500
25
45
65
65
400
23
40
65
65
300
20
35
62
65
200
16
30
50
65
150
13
24
40
65
100
11
22
35
65
80
10
18
30
65
50
7
12
20
40
30
5
8
14
30
20
4
7
12
24
15
3
5
9
18
136
3.1-18 路直線上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設計圖例
3.1-19 向車道曲線上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設計圖例
137
3.1-20 向車道曲線上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設計圖例
3.1-21 速公路匝道上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設計圖例
138
3.1-22 向車道有緣石之狹橋上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設計圖例
3.1-23 護欄橋頭上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設計圖
139
3.1-24 車道上反光導標
及危險標記設計圖
3.1-25 化島上反光導標
及危險標記設計圖
140
四、槽化線
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
劃設於交岔路口、立體交岔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
高速公路經常使用之槽化線包括下列四種,其顏色應與
其連接之行車分向線、分向限制線或車道線相同。
(一)單實線
單實線線寬為 15 公分。
(二)出口楔形線(詳圖 3.1-26
1. 出口楔形線從分岔點開始標繪至槽化島鼻端。
2. 若尖端無法標繪>型線時則改繪順行車方向右上方之
單斜線。
3. 出口匝道(匝道分流處)之穿越虛線於漸變段起點開
始標繪不足標繪穿越虛線1公尺長)之距離時
併在槽化線標繪
4. 主線出口匝道楔形線寬 0.45 公尺,間 1公尺;匝道
分流楔形線寬 0.2 公尺,間距 0.3 公尺。
5. 槽化楔形線之邊線寬 0.15 公尺。
6. 路面反光標記從分岔點開始佈設至槽化島鼻端,標記
間距為 2.5 公尺。
(三)入口楔形線(詳圖 3.1-27
1. 入口楔形線從槽化島鼻端開始標繪至匯入點。
2. 若尖端無法標繪>型線時則改繪順行車方向右上方
之單斜線。
3. 入口匝道(匝道匯流處)之穿越虛線於槽化島鼻端開
始先空 2公尺之間距,再標繪 1公尺長之穿越虛線;
不足標繪穿越虛1公尺長)之距離時則不標繪
4. 主線入口匝道楔形線寬 0.45 公尺,間 1公尺;匝道
匯流楔形線寬 0.2 公尺,間距 0.3 公尺。
5. 槽化楔形線之邊線寬 0.15 公尺。
6. 路面反光標記從匯入點開始佈設至槽化島鼻端,標記
141
間距為 2.5 公尺。
3.1-26 出口楔形線樣式圖
142
3.1-27 入口楔形線樣式圖
(四)路側槽化
路側槽化線主要設於路肩過寬處,其設置方式如圖
3.1-28 所示。
1. L1 為外路肩總寬度 L1>3 公尺槽化區寬度為 L1-
3公尺。
2. L2 為內路肩總寬度 L2>1 公尺槽化區寬度為 L2-
143
1公尺。
3. 槽化線寬 45 公分,間距 1公尺,角度為 45゜。
4. 每隔 35 公尺劃設 25 公尺槽化區。
5. 外路肩槽化線為白色,內路肩槽化線為黃色。
6. 依據本局「高快速公路端點系統交流道速限遞減方式
及強化警示設施設置原則」匝環道彎道段路肩右彎
為左側路肩左彎為右側路肩)得劃設路側槽化線
置區間為彎道起點前 50 公尺開始至彎道終點結
他若有需加強警示路段,路肩亦得劃設。實際數量與
位置依現地條件調整。
3.1-28 路側槽化線
五、讓路線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
道車先行視需要設於支道路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
車道路面上,依遵行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
則加繪兩條平行白虛線間隔 30 公分線段長 40 公分
線寬 30 公分,間距 40 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圖 3.1-29 所示。
144
(單位:公分)
3.1-29 路線設置圖例
六、網狀線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
