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0
,离现在 3
年 105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陸 、「 學 生 生 活 常 規 」
101 年 8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 年 6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 年 8 月 31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 年 6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 服 裝 儀 容 規 定
(一)依據
1.本規定依據教育部 109 年 8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 號函「高級中等學校訂定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訂定,並以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教導及鼓勵
學生學習自主管理為目的。
2.依高雄市教育局 110 年 1 月 13 日高市教高字第 11030203300 號函檢送「高雄市高級中等
學校服裝儀容研商會議」紀錄,評估納入或試辦穿著便服等服裝儀容調整辦理。
3. 依高雄市教育局 110 年 1 月 15 日高市教高字第 11030380000 號函明定學生於制服
「內、外」均可加穿禦寒衣物,請各校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二)到校服裝規定:可穿著制服、運動服或經學校審議同意之服裝(班服、社服、屆
服…),並以全班統一為主。另全校已開放於每週週五時所有學生可穿著便服上學,並
應攜帶可資識別學生身分之證件,以供查驗,違反服儀規範者,納入正向管教予以糾
正。
1.服裝規範:
(1)制服-學校制式校服。
(2)運動服裝-學校制式運動上衣、運動褲。
(3)班服、社服、屆服…-須搭配制服褲或運動服褲。
(4)便服-服裝設計不可有不雅文字、圖案或泛政治議題之標語等,並不可違反善良風俗及
性別平等認知,避免衍生爭議。
2.服裝搭配:
(1)制服、運動服、學校同意服裝可選擇合宜混合穿著。
(2)重要之活動(例如升旗、開學典禮、畢業典禮、校慶、休業式、國際或校際交流
活動等)由導師律定全班統一穿著制服、運動服或配合活動之服裝,不可隨意穿
著。
(3)除因低溫特報或寒流期間可於學校服裝外加便服外套、帽 T、毛線衣、圍巾、手
套、帽子;其餘時間保暖衣物須內搭於學校外套內。
(4)學生在校期間穿戴耳環,基於安全考量,須以固定或夾式為主,避免穿戴有晃動
裝飾件樣式之耳環。
3.著鞋規定:
可穿著運動鞋、休閒鞋或皮鞋到校,顏色型式不拘,遇大(豪)雨,致使上學鞋子淋
(潮)濕,學生上、放學期間得穿著拖鞋或涼鞋,非有正當理由(如因受傷或疾病等
故須由學校健康中心、診所或醫院開具證明),其餘時間不得穿著拖鞋或涼鞋。
(三)參加晚自修同學,依正常上課服裝穿著,除每週五開放便服日外不得穿著便服。
(四)週六、日到校活動服裝,可以穿著便服時,應以整齊、清潔、樸素、大方、端莊為
原則。
(五)穿著服裝注意事項:
1.校名、學號應保持最正確、清晰,不可冒穿他人衣服(如有冒用他人身分行為者依學
生獎懲辦法處置)。
2.制服鈕扣齊全並依規定扣好。
3.不宜有下列穿著:
(1)非學校制式之長、短褲。
(2)上衣、長褲及外套過長而翻捲。
(3)衣、褲破損、髒污。
(六)違反前項規定時,班級由學務處、個人由所有師長實施正向輔導及糾正,作法如
下:
1.班級團體:
(1)初次違反規定:口頭糾正。
(2)再次違反規定:經 2 次複檢後未改正者處以全班勞動服務(如僅有個別幾員學生蓄意違
規者,則以輔導及糾正個人為主)。
2.個人:
(1)初次違反規定:口頭糾正。
(2)再次違反規定:經複檢、通知家長共同約束仍無法改正者,於課餘處以靜坐反省、書
面自省(以抄寫服儀規定了解執行作法為主)、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等正向
管教措施。
(七)本規定經服儀審議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 、 在 校 作 息 時 間 規 定 :
(一)學生在校學習節數每週三十五節,其中包括必修與選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
