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7
,离现在 0
年 117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不符合發展遲緩鑑定辦法
符合鑑定辦法
表十二 發展遲緩鑑定流程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第十四條,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
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動作、認知、語言溝通、社會情緒或生活自理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
顯著落後,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
兒童發展
及
養育環境
評估等資
料,綜合研判。
學校相關資料蒐集
成長史、醫療史(檢附兒童心智科、精神科就醫診斷)、成長歷程有無特殊情
形、家庭支持、文化表現、學習困難、學習檔案相關資料、教室行為觀
察……等。
導師
幼兒園兒童發展篩檢輔導追蹤紀錄表、
進行輔導、
課程調整、差異化教學
、
班級經營策略調整…等
依期程送特教鑑定、特教通報網通報疑似生、鑑評派案施測
1.優先選用相關量表(擇一)(施測者須具備專業資格)
(1)嬰幼兒全面發展量表(2)嬰幼兒綜合發展測驗
2.選用相關表現能力測驗(知覺、動作、認知、語言溝通、社會情緒或生活自理)
3.選用適應行為測驗或是表現評估
4.質性資料蒐集(含觀察、訪談、特殊需求為何…)
﹉﹉ 綜合研判
鑑評評估
發展遲緩
教育安置
發現:導師、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提出鑑定需求
非
特
教
生
生
持續投入相關支
持資源,並持續
追蹤輔導
注意:
1.訪談資料可透過多元方
式蒐集(如訪談家長、相關
教師…)。
2.務必評估相關特殊需求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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