車,防止交通阻塞。其劃設規定如下
(一) 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不予劃設。
(二) 未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視需要劃設。
(三) 接近鐵路平交道應予劃設,但無劃設空間者不在此
限。
(四) 常受交通管制或其他原因需限制不得臨時停車之地
點,視需要劃設
本標線為黃色外圍線寬 20 公分內線依行車方向成 45
度傾斜線寬 10 公分斜線間隔 1~5 公尺本標線設置圖例
如圖 3.1-30 所示。
145
3.1-30 狀線設置圖例
七、高乘載專用車道線
高乘載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特定高乘載車輛
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與乘載量未達標準之車輛均不得
進入。
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菱形之二對角線分別為縱向
250 公分橫向長 100 公分線寬 15 公分自專用車道起
點處開始標繪,每隔 30 60 公尺標繪一組,每過交叉路口
入口處均應標繪並於每兩個菱形中間縱向標寫白色
乘載專用標字或圖示配合使用本標線車道與車道間應以雙
白實線或雙黃實線分隔;但允許專用車種進、出相鄰專用道
之其他車道時應以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劃設線寬 10 公分
間隔 10 公分必要時得加繪專用車道管制時間設置圖例如
3.1-31 所示。
146
3.1-31 乘載車輛專用車道線
147
八、指向線
本標線係劃設於車道上用以指示車輛遵行方向,其式樣
均為白色箭頭。
本標線設於交叉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
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叉路口後遵照所
指方向行駛。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可分為:
(一)指示直行:直線箭頭
(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三)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
前述各式樣,如圖 3.1-32 所示。
148
3.1-32 向線
九、車道縮減標
用以指示前方車道縮減,指引匯入鄰近車道。設於同向
多車道路寬縮減路段將近處,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視
需要每隔 30 公尺至 50 公尺設置一處。本標線與車道、路寬
縮減標誌應同時設置。
本標線圖例如圖 3.1-33 所示。
149
(單位:公分)
3.1-33 道縮減標線
十、轉彎線
本標線通常劃設於交叉路口,用以指示車輛轉彎之界限
以加強路口指向線之效果,且可作為肇事責任鑑定之參考,
其線型為白色虛線寬 10 公分線段與間距均為 50 公分
如圖 3.1-34 所示。
100
5
80
105
85
60
115 105
漸變段起點
150
3.1-34 彎線
十一、穿越虛線
本標線係供車輛匯入匯出時,做為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
車道之用,其他車道車輛應讓主線車道車輛先行。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寬 15 30 公分,線段 1公尺,間
2公尺。如圖 3.1-35 所示。
3.1-35 穿越虛線圖例
151
3.1-35 穿越虛線圖例(續)
152
十二、車輛停放
本標線係用以指示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標繪
時,依車輛停放方式分為縱向、橫向與斜向三種,為白色實
線寬 10 公分但機器腳踏車停放線劃設於非車道上者
得採用線寬 5公分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除平行停車外
其寬度應在 3.3 公尺以上其地面得繪製身心障礙者圖案
3.1-36 所示。
(註:汽缸總排氣量 550 立方公尺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停車線同小型車)
3.1-36 輛停放線
圖一 縱向小型車停車線(1)