習時間。
(二)依訂定之學習節數,每日排課以七節為原則;其他非正式課程(輔導課、第二外語、
訓練活動),應提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實施,且不得講授課目進度及有成績評量之課
程。
(三)學生上學時間為0800時到校(當週1次集合活動,上學時間更改於0730時到校),放學
時間為1600時,如遇特殊活動(校慶、公民訓練、國家考試等),上放學時間另行公
告。
(四)於正常上放學時間外因個人或家庭特殊因素,有提早上學或延遲放學需求時,學校開
放自修教室提供學生使用,如因校內活動需求須調整場地,應由權責單位提前公告學
生知悉。
(五)每週1次集會活動,依各學期行事曆週數律定單週實施週會,於當週週三實施、雙週
為校內環境整理,於當週假期結束後學生返校當日實施。
(六)學生於正式課程以外的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
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前項管教措施,以運用正向管教措施為主,並得運
用其他一般管教措施,惟僅限於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
請處理、書面自省或靜坐反省。
(七)本規定經學生在校作息規定修訂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陳校長公告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三
、 臨 時 外 出 規 定 :
(一)任何外出均需經導師及教官之核准。
(二)學生因公外出時,必須由相關處室出具證明,至教官室完成外出請假手續。
(三)學生臨時發生疾病必須外出時,須經校護檢查屬實,再經學生家長、導師(任課老師)
同意後,到教官室辦理外出請假手續領取臨時外出單,由家長帶
回或學生自行離校。
(四)學生如有特別事故,家長不能來校證明,而必須請假外出時,須由家長具函證明或電
話聯繫,否則不准外出。
(五)中午外出必須在午休開始前辦妥外出請假手續離校,不得破壞午休秩序,並應在下午
未上課前返校銷假。
(六)上課期間必須外出時,應辦理外出請假手續,而後再依請假規定請假。
(七)學生團體外出時,事前須填具申請書,經學務主任核准後,始可外出。
(八)無論個人或團體如未按手續辦理請假,擅自離校者,得斟酌當時情形,按「學生獎懲
辦法」懲處。
四
、遺失物品交領規定
(一)凡拾獲財物者,不論大小貴重與否均須交教官室登記招領。
(二)如匿藏不交者一經察覺即以「侵占他人物品」處理。
(三)凡遺失物品者可到教官室登記遺失以利協尋。
(四)領取遺失物品時,須先說明認計,符合者方於簽名領回,不得私自領回。
(五)如冒領遺失物品者,一經查覺,即以「欺騙師長」議處。
(六)未遺失而偽報者,一經查覺,亦以「欺騙師長」議處。
(七)遺失財物經六個月無人認領,得發給拾獲者,失主不得再請求追回。
(八)拾得遺失物品至教官室認領者,得視狀況與予適當獎勵。
五
、 生 活 飲 食 規 定 :
(一)飲食使用地點限教室、合作社,或開會時經同意之會議場所。
(二)校內外禁止邊走邊吃。
(三)視聽教室、電腦教室、音樂教室、實驗室、圖書館、體育館等場所,禁止攜帶及飲用
食物、飲料。
(四)用畢飲料、食物、瓶罐、紙盒應依分類置於垃圾桶內,不可隨意放置。
(五)上課及晚自修期間禁止桌面放置食物。
(六)玄關走廊及階梯無論上課或放學時間禁止就地飲食。
六
、 交 通 安 全 規 定 :
(一)徒步:
1.上放學徒步要遵守規則,並接受教官、交通服務隊之引導。
2.穿越馬路時應走到有紅綠燈指示之行人穿越道。
3.不可任意穿越校門或側門前面之馬路,應依教官、交通服務隊管制通過,以免發生
危險。
(二)騎腳踏車:
1.不可單車雙載,或兩車倂行。
2.行車不可超速,應與前車保持適當距離。
3.要在慢車道上靠右行駛,不要逆向或在快車道及人行道上行駛。
4.上下學通過校門、側門時應減速慢行。
5.為了騎車安全,應戴符合安全規格之安全帽。
(三)通勤學生:
1.在任何場所或車站均應接受當地軍訓教官或糾察同學的指導與管制。
2.不得將垃圾任意丟棄在車上,應分類丟入資源回收桶內。
3.應遵守司機及站務人員指導,共同維護公共運輸工具之整潔與秩序。
(四)騎乘機車(含電動自行車):
1.不可無照駕駛、搭乘無駕照機車或將機車借予無駕照同學使用。
2.須至教官室辦理申請登記,核准識別證須黏貼於機車規定位置。
3.不論前騎或後載者均需穿戴安全帽,並須家長簽署同意書。
4.未申請登記者不可騎至校內。
5.進入校門時,應接受車牌檢查。
6.校內應按分配位置停放。
7.進入校園內應減速慢行(限速 20 公里)。
(五)申請騎機車(電動自行車)規定:
1.至教官室繳交下列文件:
⑴機車通行證申請書。
⑵機車行照、本人駕照影印本。
⑶強制責任險影本。(電動自行車應張貼可識別之照片)
⑷家長同意書。
2.教官室經審查無誤後,即發給自黏性通行證,黏貼於車頭大燈旁之明顯處,以利進
入校園時管制。
七
、 停 放 車 輛 (機 車 、 電 動 自 行 車 、 腳 踏 車 )規 定
(一)按規定時間、地點申請辦理。
(二)車輛按規定時間地點停放,並須上鎖。
八
、 值 日 生 服 務 規 定
(一)各班每日值日生,由各班衛生股長指定輪派之。
(二)各班每日值日生,均須遵守本規定。
(三)值日生必須
提
前到校將教室內及教室四周環境打掃整潔,如有紙屑、果皮等物立即除
清。
(四)在教師下課後,立即將黑板擦淨。
(五)每日須將棄物送入垃圾場處理。
(六)本班發生臨時事件報告導師、教官或學務處。
(七)上外堂課時應將教室門窗鎖好(其他同學應予協助)
。
(八)升旗時各班可留守兩人,如發現未經請假擅自停留教室之同學,應立即報告值星教官
處理。
(九)值日生須認真服務,不得有敷衍情事。
九
、 例 假 日 到 校 自 修 規 定
(一)本校為維護秩序,保養公物並便利學生自修起見,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校學生於星期假日到校自修者,均需到指定自修教室或地點內自習。
(三)到校自習時,須穿著整齊,嚴禁穿著拖鞋。
(四)學生自修時,須保持場地整潔,並愛護公物。
(五)在自修教室或圖書館閱覽室自修,嚴禁攜入零食、飲料等物品。
(六)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嚴予議處。
1.擅自開啟已關閉教室之門窗者。
2.故意破壞公物者。
3.擾亂秩序者。
4.任意塗寫文字者。
5.其他有違規行為表現者。
十
、 秩 序 與 紀 律 要 求 :
(一)上、放學、晚自修:
每日上學 8 時 00 分(當週集合活動當日 7 時 30 分)前到校,違者以遲到或曠課論;副
班長確實於點名表上點名,未到者確實記錄。
(二)每日下午 16 時 00 分放學(其他非學習時間課程放學時間由權責單位訂定),不得早
退,放學後勿於教室逗留(有延遲放學需求之學生應至規劃安置地點就位,於超過放學
時間 30 分鐘後仍逗留教室,經保全、行政人員、教師或教官巡視時,未聽規勸者,舉
發懲處),並由值日生確實做好電源及門窗關閉。
(三)參加晚自習者於每日晚上 18:00 時至 21:00 時進入自修教室,不得任意進出教室或
喧嘩吵鬧,違者取消晚自修登記並通知家長,情節嚴重者校規議處。
(四)在校期間:
上學期間因故須外出者,應填寫外出單完成請假手續:經家長同意後,並循班長、班
導師、輔導教官、生輔組長准許後,始可臨時外出;事後再以請假卡完成請假手續。
(嚴禁以不當方式進出校園,違者議處)
(五)學生不得擅自外購飲食,以保障個人之衛生安全,違犯者校規議處。
(六)全校性集合不得無故不到,並遵守進出路線按時集合,注意整齊、嚴肅、安靜。
(七)進入校內舉止有度,不可大聲喧嘩或互相取鬧。
(八)上課時間若無老師上課或午休期間無老師監督,應自行安靜自修或午休,不得在教室
外任意遊蕩或喧嘩吵鬧。
(九)室外課程或活動不得影響教學區安寧,不得借故回教室或任意遊蕩。
(十)輪值勤務或老師有所交待時,應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
(十一)校內、外行路靠右自成二路排隊行走,不得攀肩搭背,大聲喧嘩。
(十二)本校嚴禁學生吸菸(包含電子菸品)、嚼食檳榔、及攜帶不良書刊,違禁物品暫時代
為保管,並依校規處分、通知家長;施打毒品或違禁藥品者,依春暉專案相關程序
辦理。
(十三)本校裝設電梯供教職員工及殘障或病患搭乘,嚴禁學生任意搭乘,違者議處。
(十四)嚴禁男女同學獨處及有親暱行為。
(十五)不得無照騎機車;騎乘機車須戴安全帽(校內亦同)
,如經校外會、警察查察或師
長查察者(並嚴禁飆車行為)
,均依學生獎懲規定議處,並通知家長。
(十六)法定時間外嚴禁進入網咖、電玩店等不良場所。
(十七)夜間嚴禁夜遊、飆車等不良活動。
(十八)上、放學期間,嚴禁配載耳機及使用手機(步行、騎單車、騎機車等)
。
十 一
、 禮 節 要 求 :
遇見老師應行禮問好,同學相遇亦應相互問好。
十 二
、 獎 懲 :
本規定為本校學生日常行為之準則,如有故意違犯或表現優良者斟酌其情節輕重,依
照獎懲辦法實施。
「侵權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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