圖二 縱向小型車停車線(2)
圖三 縱向小型車停車線(3)
圖四 橫向小型車停車線
圖五 斜向小型車停車線
153
3.1-36 輛停放線(續)
圖六 縱向機器腳踏車停車線
圖七 橫向機器腳踏車停車線
圖八 大客車停車線
圖九 身心障礙專用停車線
圖十 專用性停車線
154
專用性停車位(停靠區)其寬度長度專用車種及適
用時機由管理機關視實際需要設置,其地面應加繪白色標字
或圖案,並得配合設置標誌告示,如下圖 3.1-37 所示服務區
之夜間安心停車位。
3.1-37 間安心停車位圖示
3.1.4 標字
路面標字具有警禁制與指示交通之功能其字數不宜
過多文句必須力求簡明為使行進中之車輛均能清楚識別
書寫時多將字體拉長且以白色漆繪縱向於車道上書寫時
字長 2.5 公尺,寬 1.0 公尺,間隔 1.0 公尺,依由遠而近之順
序漆繪。橫向書寫時,由左至右,每字長 2.0 公尺,寬 0.7
尺,間隔 0.l 公尺。此外,由於交叉路口時,車速已較低,故
書寫於交叉路口內之左彎待轉區標字之規格較小 1.5 公尺
1.0 公尺,間隔 0.5 公尺。其次,為了輔助禁止停車或臨
停車標線之作用,亦可分別以黃色或紅色之楷書或等線體直
接書寫「禁止停車」「禁止臨時停車」之標字其規格更小
30 公分正方,每字間隔 30 公分,循行車方向每間隔 20 公尺
50 公尺標寫一組
一般常用之標字之尺寸與設置分述於後,設置圖例如圖
3.1-38
Night Safe Parking Lot
22:00~06:00
01
35 35 35 35
35
35
30
10 10 10
30
20
35 35 3510 10
22.5 22.5
155
單位:公分
3.1-38 標字
100
250
200
70 70
250 250
100 100 100
250 250
100
100
100
100
250 250
100 100 100
250 250
100
100
100
100
250 250
100 100 100
250 250
100
100
100
100
156
單位:公分
3.1-38 字(續 1
157
單位:公分
3.1-38 字(續 2
100
150 50 150 150 150 150
50 50 50
100
100
100
100
100 50 100 100 100 100
50 50 50
80
80
80
80
80
100 250
100
100
100
100
250 100 250 100 250
100
250
100 250
100
100
100
100
250 100 250 100 250
100
150 50 150 150 150 150
50 50 50
100
100
100
100
100 50 100 100 100 100
50 50 50
80
80
80
80
80
100 250
100
100
100
100
250 100 250 100 250 100 250
100
100
100
100
250 100 250 100 25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250 100 250 100 250
250 100 250 100 250
100
250
100 25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250 100 250 100 250
158
一、車種專用車道標字
用以指示僅限於某種類型車輛行駛之專用車道,依規定
行駛之車輛類型名稱標寫之。各類型車輛專用車道標寫之文
字如表 3.1-5 之規定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自車種專用車道
之起點開始標寫
3.1-5 車種專用車道使用標字
行車專用車道之車輛名稱
使用之標字
(一)大客車
大客車專用
(二)高乘載車
高乘載專用
二、速限標字
用於告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
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
遠端適當距離處較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實際需要增設
本標字與「最高速限標誌得同時或擇一設置本標字為黃色
數字。
三、「禁行機車」
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機器腳踏車通行繪設於路段起點
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之。
四、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標
本標字用以指示行車車道可通往之地點、道路之方向。
設於路段中或路口將近之處。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標字之
前方應標繪箭頭以指示方向
五、「公務車專用」
用於指示公務車(如警車)專用車位並搭配禁止臨時停
車標線(靠車道側)。
159
3.2 標線之設置與範例
3.2.1 輔助車道之處理原則
鑒於國道特定路段常有重現性壅塞與交流道區域進、出
口車輛交織頻繁等問題本局特於該路段實施輔助車道藉以
提高車道容量並提供車流交織空間,俾減少影響主線車流之
服務水準。
一、輔助車道設置條件
上游交流道之入口匝道與下游交流道之出口匝道距離過
短時,得增闢連續之輔助車道,以應車流交織之需。
二、輔助車道設置原則
「穿越虛線區隔主線及出入口車道或匝道另爬坡
道亦依實際道路線型,採繪設穿越虛線方式配合設置輔助車
道。
(一) 輔助車道係利用現有路幅,透過調整車道及路肩之寬
度,以車道重新佈設方式,增闢輔助車道。(如圖 3.2-
1
設置前
設置後
3.2-1 闢設輔助車道前、後示意圖
160
(二)設置輔助車道路段車道配置基本原則
1. 車道寬至少為 3.5 公尺外路肩均不小於 0.5 公尺
另儘量將剩餘空間留給外路肩。
2. 車道寬調整漸變比例為 1:60 以上。(參照公路路線設
計規範 4.3.5 車道縮減,縮減之漸變率宜採用 Vd/2
1)。
3.2.2 輔助車道標線之繪設方式及案
一、所有車道「直接銜接」(如系統交流道端點)劃設車道
線(白虛線,線寬 15 公分,線段 4公尺,間距 6公尺)
輔助車道「直接銜接」出口匝道且下游車道數縮減(車流有
直行及出口)劃設穿越虛線(線寬 30 公分線段 1公尺
2公尺);若輔助車道內尚有 2(含)以上則輔助車
道內之車道間以一般車道線繪設。
案例一:國 1台北至圓山雙向路段,如圖 3.2-2 與圖 3.2-3
示。
案例二 3大溪至埔頂隧道南端北向路段如圖 3.2-4 所示
161
3.2-2 國道 1號圓山至台北雙向路段闢建輔助車道配置
162
3.2-3 國道 1號圓山至台北雙向路段闢建輔助車道實況
3.2-4 國道 3號大溪至埔頂隧道出口北上路段闢設輔助車道
163
3.2.3 爬坡道之輔助車道標線繪設原
一、爬坡道「未銜接」出口匝道:劃設穿越虛線(線 30 公分,
線段 1公尺,間距 2公尺),如圖 3.2-5 所示。
3.2-5 爬坡道輔助車道線繪設方式(一)
164
二、爬坡道「直接銜接」出口匝道且下游為主線劃設穿越虛線
(線寬 30 公分,線段 1公尺,間距 2公尺)
案例一:國道 1桃園交流道北上第二次入口銜接至爬坡道至
林口 B出口,如圖 3.2-6 所示。
3.2-6 爬坡道輔助車道線繪設方式(二)
穿越虛線
30公分
穿越虛線
30公分
流道北上第二次入口至林口B出口
165
案例二:國道 1三義交流道北上出口,如圖 3.2-7 所示。
3.2-7 爬坡道輔助車道線繪設方式(三)
150 公尺
爬坡道「直接銜接」出口匝道
三義交流道北上出口
166
三、爬坡道跨越交流道區:劃設穿越虛線(線寬 30 公分,線段 1
公尺,間距 2公尺)
案例:國道 1號林口交流道南下 AB出口,如圖 3.2-8
示。
3.2-8 爬坡道輔助車道線繪設方式(四)
穿越虛線
30公分
穿越虛線
30公分
穿越虛線
30公分
流道南下AB出口
167
3.2.4 外側車道「出口專用」標線佈
佈設標準出口上游車道數比出口下游為多則該交流道即
有出口專用車道
二、佈設原則:
(一) 標誌部分詳第二篇 2.2.3.1 小節說明。
(二) 於出口預告標誌「指 32」起至「指 33」止,每隔 200
公尺繪設「向右箭頭+出口專用」標字一組。
(三)上述原則得依現地狀況調整相關間距。
外側兩車道為出口專用標誌內容應修改為「外二車道出口
專用」,標字為所有車道均平行繪設。
3.2.5 輔助車道與出口專用之搭配處理原則
當出口上游車道數比出口下游為出口上游未改輔助車
原則上應於出口前設置出口專用車道如圖 3.2-9 國道 1號北
上五股交流道出口至五股轉接道出口之間。
3.2-9 1北上五股至五股轉接道設置出口專用車道範例
168
兩兩交流道入口間設輔助車道時當出口上游車道數比出
口下游為多時應於出口前設置出口專用相關標誌標線如圖
3.2-10 3北上大溪至鶯歌系統段。
3.2-10 3北上大溪至鶯歌系統交流道設置出口專用車道範例
爬坡道直接銜接出口因下游車道縮減故應設置出口專用車道
相關標誌標線如圖 3.2-11 1北上三義交流道出口(配置
示意圖詳圖 3.2-7
3.2-11 1北上三義交流道設置出口專用車道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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